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對外投資金額有限制嗎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修改理由:公司對外投資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應由公司章程規定,而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應當允許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
㈡ 商業銀行投資某一企業的企業債或公司債有額度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合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銀行投資債券的授信和貸款的授信都在銀行的信貸規模內。細分的話,這兩個科目在不同的表內,但要從銀行的信貸規模來說,是合並計算的
㈢ 新公司法是否修改了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
舊《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第15條廢除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對外投資限制的放開,有利於公司投資業務的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3)金融機構投資企業債額度限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㈣ 發行企業債有最低規模限制的說法嗎聽說最少發行10億,那所謂的最低凈資產3000萬不是形同虛設,發不了
沒有最低規模限制。
目前有好幾種債。
公司債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業集團發的,所以規模都比較大,一般都是幾個億以上的。
企業債也是大型企業或者城投公司發的,規模也很大。
而目前發的中小企業私募債中是中小型企業發行的,最少的只發行了2000萬。
最低3000萬的凈資產只是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發債的底限,實踐中這條底限沒有多大意義。倒是公司債和企業債都有上線,不能超過凈資產的40%。
㈤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㈥ 銀行等金融機構能發企業債嗎
中國目前有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1: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主管審批單位是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債券發行人為非金融企業,參與債券承銷和投資的都是金融機構單位,主要玩家是銀行,目前在積極吸納證券公司加入。 國內規模最大的債券種類。 2:公司債:主管審批單位是證監會,債券發行人為上市公司,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投資者包含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3: 中小企業私募債:證監會備案,無需審批;債券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企業, 參與債券承銷的是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投資者主要是券商基金等金融機構。4:企業債:主管審批單位是發改委,主要的債券發行人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部分國企。綜上,銀行目前是不可以承銷企業債的。
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累計發行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____。
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債券發行的主體,主要是公司制企業和國有企業。企業發行債券的條件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 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資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5、債券利息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條件。
(7)金融機構投資企業債額度限制擴展閱讀
公司發行債券的優缺點為:
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故公司債券的資本成本要低於普通股。
(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債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費用,債券持有人除獲取利息外,不能參與公司凈利潤的分配,因而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在息稅前利潤增加的情況下會使股東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債券籌資的范圍廣、金額大
債券籌資的對象十分廣泛,它既可以向各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籌資,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單位、個人籌資,因此籌資比較容易並可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
缺點:
(1)財務風險大
債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當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時,易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清算。因此籌資企業在發行債券來籌資時,必須考慮利用債券籌資方式所籌集的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未來收益的穩定性和增長性的問題。
(2)限制性條款多,資金使用缺乏靈活性
因為債權人沒有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安全,通常會在債券合同中包括各種限制性條款。這些限制性條款會影響企業資金使用的靈活性。
㈧ 債券認購佔用授信額度的比例為多少
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1日已經正式通知銀行間債券市場各主承銷商,凡公開市場評級在A
A (含)以上的發行人,將不區分企業性質,允許其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額度互不佔用。此舉意味著,未來企業在銀行間債市發債的規模有望快速增長。
在債券市場一直有著「40%天花板」的規定,這是指《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此前,除A A
A
(含)以上央企及核心子公司以外,其他發行人若其除短融之外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公開發行的信用債累計債券余額達到企業凈資產的40%,將不能獲得短期融資券額度注冊。而新政策出台後,約占市場份額為75%的A
A
(含)企業發行人的短融將單獨計算額度,不與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的發行額度合並計算。也就是說,理論上講,發行人至多可以發行相當於凈資產40%的短融,以及凈資產40%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累計額度將不超過凈資產的80%。
「很多企業本來就有債務融資的願望,過去是限於政策,新政策出來後,需求就會被釋放出來,估計銀行承銷的業務量能夠翻倍。」一位商業銀行相關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不過,他也坦言,這中間蘊含風險,「加上超短融、私募債,理論上企業債務融資的規模或者能接近100%,一旦企業出現問題,有可能出現資不抵債。」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認為,短期內新政對擴容影響有限。因為供給能否增加不僅取決於政策限制,更取決於企業的融資意願,今年以來高等級發行人的融資意願並不強,而A
A
A級發行人的發債空間占上述新空間的比例有40%左右。同時,新政策對短融的發行空間擴容有利,但對中票的影響並不大,因為後者仍然與公司債、企業債的發行額度互相佔用。
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副總裁、評級總監周沅帆對記者表示,放鬆債務余額互相佔用限制,是在目前短融和中票發展速度明顯放緩,發展陷入一個相對瓶頸情況下,交易商協會採取的應對措施。今年1月至5月,短融和
中 票 同 比 增 長 只 有5 .2 1
%和9.78%,相比去年47%和65%,增速明顯下滑。而去年,證監會簡化了公司債審核程序,放鬆了對公司債的審核要求,將短融不計入發債額度內,從而極大地推動了公司債的發行,去年公司債發行規模同比增加了152.43%,今年1月至5月增長了36.64%「這對市場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將會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交易商協會也希望藉此來推動短融和中票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周沅帆說。
「放開短融和中票發行額度互相佔用限制,有利於將發債主動權交由企業,推動債券發行市場化進程。」某國有大行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對記者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