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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金融機構積分考核制

發布時間:2021-04-05 06:57:00

A.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樹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將什麼納入kpi績效考核

為什麼國內學平衡計分法和KPI的熱情非常高,效果卻往往有限?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真正清楚KPI管理模式所要求的具體管理條件和理論前提。西方理論是 在假設前提下成立的(假設前提,是指保證分析和觀點得以成立的條件)。設定前提是思維嚴謹性的一種具體體現,這也是西方管理科學的本質精髓之一。
一、KPI的使用前提
假設一:存在明確的價值取向和目標。
假設二:員工的職責是明確的。
假設三:管理者存在客觀評價下屬工作績效的動機。
假設四:願意支付一定的考核成本。
假設五:現有的薪酬水平或者職業機會對於被考核者來說是有吸引力的。

二、如何讓KPI真正發揮作用?
特徵一:把實現組織目標視為績效考核的最根本出發點。
特徵二:員工的職責履行情況是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特徵三:管理者是績效考核的直接責任者。
特徵四:對員工績效通過量化方式來進行考核。
特徵五: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直接運用於員工薪酬調整或員工職業發展的決策中。

大部分實施KPI的都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等級和職業發展機會直接掛鉤,他們希望員工能夠對績效考核有足夠的重視,同時根據績效考核結果來進行薪酬調整和人事任免決策可以體現決策依據的充分性。其實這樣的安排還有更積極的意義: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薪酬相掛鉤可以讓員工分享的經營效益,或者當經營效益不好時可以分擔部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績效考核結果與員工職業發展結合起來,可以有效實現員工發展和發展的有機結合,有助於塑造員工和「同呼吸共命運」的文化。

B.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的合規指標包括哪些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C.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內分考慮市場發展狀況,容過分強調競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D.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不能自行制定考評辦法嗎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

E.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走向多重機構的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F. 金融機構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時,應當參考以下哪些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3、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4、本機構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請採納,全是一個一個字打出來的。

G. 銀監辦發2010 248號是否已廢止

248號通知,仍然有效。

A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市場競爭、嚴禁高息攬存的通知》
Q 銀監辦發[2010]248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近期,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的行為有所抬頭,各種媒體對此多有報道,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杜絕高息攬存,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法定存款利率,嚴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各機構總行要對全行的存款營銷行為負責,應專門發文,明確禁止分支機構通過向存款客戶贈送實物、購物卡、現金、金條等方式變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儲蓄實名制,並要自覺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不得通過中介機構開展存款業務,不得以回扣、禮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好處。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正常的理財業務營銷時應規范宣傳,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變相高息攬存,不得混淆理財產品、積分回饋與儲蓄的關系,不得通過「儲蓄送禮」、「存款參與積分」及其他類似宣傳用語誤導儲戶。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設立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營銷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分解下達給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與員工個人薪酬及行政職務安排掛鉤。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立即對全行的存款業務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嚴肅處理。自查結果及處理情況應及時向法人機構監管部門(或銀監局)報告。
六、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必要時可採取暗訪、督察等多種方式進行抽查或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正當吸收存款行為要堅決制止、嚴格處罰,對典型案例應及時上報並通報。
請各銀監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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