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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貼現及轉貼現業務

發布時間:2021-03-30 02:27:56

❶ 什麼叫貼現、再貼現和轉貼現

貼現是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票面金額扣去自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將剩餘金額支付給持票人。商業匯票到期,受讓人憑票向該匯票的承兌人收取款項。

轉貼現是指辦理貼現的銀行將其貼進的未到期票據,再向其他銀行或貼現機構進行貼現的票據轉讓行為。只有在匯票到期之前需要資金時才會辦理轉貼現。

再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拓展資料:貼現是銀行對客戶,轉貼現是銀行對銀行,再貼現則是銀行對央行。

❷ 金融機構辦理貼現、再貼現、轉貼現業務,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❸ 商業銀行的貼現、轉貼現業務均屬於票據融資業務,而非票據延伸業務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業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轉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弄清了他們的含義就弄清楚了他們的區別,如果再多講一點的話,從事這三種業務的雙方分別是:貼現是銀行對客戶,轉貼現是銀行對銀行,再貼現則是銀行對央行。

❹ 我們公司是開展轉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取得的轉貼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情況判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❺ 轉貼現的票據貼現與轉貼現的區別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業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
轉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再貼現系指金融機構為了取得資金,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中國人民銀行轉讓的票據行為,是中央銀行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弄清了他們的含義就弄清楚了他們的區別,如果再多講一點的話,從事這三種業務的雙方分別是:貼現是銀行對客戶,轉貼現是銀行對銀行,再貼現則是銀行對央行。

❻ 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如何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❼ 轉貼現業務和貼現業務的區別,不要名詞解釋,通俗的話來講!

貼現是公司企業向銀行申請的票據貼現行為
轉貼現是金融機構間貼現的行為,比如一家銀行向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

❽ 貼現和轉貼現的區別

1、方式不同:

票據貼現是企業收款人或持票人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收款人的一項銀行授信業務。

轉貼現是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匯票再以貼現方式向另一金融機構轉讓的票據行為。

2、對象不同:

票據貼現的票據一經貼現便歸貼現銀行所有,貼現銀行到期可憑票直接向承兌人收取票款。轉貼現是金融機構間融通資金。

(8)金融機構貼現及轉貼現業務擴展閱讀:

持票人辦理匯票貼現業務時,需填寫《商業匯票貼現申請書》,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權代理人貼現章)後提交開戶行,並提供以下資料:

(1)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

(2)貼現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 持票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稅發票的商品交易,無增值稅發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足以證明其具有真實商品交易關系的其他書面材料)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4)貼現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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