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有哪些關系
國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把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市場來考慮,並制定以公共關系為主要手段的營銷策略,以保護自身合法經營,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風險。
⑵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都有哪些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2、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3、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
(2)金融機構對公共部門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徵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免稅
⑶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20年4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落實落細今年以來出台的支持企業政策措施,助力企業渡難關;在減稅降費方面,採取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增值稅、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延長交通運輸和餐飲住宿等企業虧損結轉年限、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緩繳住房公積金、免收收費公路通行費、降低企業用電用氣價格等措施,加上去年減稅降費政策翹尾,這些可為企業減負1.6萬億元。同時按程序提前下達今年地方政府專項債額度1.29萬億元。在金融支持方面,通過3次降准、再貸款再貼現向金融機構提供3.55萬億元低成本資金,用於向企業發放低利率貸款,另外截至3月底已對約8800億元企業貸款本息實行延期。下一步,要在擴大實施前期有效政策基礎上,多措並舉加大積極財政政策實施力度,並抓緊按程序再提前下達一定規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研究進一步加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支持。幫扶製造業和服務業企業緩解房租、用工等成本壓力。
應答時間:2020-12-1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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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政府政策對企業創新有哪些精準扶持 日報
一、激勵企業自主創新
(一)鼓勵加大研發投入。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按照《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執行。
(二)支持建立研發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大學、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申報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提供技術支持服務。
(三)加快技術進步。中小企業投資建設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大力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小企業,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五)鼓勵發明創造和標准制訂。各級知識產權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個人或小企業的國內外發明專利申請、維持等費用予以減免或給予資助。鼓勵具有專利技術的中小企業參與行業標准制訂。對中小企業參與行業技術標准制定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六)加快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鼓勵中小企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增強技術創新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供應商、服務商和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技術支援與相關服務。鼓勵建立中小企業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推動信息技術在中小企業的應用。
(七)加強人才培養。鼓勵中小企業加大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和技術人才培養,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按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八)建立人才培養機制。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與大學、職業院校建立定向、訂單式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企業職工素質;鼓勵企業為學生提供實習、實訓條件和實習指導。鼓勵各類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積極參與企業的創新活動。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採取政府、企業、高校、社會投資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人才培養輸送渠道,滿足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創新人才激勵機制。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健全培訓、考核、使用與待遇相結合的機制,激勵員工發明創造。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創新人才,可採取新產品銷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識產權入股等多種形式,予以獎勵。
(十)政府采購支持自主創新。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在同等條件下,對列入《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中小企業產品應當優先採購。
二、加強投融資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十一)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商業銀行對納入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技術創新計劃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計劃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原則,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各地可通過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予以一定的風險補償。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知識產權部門要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學研合作項目、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企業信息化項目、品牌建設項目等,促進銀企合作,推動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加大對技術創新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要按照信貸原則,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對中小企業用於研究與開發所需的、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信貸原則的核心技術軟體的進口及運用新技術所生產設備的出口,相關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十三)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引導和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按照中小企業特點,加大金融產品的創新力度。暢通中小企業支付結算渠道,積極創造條件促使票據等支付工具服務中小企業,豐富中小企業支付和融資手段。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價,對資信好、創新能力強的中小企業,可核定相應的授信額度予以重點扶持。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金融機構改善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服務提供配套服務。
(十四)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通過稅收優惠、風險補償和獎勵等政策,引導各類擔保機構積極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或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改進服務方式,對一些技術含量高、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並易於實現市場化的優質創新項目給予保費優惠。
(十五)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支持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設立和發展,加大對中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風險補償,激勵其拓展投資業務,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十六)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和推動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上市。大力推進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中小企業上市進程。在條件成熟時,設立創業板市場。
三、建立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十七)加大創業服務。各地可利用閑置場地建立小企業創業基地,為初創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經營場地、創業輔導和融資服務。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服務機構為創業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服務,各地應給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鼓勵技術中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技術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設計、研發、共性技術轉移、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促進科研成果、尤其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依據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支持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對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術支持平台。各地要根據區域中小企業的產業特點,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協作。重點支持在中小企業相對集中的產業集群或具有產業優勢的地區,建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公共技術支持平台。鼓勵企業和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中小企業公共技術平台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大對公共技術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開放科研設施。鼓勵大學、科研院所、大企業開放科研儀器設施,為中小企業服務。各地中小企業管理、科技、教育、知識產權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設施資料庫,定期發布相關信息。要加強共享科研設施管理,簡化中小企業使用手續,降低使用費用。
(二十一)加強技術信息服務。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健全信息服務網路,改善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的基礎條件,優化技術資源配置,促進中小企業間、中小企業與大學和科研機構間、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要逐步建立網上技術信息、技術咨詢與網下專業化技術服務有機結合的服務系統,提高技術服務的即時有效性。
(二十二)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與管理。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配合知識產權部門落實《專利法》,廣泛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提高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區域性專利輔導服務系統,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查詢、申報指導、管理與維護等服務;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訴訟與代理等援助服務。加大對侵權行為的監督、處罰力度。密切跟蹤國外行業技術法規、標准、評定程序、檢驗檢疫規程的變化,對中小企業產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進行監測,提供預警服務。國家知識產權部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制訂完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促進政策。
(二十三)加強新產品認定和標准化服務。鼓勵行業協會、服務機構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自主創新產品的認證評價辦法,幫助中小企業申請新產品認證,提供相關服務。鼓勵行業協會為中小企業提供標准化知識培訓,加強對中小企業申請行業標准制訂的指導和服務,對涉及跨行業的技術標准制訂,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簡化手續,提供便利服務。
(二十四)營造公平的人才發展環境。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要引導服務機構健全中小企業人才服務系統,幫助中小企業解決技術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實際問題。對中小企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評聘以及科技人才評選、獎勵、培養等應一視同仁,同等對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據財力情況,逐步加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環境建設,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與擔保體系建設和創業投資企業發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統計評價制度。國家有關部門要研究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評價指標體系,盡快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統計調查制度,建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跟蹤測評機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科學的政策體系。
(二十七)加強工作領導。要充分發揮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各部門要加強配合,推動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各地要將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納入政府中小企業工作考核范圍,建立目標責任制,確保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及其各項配套政策實施細則的落實到位。
⑸ 2020年稅收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等政策,將優化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環境。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等政策,將助力貧困地區增強「造血」功能。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徵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不斷加大創業就業政策支持力度,擴大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范圍,加強對失業人員、殘疾人等重點群體或特殊群體就業創業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強了貧困地區群眾脫貧致富的內生動力。
(5)金融機構對公共部門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稅收政策通過免稅、減計收入、准備金稅前扣除、簡易計稅等多種方式,以農戶和小微企業為重點對象,鼓勵金融機構和保險、擔保、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扶貧開發的金融支持力度。如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等。
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涉農產業發展、激發貧困地區創業就業活力、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
⑹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⑺ 2015年辦理營業執照的有什麼優惠政策和補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不僅創造了新的消費需求,引發了新的投資熱
潮,開辟了就業增收新渠道,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了新空間,而且電子商務正加速與製造業融合,推動服務業轉型升級,催生新興業態,成為提供公共產品、
公共服務的新力量,成為經濟發展新的原動力。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管理方式不適應、誠信體系不健全、市場秩序不規范等問題,亟需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
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依靠改革推動科學發展,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解決電
子商務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重大問題,大力推進政策創新、管理創新和服務創新,加快建立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電子商務創
新動力、創造潛力、創業活力,加速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二)基本原則。
是積極推動。主動作為、支持發展。積極協調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種矛盾與問題。在政府資源開放、網路安全保障、投融資支持、基礎設施和誠信體系建設等方
面加大服務力度。推進電子商務企業稅費合理化,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釋放電子商務發展潛力,提升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水平。二是逐步規范。簡政放權、放管結
合。法無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最大限度減少對電子商務市場的行政干預。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要在發展中逐步規范市場秩序,
營造公平競爭的創業發展環境,進一步激發社會創業活力,拓寬電子商務創新發展領域。三是加強引導。把握趨勢、因勢利導。加強對電子商務發展中前瞻性、苗頭
性、傾向性問題的研究,及時在商業模式創新、關鍵技術研發、國際市場開拓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引導力度,引領電子商務向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
發展,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創新動力,加速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步伐。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大市場基本建成。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成為促進創業、穩定就業、改善民生服務的重要平台,對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
二、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四)降低准入門檻。全面清理電子商務領域現有前置審批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加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國務院審改辦,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簡化注冊資本登記,深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由「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放寬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完善相關管理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推進對快遞企業設立非法人快遞末端網點實施備案制管理。(郵政局)簡化境內電子商務企業海外上市審批流程,鼓勵電子商務領域的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人民銀行)放開外商投資電子商務業務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探索建立能源、鐵路、公共事業等行業電子商務服務的市場化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合理降稅減負。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加快推進「營改增」,逐步將旅遊電子商務、生活服務類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納入「營改增」范圍。(財政部、稅務總局)
(六)加大金融服務支持。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研究鼓勵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在境內上市等相關政策。(證監會)支持商業銀行、擔保存貨管理機構及電子商務企業開展無形資產、動產質押等多種形式的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商業保理機構、電子商務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商業保理服務,進一步拓展電子商務企業融資渠道。(人民銀行、商務部)引導和推動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電子商務初創企業的支持。(發展改革委)
(七)維護公平競爭。規
范電子商務市場競爭行為,促進建立開放、公平、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競爭秩序。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探索建立風險監測、網上抽查、源頭追
溯、屬地查處的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督機制,完善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網路虛假宣傳、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反國家出口管
製法規政策跨境銷售兩用品和技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電子商務產品質量提升行動,促進合法、誠信經營。(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商務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重點查處達成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通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商務部)加強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進一步加大網路商業方法領域發明專利保護力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進一步加大政府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采購的力度。(財政部)各級政府部門不得通過行政命令指定為電子商務提供公共服務的供應商,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電子商務的競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三、促進就業創業
(八)鼓勵電子商務領域就業創業。把
發展電子商務促進就業納入各地就業發展規劃和電子商務發展整體規劃。建立電子商務就業和社會保障指標統計制度。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
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其中在網路平台實名注冊、穩定經營且
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電子商務創業園區,指
導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為電子商務創業人員提供場地支持和創業孵化服務。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用工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人才供求信息對接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統計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九)加強人才培養培訓。支
持學校、企業及社會組織合作辦學,探索實訓式電子商務人才培養與培訓機制。推進國家電子商務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指導各類培訓機構增加電子商務技能
培訓項目,支持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加快培養電子商務領域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
鑒定的人員,以及組織職工培訓的電子商務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職業院校、社會培訓機構和電子商務企業開展
網路創業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教育部、財政部)
(十)保障從業人員勞動權益。規
范電子商務企業特別是網路商戶勞動用工,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應與招用的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也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相
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按規定將網路從業人員納入各項社會保險,對未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網路商戶,其從業人員可按靈活
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參加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可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長期僱用5人及以上的網路商戶,可在工商
注冊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滿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優惠政策條件的網路商戶,可享受社會保險優惠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四、推動轉型升級
(十一)創新服務民生方式。積
極拓展信息消費新渠道,創新移動電子商務應用,支持面向城鄉居民社區提供日常消費、家政服務、遠程繳費、健康醫療等商業和綜合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發展。加
快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業網路服務能力,支持文化產品電子商務平台發展,規范網路文化市場。支持教育、會展、咨詢、廣告、餐飲、娛
樂等服務企業深化電子商務應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鼓勵支持旅遊景點、酒店等開展線上營銷,規范發展在線旅遊預訂市場,推動旅遊在線服務模式創新。(旅遊局、工商總局)加快建立全國12315互聯網平台,完善網上交易在線投訴及售後維權機制,研究制定7天無理由退貨實施細則,促進網路購物消費健康快速發展。(工商總局)
(十二)推動傳統商貿流通企業發展電子商務。鼓勵有條件的大型零售企業開辦網上商城,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地理位置服務、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務質量。支持中小零售企業與電子商務平台優勢互補,加強服務資源整合,促進線上交易與線下交易融合互動。(商務部)推動各類專業市場建設網上市場,通過線上線下融合,加速向網路化市場轉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鋼鐵、林業等行業電子商務平台規范發展的相關措施。(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完善互聯網食品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范食品、保健食品、葯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網路經營行為,加強互聯網食品葯品市場監測監管體系建設,推動醫葯電子商務發展。(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商務部)
(十三)積極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加強互聯網與農業農村融合發展,引入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等現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務部、農業部)加強鮮活農產品標准體系、動植物檢疫體系、安全追溯體系、質量保障與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大力發展農產品冷鏈基礎設施。(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開展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推動信息進村入戶,利用「萬村千鄉」市場網路改善農村地區電子商務服務環境。(商務部、農業部)建設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准體系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台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鼓勵電子商務平台服務「一村一品」,促進品牌農產品走出去。鼓勵農業生產資料企業發展電子商務。(農業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支持林業電子商務發展,逐步建立林產品交易誠信體系、林產品和林權交易服務體系。(林業局)
(十四)創新工業生產組織方式。支
持生產製造企業深化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三維(3D)設計及列印等信息技術在生產製造各環節的應用,建立與客戶電子商務系統對接的網路製造管理系統,
提高加工訂單的響應速度及柔性製造能力;面向網路消費者個性化需求,建立網路化經營管理模式,發展「以銷定產」及「個性化定製」生產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大力開展品牌經營,優化配置研發、設計、生產、物流等優勢資源,滿足網路消費者需求。(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鼓勵創意服務,探索建立生產性創新服務平台,面向初創企業及創意群體提供設計、測試、生產、融資、運營等創新創業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推廣金融服務新工具。建
設完善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制定相關應用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金融機構、電信運營商、銀行卡清算機構、支付機構、電子商務企業等加強合作,實現
移動金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推廣應用具有硬體數字證書、採用國家密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演算法的移動智能終端,保障移動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實
性;制定在線支付標准規范和制度,提升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的安全性,滿足電子商務交易及公共服務領域金融服務需求;鼓勵商業銀行與電子商務企業開展多元化金
融服務合作,提升電子商務服務質量和效率。(人民銀行、密碼局、國家標准委)
(十六)規范網路化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等企業和機構依法進行網路化創新,完善互聯網保險產品審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適應互聯網證券、保險、公募基金產品銷售等互聯網金融活動的新型監管方式。(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規范保險業電子商務平台建設,研究制定電子商務涉及的信用保證保險的相關扶持政策,鼓勵發展小微企業信貸信用保險、個人消費履約保證保險等新業務,擴大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范圍。完善在線旅遊服務企業投保辦法。(保監會、銀監會、旅遊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終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設。推動跨地區跨行業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設,鼓勵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發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組織新模式。(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郵政局、發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設施建設,鼓勵社區物業、村級信息服務站(點)、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務。支持快遞服務網路向農村地區延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部、郵政局、農業部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推進電子商務與物流快遞協同發展。(財政部、商務部、郵政局)鼓勵學校、快遞企業、第三方主體因地制宜加強合作,通過設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發室、委託校園郵政局所代為投遞、建立共同配送站點等方式,促進快遞進校園。(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郵政局、商務部、教育部)根據執法需求,研究推動被監管人員生活物資電子商務和智能配送。(司法部)有條件的城市應將配套建設物流(快遞)配送站、智能終端設施納入城市社區發展規劃,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和物流(快遞)企業對網路購物商品包裝物進行回收和循環利用。(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十八)規范物流配送車輛管理。各
地區要按照有關規定,推動城市配送車輛的標准化、專業化發展;制定並實施城市配送用汽車、電動三輪車等車輛管理辦法,強化城市配送運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
車輛的便利通行;鼓勵採用清潔能源車輛開展物流(快遞)配送業務,支持充電、加氣等設施建設;合理規劃物流(快遞)配送車輛通行路線和貨物裝卸搬運地點。
對物流(快遞)配送車輛採取通行證管理的城市,應明確管理部門、公開准入條件、引入社會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十九)合理布局物流倉儲設施。完善倉儲建設標准體系,鼓勵現代化倉儲設施建設,加強偏遠地區倉儲設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林業局)各地區要在城鄉規劃中合理規劃布局物流倉儲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供地計劃中合理安排倉儲建設用地,引導社會資本進行倉儲設施投資建設或再利用,嚴禁擅自改變物流倉儲用地性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物流(快遞)企業發展「倉配一體化」服務。(商務部、郵政局)
六、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二十)加強電子商務國際合作。積
極發起或參與多雙邊或區域關於電子商務規則的談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國與國際認可組織的互認機制,依託我國認證認可制度和體系,完善電子商務企業和商
品的合格評定機制,提升國際組織和機構對我國電子商務企業和商品認證結果的認可程度,力爭國際電子商務規制制定的主動權和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話語權。(商務部、質檢總局)
(二十一)提升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效率。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檢驗檢疫、結匯、繳進口稅等關鍵環節「單一窗口」綜合服務體系建設,簡化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返修與退運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探索建立跨境電子商務貨物負面清單、風險監測制度,完善跨境電子商務貨物通關與檢驗檢疫監管模式,建立跨境電子商務及相關物流企業誠信分類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傳入、外來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種資源流失。(海關總署、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大力支持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先行先試,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加快在全國范圍推廣。(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二十二)推動電子商務走出去。抓緊研究制定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在業務范圍內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投資並購的貸款支持,研究制定針對電子商務企業境外上市的規范管理政策。(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簡化電子商務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拓寬其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及變更登記業務辦理渠道。(外匯局)支
持電子商務企業建立海外營銷渠道,創立自有品牌。各駐外機構應加大對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的服務力度。進一步開放面向港澳台地區的電子商務市場,推動設立海
峽兩岸電子商務經濟合作實驗區。鼓勵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電子商務合作,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點,建立政府、企業、專家等各個層面的對話機
制,發起和主導電子商務多邊合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七、構築安全保障防線
(二十三)保障電子商務網路安全。電
子商務企業要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相關要求,採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設備和網路安全產品,建設完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數據資源安全管理
體系和網路安全應急處置體系,鼓勵電子商務企業獲得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加強與網路安全專業服務機構、相關
管理部門的合作,共享網路安全威脅預警信息,消除網路安全隱患,共同防範網路攻擊破壞、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國家認監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密碼局)
(二十四)確保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電子認證信任體系,促進電子認證機構數字證書交叉互認和數字證書應用的互聯互通,推廣數字證書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的應用。建立電子合同等電子交易憑證的規范管理機制,確保網路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加強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信息保護,保障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密碼局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二十五)預防和打擊電子商務領域違法犯罪。電
子商務企業要切實履行違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記錄及日誌留存、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加強對銷售管制商品網路商戶的資格審查和對異常交易、非法
交易的監控,防範電子商務在線支付給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洗錢等便利,並為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加強電子商務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跨
機構合作機制,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網路盜竊、網路詐騙、網上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公安部、工商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八、健全支撐體系
(二十六)健全法規標准體系。加快推進電子商務法立法進程,研究制定或適時修訂相關法規,明確電子票據、電子合同、電子檢驗檢疫報告和證書、各類電子交易憑證等的法律效力,作為處理相關業務的合法憑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制定適合電子商務特點的投訴管理制度,制定基於統一產品編碼的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信息發布規范,建立電子商務糾紛解決和產品質量擔保責任機制。(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逐步推行電子發票和電子會計檔案,完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章制度。(稅務總局、財政部、檔案局、國家標准委)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擴大電子商務統計的覆蓋面,增強統計的及時性、真實性。(統計局、商務部)統一線上線下的商品編碼標識,完善電子商務標准規范體系,研究電子商務基礎性關鍵標准,積極主導和參與制定電子商務國際標准。(國家標准委、商務部)
(二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動電子商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推進人口、法人、商標和產品質量等信息資源向電子商務企業和信用服務機構開放,逐步降低查詢及利用成本。(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質檢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與社會其他領域相關信息的交換共享,推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商務部)推動電子商務領域應用網路身份證,完善網店實名制,鼓勵發展社會化的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發展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務,完善電子商務信用服務保障制度,推動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務和產品在電子商務中的推廣應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八)強化科技與教育支撐。開
展電子商務基礎理論、發展規律研究。加強電子商務領域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智能交易等核心關鍵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網路定製服務、網路平台服務、網路交
易服務、網路貿易服務、網路交易保障服務技術研發與應用示範工程。強化產學研結合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企業組建產學研協同
創新聯盟。探索建立電子商務學科體系,引導高等院校加強電子商務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為電子商務發展提供更多的高層次復合型專門人才。(科技部、教育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建立預防網路詐騙、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個人信息等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服務機制。(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九)協調推動區域電子商務發展。各地區要把電子商務列入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區域發展規劃和對外經貿合作戰略,立足城市產業發展特點和優勢,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和功能聚集,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統籌協調、錯位發展。推動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示範基地建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託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加快開展電子商務法規政策創新和試點示範工作,為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和政策提供實踐依據。加強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支持與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於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體政策。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要完善電子商務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研究重大問題,加強指導和服務。有關社會機構
要充分發揮自身監督作用,推動行業自律和服務創新。相關部門、社團組織及企業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密切協作,開拓創新,共同推動建立規范有序、社會共
治、輻射全球的電子商務大市場,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⑻ 國家給深圳特區什麼優惠政策
1、 一般行業
A、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0%減按15%徵收;3%地方所得稅免徵。
B、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認定為產品出口的企業的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認定為先進技術型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 經認定的出口型企業,減半繳納其工業用地"土地使用費";經認定的先進技術型企業,減半繳納土地使用費5年。
D、 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 深圳經濟特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特區內生產並銷售的產品,免徵工業環節的增值稅。《關於加強深圳經濟特區地產地銷稅收管理問題的意見》(1997年)
2、 集成電路產業
A、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自認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增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B、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合資或外商獨資企業,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三年。
C、 深圳市設立的集成電路製造企業比照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的稅收優惠,即經營期在15年以上,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D、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可按當年銷售凈額的15%提取研發費用。所提取的研發費用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一年度,實行差額補提。當年企業的開發投入超過提取金額的,可據實列支。
E、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G、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H、 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I、 規劃建設首期面積3至5平方公里的深圳市集成電路產業園區。經認定進入產業園區的集成電路製造企業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費和土地開發費。
J、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引進的國內外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在深圳市購買商品住宅的,其購買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可採取先征後補的辦法。
K、 集成電路製造企業所需的國內外高級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落戶深圳,不受進入深圳戶口指標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費。
L、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軟體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3、 軟體產業
A、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體產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徵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體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B、 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免三減半";國家規劃布局內的軟體企業,或省、市政府確定的重點軟體企業,實行"五免五減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由市財政給予補貼。
C、 軟體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D、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 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F、 鼓勵軟體企業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CMM認證等國際資質認證。凡通過CMM-2級以上國際資質認證的,市外貿發展基金給予支持。
G、 設立軟體企業孵化器。對於進入孵化器的新創軟體企業,政府在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資金補貼。
H、 從事軟體工作的軟體系統分析員和系統工程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軟體開發人員,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戶(不分隨遷或工作調動),免交城市增容費。
I、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准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4、 物流
A、 在全市六大物流園區設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業,其新增建設用地地價按優惠20%計收;筍崗物流園區項目按商業、倉儲各50%計算,其他五個物流園區項目按商業25%、倉儲75%計算;物流配送項目地價可以分期支付,最長期限為3年。商貿流通企業的大型冷庫、配送中心的用電可按工業用電標准支付電費。
B、 被認定為重點物流項目的企業將在土地、用電等方面享受優惠,並在辦理立項、建設等相關手續過程中可使用"綠色通道",實行快速審批。
5、 金融
A、 總部或地區總部在深圳的金融機構新購置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准在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補貼。
B、 教育部門在金融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支持,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讀重點學校。外籍人士子女經主管部門批准,可優先在深圳的國際學校和部分其他學校學習。
C、 在深圳經濟特區設立的中外合資或外資銀行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總額超過1億元,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事金融業務取得的收入從開業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徵營業稅。
6、 創業投資
A、 創業投資機構對《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指南》確定的項目進行投資,累計投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總額70%並且其中不低於30%投資於創始型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前款規定的累計投資額,包括創業投資機構自計算時前5年內已經從被投資企業退出變現的投資額;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額,按投入時的實際數額計算。
B、 創業投資機構可以按當年總收益的5%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補償以前年度和當年投資性虧損;風險補償金余額可以結轉下年度,但其總額不得超過創業投資機構當年年末凈資產的10%。
C、 創業投資公司投資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技術創新產業的投資額,超過其全部已投資額的70%的,經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享受深圳市的相關優惠政策。
D、 從2000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科技三項經費每年安排2000萬元,作為支持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資金。該專項資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留學生創業園;二是對留學回國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貸款優惠貼息。
E、 對留學人員來深從事科學研究及投資、興辦各類實業的,實行下列鼓勵政策:
從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課題經市科技局認定屬於高新技術項目的,可獲一次性科研啟動經費10-15萬元人民幣;
興辦評估、咨詢、顧問等中介服務機構獲第三產業的,各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留學人員投資領域,除國家禁止行業外,其他行業適當放寬。
以專利、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可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經市科技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金額可達注冊資本的35%。合作雙方另由約定,可按約定執行。
F、 鼓勵創業投資,培育創業投資市場。鼓勵海內外投資者在我市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在我市注冊的創業投資機構,凡符合我市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導向的項目,累計投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總額70%並且其中不低於30%投資於創始型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對符合政府導向的高新技術項目尤其是種子期項目,市科技發展資金採取多種形式與創業投資機構匹配投入。建立擔保代償金和再擔保制度,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設立的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支持力度。
G、 通過"廠房再造、產業置換"擴大軟體和科技孵化器的空間。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區政府和相關企業(單位)以不低於1∶2的比例進行配套,將現有舊廠房改造為軟體園和科技孵化器。
H、 扶持孵化器發展。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予以最高300萬元的資助,主要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公共服務平台、網路通訊、專業實驗室設備儀器等共享設施建設。市政府出資建立專業化生物孵化器。
I、 市政府從科技三項費用中安排一定金額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項資金,一次性無償資助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資助額為其總投資額的20%,最高為300萬元人民幣。
J、 通過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由市財政參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政策給予補貼。
K、 根據實際情況,科技企業孵化器公用服務設施,按有關制度規定報稅務機關批准後可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更新和改造。
L、 科技企業孵化器在為入孵企業辦理調干調工、畢業生分配、入戶、出國赴港澳等手續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
7、 公用事業
政府鼓勵社會資金、境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公用設施,從事公用事業特許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