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納稅人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需要發票入帳嗎
不需要,只要你有資金進入公司賬就可以,也就是有借款事實發生
用借款協議入帳,借款利息也可以計入財務費用,只是如果超過同期貸款利息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年報時調出
稅法會計法都沒有說企業不允許在非金融機構借款
Ⅱ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2)非金融機構利息是否開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Ⅲ 利息收入能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原因分析如下:
營改增之後,由於金融服務需徵收6%的增值稅,所以作為傳統業務的貸款利息收入,也隨之而徵收6%的增值稅,但貸款人無法作進項稅額抵扣。這顯然會造成抵扣鏈條的斷裂,由於貸款利息所涉及的增值稅無法通過增值稅的鏈條傳導至貸款人,所以其中所產生的增值稅由債權人承擔,造成稅款沉澱。
目前,為了維持經濟穩定,金融監管不允許金融機構隨意調整價格,因此,實際上稅款難以轉嫁至貸款人,而是由金融機構承擔,顯然會增加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但國內一些傳統製造業正處於轉型中,經濟運行具有一定困難,不宜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所以無論從市場的接受能力去看,還是從支持實體經濟的角度看,均不宜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而稅金假設由貸款人負擔卻無法抵扣,則顯然會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即使沒有金融監管,利息的增值稅可由金融機構通過價稅聯動轉嫁給債務人,也未必能轉嫁成功,因為我國已經過了高融資成本的時代,目前產業金融迅速崛起,意味著金融機構的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在這樣的環境下,任何一個金融機構均不能隨意提高價格而轉嫁稅負。所以,利息征稅但不允許抵扣的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營改增的最大難題。
拓展資料:
徵收范圍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託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增值稅 網路
Ⅳ 非金融企業保證金利息如何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第一條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法規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不征營業稅的利息收入出具利息清單即可,對於應稅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開具發票。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秘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所以利息收入可以到地稅機關代開營業稅發票,品目可為 資金佔用費
稅種營業稅及附加5.5%個人所得稅20%。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地稅機關。
Ⅳ 非金融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於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Ⅵ 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收入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能開專票。存款利息不征稅,支付的貸款利息不能抵扣
Ⅶ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Ⅷ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Ⅸ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9)非金融機構利息是否開票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Ⅹ 銀行的利息能開發票或收據么
能開;銀行應該按季度提供利息單,憑此單入帳。並且銀行應該提供加蓋銀行印章的收回貸款本息憑證及利息單,也具有同發票同樣的效果。
銀行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收入中,財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在「財務費用」科目中核算,並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提費用」等科目。
企業發生利息收入、匯兌收益沖減借方。月終,將借方歸集的財務費用全部由「財務費用」科目的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計入當期損益。結轉當期服務費用後,「財務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
(10)非金融機構利息是否開票擴展閱讀:
一、有關利息收支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已由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逐漸擴展到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借貸利息核算,而且表現形式漸趨多樣化。
(1)大多數企業將相互間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種處理方法是不合適的。按照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包括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均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因此,應將此項資金佔用費收人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企業間的賒銷業務日益頻繁,時常出現買方延付貨款的現象,為此,買方需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項經濟業務與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應視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
按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項收入應與主營業務收入適用同一稅種、稅率、不能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入帳,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二、有關銀行手續費支出的會計處理。行業會計制度規定,列入「財務費用」核算的銀行手續費,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如借款、發行債券、集資等)中所發生的相關融資費用。企業支出的銀行手續費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為企業籌集資金而發生的手續費支出;
二是在銀行結算過程中支付的手續費,如辦理信(電)匯所支付的手續費、郵電費,購買空白支票、信匯單、匯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費、手續費。
前者按規定應列入「財務費用」核算,後者由於不屬於企業籌資行為所發生的費用,不應該在「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費用」下另設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