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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理財新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8 11:56:40

銀行理財新規的非標資產是什麼意思

非標資產就是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1)金融機構對理財新規定擴展閱讀:

受限管理

1、比例上限

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於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近期商業銀行理財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增長迅速。

《通知》要求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有非標准化債權類投資,並設訂理財產品余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產的4%,新規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2、名單制管理

監管指向2012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財直接或通過非銀金融機構、資產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業務迅速增長潛在的風險隱患。

針對理財投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中存在之風險,銀監會重申一貫強調的「堅持資金來源運用一一對應原則」,即每個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應做到一一對應,做到每個產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一一對應」是最重要的一條紅線。紅線之上,存量部分,即對於《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但尚未達標的非標准化債權資產,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於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產計量和資本計提。同時,增量部分,如果無法達到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標准化債權資產

⑵ 史上最嚴理財新規中暗藏著哪些發展機遇

被業界稱為「史上最嚴」的銀行理財新規——即最新版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來了。

良機一
發展代銷行、搶占基礎資產
《辦法》擬對銀行理財業務資質進行分類,分綜合類和基礎類兩大類,基礎類的銀行理財業務將不能投資非標和權益類資產。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成為了一道「紅線」,低於這一標準的銀行將只能從事基礎類銀行理財。
除了50 億元人民幣資本凈額,有資格進行綜合類理財業務的銀行還需要達到公司治理良好,具備與理財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監管評級良好;具有與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相匹配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及時、准確地報送理財產品信息;理財業務管理規范,最近 3 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等要求。而一條還包括「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事實上也給監管部門日後調整管理松緊,留了一道活口。
值得注意的是,某資本凈額未及50億元的城商行負責金融市場業務的人士告訴「愉見財經」,最讓他們感到無奈的是,根據《辦法》,不止是傳統意義上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和委託債權等不能做了,而且連他們曾經較多涉及的票據(不包括央票在內的普通票據)、信用證等也被明確劃進了非標范疇。
「這樣一來我們的產品競爭力就會下降,收益率等可能無法滿足部分理財客戶的需求了。」該名負責人說。
像這樣將被劃分進基礎類理財資質的小銀行,全國還有不少。2015年末,全國共有133家城商行,1000家農商行,據初步統計,城商行中僅有約80家資本凈額超過50億元,佔比約60%;農商行中僅有30家,佔比約3%。而一組對比數據是,2015年年報中披露發債的銀行,城商行有100家,農商行有148家。
對於具有綜合類理財業務資質銀行而言,這些小銀行,似乎有必要「快到碗里來」,成為一批亟待營銷拉攏的同業客戶。某股份制銀行總行研究部門人士向「愉見財經」表示,他們也已經准備抓住「機遇期」,全行傳達這一由資質分類帶來的「業務機會」。
細化來看,達到綜合類理財業務資質、並且同業業務能力及關系經營較好的銀行,將從別人被攔下的業務里,「撿」到兩大機會:
第一,如上述數據所示,大量同業客戶將只能做基礎類理財業務,而這些銀行也需要好產品以提升客戶競爭力。此時,這類同業就成為了國股大行們的絕佳「代銷」渠道。
甚至於,「如果他們有『面子』上的需求,就讓他們拿去我們的產品,然後自己貼貼牌」,一名股份制銀行總行資管業務人士私下稱。
第二,除了發展「代銷」,先知先覺的銀行會意識到,事實上不少中小銀行權益類理財資產配比反而較高,雖然估計未來銀監會將給予過渡期,但這些中小金融機構最終可能只能向外轉讓此類基礎資產。這對有綜合類理財資質、且有承接能力的銀行而言,一旦深入挖掘,將會有不少「送上門來的肥肉」。

良機二
吸引風險金、做大債券承分銷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應當選擇一家從事理財產品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風險准備金專戶,用於風險准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提取。該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存管銀行應當監督理財產品風險准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風險准備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與程序。
這一條在市面上各類評論解讀里很容易被忽略的條款,其實暗藏著可供銀行開掘的另一條新業務密道:搶抓風險金託管客戶。
當風險控製成了銀監會當下最注重的事務,可想而知,對風險准備金的管理和落地也將盡快推動起來。
趁著這一趨勢,營銷搶抓一批同業客戶來本行開立風險金專戶,顯而易見的一點是,不只能帶來一筆託管費的中間業務收入,還能留下一大筆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
而若把眼光再放長遠,另據《辦法》,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風險准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損益應當納入風險准備金。亦即,接著風險金的託管存入和未來交易,託管行還有望增強未來債券的承銷、分銷能力和交易流量。

良機三
信託業拼實力爭地盤
網傳理財新規中的另一大限制,是銀行普通理財資金將無法承接各類證券資管的非標理財,在非標類中,信託將成為非標唯一通道。這對信託機構而言,至少短期將形成利好。
一旦切斷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路徑,就會帶來其銷售滑鐵盧了,券商資管等通道繼續獲取此類基礎資產的積極性就會下降,由此信託就能「接替」上去,獲得這些資產和業務機會。
不過,也有券商分析師稱,並非所有信託機構都會得利,理財新規將對信託機構的定價能力和風險隔離機制提出更高要求,信託行業內部競爭分化將加劇,資本實力雄厚、風控能力強、經營效率高的信託公司有望脫穎而出。
此外,除了以上三大「機遇」,也有一些銀行人士私下表示,以後將進一步開動理財產品「委外」的腦筋了。其實,只要理財資金逐利性沒有發生根本變化,一頭賭了,總有其它頭要往外疏。有券商研究觀點稱,目前來看,委外產品占理財產品的規模大概是5%到10%,未來這一佔比會快速增加。

⑶ 銀行新規1萬元就能買理財嗎

2018年7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據了解,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對於限額和集中度的管理,仍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或銀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10%。

此外,資管新規以2020年底為最終大限。而在大限之前的過渡期中,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適當發行一部分老產品投資一些新資產,但這些新資產應當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同時強調,老產品的整體規模必須控制在資管新規發布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之內,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

「資管新規是金融監管的綱領性文件,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辦法是專門針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細則。」新的辦法與預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鬆,資管新規對社會融資的收縮效應超出預期。

近期央行屢屢邊際放鬆貨幣政策和流動性投放,也是為了應對資管新規對社會融資的負面沖擊。商業銀行理財公募產品銷售起點下降將有利於商業銀行代銷理財業務的收入,一定程度上緩解資管新規對銀行資管業務的實質性影響,整體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偏利好。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協創中心研究員李虹含也表示,公募理財產品降低門檻,一方面對擴大老百姓選擇理財產品非常有利,現在老百姓可以投資的產品除了股票房產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銷售起點對實現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可以緩解銀行資金來源壓力,為銀行轉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間。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監管放鬆並不等於大規模放水。上述利好是參考國際宏觀經濟環境、國內資本市場和金融穩定而對資管新規作出的微調,不是政策性的轉向。

⑷ 法律是否規定理財產品不準有保本保息的字眼

有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

(4)金融機構對理財新規定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⑸ 銀行理財登記新規出台 新規做了哪些具體規定

《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各項規定盡快完善本行理財投資業務和登記工作制度,並且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

對於銀行理財資金購買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協議的方式進行投資(簡稱「協議委外」)的情況,必須通過理財登記系統對底層基礎資產或負債進行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的分類見《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數據元規范》中的分類標准。

⑹ 最近金融行業頒布了什麼政策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並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000061,股吧)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601288,股吧)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託貸款平台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准。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准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並積極化解「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防範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⑺ 法律上對投資理財的利息有沒有規定

不知道你具體想問什麼。理財產品一般分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的收益叫收益率不叫利息,收益率也是浮動的,不過金融機構一般會預設一個收益率,根據實際情況,金融機構絕大部分情況可以按照那個收益率支付,極端情況下會達不到逾期收益。不過理財法規有提到金融機構不可以向客戶保證一定取得收益率,以免誤導客戶。

⑻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⑼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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