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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情況報告的原則是

發布時間:2021-08-06 03:23:20

『壹』 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人民銀行及其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在依法行政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因突發事件可能形成下列一個或多個風險的必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一)無法正常、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職責或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二)人員傷亡;
(三)較大財產損失或依法須由本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他人較大財產損失;
(四)危害縣(市)以上區域的經濟正常運行、金融穩定;
(五)危害人民銀行的公共關系和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需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
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可以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其他風險的應急預案,或將其應急處置納入適當的應急預案中。
第六條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定期或實時評估突發事件風險,提出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
各司局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認定;分支行、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報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領導機構審核認定,並報上級單位或歸口司局備案。
第七條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的定期報告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二年。
各司局報告周期,由各司局提出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確定。
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及時、有效和簡便的原則,自行確定報告周期。
與主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相關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報告周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可以根據技術進步、系統升級、應對風險變化等情況,採取實時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定期的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起止期及完成日期;
(二)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變化情況;
(三)對下一報告期內主要突發事件風險的預測分析;
(四)關於現有應急預案有效性的評估;
(五)關於是否需要修訂現有應急預案或制定新應急預案的明確意見,以及修訂內容或新應急預案的框架;
(六)報告期內與應急預案相關的演練、宣傳和培訓情況及下一報告期內的演練、宣傳和培訓計劃;
(七)報告單位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八)報告參與人員名單及其簽章。
第九條各級應急預案領導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研究確定本單位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應急預案起草任務,並責成相關單位落實完成。
第十條人民銀行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五個層次:
(一)總體應急預案,確定人民銀行應急處置的指揮體系、操作指南以及與應急處置相關的主要原則、標准和程序等。
(二)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並列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和《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實施不需要其他部門、單位的參與或協作,針對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所必需的重要計算機業務系統、網路通信系統所面臨的突發事件風險,列入《中國人民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四)內部應急預案,針對各自機關內部工作制定的應急預案,包括為確保機關正常工作而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而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五)分支機構預案,各分支行、企事業單位根據自身應急處置機制建設的需要,制定的與上級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的上級單位預案的分預案、子預案及次級預案等。
第十一條總體應急預案由辦公廳起草,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施行。
總體應急預案修訂,由辦公廳根據部門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內部應急預案的調整等情況適時提出修訂意見,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二條部門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報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審核後,完成徵求意見稿,以人民銀行辦公廳發文徵求其他部門、單位意見,協商一致並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並向國務院完成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由各司局、分支行和企事業單位提出立項、修訂意見,徵求相關司局、單位意見,報經人民銀行應急預案領導小組同意,以人民銀行發文頒布。
第十四條內部應急預案由各職能部門或單位自行制定施行,報本單位辦公廳(室)備案,修訂和解釋亦同。
第十五條分支機構應急預案由各分支機構、企事業單位按照上級單位要求,自行制定和確定發文形式,報上一級單位相關部門和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和評估可根據需要聘請外部專家、咨詢或研究機構參與。

『貳』 如何寫銀行已經發生了重大突發事件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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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控制突發事件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突發事件處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全體員工及所有駐外機構的員工。
第三十八條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員工人身發生重大的病、傷、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惡性糾紛等。它們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點。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處理程序
一、發重大事件一經發生,當事人或知情人須向相關管理部門及公司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協同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需要向公司有關部門求助時,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與支持,不得推諉延誤。
二、時間不允許的情況下,辦公室可以採取邊報告、邊處理的方法,對事件直接進行處理。
三、公司辦公室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公司一切必要的資源;全權處理後,再進行經驗總結。如有偏差,待處理下次類似事件時,再吸取教訓。
四、突發重大事件處理過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統一由公司辦公室對外交涉。
五、突發重大事件的事發報告、請示及事後結果報告統一由辦公室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四十條 總結經驗教訓及文檔管理
一、突發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分析,必要時可將分析報告,通報給相關人員以吸取教訓。
二、處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組織意圖的理解方面進行認真總結,供其他管理者參考借鑒。

『肆』 金融突發事件處置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呢

編制目的維護良好社會環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進全市金融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有關的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於轄內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因下列事項引起嚴重後果,確需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和援助的突發事件。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與穩定的突發事件;

各金融機構出現被沖擊、被盜、被搶、被襲擊,運鈔車輛遭搶劫、劫持等突發事件;

金融機構計算機系統因硬體設施受損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襲,發生系統性故障;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業務營銷人員攜巨款潛逃,發生特大金融詐騙案件;

金融債券到期未能及時兌付、金融機構被公告撒銷(關閉)或其他因素引發存款擠提、保證金擠提、集體退保、其他債務擠兌、集體上訪等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

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困難、償付能力惡化或者出現巨額虧損;

出現對金融業、金融機構進行負面失實報道,造成嚴重影響金融業健康發展的重大事件;

暴發區域性金融風險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發生其他影響金融穩定運行的事件。

『伍』 以下哪些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原則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行業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
第九條 突發事件依照其影響范圍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分級。當突發事件同時滿足多個級別的定級條件時,按最高級別確定突發事件等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事件(l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造成經濟秩序混亂或重大經濟損失、影響金融穩定的,或對公眾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突發事件;
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銀行業金融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
3 個小時(含)以上,或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6 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重要信息系統出現的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二)重大突發事件(n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對銀行或客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事件;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銀行業金融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半個小時(含)以上,或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3 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出現的重要信息系統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
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三)較大突發事件(flI 級)
1 .銀行業金融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中斷或重要數據損毀、丟失、泄露,對銀行或客戶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突發事件;2 .由於重要信息系統服務異常,在業務服務時段導致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無法正常開展達半個小時(含)以上的突發事件;
3 .業務服務時段以外,出現的重要信息系統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產生上述1 至2 類的突發事件。

『陸』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主要有哪些內容

事件發生的具體時間、評估所造成的危害、具體應對
的措施、事態控制的情況、善後的相應措施等等。

『柒』 突發事件的四大基本原則有哪些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一般有四個基本原則。
具體內容如下:
(一)信息公開與真實的原則。
1、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
2、應急信息主動公開:政府須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
3、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將被處罰。
(二)社會動員的原則。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確立了社會動員的應急基本原則。
(三)比例原則。
緊急事件的突發性和緊急狀態的緊急性要求將一種強制性的權力賦予某個組織或個人,並盡可能地減少對這種緊急權採取常規狀態下的種種限制。
(四)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預則立,不預則廢」,「有備而無患」,「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人類千百年來應對各種突發危機所積累下來的普遍認識,也是世界各國公共應急法制的共同原則。

『捌』 處置突發事件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慣徹把突發事件制止在萌芽狀態的指導思想,高舉維護法制,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旗幟遵守以下五個原則: 1.集中領導.統一指揮 2.快速反應,力爭主動 3.集中用兵,密切協同 4.區分性質,活用戰法 5.依法辦事,最低限度用武

希望採納

『玖』 處理突發事件的原則

(一)提高認識,加強預防。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增強憂患意識,提前做好考試的各項准備工作,降低各種因素引起的突發事件的可能性。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國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協調處理事關全國性的突發事件,省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負責處理和上報本地區突發事件。

(三)堅守崗位,暢通信息。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建立突發事件和相關考試信息逐級報告制度。考試期間,設置考試值班電話,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證值班電話暢通無阻,遇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並上報。

(四)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發生突發事件,有關人員要迅速到位,第一時間做出反應。上下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之間、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與考點之間、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資源共享,協調聯動,迅速處理。

拓展資料:

一般突發事件包括:

(一)考試過程中,發現試題明顯錯誤。

(二)考試期間,因計算機系統、考試軟體、網路或供電系統等出現故障,導致考生無法正常考試,但可以在30分鍾內修復的。

(三)考試期間,個別考生因計算機、考試軟體等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考試,但啟用備用計算機可以解決的。

(四)考試結束後,由於網路、伺服器等故障,無法及時將考試數據上傳。

(五)其他有一定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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