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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規范

發布時間:2021-03-30 04:43:18

『壹』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貳』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叄』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肆』 請簡要論述當前國家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金融法發展的最新動向。字數控制在1500之以內。

法律是上層建築,經濟是基礎,對法律起決定作用。而經濟,更多地表現在社會物質生活的方方面面。

分析發展方向和動態,離不開社會物質生產、經濟活動。
金融法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包含了諸如央行法、商行法、保險法、證券法、基金法、信託法、票據法、外匯法等法律(相信期貨法應該也在日程上)和更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之前在保險公司上班,就金融管制方面來講,主要在反洗錢和防範非法集資這兩塊(估計其他金融行業也類似)。
從這兩方面來講,就是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定方面(民間借貸、網貸、小額貸、P2P、財富公司等等)。
另一個出發點就是稅制改革,雖然稅收貌似和金融離得有點遠,但稅收和金融一樣,涉及到錢,就是金融監管調控了。比如當下的崔永元撕范爺大小合同。
綜上訴述:從物質生產、經濟生活,以及稅制方面,基本可以對金融監管、金融法發展方向有大體的研判。

『伍』 金融科技時代的強監管時代就要來臨,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積極應對

互聯網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業不斷加速升級。從1.0版本到4.0時代,互聯網引領全行業走過是一個“進化”過程。

而招銀雲創是招商銀行全資子公司,其服務范圍是將招商銀行IT系統30年穩定運行成功經驗和金融IT成熟解決方案開放給金融同業。憑借團隊在互聯網應用架構和企業級IT豐富經驗,紮根銀行企業,再做深做透客戶業務特性,這無疑是招銀雲創優勢。

更准確說,招商銀行是銀行業創新的標桿,招商銀行金融科技輸出也是銀行業在科技層面孜孜不倦創新楷模。

『陸』 企業融資的問題,跪求答案,謝謝,會追加懸賞!

2和3不明白不過1我可以回答
用EXCEL中的POWER函數計算輸入 :
=POWER(M,N)
求以M為底的N次方
如果開N次方,就輸入1/N
年增長率如果是1.07第10年資產達到1.97倍第11年達到2.1倍

『柒』 跟金融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6.基金會管理辦法
17.儲蓄管理條例
18.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19.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二、機構與人員管理規則
1.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4.在華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暫行辦法
5.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6.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
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8.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
9.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
10.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1.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範本)
12.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
13.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章程(範本)
1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5.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
16.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7.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
18.《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19.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
20.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人股的暫行規定
三、業務經營管理規則
(一)信貸資金管理
1.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貸款通則
3.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
4.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
(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及風險管理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監測指標和考核辦法的通知
2.城市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信用合作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暫行辦法
4.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鳳險暫行辦法
(三)存款與利率管理
1.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2.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
3.通知存款管理辦法
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5.制止存款業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於規則
(四)現金管理
1.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五)會計結算管理
1.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3.支付結算辦法
(六)外匯外債管理
1.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
2.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3.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5.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6.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7.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8.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9.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10.境外進行項目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七)債券管理
1.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市場發行管理暫行規定
2.境內機構發行外幣債券管理辦法
(八)內部控制及監督檢查
l.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
2.非現場稽核監督管行規定
3.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規程(試行)
(九)信用卡管理
1.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四、其他有關規則
1.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監事會暫行規定
3.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4.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出處:http://ke..com/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捌』     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問題

1.華民共外貿易 19945月12頒布 2.華民共信託 20014月28頒布 3.華民共統計 198312月8頒布 4.華民共統計(修) 19965月15頒布 5.華民共招標投標 19998月20頒布 6.華民共票據 19955月10頒布 7.華民共擔保 19956月30頒布 8.華民共證券 1999頒布 9.華民共民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0.華民共商業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1.華民共標准化 198812月29頒布 12.華民共保險 200210月28頒布 13.華民共科技術進步 19937月2頒布 14.華民共科技轉化 15.經紀管理辦 199510月26頒布 16.華民共審計 19948月31頒布 17.華民共合同 19993月15頒布 18.華民共廣告 199410月27頒布 19.華民共電力 199512月28頒布 20.華民共拍賣 19967月5頒布 21.華民共價格 199712月29頒布 22.華民共計量 19859月26頒布 23.華民共海商 199211月7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資金融機構管理辦 200312月8頒布 2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暫行辦 200312月5頒布 26.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通知 20031月3頒布 27.民經濟行業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04月18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06月28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3月24頒布 31.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處理暫行辦》通知 20033月13頒布 32.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 20034月9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 34.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4月4頒布 35.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履行原由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決定 20034月26頒布 36.家發展改革委員價格監測規定 20034月9頒布 37.華民共企業破產(試行) 198612月2頒布 38.華民共產品質量 19932月22頒布 39.全民所制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5月18頒布 40.金融許證管理辦 20035月26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 20036月26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3月1頒布 43.證券業業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頒布 44.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 20036月24頒布 45.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5月15頒布 46.社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暫行規定 20036月18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 2003頒布 49.證券業業員資格考試辦(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9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8頒布 52.企業清產核資辦 20039月9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 20039月22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 200309月03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9月18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 200310月3頒布 57.證券業協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 200310月16頒布 58.華民共證券投資基金 200310月28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 20035月28頒布 60.華民共仲裁 19948月31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311月12頒布 62.宜流通民幣挑剔標准 200312月01頒布 63.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更及相關披露 200312月1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 20039月29頒布 6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工作細則 200312月11頒布 66.證券發行市保薦制度暫行辦 2003 10月9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12月15頒布 68.民銀行殘缺污損民幣兌換辦 200312月15頒布 69.華民共銀行業監督管理 200312月27頒布 70.銀聯入中國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辦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口采購管理辦 20039月29頒布 72.《關於設立外合資外貿易公司暫行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3.《外商投資際貨物運輸中國企業管理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4.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 200312月31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 20042月4頒布 78.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 20041月15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辦 200312月25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11月16頒布 81.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 20042月12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試行) 20044月1頒布 83.企業資產統計報告辦 20042月14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 20043月1頒布 85.基金管理條例 20043月8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 2004頒布 87.民航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案 20048月17頒布 88.商業銀行良資產監測考核暫行辦 20043月25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 20044月2頒布 90.華民共外貿易 20044月6頒布 91.企業金試行辦 200312月30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頒布 93.企業金基金管理試行辦 20042月23頒布 94.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4月12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 20041月13頒布 96.華民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5月13頒布 97.外援助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8.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 20044月8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 20045月27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20046月8頒布 102.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 20046月19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6月14頒布 104.基金名稱管理規定 20046月23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 20046月11頒布 106.華民共農業機械化促進 20046月25頒布 107.商業銀行級債券發行管理辦 20046月17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20046月4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20047月27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 20048月16頒布 112.商務部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3.華民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7月26頒布 114.華民共證券 20048月28頒布 115.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 20047月15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8月16 頒布 117.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結確認暫行辦 20048月25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1.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2.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3.全經濟普查條例 20049月5頒布 124.民銀行行政許實施辦 20049月17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6.務院資產監督管理委員行業協工作暫行辦 20048月30頒布 127.經紀管理辦 20048月28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2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 20049月16頒布 131.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 20049月15頒布 132.保險公司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35.金融機構額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410月12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 200410月18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員管理辦 200410月9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410月18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3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41.財產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 200411月8頒布 142.企業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10月30頒布 143.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11月11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10月29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類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10月27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關財務管理問題規定 200410月30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 200412月2頒布 148.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12月7頒布 149.投資公司計核算辦 200410月25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11月30頒布 151.華民共統計實施細則 20006月2頒布 152.基層口計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暫行) 200410月12頒布 153.保險中國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5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計制度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 200410月19頒布 156.財政違行處罰處條例 200411月5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 200412月20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證管理辦 200411月30頒布 159.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12月7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試行) 200412月15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頒布 164.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復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處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 200412月25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 200412月3頒布 168.貨物自進口許管理辦 200411月10頒布 169.貨物口許證管理辦 200412月10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 200412月27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 20051月12頒布

『玖』 金融科技「全球化」,法律就是競爭力嗎

經濟全球化環境綜合力較量已取代軍備競賽際競爭主要內容發展先進產力增強際競爭力已各經濟發展首要目標要求世界各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貿易體制、科技教育體制進行相應改革調整形改善供給效率挖掘增潛力建立公平競爭激勵機制政策平台;要求各調整本企業制度、企業組織管理、企業創新機制形適應全球化微觀基礎;要求放本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金融、電信、物流等領域發展全球競爭力現階段全球競爭金融創新跨境金融聯系斷擴促進全球金融市場體化虛擬經濟發展使全球化進入更高發展階段;跨公司推跨並購已外直接投資主要形式;跨公司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發展全球產經營網路已全球化超家重要力量;提升全球綜合物流運作能力重視才、知識管理創新已現代企業取競爭能力關鍵系列變化各經濟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變革提新挑戰經濟全球化經濟體制改革影響經濟全球化經濟影響主要體現體制面經濟全球化趨勢斷增強科技革命迅猛發展際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際競爭更加激烈新形勢客觀迫切要求加快經濟體制改革()經濟全球化社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影響本輪經濟全球化仍資本主義發達家主導必涉及積極參與全球化程同何保持發展市場經濟社主義特性問題全球化代資本主義既處於全球化升階段同其固內矛盾消失全球化進程斷激化爆發期看社主義資本主義全球化獲復興終結全球化社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影響加劇制度競爭必形進步完善社主義基本制度壓力沒供借鑒現模式發展經驗情況迫切需要堅持實踐檢驗真理惟標准原則實際情況發進行制度創新二加劇效率與公平間矛盾必加社經濟穩定平衡壓力迫切要求我加快微觀基礎產權結構改革培育發展批核競爭能力跨公司扶持提升企業參與全球化實力及能力同應建立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及財政轉移支付體系、社服務保障體系尤其建立完善覆蓋城鎮與農村區全社保障體系、醫療保健制度、扶助貧困區及弱勢群社自願援助體系;建立合理收入配體系等三加劇發展先進產力競爭必形綜合力較量壓力迫切要求我進行科技創新加快調整束縛先進產力發展傳統體制、機制政策建立與現階段產力水平相適應、能夠應全球化挑戰基本經濟制度其加快推進科技教育體制改革增強綜合力綜合競爭力基礎科技創新重點:面外本自主發科研效轉化先進產力並應用創新科技改善傳統產業發展新興服務業;另面則迫切要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包括進步完善基礎教育體系目前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完善、社產力尚發達情況力發展社產力建立能夠代表廣民群眾根本利益基本經濟制度要實際發富民強放首位充利用類文明發展切發達家創造先進產力發展自同要全球體制競爭保持、發展完善市場經濟社主義特性(二)經濟全球化完善市場體制影響經濟全球化帶內市場際化際市場內化新變化勢必進步完善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產重影響主要體現幾面: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產重影響經濟全球化擴市場配置資源邊界使企業條件本、區乃至全球范圍內選擇資源合理配置;推全球范圍內微觀規制改革放鬆政府管制巳各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重政策調整;股東資本主義替代資本主義促使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發根本性改變勢必僵硬經濟管理體制產重沖擊要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僅要求社主義市場體制進步完善放且要求未體制全球變化趨勢更靈反應能力調整彈性二宏觀調控體系產重影響參與經濟全球化發放型經濟導致際經濟環境任何風吹草都通各種渠道傳遞內經濟影響內宏觀經濟運行穩定際作用機制主要包括:(1)周期影響全球經濟減速甚至陷入衰退通外貿易、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股市、匯市及未預期等渠道內經濟增發展前景產嚴重影響(2)政策影響經濟全球化環境佔世界經濟總量發達家根據本宏觀經濟形勢採取貨幣、財政收支、利率、匯率政策及外經貿政策都通際傳遞機制宏觀政策產影響(3)外部沖擊影響般情況外部沖擊主要影響宏觀增態勢結構轉型體制調整程外部沖擊能加劇內經濟穩定(4)產業影響際現結構轉換際產業新工體系及產業轉移跨公司競爭戰略調整及創新浪潮都產業政策結構調整產影響要求及早建立適應全球化變化新調控體系內均衡與外均衡、短期穩定與期發展、需求變化與增潛力等面實施效宏觀調控限度抵禦消除際經濟變化經濟利影響三經濟微觀基礎產重影響全球化環境產業企業際競爭力占據主體位要提升企業競爭力要創造更便利企業創業環境更寬松企業創新體制條件更利於企業公平競爭政策平台及完善市場競爭環境微觀規制制度現階段西跨公司競爭力重點已轉向服務經濟、知識管理及發展全球運營管理網路體系階段;新興市場經濟家跨公司其競爭力重點始轉向高增值製造業、應用創新科技產業及跨公司提供配套製造、營銷與研發等領域發展等技術、等增值含量製造業發展精細、高效特色元化現代農業發展金融、電信、物流專業服務業及高新技術產業已步調整產業結構重點種情況引進走戰略轉變全球化綜合戰略傳統微觀經濟管理體系提更挑戰四金融體系產重影響前金融體化已經濟全球化發展新力建立工業文明基礎貿易全球化規則體系向建立工業文明基礎全球金融市場體化向轉變由引發全球經濟體系根本變化金融、技術服務際競爭新手段條件何建立效金融監管體系完善包括金融衍工具內風險管理市場體系發展與際連接信用、結算信息網路體系效打擊網路詐騙犯罪加快金融信息網路化基礎設施建設都完善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新挑戰(三)經濟全球化發放型經濟體制影響本輪經濟全球化重要特徵傳統進口替代體制或口導向體制始轉向建立放型經濟體制社主義市場經濟尚完善情況發放型經濟體制疑經濟體制改革提新更高基準要適應全球化發展新形勢建立內外資、內外貿、內外企業都適用非歧視性、公平競爭激勵機制市場體制既WTO規則基本要求市場經濟體制內要求際般發展規律看建立放型經濟體制首先要求內比較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包括:運作效宏觀調控體系要素自由流統市場各種所制經濟都共同適用競爭政策比較完善市場秩序管理規則體系內市場經濟體化程度越高建立放型經濟體制才能更效發放型經濟體制則內市場經濟體制完善情況推進疑巨挑戰全球化環境發放型經濟比內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具更挑戰性角度析加入WT0所面經濟體制改革壓力難度甚至超1979改革放建立完善放型經濟體制規則基礎要及早研究制定符合具體情、發展階段遠目標放經濟體制改革戰略包括:始終握住市場放能損害根本利益原則;短期內能形主要產業、企業、業際收支度沖擊;能危及金融安全、產業安全制度安全底線做應預案二全面履行市場放承諾基礎氣力體制解決阻礙社產力發展主要素包括創造更加公平效市場競爭環境建立產權明晰企業制度;制定供給效率稅收、外匯、信貸、研發支持等激勵機制完善定位明確、廉潔高效政府職能三研究制定放型市場經濟條件產業扶持保護政策體系充利用WTO例外條款、特別保障條款及發展家特殊待相應條款履行承諾重守誠信條件通立、行政社力量扶持保護本幼稚產業、基礎產業敏產業同通立制定相應扶持保護措施執行、終止、獎懲、修訂及監督程序及些措施效性評估機制四要建立宏觀預警、監控保障機制能發外部沖擊、內部確定性擾及期結構轉型期風險控制預期范圍內同進步完善微觀風險管理體制包括建立抵禦外匯風險、資產風險、價格風險等風險管理工具四、經濟全球化經濟體制改革提新要求首先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加快政府職能管理體制轉變全球化競爭體制競爭第位要建立利於參與經濟全球化體制軟環境政府職能轉變其重要環要求我加入WTO契機企業應享權利義務盡快歸企業;政府職能真轉變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加快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完善目前現行政府管理式政策手段許面適應要求包括企業市場主體位沒完全確立起些、部門保護主義比較嚴重;政府職能定位夠清晰缺位越位現象並存行政管理體制、式許面符合應全球化基本要求;市場經濟現些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律規范保障經濟運行管理依、執嚴、違究現象比較嚴重些問題及調整、清理解決嚴重製約企業應外部競爭壓力能力加快政府職能管理體制轉變建立適應全球化市場經濟新體制未5-8嚴峻考驗其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建立新產權結構進步完善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面要求繼續堅持社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要助於鞏固發展現階段所實行公制主體、種所制經濟共同發展基本經濟制度;另面要求所制結構放保持公制主體位前提堅持所制結構性放性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外資企業內投資廠並且同企業非企業組各種形式合資企業斷調整完善所制結構保持所制結構放性才能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外企業內投資需要實際包括外資經濟內非公制經濟社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部放經濟條件完善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僅要利於加快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發揮經濟民經濟主導作用發展種形式集體經濟要利於支持、鼓勵引導民營、體及外資企業健康發展同所制企業實行同等待遇各類企業發展創造平等競爭環境除關系家安全經濟命脈重要企業要由家控股外鼓勵非制企業、境外投資者適式參與企業改制形混合所制企業再經濟全球化要求我建立新宏觀調控體系全球化環境進步加強家經濟運行宏觀調控及相關立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避免序惡性競爭經濟發展負面影響防範經濟、金融風險放經濟條件家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難度更、范圍更廣、任務更加艱巨僅要考慮內經濟發展需要更要考慮際經濟環境變化內經濟影響要更加闊視野確定宏觀經濟調控目標進步完善增強宏觀調控手段防範化解際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內經濟能產利影響保持宏觀經濟內均衡與外均衡促進內經濟健康發展參與經濟全球化要求建立完善同際接軌市場經濟體制使既適應社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利於放型經濟發展社主義市場經濟與其市場經濟差別主要於基本經濟制度同除基本經濟制度同外社主義市場經濟同其市場經濟經濟運行機制及宏觀調控式等面具共同點隨著改革放進程加快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必須進步完善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僅要進步放市場建立完善全統、公平競爭、規范序市場體系且要按照世貿組織基本原則建立同際接軌市場經濟規則便於企業參與際競爭展際經濟合作五、完善涉外經濟體制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必須進步改革完善涉外經濟體制外貿體制、利用外商投資擴外投資匯率制度形機制及資本項目逐步放民幣兌換等面按照際通行規則進行改革完善首先外貿體制改革面要根據社經濟發展、結構調整需要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逐步降低關稅、減少數量限制規范配額管理按照非歧視原則外產品服務實行民待遇同要借鑒採用際標准推進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效實施健康、安全、衛環保等面檢查檢疫疫情監控防止害物質物通貿易渠道入境針前發達家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進步建立完善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手段加強外反傾銷、反補貼磋商應訴維護企業內外市場合權益實行外貿經營資格登記制度逐步實現放各類企業外貿經營權同要建立完善外經濟貿易體系發揮介組織作用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前迫切需要抓緊制定完善外貿易律規增外貿易政策透明度建立健全符合際通行規則情外經濟貿易體制其利用外資面應繼續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作重點進步完善利用外資政策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外投資企業實行民待遇按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步驟放銀行、保險、電信、外貿、內貿、旅遊等服務領域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民待遇制定統、規范、透明外商投資准入政策除關系家安全經濟命脈重要行業或企業外取消其企業外資持股比例限制鼓勵外商特別跨公司參與企業改組改造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口型企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水平提高積極探索利用收購、兼並、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等各種式促進利用外資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採取鼓勵政策引導外資投向西部區工業基改造、基礎設施建設、態建設環境保護、礦產旅遊資源發、優勢產業發展等繼續合理利用際金融組織外政府貸款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口信貸等際商業貸款強化外債全口徑管理加強外債監測短期資本監管保持合理外債規模優化債務結構健全責權利統借用機制防範債務風險再實施走戰略鼓勵實力企業外投資廠充利用資源市場發展跨經營帶產品、服務技術口促進內熟產業剩產能力向外轉移拓展經濟發展空間提高企業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主參與際經濟合作能力通境外合作發內短缺資源促進內產業結構調整資源置換經濟期發展提供必要資源保障實施走戰略必須體制政策予保證支持重點建立健全外投資服務體系金融、保險、外匯、財稅、才、律、信息服務、入境管理等相關領域提供必要便利支持同要完善境外投資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加強規范外投資監管防止資產流失資本外逃進步改革完善外匯管理體制及匯率制度穩步推進資本項目自由化堅持市場供求基礎、單、管理浮匯率制同逐步完善匯率形機制實行更加靈匯率政策民幣終實現完全兌換創造條件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放水平提高外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投資基金逐漸進入市場內金融體制進步改革資本市場斷發展擴利用資本投資創造必要條件逐步放資本項目資本流並終實現民幣自由兌換既發放型經濟勢所趨經濟融入世界經濟主流必要求資本項目放意味著金融市場終全球金融市場部際金融市場資本流風吹草更加迅速波及內要求進步加強資本流監測監管實行更加靈匯率政策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拾』 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部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4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公司名稱】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公司性質改變】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轉投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權益保護與職業教育】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黨組織】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注銷】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4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4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4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4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六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六十八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
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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