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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變更名稱原因

發布時間:2021-03-31 12:37:44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⑵ 變更企業名稱的問題

2.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等內容,需要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的: (1)變更企業名稱:即便不需要清繳稅款的,也要繳銷發票。
(2)變更法定代表人:國有企業轉制、私營企業、承包或承租企業變更法人或負責人,必須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國有企業無轉制,由上級任命變更法人的,可不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3)變更注冊類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其它注冊類型,必須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
4)對於變更法人代表、企業名稱、注冊類型的金融企業和其它非金融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檢查。
(5)對登記項目發生變化需改變主管稅務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由原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進行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檢查。
如遇到涉及偷、騙、抗稅行為,移交稽查局檢查。
以上涉及需要清繳稅款、繳銷發票的,必需在規定的時限內(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清繳稅款、繳銷發票工作,同時在征管軟體鎖定發票供應功能,停止對該納稅人的發票供應。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 核准依據: 《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核准程序: 1、受理 2、審查 3、核准 4、發照 說明: 所需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股東共同委託書、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其它相關資料: (1)名稱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註明債權債務由更名後公司承擔)、公司章程修改;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2)住所變更(含住所延期):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公司章程修改;2.新住所證明:租賃房產須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自有房產提交房產權屬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無償提供使用的提交業主簽字的無償提供使用證明(註明地址、使用期限)及房產權屬證明復印件(須核對原件);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簽署意見的《企業場地調查情況表》(住所延期的不用提交);4.因住所的變更而影響原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內容需要重新報批(如消防、環保等)。
(3)法定代表人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任免董事(如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的,只提交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任免執行董事);2.董事會決議,其內容:任免理由、選舉董事長、其他人員分工(如董事會成員不變,由董事會直接選舉任免董事長,而不須提交股東會決議);3.法定代表人履歷表、相片、身份證復印件;4.新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5.任免書。
(4)注冊資本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資本數額、公司章程修改;2.驗資報告;3.如減少注冊資本,還要提供股東會作出決議後30天內報刊上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並在減資決定作出90天後申請變更登記。
(5)經營范圍變更: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變更理由、變更項目、公司章程修改;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批的項目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6)股東變更:1.原股東會決議,內容:同意股權轉讓(包括標的、方式、價格等),股東權利義務的變更;2.新、舊股東簽字的股權轉讓協議(包括轉讓標的、轉讓方式、價格、雙方的權利義務等);3.新股東會決議,內容:確認股東的投資比例、金額,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監事等人員任免(如董事變動,需提交董事會決議重新選舉董事長,進行人事分工);4.新股東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股東其營業執照復印件由原登記機關加蓋印章);5登記機關認為應該提交的股權交割證明(如轉帳憑證等);6.新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復印件;7.新或舊股東屬全民企業的提交國資部門批准文件,屬集體企業的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8.有限公司收購股權的提交股東會同意收購的決議(收購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7)延期:1.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改;2.其他與到期原因相應的延期文件(如有關部門的許可證註明)。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時限: 10個工作日內核准發照。
收費標准及依據: 注冊資本增加按注冊資本增加額收費,其他變更登記每次收費100元。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文。

⑶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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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⑷ 公司名稱變更了之前的機構信用代碼證還需要變更嗎

名稱變更跟代碼沒關系,但是名稱變了也要去變更代碼證。機構申請機構信用代碼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機構信用代碼申請表;

(二)機構成立時的批准文件或登記證書、營業執照等;

(三)機構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出示稅務登記證;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五)機構介紹信或授權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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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信用代碼證作用

機構信用代碼證已逐步在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信貸業務、賬戶業務、現金業務、票據業務、外匯業務等領域推廣應用,將成為金融系統及其他經濟領域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成為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機構在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出示機構信用代碼證,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⑸ 金融機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由誰批准

您好!金融機構變更名稱,注冊資本,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批准。謝謝閱讀!

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機構體系變化的原因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金融機構體系變化:大一統的金融百貨公司——分業經營——混業經營趨勢
原因:金融市場不成熟,監管不完善,機構內控制度有待改善、實力不強、抗風險能力弱。
有混業的趨勢是因為:國家趨勢的金融全球化,監管一體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等。

⑺ 請問銀行金融機構的演變是指什麼啊他們性質的轉變還是什麼方面的內容呀 謝啦

銀行的演變
經濟的快速增長(始於18世紀後期的英國,並隨後在整個19世紀擴展到西歐和歐洲的延伸地區北美及澳大利亞廣闊的定居點)在多大程度上要歸功於17世紀以來銀行業的發展,金融史學家尚無定論。毫無疑問,金融革命要領先於工業革命。雖然引發工業革命的紡織品加工和鋼鐵生產的決定性的突破,並未嚴重依賴銀行的融資。但是,銀行在歐洲大陸工業化進程中發揮的作用要比在英國更重要。實際上,是更先進的金融機構促進經濟增長還是經濟增長帶動金融發展,要從中尋求一個簡單的因果關系可能是徒勞的。這兩種進程相互依存並自我強化,這種觀點才是合理的解釋。這兩種進程伴隨著經常性突變(技術創新)、新事物形成(新型公司的創造)和間斷平衡(危機將決定哪些公司生存以及哪些消亡),表現出了明顯的進化特徵。
用亞當•斯密的話來說:「慎重的銀行活動以紙幣代替大部分的金銀……比喻得過火一點,簡直有些像空中樓閣。」在他出版《國富論》後的年代,金融創新呈爆炸之勢,歐洲和北美各種不同類型的銀行激增。歷史最為悠久的是票據貼現銀行,為從事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商人提供融資。在亞當•斯密時代,倫敦已經成為一些非常成功的銀行如巴林銀行的基地,這些銀行專門從事大西洋兩岸的商業金融服務(這類業務後來才為更多人所知)。由於監管的原因,幾乎所有的英國銀行在此期間都是私營銀行。一些銀行專門從事倫敦城裡的商業金融服務(倫敦東部方圓幾英里的地方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是商業金融中心);一些銀行開展地產業務,也就是所謂的「鄉村銀行」,其興衰與英國農業收成好壞密切相關。
金融演變和自然演變的決定性差異在於所謂的「智能設計」作用,要知道管理者是人而不是神。英格蘭銀行經過長期的試錯過程之後,漸漸地開發出公共職能,1826年重新獲得了貨幣發行的壟斷權,並在英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逐步接管了鄉村銀行的貨幣發行業務①。英格蘭銀行在同業往來中越來越多地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銀行間越來越多的「結算」款項要通過英格蘭銀行完成。隨著限制商業票據貼現率的《重利限製法》於1833年被最終廢除,銀行能夠充分利用其位於城市的大銀行規模優勢。銀行貼現率越來越多地被看做是「貨幣市場」(主要是通過商業匯票貼現進行短期貸款)最低的短期利率。
40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依舊是,銀行儲備和貨幣流通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在19世紀40年代,時任總督的霍斯利•帕麥爾的觀點就是准備金只需包括1/3金幣或金條,實質上其受到再貼現業務量的調節。當時英國的羅伯特•皮爾爵士對這種說法提出了質疑,認為會在貨幣過量發行與通貨膨脹方面冒很大風險。1844年皮爾主持通過《英國銀行法案》,把英格蘭銀行分為兩部分:一是負責商業銀行業務的銀行部;二是獨立的貨幣發行部,它被賦予沒有黃金保證的1 400萬英鎊銀行券發行額度,可以持有未指定用途的金幣和金塊,並根據英國和世界其他地區的貿易平衡來決定增減,即銀行券發行數額不得超過黃金保證的數額。然而,一再發生的危機(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發生三次危機)清楚地表明,這種過於僵化的束縛,使得《英國銀行法案》在每次危機中都不得不暫時中止,以避免流動性的徹底崩潰。危機爆發之後,在見證了歐沃倫格尼銀行因大規模擠兌而倒閉後,《經濟學人》雜志主編沃爾特•白哲特才把英格蘭銀行在危機中的作用准確定位於不考慮罰息而自由提供信貸的「最後貸款人」,以防止流動性危機。
應當強調的是,沃爾特•白哲特並不能完全解決維多利亞時代的貨幣問題。根據每盎司黃金兌換3英鎊17先令101/2便士的匯率,一英鎊可以兌換成一定的、不可改變的黃金數量,這一神聖的原則創立於大師輩出的牛頓爵士時代。在應對這一神聖原則的挑戰時,沃爾特•白哲特並不比19世紀其他傑出的經濟理論家更高明。為了弄清楚當代有關金本位的討論,就要在諸多方面理解維多利亞時代的人也屈從於貴金屬,正如3個世紀之前的征服者一樣。「貴金屬僅僅是貨幣,」城市貴族巴倫•奧費斯迪宣稱,「紙幣能成為貨幣是因為它們代表貴金屬貨幣。否則,這就是詐騙。並非所有的儲戶都能獲得貴金屬貨幣,因此存款不是貨幣。」如果這一原則得到遵守,並且英國經濟中貨幣供應量真正取決於英格蘭銀行儲備的金幣和金條數量,那麼英國經濟的增長將完全窒息—即使考慮到19世紀新金礦發現的擴張效應。
英格蘭銀行紙幣發行由於受到限制,從19世紀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其黃金儲量實際超過流通中的紙幣價值。這使新型銀行,特別是吸納存款的銀行激增,使貨幣擴張成為可能。1858年以後,股份制銀行的限制被取消了,為幾大商業銀行的產生鋪平了道路:倫敦西敏寺銀行(成立於1833年)、國民銀行(1834年)、伯明翰米德蘭銀行(1836年)、勞埃德銀行(1884年)和巴克萊銀行(1896年)。自歐沃倫格尼銀行倒閉以來,起源於比利時(興業銀行)、法國(信用動產)和德國(達姆施塔特銀行)的類似工業投資銀行在英國的發展不太成功。重要的是,事實上銀行並沒有購買工業企業的大宗股票,而是吸納存款,為新銀行貸款的不斷擴大奠定基礎。
20世紀之交,新的儲蓄銀行的激增在這一進程中發揮了特別重要的作用。到1913年,英國儲蓄銀行吸納的存款達2.56億英鎊,大約佔英國存款的1/4。與那些被稱為「大銀行」的諸如德國達姆施塔特銀行、德意志銀行、德累斯頓銀行、貼現公司(Disconto-Gesellschaft)相比,德國儲蓄銀行的資產超過它們2.5倍還多。總之,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英國銀行的居民存款總計近12億英鎊,而流通中的紙幣僅有4 550萬英鎊。貨幣目前主要存於銀行,雖然離開了我們的視野,卻從未被忘卻。
(責任編輯:王蕊)
盡管存在差異,但最先進的經濟體基本上遵循了英國的做法,即通過獨有的央行和存款集中在相對較少的大型機構進行調節。法蘭西銀行成立於1800年,德意志帝國銀行成立於1875年,日本央行和瑞士國家銀行分別成立於1882年、1907年。與歐洲大陸國家不同,英國銀行業表現出明顯的集中傾向,具體體現為鄉村銀行數量的下降—從高峰時期1809年的755家到1913年減少至17家。
金融業在美國的演變迥然不同。在那裡,議員唯恐銀行家勢力過於強大的觀念,兩次扼殺了央行(美國第一銀行和第二銀行)的萌芽,因此直到1913年才通過立法創建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簡稱美聯儲)。直到現在,美國金融界才真正開始享有充分的發展自由。1864年頒布的《國家銀行法》,在建立民營銀行和歐洲標準的最低資本金要求方面,大大降低了障礙。與此同時,建立跨州銀行還存在障礙。這些法規條文合並後的影響就是,銀行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數量急劇攀升,從1899年不到3 600家激增到1922年高峰期超過8 200家。大批資本不足的銀行成為金融不穩定的隱患,恐慌成為美國經濟生活中的常態。在那場大蕭條危機中,最令人驚嘆的是,運作超過15年的貨幣當局加劇而不是減輕了銀行危機。1933年,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大大降低了美國銀行遭受擠兌的脆弱性。然而,銀行業仍然高度分散,直到1976年緬因州成為第一個允許州際銀行合法化的州。到1993年以後,在經歷了美國歷史上最新的銀行危機(見第五章)之後,全美的銀行數量在將近一個世紀之後首次低於3 600家。
1924年,凱恩斯把金本位制貶為「野蠻的殘余」。今天人們普遍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恢復黃金兌換體系的努力,不僅對英國,而且對整個世界都是一個錯誤。毫無疑問,金本位制有其優勢。匯率穩定有助於在貿易與降低交易成本方面預測定價,而長期平穩的價格可以給出一個通脹預期。金本位制還可能降低政府奉行審慎的財政和貨幣政策的借貸成本。基於金本位制的貨幣釘住單一商品或其他貨幣的困難在於,決策者被迫選擇要資本自由流動,還是要獨立的國家貨幣政策—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換言之,這是一個「三角困境」,即所有貨幣當局中只能在匯率穩定、資本流動和國內經濟穩定三者之間同時選擇兩個。央行力求在釘住匯率制下保持貨幣價格穩定,盡管釘住匯率制度可能意味著短期利率波動幅度更高。如果貨幣供給受到限制(如19世紀70年代和19世紀80年代黃金的供應隨需求而變),這可能意味著通貨緊縮。釘住匯率制度可以傳輸金融危機(如1929年後金本位制恢復過程中所發生的)。相比之下,主要基於銀行存款的貨幣體系和浮動匯率擺脫了這些制約因素。金本位制已經垂死掙扎了很長一段時間,而其存在不再有意義的日子—1971年8月15日終於到來了。那天,尼克松總統關閉了所謂的「黃金窗口」—此前美元在特定條件下,通過這扇窗口可以換取黃金。從這一天開始,貨幣和貴金屬之間百年聯系的歷史就此結束了。

⑻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⑼ 我國金融機構的存款機構的變化和變化的具體原因 要求1000字,運用金融學知識

從晚清乃至辛亥革命以來,中國金融機構的存款機構主要是銀行。
中國銀行於1912年經孫中山先生批准在上海成立,是中國歷史最為悠久的銀行之一。1912-1928年,中國銀行履行中央銀行職能,負責代理國庫、承匯公款、發行鈔票等。1928-1942年,中國銀行作為政府特許的國際匯兌銀行,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改革管理機制,在中國金融界率先走向國際市場,先後在倫敦、新加坡、紐約等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分行。1942-1949年,中國銀行作為國際貿易專業銀行,負責政府國外款項收付,發展國外貿易並辦理有關貸款與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2月,中國銀行總管理處由上海遷至北京。「中國人民銀行」也在全國布設網點,逐漸成為全國人民的首選存款機構。而中國建設銀行也與1954年10月1日成立,原名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建設銀行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成立後,其任務是經辦國家基本建設投資的撥款,管理和監督使用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幾十年來,建設銀行為提高投資效益、加快國家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
1950年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歸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領導。1953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中國銀行條例》,明確中國銀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許的外匯專業銀行。1979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來,同時行使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職能,直屬國務院領導。中國銀行總管理處改為中國銀行總行,負責統一經營和集中管理全國外匯業務。1983年,中國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分設,中國銀行成為國家外匯外貿專業銀行。1994年,中國銀行由外匯外貿專業銀行轉為國有商業銀行。
這些變化的具體原因當然是政治原因,在當時百廢待興的經濟狀況下,也還是可以適應的。
但是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原有的體制不能適應蓬勃發展的經濟活力。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金融業的壯大勢所必然。中國工商銀行成立於1984年1月1日,而中國農業銀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農業銀行相繼經歷了國家專業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等不同發展階段。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設,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中國農業銀行開始向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轉變。
1986年7月24日,作為金融改革的試點,國務院批准重新組建交通銀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現為中國五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之一。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總行位於石家莊。1949年2月總行遷往北京。在中國大陸計劃經濟時代,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銀行,同時履行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職能。
1983年9月,中國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
1984年國家將商業銀行的職能剝離出去成立中國四大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後,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專職的中央銀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中國央行。

⑽ 金融機構及時更新、保存發生變更的客戶資料,屬於落實什麼的原則

落實實名制登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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