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防範風險採取的措施
1.實行資產負債比率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就是銀行根據對資產負債平衡表中的資產和負債每個項目的利率預測,在維持流動性的前提下謀求風險的最小化,收益的最大化。並且通過此來考慮最佳的資產負債的數量和期限的結構。在商業銀行進行外部投資中,通過資產負債管理,可以有效的預測外匯、利率、信用等方面的風險。在國際市場利率,匯率波動的情況下,可以主動性的進行調節。推行資產負債管理,必定使商業銀行在平常管理中量力而行,自我平衡,合理經營。對負債促使其致力於籌集資金,自覺控制資產,扭轉其超負荷經營狀況,削弱其資金依賴性;同時對資產管理有利於其從事投資業務,激發了創造收益的積極性。
2.建立和完善內控監督機制
包括:風險防範機制,即貸款的發放實行審貸分離;二是全面實行貸款抵押、擔保;實行貸款風險等級管理,建立壞賬准備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即要把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營運狀況、財務核算狀況等方面的資料存入信息庫,實行客戶經理制,對貸款單位實行單個的動態監測。風險分散機制,可以組織銀團貸款,同時實行授權、授信制度。風險補償機制,要建立貸款風險基金,開展信用保險,提高壞賬准備金。
3.不斷完善信貸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
首先,要優化配置信貸資產,提高信貸資金整體效益。要按照效益優先和集約化經營原則,制定分客戶、分行業、分地區的信貸投向計劃,逐步實現貸款向重點客戶、重點地區、重點行業轉移,向大系統、大集團、大企業傾斜,擴大基礎行業貸款,支持名優品牌生產,支持優勢行業、企業的發展和鼓勵優勢企業兼並、合並、租賃劣勢企業。其次,要嚴格執行貸款審批操作程序,強化信貸責任人制度。商業銀行應制訂嚴格的信貸審批操作程序,並真正落實信貸責任人制度,切實做到誰決策誰負責,並依法追究問題的責任。第三,要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機制,加強貸後管理。國有商業銀行制度上制定貸後檢查、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結合貸款信息系統確定貸款風險預警指標,及時採取對策,將風險化解於萌芽狀態。制定貸後管理質量獎懲辦法,正確處理業務拓展和控制貸款風險的關系。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銀行業金融市場的環境發生了巨變。就整個外部環境來說,我國加入WTO後,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進一步加快,國內金
融市場競爭加劇,買方市場的局面已逐步形成,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被打破,眾多股份制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紛紛爭奪市場份額。交行、中信、光大、深發展等全國股份制銀行的經營機制完全商業化,資產總額不斷擴大,招商銀行還與四家國有銀行一樣進入了世界千強銀行之列。除了競爭對象的增多,金融競爭的范圍和空間也越來越大,不僅存在著業務上的競爭,而且治理上的競爭、資本競爭、價格競爭、技術競爭、信息競爭、人才競爭日趨白熾化。社會大眾的金融投資意識, 隨著銀行多元化的服務渠道的拓展而增強,他們開始選擇和享用前所未有的金融產品,並不斷提出新的要求。
B.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C. 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化解的對策
我國防範金融風險的優勢。不同於已受到危機沖擊的大多數新興市場國家與地區的是,我國至少在以下五個方面對防範外來金融風險沖擊是位居優勢的:一是雖然我國利用外資數量巨大,最近五年來吸引與利用外資2000多億美元,但基本上是長期的直接性投資,這不僅是帶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而且沒有短期資本投資沖擊的問題。
1994年開始的外匯體制改革,為防止大量投機資本的入侵奠定了基礎;盡管後來同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款,實現本國貨幣經常性項目下的自由兌換,但這是在我國外匯儲備已比較充足的基礎上所作的改革,因而是有堅實保障條件的。
我國主要加強同世界與亞洲開發銀行的合作,經過努力,從這兩個國際金融機構爭取了大量貸款,並全部直接投資到產業部門、能源與運輸系統的改造、農業發展、環保以及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上;與此同時,在爭取西方發達國家政府貸款中,我國堅定地奉行獨立自主政策,並未因此受到人家的牽制,主動性較大。

(3)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化解擴展閱讀:
(一)金融風險防範對金融機構的意義
1.金融風險防範能為金融機構提供一個安全穩定的資金籌集環境和良好的經營環境。實施金融風險防範,能減少或消除金融機構的緊張不安和憂慮恐懼心理,從而為他們提供一個寬松安定的資金籌集與經營環境,並提高他們的工作效率和經營效益。
2.金融風險防範能保障金融機構順利實現經營目標。金融機構籌集和經營貨幣資金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實施金融風險防範則能把金融機構面臨的金融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並能在金融風險損失發生後及時合理地提供預先准備的補償基金,從而直接或間接地降低風險損失,這些都有助於金融機構盈利的增加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3.金融風險防範能促進金融機構資金籌集和資金經營決策的合理化與科學化。
(二)金融風險防範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意義
1.金融風險防範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任何物質的流動,即商品使用價值的流動都會引起其價值的相應流動;同樣,任何價值的流動,也會引起其使用價值的相應流動。作為價值的直接表現形態的貨幣資金流動,必然會引起其他資源的相應流動。
而實施金融風險防範,則能減少金融風險損失,並促使貨幣資金向所需部門流動,從而引導其他社會資源合理地流向所需部門,最終避免或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提高其利用效率。
2.金融風險防範有助於經濟的穩定發展。眾所周知,金融風險一旦發生,帶來的損失金額往往比一般風險造成的損失大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這是因為貨幣資金的籌集與經營,不但涉及生產領域和分配領域,而且還涉及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即涉及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
所以,金融風險的存在與發生,無疑是對經濟穩定發展的一個威脅。而金融風險防範的實施,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且能在金融風險發生後減少它帶來的經濟損失,從而減少金融風險損失給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帶來的波及效應和不良後果,最終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3.金融風險防範有助於社會穩定。金融是風險行業,金融風險聚集成系統性風險,往往具有突發性強、涉及面廣、危害性大等顯著特徵。金融一旦出現重大問題,不僅會危及金融、經濟安全,而且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經濟危機的歷史表明,經濟危機總是最先導源於金融危機,當金融危機發生時,企業資金鏈斷裂,大量倒閉,工人失業,經濟衰退,社會矛盾加劇。因此,加強金融防範,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經濟和社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是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共識,是避免社會發展出現不穩定因素的重要舉措。
D. 簡述我國在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方面的舉措及成效
一、舉措
1、強化風險意識
強化風險意識是防範化解風險的前提。只有強化風險意識,才能及時發現風險、積極防範風險、有效應對風險。我們既要看到我國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也要高度警惕「黑天鵝」事件、防範「灰犀牛」事件。
2、提高風險化解能力
提高風險化解能力,就要透過復雜現象把握本質,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果斷決策,善於引導群眾、組織群眾,善於整合各方力量、科學排兵布陣,有效予以處理。
3、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就要建立健全風險研判機制、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風險防控協同機制、風險防控責任機制,主動加強協調配合,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成效
堅持自上而下檢視與自下而上排查相結合、普遍摸排與重點摸排相結合,聚焦9個領域、57個專項、126個風險點,在全省開展了一次全面徹底的摸底排查,進一步摸清了各類風險隱患底數和原因。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嚴格實行清單管理,逐一建立工作台賬。防範化解金融領域風險方面,深入開展「回頭看」,新發現的高風險金融機構全部列入新增風險點,給予重點關注和化解。
(4)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化解擴展閱讀
習近平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發表的重要講話強調:深刻認識和准確把握外部環境的深刻變化和我國改革發展穩定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提高防控能力,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習近平同志的重要講話具有很強的思想性、針對性、指導性,對於我們提高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能力、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艱難險阻、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在新時代,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需要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作為重大課題。
E. 三大攻堅戰里的「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指的是什麼
三大攻堅戰里的「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指的是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首先從全球來講,都要防止所謂惡性通貨膨脹所導致的風險。另外,要防止資產價格劇烈調整導致的風險,資產泡沫既可能出現在資本市場上,也可能發生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可能在影子銀行、金融衍生產品方面。
另外一種系統性金融風險,就是所謂金融機構大面積不健康的風險。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精準脫貧這場仗當然是必須打且必須贏的一場攻堅戰。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要瞄準特定貧困群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地區聚焦發力,激發貧困人口內生脫貧動力,鞏固扶貧成果,提高脫貧質量。

(5)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化解擴展閱讀: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的攻堅戰,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得到人民認可、經得起歷史檢驗。
2018年3月5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將三大攻堅戰「作戰圖」和盤托出:推動重大風險防範化解取得明顯進展、加大精準脫貧力度、推進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
F.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什麼,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務。要加快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金融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國產化。要做好金融業綜合統計,健全及時反映風險波動的信息系統,完善信息發布管理規則,健全信用懲戒機制。要完善金融從業人員、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運行、金融治理、金融監管、金融調控的制度體系,規範金融運行。
G. 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主張有哪些
論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
作者: 劉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時19分 | 【內容提要】 內容提要
本文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作者指出,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本文還從民商法的視角提出了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對策,即:積極穩妥地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於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盡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實施公司拯救計劃,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預防泡沫經濟,必須預防泡沫企業的滋生和蔓延;強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義務與責任;進一步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避免由於過分強調公司的營利性而破壞應有的信用關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例外,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否認公司法人資格的法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於1997年下半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先是給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和馬來西亞經濟以重創,1998年底又席捲了菲律賓、香港、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對當前發生在亞洲地區和其他地區(如巴西、俄羅斯)的金融危機的實質應當有清醒的認識。金融危機的背後隱藏著深刻的經濟危機,經濟危機又可能進一步誘發政治危機和社會危機。雖然我國的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幣值在東南亞金融風波面前保持了相對穩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監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頓。1998年12月9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有效機制」。因此,必須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完善現行的中國法治,從制度上防範金融危機。
一國金融危機的爆發既有國內的原因(內因),也有國際大環境的原因(外因);就內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會和市場機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隱患,也包括政治國家和政府幹預誘發的金融隱患。因此,要從根本上防範金融危機,必須對症下葯,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由於篇幅所限,本文僅探討國內公法與國內私法中的金融危機防範問題。當然,從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角度探討國際金融秩序與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可信賴性、加強各國之間的立法協調與金融監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從公法的視角看政府幹預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應有角色
(一)政府幹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濟生活進行了有效的干預,於是開始懷疑市場機制的作用,認為市場機制不如政府幹預可靠。筆者認為,必須承認以下事實:我國目前能夠倖免金融危機的原因很多,不僅有正確、及時的政府幹預,也有20年來改革開放所逐漸形成的堅實的基本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亞洲金融危機給我國經濟生活已經造成了負面影響,而且這種影響有可能繼續加深;雖然我國人民幣的匯率穩定,但我國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我國存在著不少爆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毋庸置疑,為避免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我國離不開政府幹預;即使亞洲金融危機過去了,我們仍然要充分發揮政府幹預的積極作用。但問題在於,如何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如何處理好政府幹預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機制這只「無形的手」之間的相互關系,如何規范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行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幹預萬能論,不注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一味縱容、鼓勵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幹預行為,不僅不會阻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最終建立,而且會加劇和推動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爆發。成也蕭河,敗也蕭河。過去人們經常把「亞洲經濟奇跡」主要歸因於強大的政府幹預;今天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歸咎於強大、過度的政府幹預。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腐敗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
(二)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
恰當地界定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范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既要重視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又要注意發揮政府在彌補市場機制缺陷、維護良好市場秩序方面的導向和校正作用;既要著力塑造和保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市民社會,預防政府行政權對商法自治領域的不當侵入,又要強調和樹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應有權威;既要告別政府萬能論,避免重彈政府大包大攬的老調;又要摒棄政府無為論,反對漫無邊際地削弱政府職能;既要堅決轉變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的舊職能,又要創造性地擴充和發展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新職能。
上述理念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主導思想。但是,把理念轉化為現實,比起把理念表達清楚更為不易。在操作層面上如何解決好政府幹預與市場機制、企業自治之間的銜接與契合,法學界似乎還缺乏深入的探討。筆者認為,以經濟行政機關和企業的相互關系為座標,政府幹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可以從以下五個層次上去觀察:
1• 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簡稱尊重型干預)。
這是第一層次的干預。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則(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則(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該原則,企業在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圍和限度內,有權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各種商事行為,從而為自己創設一定的商事權利、設定一定的商事義務,國家對此只能消極地予以確認和保護,而不能積極地予以干涉和妨礙。企業商法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需要和體現,也是現代商法和經濟法的共同基礎。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又可以引申出三項基本原則:(1)企業財產所有權尊重(所有權絕對或所有權不可侵)原則。企業的生存和盈利,要求這個企業擁有實實在在的財產所有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特別是可以使用的資源,最為典型的包括資本、勞動、管理與技術。(2)企業的商事行為自由(含契約自由)原則。盡管有些當代法學家發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嘆,但契約自由在商法中作為一項根本原則並未發生動搖。(3)過錯責任原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誰有過錯,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營風險。該原則有利於鼓勵企業放心大膽地開展商事流轉、締結各種商事關系,更好地取得利潤的最大化。
在市場經濟社會,市場風險和金融隱患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建立利益與風險、權利與義務對稱機制,要求實現決策權利、決策利益與決策風險的企業化、分散化,能夠在微觀層次上自動、公平地抑制體制性金融危機的爆發。這種避險功能的發揮表現在兩個層次上:首先,有利於實現市場風險與政治國家的隔離,既避免了政治國家製造的市場風險,又能把現有的市場風險局限於市場機制之中,從而防止了市場風險對政治國家的沖擊;其次,能夠合理地在市場主體之間分配市場風險,從而實現市場機制本身對市場風險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違約、企業的資不抵債與關門破產不會誘發體制性的金融風險與信用危機。可見,為避免政府幹預製造不必要的金融風險,為避免全體納稅人與全社會承擔本不應由自己承擔的金融風險,必須強調企業商法自治、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自己責任等基本市場法則。
當前,經濟行政機關轉變職能的重要內容就是,尊重企業財產所有權和企業的經營自由,滿腔熱忱地推動企業主體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動企業行為的市場化、自由化、契約化、競爭化、公平化、公正化、規范化和誠信化。政府作為市場經濟中的「裁判員」,要主動撤離資源的配置活動,不得隨意越過市場、直接干預企業的投融資等商事活動,更不得與民爭利。政府投資上項目,應當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重復建設,重復投資本身就是金融隱患。強調企業自治或企業意思自治,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商事權利由政府回歸企業的關鍵。因為絕大多數商事活動是靠無形的手,即市場主體的個體自我調節機制去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說,尊重型干預就是不幹預、少干預;微觀干預最少的經濟行政機關是最好的經濟行政機關。
鑒於我國多年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政府尚未完全養成自覺尊重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習慣,政府的這種尊重義務應當被視為當前我國經濟行政機關對企業所負的首要義務。要在實踐中做到這一點,就需要在觀念上打破人們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國家和政府、甚至認為國家和政府萬能的固有觀念。在相當長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階段,我國將實行「小政府、大市場、大社會」的市場經濟體制,國家和政府不可能為公民個人和企業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一攬子福利,並因此而取消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自我奮斗。
2•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 簡稱保護型干預)。
這是第二層次的干預。僅僅尊重企業商法自治還是不夠的。因為企業的經營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動機的驅使下,有可能被濫用。假冒偽劣、限購排擠、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虛假廣告、非法傳銷、傾銷、搭售、圍標、行政壟斷、經濟壟斷等丑惡商事現象也會滋生蔓延。沒有健全的市場管理法治,就沒有消費者和企業賴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競爭的大舞台,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信號也會失真,從而誤導企業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政府應當堅決制止和反對損害消費者和競爭者利益的不法、不正當行為,為企業和經濟組織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維持一個涵蓋各類生產要素的、成熟、開放、誠實、公平、統一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要維護市場經濟的公正性、公開性、公平性,經濟行政機關必須發揮應有的保護性職能。但政府不得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競爭、壘起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的「籬笆牆」。行政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不僅保護落後,壓抑競爭;而且阻礙資金流、物流與信息流在全國大市場內部的循環,在深層次上潛伏著金融隱患。所謂「地方保護主義是塊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的實用主義態度必須予以糾正。
保護型干預與尊重型干預是密切相連的。因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與公正交易應有秩序,實際上就是要保護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被濫用。但要明確,企業商法自治原則受到了侵害,並不必然導致行政權的干預。在很多情況下,博大精深、體系嚴密的民商法原則和制度,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合同制度、民事侵權制度和民事責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引用,從而鏟除不法、不當的市場行為,理順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恢復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權介入的結果,導致了不法、不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與不法、不當行為人之間私法關系的再調整。經濟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款代替民事賠償的做法更是錯誤。
3•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 簡稱宏觀調控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政府直接管理經濟的傳統模式要盡快向宏觀經濟調控模式轉變。在真正還權於企的同時,把大多數經濟行政行為由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微觀管理模式轉變為間接、宏觀調控模式。把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改為宏觀調控部門,絕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換。宏觀經濟調控要「抓大放小」,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放開、放活。宏觀經濟調控的對象與其說是企業,不如說是市場。因為,政府原則上不能直接介入企業的微觀商事活動,對企業決策直接產生影響作用的,與其說是政府,不如說是被政府引導和調控的市場。政府、市場、企業這三者的關系可以概括為政府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
宏觀經濟調控以追求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宏觀利益為目標。如果說市場機制和商法自治原則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強企業活力,那麼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合理的調節,確保國民經濟經濟有序運行。所謂「沒有微觀管理權,宏觀調控權必然用不好」的觀點是錯誤的。
要確保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方向正確、效果良好,就必須明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實踐中,對此存在著廣狹不同的解釋。狹義解釋僅限於經濟增長率和全國商品零售價格漲幅;廣義解釋除覆蓋這兩項內容外,尚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漲幅、財政收支差額、貨幣發行量、外貿進出口總額、人口自然增長率、城鎮登記失業率、農村貧困人口減少數量、主要工農業產品產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基本建設計劃新增主要生產能力、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率。
筆者認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內容。但不管在何時何地,宏觀調控的目標還是具有一些本質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經濟總量,優化經濟結構,防範金融風險,抑制通貨膨脹,推動國民經濟的穩定、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其中,總量平衡與穩定發展是宏觀調控目標中的精髓。當然,這種目標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允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側重。但是,片面追求國民經濟發展速度是錯誤的,在當前亞洲金融危機加深和世界經濟衰退的情況下,更是有百害而無一利。本世紀初的「泰坦尼克號」就是因為船長輕信了一位記者的建議、為創造輿論轟動而全速行駛、最終撞遇冰山而沉沒的。
為了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就要設計一系列宏觀經濟調控手段。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導。即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2)杠桿引導。即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要求,運用利率、稅率、匯率和價格政策等經濟杠桿,引導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導。政府要及時發布各類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貫徹情況的反饋信息,從而引導企業決策行為;(4)市場准入。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宏觀調控的目標,根據法律規定,對適格企業發放行政許可。未獲行政許可的企業不得進入特定市場。為兼顧宏觀調控的有效性與經濟行政的廉潔性與公正性,應當嚴格規制政府發放行政許可的范圍與程序。行政許可的適用范圍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鋪天蓋地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不僅起不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反而會對金融危機的爆發產生推波助瀾的作用。既然行政審批無法擔保上市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對投資者和社會負責,保障不了企業在被審批後一定能夠承擔社會責任,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代之以行政登記和高強度的社會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導。即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利益目標,運用其享有的行政權,引導和規勸企業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6)法律監督。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與事先引導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商事行為的監督檢查,制止違反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破壞宏觀調控的企業活動。
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絕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們應當彼此協調、相互銜接、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一個內在統一的有機整體,即宏觀調控體系。在一部龐大的全國性宏觀調控大機器中,每個調控部門只不過是一個螺絲釘。因此,各個宏觀調控部門一定要識大體、顧大局,隨時牢記共同的宏觀調控目標。要強調部門間的團結、合作、溝通、默契和團隊精神。宏觀調控機制內部不能發生內耗。尤其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這四家宏觀調控部門,要力戒不同的宏觀調控手段之間各自為戰、互不協調,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銷、讓企業和市場主體搞不清究竟以哪個調控手段的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雖然我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國人民銀行,也包括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但是,這種多頭監管的體系也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的弊病,亟待改革。這對於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調控監管體系,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應當明確,宏觀調控法的重心與其說是規制被調控者的行為,不如說是規制調控者的行為。宏觀調控者應當自覺接受法律的規制和監督。
4•促成企業享受法定權利和利益( 簡稱促成型干預)。
這是第三層次的干預。這一干預的特點是促成和幫助企業取得最佳的經營效果。它既不同於消極的尊重型干預和保護型干預,也不同於直接的給付型干預。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提供企業決策和經營活動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詢;協調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的關系,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企業正常的購並活動、投融資活動和其他商事活動,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門或其他社會組織的不正當干預;為企業擺脫歷史包袱、輕裝上陣而建立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
政府進行促成型干預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幫忙而不添亂、熱情而不專斷,力戒喧賓奪主、包辦代替,更不得助紂為虐。例如,政府可以為民營企業的合並和重組創造條件,但不得越位干預,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為企業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礙,但不得搞「捆綁上市」、「包裝上市」的惡作劇;若此等等。
5• 向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 簡稱給付型干預)。
這是第四層次的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的經濟利益給付也是必要的。經濟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了推動整體社會經濟利益(如鼓勵開發中西部地區、鼓勵開發高科技產品、鼓勵產品出口創匯、鼓勵民間投資、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向企業政府采購、政府補貼和獎勵(如出口補貼、退稅、貼息)等經濟利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不是過熱,而是偏冷。為確保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教、農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從而拉動市場內需,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政府還可以直接向企業提供定單,與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在內的經濟行政合同將會愈來愈成為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給付型干預不僅適用於企業,而且也適用於作為公民個人的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如政府有義務為勞動者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保障體系等。從廣義上說,經濟行政機關向企業提供的信息和社會服務,實質上也是一種給付,只不過與傳統的財物型給付有所不同而已。
給付型干預是圍繞特定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或者為了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而展開的,不是為了企業的個體經濟利益而搞扶貧救濟、「普渡眾生」。應當充分體現平等對待的原則,不得開後門。因而,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無止境地向企業輸血、企業無休止地向經濟行政機關要錢要物的「跑部錢進」現象不同。
(三)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權尊重四原則
1•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
經濟行政權法定原則應予尊重。雖然政府與被干預企業之間不平等,但也要貫徹經濟行政權主體法定、內容法定與發動程序法定原則。要杜絕違法行政、脫法行政、賣法行政、弄法行政。經濟行政權的行使不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規定。民商法和經濟法實質上都是對經濟行政權的限制。因為行政權力與商事權利都是資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長,是一種零合關系。商事權利的應有生存空間被確認、擴大了,行政權力的濫用空間也就相應地縮小了。行政權力製造的金融風險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經濟行政行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經常把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並論,有違法治精神。因為,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時很難劃分,如稅收手段;法治經濟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議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僅具體行政行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時,既要大膽地推進經濟體制改革、果敢地進行制度創新,也要注意避免無謂的名詞創新,預防和減少不應有的概念混亂。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術語應盡量與現行法律和基本法學原理中的術語一致起來。為解決好這一問題,政府部門應當自覺、主動地聘請法學家參與經濟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論證、起草和把關。
2•效率原則
經濟行政權的行使要體現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效率原則。政府要增強服務和效率意識,自覺樹立尊重市場主體合法利益的市場主體本位意識,從骨子裡面剔除輕視企業權利、鄙視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識。要增強政府的公僕意識,必須十分強調納稅人的主人意識、公民的人權意識。一些政府工作人員誤以為「經濟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業、整企業,而不是指依法保護、成全、服務於企業。這種觀念急需轉變。要破除官氣十足的衙門作風,克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的怪現象,制止公文丟失、公文旅行、審批速度過慢、甚至謊稱公文丟失、拖著不辦、坐等進貢行賄等封建社會舊官場上惡劣伎倆的重演。經濟行政機關應當有一部可資遵循的、對辦事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筆者之見,如果經濟行政機關超過了法定辦事期限,仍然不給予明確答復,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對;那麼,有關的企業和市場主體有權推定經濟行政機關已經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種推定權,應當得到所有經濟行政機關,乃至全社會的尊重。其他經濟行政機關不得以該機關沒有審批、蓋章為由,拒絕為企業和市場主體提供行政服務。
3•公平原則
經
H. 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文件有哪些
為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文件精神,近期以來,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省人民政府在南京市牽頭召開系列會議,研究部署和推進三胞集團債務風險化解工作。中國銀保監會法規部、江蘇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蘇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省銀行業協會、南京市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各有關金融債權機構及三胞集團代表參加會議。
在2018年9月5日召開的三胞集團金融債委會成立會議上,三胞集團金融債委會正式組建,並選舉產生了債委會主席團。會議對三胞集團債務風險化解工作進行了充分討論,指出各債委會成員要統一思想,切實按照中國銀保監會和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積極穩妥推進三胞集團債務風險化解工作。會議明確,要發揮債委會積極作用,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共同協商,一致行動,維護好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會議要求,三胞集團要履行主體責任,積極開展自救工作,在各債權金融機構的支持下,開展瘦身、降低負債和轉型升級。
2018年10月10日,三胞集團金融債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暨債務風險化解工作座談會順利召開。會上,中國銀保監會法規部相關負責人傳達了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三胞集團債務風險化解有關工作會議紀要》精神,並就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提出了六項具體工作要求。會議強調,各債委會成員要步調一致、統一行動,不得隨意抽貸、壓貸、斷貸,不單獨採取訴訟、查凍賬戶、強行處置資產和平倉質押股票等不利於風險化解的措施;要穩定存量融資,並切實研究新增流動資金支持的措施,在發展中化解債務風險。隨後,會議聽取了債委會部分成員的相關意見和訴求,大家做了充分的政策咨詢和互動溝通;南京市人民政府、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相關負責人作了表態發言。根據會議要求,債委會正在研究建立工作和報告機制,為下一步風險化解工作的開展提供依據和支撐。
此次會議進一步明確,三胞集團要切實履行債務風險化解的主體責任,積極開展自救,規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積極配合債委會開展工作。債權金融機構和三胞集團都要按照「求大同存小異」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各項風險化解工作。
會議還建立了以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省人民政府牽頭,南京市人民政府、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省金融辦、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省銀行業協會、南京市金融辦、相關金融機構共同組成的工作機制。目前,債務風險化解的各項工作正穩步、有序推進落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