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
2. 目前我國金融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金融業為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整體來說我國金融體系還面臨以下問題: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主要金融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有待深化。貨幣市場利率向信貸市場利率的傳導機制不暢,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長期利率定價缺乏有效的外部基準,金融機構風險定價能力較低,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存在靈活性不足,市場供求的決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關系不盡合理等問題。
3. .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產生的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業管治和企業管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原則》中給出了一個有代表性的定義:「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據以對工商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 ·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合約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 ·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4. 公司治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目前我國經濟處在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中小企業尤為活躍,但是企業家的目光往往盯在經營和生產上,至於公司的治理結構一般情況下是不關心的。原因在於,像股東會如何召集,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劃分等專業性問題,在中國的企業家認為,這些東西是企業在設立時才需要考慮的,這些東西往往有自己的模板被寫入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沒有企業老闆去關注過它,使得公司章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變成紙上談兵,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這個方面,在為企業家服務的群體有三個,一個是管理咨詢公司,從管理的方面去優化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財務公司,從財務的角度去衡量公司的治理結構;一個是律師事務所,從法律方面去預防企業所存在的治理風險。以上這三種機構,其中財務公司是自己的額外業務,不屬於主項,現實中運用財務公司去搞公司治理項目的並不多。社會上主要是管理咨詢公司與律師事務所在做公司治理項目。兩種機構側重點不同,管理咨詢公司是想辦法如何去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加入激勵因素,促進經濟效益;而律師事務所是從法律的底線去審查和制定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一個基礎層面,律師的工作在於首先保證公司經營不出問題,股東之間,股東與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合法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現,防止公司內部決策程序的合法化,筆者認為,目前中國的中小企業應先保證公司的基礎法律問題,然後再談更深一步的發展,即先找家律師事務所審核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指出問題,盡快改正,然後在請管理專家在此基礎上進行優化,從而達到更好的效果。 一、股東大會基本上是紙上談兵。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它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有最終決定權。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不少公司股東大會的實際職權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虛設。 (一)主要表現是:職權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違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股東大會的職權加以了某些限制,職權被大大削弱,甚至處於一種被駕空的地位。 (二)運作機制不規范。有的上市公司對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規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資格出席股東大會,或者規定只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無形中把許多股東的合法權益剝奪了。 (三)職權的行使受到刁難。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規定來定期召開股東大會;還有的公司千方百計阻撓股東與會,從而達到逃避股東大會有效監督的目的。 二、董事會「不懂事」。 目前,作為公司常設決策機構的董事會作用的發揮還有不少缺陷,與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對董事會的要求很不適應。「董事會不懂事」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董事會議流於形式。一些屬於董事會職能范圍內的重大議題沒有經過董事會議,甚至有些董事會往往在開會前做「工作」,先與少數人「通氣」交換意見,甚至在尋求到統一意見再開會,使董事會議流於形式。 (二)董事會的選舉、任免機制不規范。董事會的產生不以為股東謀利益的能力和貢獻的大小等標准來挑選,而是根據代表性、資歷、地位來確定的。一些國有公司的董事長甚至總經理都是直接任命的,並不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 (三)董事的角色意識尚未轉換。現在不少董事的官員意識太濃,企業家意識太淡,心裡裝的不是股東,而是上級,是官員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業家型的決策者。 (四)董事的知識素養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對公司運作機制知之甚少,對市場經濟茫然不知所從,缺乏洞察市場、從事公司決策與管理的知識與經驗,難以正確有效地履行董事職責。 三、獨立董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的特殊性在於其獨立性,喪失了獨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價值,因此必須盡一切可能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 (一)監管部門和公司思想不統一。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健康發展,而這正是監管部門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標。但現實情況是,中國證監會力推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卻不積極甚至變通應付,以為設立獨立董事束縛了公司手腳。 (二)大小股東立場不一致。公司大都為大股東所掌控,由於傳統的非市場經濟思想的影響,大股東常常將公司視為自己的分支機構,這勢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而獨立董事主要是基於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設立的,由於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於是,大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或者盡一切可能地排斥獨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發揮,或者推薦、扶持對自己友好的獨立董事,使之不反對或支持自己的觀點和利益。 四、監事會「不監事」。 一些公司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監事會有名無實,沒有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這主要表現在: (一)監督機構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沒有監事會,既使有也只是裝點公司門面的一種擺設,還有些公司監事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沒有職工代表,只有大股東的代表。 (二)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由於監事會本身的監督職權有限,不足以對董事會及經理層形成有效的監督。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與監事會平等制約,但實際情況是監事會往往比董事會低,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行為往往無可奈何。 五、新老機構「關系不順」。 「新三會」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體構架,職能明確、相互制衡的「新三會」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優越性的具體體現。「老三會」即職代會、黨委會、工會,是我國社會主義傳統企業制度的重要原則和特徵之一,又是我國政治制度在國民經濟基層單位的延伸和表現。「新三會」是為了保證公司運作效率,實現出資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會」是社會政治團體的產物,反映和代表的是黨和工人群眾的利益。
5. 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哪些問題
1、管理工作薄弱,機構貸款檔案資料不齊全完整。
2、沒有嚴格執行貸款審貸分離制度。
3、貸款「三查」制度不落實。
4、貸款經辦人員法律知識薄弱,法律意識不強,貸款失去法律保護。
5、貸款機構人員風險意識不強,貸後管理不到位。
6. 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小企業在治理結構上存在的問題如何有效解決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中小企業由於企業規模小。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往往把握在老闆一人手上。經營權沒有約束機制,容易造成決策失誤。
解決的辦法是,重大決策交由董事會集體決策,盡量避免一人說了算的一言堂。
7. 我國金融機構的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主要來包括以下三個問題自: (1)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機構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主導地位,制約了金融機構間的平等競爭,新型商業銀行難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平等競爭。 (2)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仍比較突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差距過大,證券業保險業整體規模偏小。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發展緩慢,導致證券也發展規模明顯偏小。與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比,初總股本外總資產及管理總規模仍然過小。 (3)證券業的市場集中度不足,市場份額過於分散。這種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難與國際化全能化投行相競爭。
8. 請思考,中小金融機構在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銀行業是「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因此,能否化解和管控風險,將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敗。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系列金融災難事件警告世人,有效的風險管控能夠促進銀行業穩健經營、健康發展並在競爭中處於不敗之地。農信社要建成農商行,就必須對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並採取科學的化解和防控措施。客觀地講,農村信用社對風險有一定的意識,但做得還不夠,未建立並形成一套科學的風險管控體系。如在貸款風險的識別中,對關聯交易關注得較少;在客戶信用評級過程中,主要依賴信貸人員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基於風險量化的信用評分模型、違約概率模型尚未建立和應用;目標明確、結構清晰、流程合理、職能完備、功能強大的風險管理傳導機制也有待建立和應用;風險管理文化有待深層次培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