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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1-04-04 05:26:22

1.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構成特徵

1、罪體
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2.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介紹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是指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3.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及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兩者在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2、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對象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後者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和印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當然也是一種證件,因而兩者在犯罪對象上有交叉。
3、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轉讓;後者除偽造、變造外,尚有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在實踐中,如果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雖然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也居於一種證件,但由於立法上予以特別規定,因此應以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論處。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應以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論處。

4.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第二十五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5.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相關法律

《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九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開戶許可證 造假是犯罪嗎用photoshop做,是給公司開戶,懂法律的忙一下,謝謝!!!

一、嚴格意義上講是屬於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經營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行政拘留。

1、如果開戶許可證是人民銀行下發的,鑒於人民銀行是國家機關,因此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2、如果開戶許可證是商業銀行下發的,《刑法》目前沒有相應的罪名對用photoshop造假證的行為予以懲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6)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根據刑法第174條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

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7. 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判多久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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