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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村村通實施措施

發布時間:2021-03-30 13:08:58

Ⅰ 求《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是銀監會與2010年5月出台的。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自2009 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三年總體工作安排實施以來,各部門密切配合,各銀監局大力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培育與發展工作順利推進。截至2009 年末,全國共組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30 家,其中開業172 家,籌建58家。已開業機構共引入各類資本70 億元,吸收存款269 億元,發放貸款181 億元,實現利潤1.3 億元。但同時也存在組建進度緩慢、機構類型不盡合理、大中型銀行主發起人偏少等突出問題。為加快培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期完成三年總體工作安排,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執行力,確保完成三年規劃。

Ⅱ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Ⅲ 大家對改進農村金融便民服務工作有什麼建議呢

根據目前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立足當地實際,制定出台針對農村金內融機構的政策,德生科容技對目前農村金融便民服務工作的一些建議主要有:
(一)健全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增加農村地區金融便民服務措施;可以通過設立農村便民服務網點,鋪設便民服務終端--德生寶等;
(二)加強金融創新,滿足農村地區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三)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廣大農民對新型金融服務工具、金融產品的認知度。

Ⅳ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Ⅳ 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在激烈的競爭中應採取哪些措施

隨著農村金融市場准入條件的放寬,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組織將為新農村建設增添活力,加之民間借貸從台下規范後走上前台,逐步完善,農村金融市場將呈現組織多樣化、競爭交錯化的格局。這種競爭性市場逐步形成並不斷擴大,所有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同業競爭將日趨激烈。新形勢下,農村信用社如何進行策略選擇,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趨勢
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是黨的「十七大」中推進新農村改革發展的有效舉措,是農村金融企業提升服務水平、增強競爭能力的現實需要,也是推進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創新、支持和促進「三農」發展的客觀趨勢。新形勢下,隨著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逐步建立,農村金融格局將呈現如下變化:
(一)金融監管力度與農村金融市場規范化程度同步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激烈競爭形勢下,各市場主體間出於利益爭奪需要,必將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更為緊密的博弈關系。一方面,這對金融監管提出了全新的挑戰;另一方面,促進了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主體間的相互監督。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和同業監督,競爭將逐漸步入良性規范的軌道,尤其是對新興金融主體的監管將得到明顯加強。農村金融的風險防範水平將得到明顯提高,內控制度建設也將得到完善落實。
(二)農村金融機構將通過市場這只無形的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在日漸激烈地競爭形勢下,各金融機構必然將機構、資金、人才向自身優勢業務區域傾斜集聚,以尋求資源配置最優化、經營利潤最大化。通過市場調節,各農村金融機構分工將日趨合理,優勢將得到更加充分發揮。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業已完成,面向「三農」的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的如火如荼,研發的「金穗惠農卡」以其功能齊全、手續簡單、實用性強獲得農民群眾普遍歡迎;農業發展銀行積極拓展支農領域,形成了「一體兩翼」的業務發展格局;郵政儲蓄銀行信貸業務中小額質押貸款業務初見成效;城市商業銀行、國外金融機構面對經濟活躍的鄉鎮金融市場這塊「肥肉」,或者先行「試水」,或者躍躍欲試;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如雨後春筍爭相產生,初露端倪。此外,民間借貸等「草根金融」一旦規范管理,也將成為農村金融市場中一支活躍的力量。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建設到位後,當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放、非正規金融無合法地位的狀況不復存在,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的農村金融體系將真正建立,農村信用社面臨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
(三)農村信用社在競爭中成長,農村金融主力軍地位將受到挑戰。競爭中,農村信用社將充分發揮其「人熟,地熟,業務熟」的先天優勢,通過組織形式改革、治理結構完善、服務功能增強、管理水平提高等一系列措施,促進競爭能力明顯提升,不斷發揮農村金融市場主導作用。同時,隨著農村金融市場准入條件的放寬,多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組織將落戶農村,加之民間借貸從台下規范後走上前台,農村金融市場將呈現組織多樣化、競爭交錯化的格局。這種競爭性市場逐步形成並不斷擴大後,所有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同業競爭將日趨激烈,尤其是在業務交叉領域和收益高回報品種上的競爭將更為明顯。但應當看到,競爭將帶來效率,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參與者競相創新金融品種,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擴大資本供給。
二、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現狀
在金融競爭性市場這一競技場上,農村信用社特點明顯、優劣並存。
(一)優勢方面
由於具備分布區域性、設立長期性、關聯緊密性、決策靈活性等特點,農村信用社在長期發展中確立了自身的以下幾方面優勢:一是地緣定位優勢。農村信用社是帶有鮮明的機構地方性、分布社區性色彩,與所在地域的聯系更多、更廣、更深,農戶、企業給予情感上的支持。二是客戶基礎優勢。農村信用社紮根農村,網點遍布鄉村,與廣大農戶、中小企業接觸貼近頻繁,長期以來培植了一大批優質客戶,與農村客戶的情感聯系緊密。許多客戶存有感恩心理,金融業務選擇上傾向於支持其成長壯大的信用社。三是信息充分優勢。農村信用社長期處於農村金融市場最前沿,對「三農」情況非常熟悉,對農村經濟特點和產業特色比較了解,尤其是對農戶、企業的信用品質、資金實力、生產經營狀況等客戶信息掌握比較充分。四是機制靈活優勢。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法人,具有決策快捷、傳遞迅速、經營靈活的優勢,這是國有銀行所不具備的。
(二)劣勢方面
由於歷史原因和體制所限,農村信用社在業務競爭中存在以下幾方面制約因素:一是傳統的經營方式,主要包括:結算業務、中間業務佔比小,現代化的金融結算方式未能充分、廣泛挖掘利用,以至於不能進行信用社的目標客戶與市場細分的准確定位,營銷能力不強,也不能鎖定高質量的自然人和法人與合作組織等主體客戶;難以充分利用和發揮與「三農」貼近、信息源充分的優勢條件,對
放出資金進行有效控制和風險管理。二是科技手段不強。由於科技人才缺乏,新進大學生員工培訓力度不到位,員工對新設備、新技術掌握能力不足,致使科技運用不夠充分。三是創新能力不足。由於農村信用社多數沒有真正建立信息搜集、調查研究、產品研發中心,對創新重視不夠,導致業務創新步伐落後,直接制約了業務競爭能力的提高。四是管理水平不高。由於農村信

用社幹部隊伍中高素質人才缺乏,加之對現有的管理者培訓力度和層次不夠,導致一些高級管理人員尤其是基層管理者水平不高,經營理念陳舊,對宏觀形勢把握能力比較薄弱等。
三、應對金融市場競爭的策略
農村信用社面臨農村金融市場競爭猛然加劇的競爭性市場挑戰,既要增強危機感,更要樹立自信心,沉著應對,做到揚長避短,改變劣勢,做強優勢。

(一)抓住「特」字,發揮自身優勢和特色
一是要圍繞發揮農村金融特色,針對農戶、社區居民、企業金融服務的不同需求,開設特色業務網點、服務專櫃,把業務觸角延伸到需求與效益結合處,在機構網點設置上充分體現文化特色和人文環境,充分發揮信用社獨有的網點優勢。二是在保障農戶、社區居民、企業基本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將機構、網點和人員向金融需求旺盛、區域信用優良、網點效益明顯的地區或地帶集聚,甚至開辟新的營業網點,以此打造一批高檔次、高標準的「精品網點」,不斷提高網點資源的配置效益。

(二)「源」於「農」入於「農」,切實提升社農雙方的依賴度
農村信用社是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三農」發展又離不開信用社的金融紐帶作用,兩者之間可謂魚水情深。改善農村信用社的服務環境,關鍵的一點是落實深入「三農」的「主人翁」意識,讓「信用社是農民自己的銀行」的觀念深入人心不動搖,打好群眾基礎。吸引農戶入股,完善信用社的權力體制,區別社員與非社員的貸款待遇,廣泛言路,不斷提高信用社的日常管理水平。同時,建立穩固的客戶群體網路,暢通聯系合作渠道,把目光瞄準「三農」、涉農小(中)企業,守住屬於自己的這片陣地。

除此之外,還要切實增強農戶的守信意識,從經濟和道德上提高農戶的違約代價,給農戶製造自覺的還款氛圍。通過經濟手段,給「違信者」以高利率、高貸款准入等懲戒,加大「違信者」違約成本,確保貸款良性回收。在道德層面上,通過加大誠信宣傳,讓農戶明白對信用社違約就是對全體信用戶的違約,侵害的是全體信用戶的利益,這樣就會在無形中就提高了「違約者」道德成本,利用輿論的壓力,創造合諧的信用環境。
(三)求新務實,不斷提升業務創新發展能力
農村信用社要剖析市場、分析客戶的融資需求,在風險可控,手續合法的基礎上,大膽更新金融發展理念,大力開展金融業務創新。一是創新金融產品,開發出以貼近農戶與農業經濟實體需求的金融產品,包括:農民理財工具、農民卡類業務產品、百萬農戶致富工程貸款、出國勞務貸款等。二是要加快服務方式和業務工具的創新,不斷簡化業務程序和手續,依照客戶不同層次提供差別化、個性化服務,根據客戶不同實際風險實行貸款市場定價,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推行靈活多樣的抵押擔保方式,力爭通過便、利、親服務吸引客戶。三是加強市場分析和研究,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細分服務。在競爭性市場已經形成的市縣城區和競爭性市場暫未形成的農村地區,針對市場競爭性與非競爭性採取不同的競爭策略和競爭手段,逐年推進非競爭性地區的市場競爭措施,形成穩步推進、步步為營的競爭步伐。四是要緊貼新農村建設對金融的巨大需求,圍繞「農民想什麼,信用社提供什麼」,不斷完善金融服務功能,讓農民享受到各類金融服務,提高農民生活品質。
(四)科技興社,挖掘運用現代金融技術成果
一是積極地招引一批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現有人才加強科技培訓,出台激勵措施推進科技創新,讓科技成為業務拓展的動力,員工智慧化作事業發展的資本。二是注意科技成果的轉化和運用,加大科技裝備投入力度,以最大限度地運用現代文明成果服務業務發展。三是加快業務網路建設和信用卡業務開發以及異地結算、銀行匯票等結算功能的增強,條件成熟的地區開通國際業務,拓寬中間業務收入渠道,加大中間業務收入佔比,以此拉長業務短腿,更加全面地參與農村金融市場競爭。
(五)強抓管理,健全完善內部科學運行機制
一是要及時轉換經營策略,確立「立足城鄉、服務三農、服務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把業務重心對准三農,堅決摒棄「去農化」傾向。二是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主任職能,達到相互制衡、相互協作、相互監督、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效果,防止
「一言堂」現象發生。三是進一步明確以支農服務為己任和生存之本,建立勞資改革等有效的激勵措施,調動全員參與存、貸「兩個市場」開拓的積極性,確保信用社在農村競爭性市場中的存貸業務份額同步增長。四是在「增收」的同時注重「節支」,通過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和非盈利資金管理,不斷提高資產盈利能力。五是建立健全主要管理制度,落實檢查監督、監察審計、按章處置等約束措施,切實加強內部控制,防止各類風險的發生。

(六)以人為本,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銀監會辦公廳出台的《關於優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人力資源結構的指導意見》不僅明確了優化人力資源結構的方向、目標和要求,而且成為今後一段時期內優化人力資源結構的指導性文件。實施人才戰略,改革用人機制,培養復合型信合隊伍。根據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觀點,人是第一生產力。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形勢下,誰握得「人脈」,誰就會在競爭中佔得先機,佔得鰲頭,就會把握住市場的脈搏,爭得主動權。具體工作中,要搞好對現有員工的培訓,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特別要加強對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專業人才的培養。發揮崗位輪換作用,加強學習交流,鍛煉人才隊伍,培養一批熱愛信合事業、專業知識全面、會經營、懂管理的各層次專業人才,讓高素質人才脫穎而出,盡快充實到管理人員隊伍中。進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制定靈活性、流動性用人新機制,努力營造管好人才、用好人才和吸引人才的良好,做到「幹部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對新業務發展需要的高學歷專業人才和技術人才,要保證進得來、留得住、幹得好,給予充足的發展空間,營造和諧發展氛圍。同時實行「幹部員工淘汰制」對那些因循守舊、不幹實事、忠誠度低、業績差、常違規違紀的幹部員工要給予經濟、行政處罰,影響惡劣的,要堅決清理出信合隊伍。
總之,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形勢,農村信用社只有急流勇進,主動出擊,才能在競爭中獲得先機,牢固樹立農村金融主力軍大旗,立於不敗之地。

Ⅵ 六盤水的金融是如何支持農業發展的 也可以這樣說,全國的金融支持農業發展的態度和措施有些什麼。

建議你去查一下國家有關「三農」的政策。還有小額信貸這些內容

Ⅶ 農村信用社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採取了哪些措施

農村信用社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主要採取了保障措施:




具體可通過此方法詳細了解:

Ⅷ 雄安新區擬實施哪六大金融舉措呢

4月11日,據媒體報道,從銀行業人士處獲得一份河北金融辦關於金融支持雄安新區建設的情況報告。這份紅頭文件顯示,為了力爭更多金融機構以及區域總部落地雄安新區,河北省省長助理、省金融辦主任江波連續兩次召開主任辦公會議進行研究部署,提出要爭取國家支持,以超常規的金融舉措助推雄安新區發展。

第五,河北省將單獨設立雄安新區專項建設基金,根據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相關產業發展的需要,分期分批投入;組織商業銀行爭取總行設立專項基金。通過努力,農總行計劃設立雄安建設基金,首期規模一千億元,根據需要還可設立產業基金等;聯系中國電建等央企,設立水資源利用專項基金等。

第六,河北省將積極協調一行三會,將強對入區金融機構監管,也將成立雄安新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加強金融生態環境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另外,就近期資本市場「雄安概念股」遭瘋狂炒作的熱潮,該文件也表示,4月11日下午,河北省金融辦會同河北證監局約談了全省52家上市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求穩定股價,嚴防不良炒作,穩定資本市場。

Ⅸ 急需《江蘇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全文,文號、日期,謝謝

一、充分肯定近幾年來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的成效

1997年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在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和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各地農村信用社在改革體制、改進管理、改善服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機構34909個,其中農村信用社32397個,縣級聯社2441個,市(地)聯社65個,省級聯社6個。職工62.8萬人。各項存款余額22330億元,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11.5%;各項貸款余額16181億元,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10.8%。

(一)為「三農」服務的方向進一步明確,支農投入明顯增加。

1996年底行社脫鉤以來,人民銀行積極引導農村信用社端正經營方向,改進服務作風,加大對農民和農業的信貸投入,在支持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有效緩解了農民貸款難問題,受到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好評。截至2003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農業貸款比1996年增加5479億元,農貸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現在的43%,提高20個百分點。農業貸款中農戶貸款余額5552億元。農村信用社已逐步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

(二)內部管理逐步規范,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有所好轉。

幾年來,農村信用社加強內部管理,規范完善制度,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能力不斷加強,內部經營機制的轉化和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大,使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經營狀況逐步改善。近5年來,全國共減少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1萬多家,精簡正式員工1萬多人,清退臨時工3萬多人。不良貸款比例由1999年的51.23%下降到2002年的36.92%,今年6月末又比年初下降5個百分點。全國農村信用社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別減虧增盈52億元、38億元和71億元。

(三)金融監管逐步加強,農村信用社風險得到初步控制。

為加強農村信用社監管,人民銀行自上而下組建了合作金融監管機構,充實了監管人員,先後制定下發一系列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制度和辦法,突出了監管重點,落實監管責任,重點加強了對高風險社的跟蹤調查和監控,農村信用社風險得到初步控制。

(四)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了初步試驗和探索,為進一步改革積累了經驗。

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農村信用社改革問題。1996年以來,國務院多次下發文件,並組織有關部門對農村信用社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國務院領導同志還多次到基層農村信用社考察工作,並作重要指示。經國務院批准,2000年7月開始,人民銀行和江蘇省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江蘇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在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試辦農村商業銀行以及組建省級聯社等方面進行了有效探索。1999年到2000年間,全國還試點組建了65家市(地)聯社、6家省級聯社和5家省級信用合作協會。今年上半年,又試點組建了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

農村信用社改革與服務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應該冷靜地看到,由於多方面原因,當前農村信用社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需要解決。主要是: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權和責任不明確;歷史包袱沉重,資產質量差,潛在風險仍然很大;農村信用社在服務方式、融資渠道和服務手段等方面還不適應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於農村信用社存在問題的多重性和復雜性,在涉及管理體制、產權制度等一些根本問題上,尚沒有取得實質性突破。

2002年初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後,國務院成立了由人民銀行牽頭的深化農村金融和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題工作小組。專題工作小組在以往工作基礎上,根據中發〔2002〕5號文件精神,於2002年10月28日向國務院上報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並經總理辦公會原則同意,要求作進一步修改後正式報國務院批准。今年5月,家寶、黃菊同志先後兩次聽取了農村信用社改革專題的匯報。根據「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總體要求,專題工作小組在原實施方案的基礎上,起草上報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務院15號文件的下發,標志著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在歷經多年論證、探索的基礎上,已經進入了具體實施的階段。可以說,這一方案是黨中央、國務院、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廣大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幹部共同努力的結果。

回顧總結六年來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體會:

第一、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要注重製度建設和體制創新,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在保持穩定中深化改革,通過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與穩定。

第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必須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農村信用社要立足社區,紮根農村,貼近農民,堅持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市場定位。通過深化改革,切實提高農村信用社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支持農民增加收入,支持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支持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第三、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南北差異較大。各地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水平也不一樣。因此,農村信用社改革要結合各地不同情況,實施分類指導。

第四、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必須始終堅持市場經濟的取向。農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去思考、去深化,著力培育農村信用社作為獨立市場主體的地位,增強其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意識。通過改革,要重點明確產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建立審慎的會計制度和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信息披露和社務公開建設,使農村信用社逐步走上良性循環軌道。

第五,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努力做到農村信用社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和國家、地方必要的政策扶持相結合,農村金融改革和農村社會發展模式改革相協調,完善體制和提高經營管理人員素質相協調。

二、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15號文件精神,領會和把握改革試點工作的主要任務

學習和貫徹國務院15號文件精神,領會和把握好這次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做好改革試點工作的前提。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這次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重大決策,是關繫到我國億萬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一件大事。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不僅是農村發展的緊迫任務,而且也是貫徹擴大內需方針,促進整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的重大問題。黨的十六大提出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央也多次強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更多地關注農村,關心農民,支持農業,把解決好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問題作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資金投入,解決農民貸款難,是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在這一方面,農村信用社具有點多、面廣和貼近農民的先天優勢,特別是隨著國有銀行縣(市)以下機構網點的逐步收縮,農村信用社在實現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新一輪戰略目標中,必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央多次強調,要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要從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穩定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們要認真學習國務院15號文件,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重要意義,吃透改革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和具體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保證試點工作正確、順利進行。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

產權問題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內容,也是建立合理科學、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自由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由於政治、經濟及管理體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產權關系長期處於模糊狀態,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解決,主要表現在: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企業,究竟誰是所有者不明確,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不明確,出了問題究竟由誰來承擔其經營管理的責任不明確,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金融風險化解、經營管理改善以及相應扶持政策等,缺乏堅實的制度基礎。因此,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一個首要問題。其主要目的,就是從我國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鼓勵各類資本持股,相互融合,實現農村信用社投資主體多元化,探索適合農村信用社特點的多種有效的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真正解決農村信用社「由誰出資、由誰管理、出了問題由誰負責」的問題,形成「資本自聚,經營自主,盈虧自負,風險自擔」的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主要解決的是所有制、所有權的問題,而通過產權改造,最終目的是要促成農村信用社內部機制的轉換,促成一個合理、有效的營運和管理機制的建立。千萬不能以簡單的股權量化或者以表面上的企業資產股權化來取代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良好機制建設的全部內容,要注重加強對關聯交易和內部關系人交易的合理控制。對此,國務院批準的方案充分考慮到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不同地區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經營環境的差異性,提出要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根據不同地區情況,可以進行不同產權形式的試點。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進行股份制改造,對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實行股份合作制,對股份制改造一時有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進一步完善合作制。

按照這一要求,各地在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時,要做到有組織、有領導,具體選擇什麼樣的產權制度安排,確定什麼樣的農村信用社組織形式,要做到公開、透明和比選自由;要充分尊重農村信用社及其社員的意願,不能搞強迫命令;要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做到合法、合規;要把產權明晰與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落實內部管理責任緊密結合起來,特別要注意,既要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確保其履行出資人職責,還要規范出資人行為,不直接干預農村信用社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建立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激勵和約束相互結合的經營機制,建立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經營業績、風險控制的考核體系;要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即使是實施股份制改造的金融機構,也要拿出一定比例資金支持當地農業生產。

(三)完善管理體制,落實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責任。

農村信用社的管理體制也是長期以來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通過總結農村信用社50多年來改革與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國務院明確,把對農村信用社管理的責任交由省級政府負責,同時明確由國家專門機構負責監管,農村信用社作為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從而形成「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監督管理體制。

把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責任交由省級政府負責,主要考慮農村信用社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地方性金融機構,服務對象是農民,服務區域在農村,服務的目標是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離不開地方政府的支持與指導,地方政府有責任、也有能力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領導、管理和支持。另外,農村信用社是為社區服務的金融組織,雖然作為各自獨立的金融企業法人,但其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能力還不強,客觀上也還需要對它進行相應的管理,尤其是風險的防範和違法、違紀、違規案件的及時查處等。當然,從歷史經驗教訓看,把農村信用社交由縣以下基層地方政府管理,可能會導致對農村信用社業務經營的不適當干預,這是我們時時都要加以警惕的。但也要看到地方政府管理的積極的一面,隨著金融形勢的變化和政府職能的轉變,省級政府已經具備了管理地方金融的能力,把農村信用社交由省級政府直接管理,有利於明確管理責任,也有利於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好的環境。國務院方案明確,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不能層層分解下放,這是改革試點必須把握的一個基本原則,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省級政府也可結合實際,適當賦予地(市)、縣(市)政府協助管理的責任,以發揮基層政府的積極性。

由省級政府承擔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必須堅持「政企分開」原則。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換的要求,政府的管理主要是通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完善,更大程度地發揮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他們的活力和競爭力;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健全農村信用體系,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秩序,支持保護其債權的安全與完整,促進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機制;監督管理其依法依規選人用人並履行職責,促進農村金融人力資源和能力建設,探索農村信用社減員增效工作的穩健進行,幫助分流和安置富餘人員,絕不能幹預農村信用社的具體經營活動和授信決策。

另外,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探索合適的省級管理機構形式,使省(區、市)政府領導落到實處,以具體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具體成立省級聯社,還是其他形式的管理機構,由各省級政府自行確定。但不論是什麼形式的機構,都必須是在基層農村信用社組織的基礎上,成為產權明晰、內控嚴密、服務良好、結構健康的管理機構。

關於地(市)級要不要設立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問題。考慮到減少管理環節、降低管理成本、減少風險和減輕基層負擔等因素,方案提出,地(市)級不再設立聯社或其他形式的獨立管理機構,可因地制宜設立必要的省級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以便於管理工作的開展。但地(市)機構的設立,一是要有充分理由,二是不要搞群體攀比。

各地在組建省、地管理機構時,要保護好現有從事農村信用社行業管理工作的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管理工作中的積極性以及具有多年管理經驗的優勢。

(四)增強服務功能,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經營宗旨。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改革,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金融服務的效率。股權結構的設計與安排,要在堅持股權多元化原則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考慮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同時,無論採取何種制度安排,都要從當地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增強和完善農村信用社服務功能,要立足社區,面向「三農」,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品種,增加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效率。

(五)落實扶持政策與促進農村信用社轉換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扶持政策的積極效應。

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非常沉重,嚴重製約了服務「三農」功能的發揮,也成為影響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和健康發展的重要障礙。這些包袱是多年積累形成的,形成原因比較復雜,既有農村信用社自身經營管理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干預及其他外部環境的因素。為了幫助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同時也為了促進深化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國務院決定,在財政、稅收、資金和利率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我們一定要用好政策,充分發揮政策扶持的積極效應。

一是要克服依賴的思想。目前出台的這些政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信用社工作的高度重視。但消化解決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發揮多方面積極性。中央、地方要給予必要的扶持,農村信用社更要立足自身深化改革、轉換機制、加強管理、發展業務,在改革和發展中逐步消化。

二是要把政策運用與深化改革、機制轉化切實結合起來。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對農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與實施改革的效果緊密掛鉤,專項票據的使用要有條件,專項再貸款的安排也要按照約束條件分階段進行等。通過這一措施,一方面敦促地方政府切實負起責任,另一方面,也促使農村信用社採取有效措施,扎實轉換機制。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要切實按照 「四自」原則,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進一步健全完善貸款審批、財務收支、風險控制等內控制度,降低不良貸款,壓縮人員,減少成本,努力扭虧增盈,防範和控制新的經營風險。

三是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在政策落實過程中,清查資產,追討債務,分清責任,嚴懲犯罪。

四是要充分考慮不同地區農村信用社在經營狀況、資金實力以及流動性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在具體資金扶持政策運用上,允許在一個省(區、市)范圍內,部分縣(市)選擇專項再貸款,部分縣(市)選擇央行票據。

三、全力以赴做好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組織實施工作

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嚴密部署,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一)在國務院領導下認真組織實施改革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要求,此次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銀監會負責組織實施。這是黨中央、國務院賦予銀監會的一項繁重而光榮的任務。我們一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把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作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集中精力,集中人員,全力以赴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努力做到圓滿完成任務,不負眾望。

會後,各試點省(市)要抓緊成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省(市)長任組長,銀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財政、稅務、工商等政府有關部門作為成員單位參加,統一規劃,明確職責,加強領導。各試點省(市)領導小組要根據國務院下發的試點方案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試點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等具體措施。各試點省(市)提出的具體實施方案由銀監會負責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部署實施。

試點過程中,銀監會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和地方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相互間信息溝通和工作協調。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地試點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也要做好改革試點特別是有關政策扶持的核實和監督工作。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認真研究,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

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要認真組織學習改革文件,動員廣大職工積極投身到改革中來。要做好清產核資工作,通過清產核資,摸清家底,全面查清核實農村信用社和縣(市)聯社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經營的真實狀況,核實各項資產損失,落實債權債務。在清產核資基礎上,以縣(市)為單位,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做好分類排隊工作,以縣(市)為單位做好政策扶持的測算。要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股本擴張機制,擴充資本實力,增強抗禦風險能力,採取有效措施轉換內部經營機制,完善治理結構,提高金融服務水平。

需要明確的是,清產核資要在省級政府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清產核資結果不作為有關政策給付的依據,只與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和改善治理結構有關。對農村信用社政策補貼數量(實際資不抵債額的計算)以2002年末已上報的金融監管數據為准,並按照國務院要求,由人民銀行分支行、銀監會分支機構和地方政府共同做好有關扶持政策的監督執行工作。

關於改革試點的時間安排。試點工作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力爭年底之前完成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將農村信用社管理責任交由試點省(市)政府負責,並將有關扶持政策落實到試點省(市)。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二)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各試點省(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在確保改革試點工作積極穩妥進行的同時,保持農村信用社各項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支農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省級政府要切實負起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農村信用社做好支農服務工作,有效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要遵守紀律,顧全大局。嚴格防止借改革之機突擊進人、突擊花錢、突擊放貸,防範各類道德風險。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信貸、財務、會計等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加大各類案件的防範和查處力度,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做出處理,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按照職能分工和要求,全面做好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管工作。要更新監管理念,強調法人監管和風險監管,切實加強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要注意防範和處置農村信用社風險,特別對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以及轉制為農村信用社的城市信用社,要重點做好資金頭寸匡算,掌握資金缺口,加強跟蹤監控。對可能出現支付風險的,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跟蹤、及時預警、及時提出處置預案,防止發生擠兌,影響農村社會安定。

(三)正確處理改革試點和面上工作的關系。在國務院確定的試點省(市)推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後,其他非試點省(區、市)農村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仍「按照現行管理體制,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信用社的監督和管理」。這就是說,對非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以及管理問題,仍由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負責。

一是關於面上改革問題。除國務院批準的7個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省(市)外,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由於2000年開始已經開展了改革試點,在總結經驗基礎上,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繼續進行深化改革的試點。其他非試點省(區、市)也要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認真做好改革的各項准備工作。對符合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條件的,經省(區、市)銀監局批准,各地可以先行開展。另外,對符合農村商業銀行或者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也可進行部分試點。

二是關於加強管理問題。非試點地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由新組建的銀監會分支機構在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金融監管的同時,也要承擔起過渡時期對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責任,以保持農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連續性。人民銀行現有從事農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幹部,按照銀監會黨委的統一要求,繼續做好對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工作,做到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

三是關於風險的防範和處置問題。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處置按照以下原則掌握:對當前部分地區農村信用社以及由城市信用社改制的農村信用社出現的支付風險,由監管部門提出處置預案,並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對農村信用社支付風險的救助程序,仍按照先由縣級聯社調劑資金予以解決;資金不足,需要動用存款准備金的,仍按現行規定,由人民銀行分行批准解決;需要增加緊急再貸款的,仍以縣聯社為單位承貸,按照規定程序報人民銀行審批。

四是關於進一步做好信貸支農服務工作問題。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在信貸支農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民借貸,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也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但也應當看到,農村信用社的支農服務工作在服務方式、服務手段、服務領域等方面也還存在很多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特別是面臨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新形勢,我們還有很多工作需要進一步研究,提高支農服務水平。各地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的新要求,結合農村信用社的特點,進一步提高對支農服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基本宗旨,積極研發適應廣大農民群眾需要的服務品種,拓寬服務范圍,提高服務水平。要進一步總結和完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辦法,推廣過程中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同時要量力而行,實事求是,對農民貸款的授信額度、授信范圍與授信期限,一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二要結合農村信用社資金實際,同時,要把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的推廣與農村信用體系培育和信用文化建設有機結合起來。要加強貸款質量管理,在加大沉澱資金清收盤活力度的同時,搞好新增貸款的質量監測與控制。

同志們,黨中央、國務院對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寄予厚望,農村經濟發展的新形勢也給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與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遇。讓我們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齊心協力,勤奮工作,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進農村金融服務,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民增加收入和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Ⅹ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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