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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網路金融服務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9 03:05:22

Ⅰ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Ⅱ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Ⅲ 怎麼開通網上銀行,開通之後怎麼使用。謝謝

直接在網上申請登錄你使用的銀行網站首頁點擊「網上銀行注冊」,按照網頁相關的提示進行自助注冊。注冊成功後即時開通網上銀行服務。 現在以工商銀行為例子:

1、網路搜索中國工商銀行,進入官網。

使用方法:

中國工商銀行的網站上有很多服務,登陸後自行點擊所需服務即可,和一般網站操作無二。

(3)開通網路金融服務的規定擴展閱讀

1、避免使用搜索引擎

(1)從正規銀行網點取得網路銀行網址並牢記,登錄網上銀行時盡量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等第三方途徑。因為一些假的網上銀行網址很可能就隱藏在搜索結果之中,一旦你單擊進入,很可能不知不覺掉入陷阱。

(2)最好的辦法是將正確的網路銀行網址登記在瀏覽器的收藏夾中,以後的訪問都通過單擊收藏夾中的鏈接進入,以確保不會訪問錯誤的網址。

2、設置混合密碼、雙密碼

網上銀行的密碼設置應避免與個人資料相關,建議選用數字、字母混合密碼,提高密碼破解難度並妥善保管,交易密碼盡量避免與信用卡密碼相同。

3、定期查看交易記錄

定期查看網上銀行辦理的轉賬和支付等業務記錄,或通過簡訊定製賬戶變動通知,隨時掌握賬戶的變動情況。

4、妥善保管數字證書

避免在公用計算機上使用網上銀行,以防數字證書等機密資料落入他人之手。

5、警惕電子郵件鏈接

網上銀行一般不會通過電子郵件發出「系統維護、升級」提示,若遇重大事件,系統會暫停服務,銀行會提前公告顧客。因此,當你收到類似的電子郵件時,就要當心有詐了。一旦發現資料被盜,應立即修改相關交易密碼或進行銀行卡掛失。

Ⅳ 申辦互聯網金融服務需要哪些條件

互聯網來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源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貸、眾籌融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申辦互聯網金融服務需要條件 :
第一,必須按業務分類取得批復文件:銀行牌照歸銀監會批,第三方支付平台歸人民銀行批,基金、券商、期貨歸證監會批、保險歸保監會批、融資租賃典當歸商務部批、小貸、融資擔保歸省金融辦批;
第二,不同業務有不同的注冊資金要求;
第三、對高管人員有相關從業資格要求;
第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要求;
第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七,有權審批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Ⅳ 網路支付的管理規定

2015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這意味著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第三方支付機構均在管理之列。
辦法規定,非金融機構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對於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以下為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電商頻道)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央行2015年7月31日在其網站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央行表示,如有意見或建議,可於2015年8月28日前反饋。

Ⅵ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6)開通網路金融服務的規定擴展閱讀: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台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項目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代理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解讀:互聯網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互聯網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默認。

Ⅶ 開通網銀需要什麼要求

1、電子錢包系統

電子錢包是電子商務購物(尤其是小額購物)活動中常用的一種支付工具。電子錢包用戶通常在銀行里都有賬戶。在使用電子錢包時,先安裝相應的應用軟體,然後利用電子錢包服務系統把自己賬戶里的電子貨幣輸進去。在發生收付款時,用戶只需在計算機上單擊相應項目即可。

系統中設有電子貨幣和電子錢包的功能管理模塊,稱為電子貨幣錢包管理器。用戶可以用它來改變口令或保密方式等,以及用它來查看自己銀行賬戶上電子貨幣收付往來的賬目、清單及其他數據。系統中還提供了一個電子交易記錄器,顧客通過查詢記錄器,可以了解自己購物的記錄。

2、支付網關

支付網關是銀行金融系統和互聯網之問的介面,是連接銀行內部網路與互聯網的一組伺服器。其主要作用是完成兩者之間的通信、協議轉換和進行數據加密、解密,以保護銀行內部網路的安全。離開了支付網關,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功能也就無法實現。

隨著網路市場的不斷增長,網路交易的處理將成為每一個支付系統的必備功能。今天的商戶在數據傳輸方面常常是低效率的,有了支付網關,這個問題便可得到有效的解決,它使銀行或交易商在網路市場高速發展和網路交易量不斷增長的情況下,仍可保持其應有的效率.

3、安全認證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Certification Authority,CA)是為了解決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參與各方身份、資信的認定,維護交易活動的安全,

從根本上保障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它對於增強網上交易各方的信任、提高網上購物和網上交易的安傘、控制交易風險、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都是必不可少的。

(7)開通網路金融服務的規定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網上銀行的業務品種主要包括基本業務、網上投資、網上購物、個人理財、企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1、基本網銀業務

商業銀行提供的基本網上銀行服務包括在線查詢賬戶余額、交易記錄,下載數據,轉賬和網上支付等。

2、網上投資

由於金融服務市場發達,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種類眾多,國外的網上銀供包括股票、期權、共同基金投資和CDs買賣等多種金融產品服務。

3、網上購物

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設立的網上購物協助服務,大大方便了客戶網上購物,為客戶在相同的服務品種上提供了優質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的信息服務.加強了商業銀行在傳統競爭領域的競爭優勢。

4、個人理財助理

個人理財助理是國外網上銀行重點發展的一個服務品種。各大銀行將傳統銀行業務中的理財助理轉移到網上進行,通過網路為客戶提供理財的各種解決方案,提供咨詢建議,或者提供金融服務技術的援助,從而極大地擴大了商業銀行的服務范圍.並降低了相關的服務成本。

5、企業銀行

企業銀行服務是網上銀行服務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其服務品種比個人客戶的服務品種更多,也更為復雜,對相關技術的要求也更高,所以能夠為企業提供網上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實力的象徵之一,一般中小網上銀行或純網上銀行只能部分提供,甚至完全不提供這方面的服務。

6、其他金融服務

除了銀行服務外,大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均通過自身或與其他金融服務網站聯合的方式,為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產品,如保險、抵押和按揭等,以擴大網上銀行的服務范圍。

Ⅷ 中國金融網的服務條款

1 中國金融網服務的具體內容由中國金融網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中國金融網保留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網路服務的權利。
2 中國金融網在提供網路服務時,可能會對部分網路服務(例如管制欄目)的用戶收取一定的費用。在此情況下,中國金融網會在相關頁面上做明確的提示。如用戶拒絕支付該等費用,則不能使用相關的網路服務。
3 用戶理解,中國金融網僅提供相關的網路服務,除此之外與相關網路服務有關的設備(如電腦、數據機及其他與接入互聯網有關的裝置)及所需的費用(如為接入互聯網而支付的電話費及上網費)均應由用戶自行負擔。 1 用戶在申請使用中國金融網服務時,必須向中國金融網提供准確的個人資料,如個人資料有任何變動,必須及時更新。
2 用戶注冊成功後,中國金融網將給予每個用戶一個用戶卡號,該用戶卡號和密碼由用戶負責保管;用戶應當對以其用戶卡號進行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法律責任。
3 用戶必須同意接受中國金融網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戶發送的商品促銷或其他相關商業信息。
4 用戶在使用中國金融網服務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a) 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b) 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網路服務系統;
(c) 遵守所有與網路服務有關的網路協議、規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中國金融網服務系統進行任何可能對互聯網的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e) 不得利用中國金融網服務系統傳輸任何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庸俗淫穢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資料;
(f) 不得利用中國金融網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中國金融網的行為;
(g) 如發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戶卡號出現安全漏洞的情況,應立即通告中國金融網。
5 如用戶在使用網路服務時違反任何上述規定,中國金融網或及其授權的人有權要求用戶改正或直接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更改或刪除用戶張貼的內容等、暫停或終止用戶使用網路服務的權利)以減輕用戶不當行為造成的影響。 1 中國金融網提供的網路服務內容可能包括:文字、圖片、圖表等。所有這些內容受版權、商標和其它財產所有權法律的保護。
2 用戶只有在獲得中國金融網或其他相關權利人的授權之後才能使用這些內容,而不能擅自復制、再造這些內容、或創造與內容有關的派生產品。

Ⅸ 什麼是網上金融服務

網路金融服務就是網路技術與金融的相互結合一種服務。
從狹義上理解,網路金融服務是指以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為基礎,以網際網路或者通信網路為媒介,通過內嵌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體平台,以用戶終端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運作模式;
從廣義上理解,網路金融的概念還包括與其運作模式相配套的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市場以及相關的、監管等外部環境。 它包括:電子貨幣、網路銀行、網上支付、網路證券及網路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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