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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嚴禁接觸客戶資金

發布時間:2021-03-31 00:10:49

❶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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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❷ 關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處罰問題

5年有期徒

❸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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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❹ 如果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客戶的存款不入賬定什麼罪

所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違反金融法律、法規,不如實將收受的客戶資金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賬目,賬目上反映不出新增加的存款、保證金、委託資金業務,或者與出具給儲戶的存單、存摺上、資金憑證上記載不相符合。至於其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是否向客戶開具了合法有效的存單或其他金融憑證以及客戶是否知曉其資金不被入賬,均不影響該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成立。

❺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受紀律處分是否要報當地監管部門

金融機構的人員,雖然是直屬於上一級金融機構管理,但一般來說,也要要受當地的協管。有什麼問題的話,應當會將處理結果同時備案到當地的監管部門。

❻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會被處以下列哪些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一、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二、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❼ 銀監會關於員工行為管理"四禁止"的內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版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權》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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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銀行從業禁止的行為: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從業人員招聘和任職程序中評估其與業務相關的行為,重點考察是否有不當行為記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利益相關人員,不得降低招聘錄用標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晉升的基本條件,未達到相關行為要求的從業人員不得晉升。

第二十二條對於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泄露從業人員處罰信息。

❽ 銀行員工有沒有充當資金掮客.參與民間借貸行為.危害性是什麼

金融從業人員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特點:
一是身份特殊。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金融機構具有一定職權的人員,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信任度。
二是欺騙性強。犯罪嫌疑人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身份,假借為銀行攬儲、代客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資金或充當「資金掮客」,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極具欺騙性和誘惑性。
三是影響惡劣。此類案件中,群眾一般是出於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信任,或者誤以為是將資金投資給銀行而參與集資,一旦所投資金無法收回,便會把矛頭指向金融機構,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存在較大的涉穩隱患。
因此,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容易出現利用銀行信譽或銀行資源,牟取高額利息回報,可能滋生職務犯罪和職業道德風險,並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同時,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是國家政策和行業所禁止的行為。

❾ 反洗錢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保密的具體范圍包括哪些

1、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
①自然人客戶。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②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③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分類信息。包括金融機構對客戶洗錢風險等級的分類及採取的措施等信息。
2、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的情況以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信息:
賬戶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種類、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分析與批註信息、報告的時間等信息。
3、配合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及協助偵查機關洗錢案件偵查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
被調查對象的身份資料信息、賬戶信息及交易記錄、可疑交易數據,調閱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活動的目的、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配合調查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安排、調查通知書內容、詢問筆錄內容、調查進度、調查報告等與調查活動有關的紙質、電子或音像形式的資料信息。
4、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報告、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統計表、反洗錢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統計表、反洗錢工作內部審計情況統計表、客戶身份識別情況統計表、可疑交易報告情況表、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打擊洗錢活動情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他反洗錢工作信息等資料。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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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為什麼嚴禁銀行員工個人卡(賬)與客戶賬戶發生資金往來

為了幫助銀行員工樹立良好的職業操守,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長效機制。

不斷提高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樹立忠誠廉潔、勤勉盡責、秉公辦事的理念,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同時,道德風險意識的增強和職業操守的提高,也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自身的保護。

作為天天和錢打交道的銀行從業人員,確實更需要過硬的思想素質和更嚴厲的職業准則。記者了解到,為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落實工作,不僅上海銀監局進一步細化了指引內容,要求銀行業做到「四個禁止,一個公開」,而且各家金融機構還摸索創新了諸多行之有效的管人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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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禁止的行為

禁止銀行員工個人卡(賬)與企業、客戶賬戶發生資金往來;

禁止銀行員工從事與本機構有利害關系的第二職業,或違反規定單獨或合夥承包辦企業;

禁止銀行員工有虛假授權、虛假對賬、虛假查庫等。

同時,還要求銀行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內容在營業場所向客戶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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