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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尊重權指金融機構要積極

發布時間:2021-03-29 03:02:42

1. 消費者受尊重權的介紹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什麼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受尊重權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3.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下面所列各條,哪些體現了該條精神

⑴ 安全權。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權,即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另一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的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⑵ 知情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般來說,對商品和服務中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一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了解,但是,與消費者利益沒有直接聯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護的技術、經營信息除外。
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一方面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情況要真實,不得作虛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要求消費者本身提高消費水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切實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⑶ 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內心意願選擇經營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三個特徵:
① 選擇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
② 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損害經營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上,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把消費者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這是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要標志。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客觀地說,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中往往處於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⑸求償權。求償權是指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商品或服務損害時可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關於該權利,需注意以下三點:
① 消費者只要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就可以依法獲得賠償,而並不以經營者過錯為必要條件;
② 賠償有多種形式,除賠償損失這種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還有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權利主體除消費者外,還包括第三人,即因為偶然原因在消費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在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行使求償權。
⑹ 結社權。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建立社會團體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通過有組織的活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國家鼓勵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現。
⑺ 獲得有關知識權。該權利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消費知識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是其進行消費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選擇的基礎。這項權利的實質是,消費者有權要求國家機關、消費者組織和大眾媒體利用多種形式,提供有關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⑻ 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格尊嚴受尊重權,這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費者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之一;二是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識、民族尊嚴,這對於預防民族糾紛,促進民族團結,保護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⑼ 監督權。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督促的權利。
消費者的監督權,具體可以分解為四種權能,即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4.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5. 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安全權 :是人權引申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財產 、 精神 、不受侵犯 、 威脅 、 脅迫、欺詐、勒索的權利。 知情權 (RIGHT OF INFORMATION) 1.任何被徵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對於所徵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徵信產品,都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被徵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徵信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2. 有關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鑒於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查處過程中原告的舉證負擔較重,TRIPS協議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提供可以合理取得並足以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同時指出能夠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處於相對方的控制之下,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條件是,在適當的情況下,應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為了幫助權利人取得證據,TRIPS協議甚至明確授權,只要並非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協調,各成員可以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將捲入製造和銷售侵權商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給權利持有人。這樣就可以大大加強查處的力度和效率。 知情權(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自主選擇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它包括: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公平交易權 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為消費者切實享有公平交易權給予了法律上的保證。 求償權 (1)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 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於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 (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於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的許可權。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4、保險代位求償權其法律淵源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古老而又頗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據考證,有關代位求償權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國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訴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 人格尊嚴 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人格尊嚴權 立法和司法上並未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本為抽象。民法學理上,有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這幾種認識基本一致認為人格尊嚴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觀價值復合性。因此,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范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風俗習慣 (fēng sú xí guàn) 解釋:個人或集體的傳統風尚、禮節、習性。 出處:鄧小平《關於西南少數民族問題》:「例如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尊重藏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示例:1.我們到一個地方就要尊重當地的~。2.由「成丁禮」到「冠禮」斷發文身或鑿齒拔牙、以及血緣復九、父仇不共戴天、女子結婚不落夫家等等,都是由氏族公社遺傳下來的風俗習慣。(黃現璠《試論百越和百濮的異同》) 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制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繫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 你點下面的鏈接看看吧,或許會有幫助 http://www.jle.com.cn/stjj/allfile/bksc/bksc5105.htm

6.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7. 消費者受尊重權的消費者受尊重權的解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人格受尊重權正是憲法及民法通則規定的各種人身權保護原則和制度在消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民族風俗受尊重權,體現了憲法規定的精神,對預防民族糾紛,促進各民族團結,保護各民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法律予以確認和保護的。

8. 什麼是消費者受尊重權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 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 商品 和接受 服務 時, 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下列權利: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名譽詆毀、非法搜查、 拘禁等行為。周暉,屈振甫.《新編經濟法》[M]. 北京大學 出版 社,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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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個金融小公司約我見面,我該知道哪些金融知識

主要看這個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具體就要准備什麼樣的知識。金融的概念很大,不是一時就可以學好的,要平時不斷地去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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