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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4-02 23:15:49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三大風險

金融機構的風險主要包括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回險。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答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1)金融機構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金融風險的基本特徵有以下幾個:

(1)不確定性:影響金融風險的因素難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關性:金融機構所經營的商品—貨幣的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機構同經濟和社會是緊密相關的。

(3)高杠桿性:金融企業負債率偏高,財務杠桿大,導致負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創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隨高度金融風險。

(4)傳染性:金融機構承擔著中介機構的職能,割裂了原始借貸的對應關系。處於這一中介網路的任何一方出現風險,都有可能對其他方面產生影響,甚至發生行業的、區域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危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風險

⑵ 銀行風險中的合規風險是法律風險中的一種嗎

是,銀行合規風險一般是指銀行開展業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符合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符合銀行業協會等文件的規定。雖然上述定義不十分准確,但是可以說,法律風險是合規風險的一個方面

⑶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商業銀行的風險如下:
1、市場准入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將個人理財業務的准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如果商業銀行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性質的定位,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或者該報告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還可能成為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承擔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源之一。
2、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僅體現了銀行在滿足不同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創新能力,也是對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種考驗,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主要會出現下列幾種法律風險:理財產品同質化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法律定位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違反財務稅收的風險。
3、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是理財業務開展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同時也是法律風險出現比較密集的環節。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和後果,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具體來說,銀行在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時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操作不當引起的風險;理財產品收費違法違規風險;風險提示不當、不充分的違規風險。
4、理財資金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理財資金使用中商業銀行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切實按照理財產品的計劃使用理財資金,尤其是那些已經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因為可以將理財資金在全球進行投資,這就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受限於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還必須熟悉和遵守投資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投資地的法律制裁或懲罰。
5、其他法律風險。
除以上情況外,商業銀行還可能在證據保留和履行職責等過程中產生法律風險。例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訴訟中承擔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的舉證責任。所以商業銀行一定要注重書面合約的內容設計和文件保存等問題,合約中要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期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文件,使自己能夠在訴訟中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⑷ 如何防範銀行業務法律風險

面對激烈的競爭,各家商業銀行都在服務上下功夫,因此,基於營銷需要,信貸人員往往在經辦業務中不自覺地對客戶(特別是老客戶、優質客戶)作出某些遷就。但是隨著借款人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存在著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道德風險」,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本文圍繞具體信貸業務中容易疏忽的幾個細節問題來探討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應注意的潛在法律風險。

1.關於簽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貸人員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貼現等合同上審查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簽字。這可能存在兩種潛在風險:一是企業經辦人道德風險,即未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私自蓋章獲取貸款或給其他企業提供保證;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即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簽字為由,不承認債務或保證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擔保法》第30條相關規定,借款人和保證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提出抗辯。

防範此類風險的對策是:對於經常發生貸款的客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簽署一份「委託授權書」給企業經辦人,信貸員須注意這份「委託授權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有效(須當面驗證);對於不常發生貸款的客戶,特別是個人客戶,確保每筆合同都有簽字(不會簽字的客戶,蓋私章並加按指紋)。
2.關於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的簽字及共有人與抵押人關系證明問題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關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的規定,信貸人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須要求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簽字或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決議書」(企業財產設定抵押情況),在實際經辦過程中還須注意以下細節:
以私房設定抵押的,在很多情況下房產證上沒有登記共有人,這在大部分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會要求共有人簽字(實際上是替銀行把了一關);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未作此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項權利證書」,也會因此項抵押未經共有人同意而導致無效。
盡管《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但信貸人員並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簽字。因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成為共有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司法解釋說明了只要夫妻雙方有一張書面約定,那麼婚前財產又可以成為共有財產。因此夫妻單方同意的抵押行為(即使是單方的財產)很可能歸於無效。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須注意提供共有人與抵押人的關系以此確定是否是真實的共有人。
3.關於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真實合法性問題
對於公司制企業提供的抵押或保證,銀行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必須確保其真實性,在信貸操作中要注意兩點:一方面,注意董事會人數問題。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5-19人,這要審查公司的章程及企業的相關資料,確定該公司董事會人數,及規定的表決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有效),如果全體股東都有簽字則更好;另一方面,須注意董事簽字的真實性。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些難度,這就要求信貸人員掌握必要的辦事藝術,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戶反感又能有效防範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4.關於企業出具抵押承諾書的有效性問題
信貸實踐中,由於企業產權證書不齊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企業僅簽訂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諾書。眾所周知,銀行要求企業辦理抵押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而根據《擔保法》第41條關於「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這說明僅出具抵押承諾書或抵押合同而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抵押行為無效,也就是對於抵押財產,銀行無法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
5.關於抵押物財產保險單上「第一受益人為銀行」的約定的重要性問題
根據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保險人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話,有可能在出險時,部分商業銀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當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幾個問題,實際信貸工作中存在著更多、更復雜的情況,這就要求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必須保持清醒頭腦,對於客戶既應尊重,又應以防範風險為底線,做到有禮有節。

⑸ 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以及風險狀況.當前銀行體系面臨的潛在風險有哪些

我國商業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即交易對象無力履約的風險;
(2)市場風險:是由於市場價格的變動,銀行的表內和表外頭寸所面臨遭受損失的風險;
(3)利率風險:指銀行的財務狀況在利率出現不利的波動時所面對的風險;
(4)流動性風險:指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即當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得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了其盈利水平的情況;
(5)操作風險:主要在於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機制的失效;
(6)法律風險: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確的法律意見、文件而造成同預計情況相比資產價值下降或負債加大的風險;
(7)聲譽風險:該風險產生於操作上的失誤、違反有關法規和其他問題。

⑹ 對銀行來講,其金融債權存在法律風險嗎

一、金融債權風險有哪些
所謂風險是指由於不確定性所引起損失的可能性。金融風險就是指在金融活動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所引起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它又分為局部風險和系統風險。金融債權風險就是由於各種不確定因素侵害貸款金融機構債權的可能性。所謂金融債權是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合同約定貸給借款人貨幣而形成的權利。其特徵為:金融債權是一種財產權;金融債權權利主體是金融機構;金融債權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金融債權是一種相對權;相對其他普通債權,金融債權的標的金額相對較大。
二、造成當今金融債權風險的原因是什麼
第一,金融機構內控制度不夠完善。由於員工素質原因及法律人員配備不足,銀行法律工作一般只限於事後追索債權,而沒有參與到貸前調查、審貸時合同審查和貸後跟蹤檢查;有的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調查流於形式;有的對企業改制缺乏足夠的認識,信息反饋不足,缺乏提前的參與意識,以致在企業改制和破產過程中處於被動狀態,致使本來可實現的債權不能實現。如今企業逃廢債務情況越來越多,以致企業根本不把金融制裁放在眼裡,抱著其奈我何的態度,更加肆無忌憚地逃廢債務。據統計,截至2003年末,某市在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開戶的改制企業有126戶,涉及貸款本息4.74億元,其中經過金融債權管理辦公室認定的逃廢債企業707,占改制企業的55.6%,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62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34.2%。此數據可以看出金融債權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中國人民銀行曾採取各種措施對逃廢債企業進行打擊,首先對逃廢債企業發通知書,督促逃廢債企業糾正錯誤行為,其次是組織公開曝光,利用輿論評論、各方媒體共同抵制逃廢債行為,最後採取法律手段請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保全、凍結其結算賬戶,雖說制裁措施非常嚴厲,然而效果卻不明顯。
第二,行政行為過多的干預。各地政府、行政部門金融意識不夠,只顧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從大局出發,顧全國家的大利益。有些行政部門在企業改制、破產過程中,利用行政力量推動進程,實行「暗箱操作」,限定企業破產時間、破產數量,放寬破產條件,使企業任意逃廢銀行債務。具體表現在政府審批機關不要求企業提供債權銀行是否同意改制或破產的材料,工商部門直接向假破產真逃債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的企業核發新的營業執照,最後致使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失。
第三,有關法律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實施細則。盡管目前法律對企業兼並、分立、破產的債權債務有規定,但由於沒有將這些規定細化,並在有關改制的專門規范性文件中予以強調,致使目前規范企業改制和破產的有關規定不具體、不完善,致使一些企業趁機鑽「死角」,逃避債務。例如,對逃廢債務行為的處罰沒有專門法規,而已制定的法律也難適應已出現的新情況,從而給一些惡意逃債人以可乘之機。
三、金融債權風險保全措施
第一,加強對金融債權資產的保護。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大部分流動資金都來自銀行貸款,一旦企業不能按期歸還或不能歸還,信貸資產質量就會下降。加強對金融債權的保護是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安定的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充分發揮金融的作用,而金融作用的發揮則首先要保障金融的安全,積極防範金融風險,這就包括防範金融債權風險。
第二,改善金融執法環境。打造適應本地區經濟市場化的宏觀環境,指導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為企業改革提供一條健康合法的思路。加強執法力度,對債務人進行約束,確保已生效的裁決強制執行,將企業逃廢債行為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建議立法機關將上述企業逃廢債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領域,增加「侵害金融債權罪」,把制裁處罰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認定標准和刑罰方式在法律條文中加以細化和量化,以加大保護金融債權的力度。
第三,建立良好的信用機制。近年來,許多企業的信用觀念淡薄,只有在社會上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環境,才能從根本上保障金融債權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配合,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法制環境。建立信用記錄和監督機制,對逃廢金融債權的責任人也列入不守信用的檔案,對不守信用的企業進行制裁。

⑺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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