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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貸款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04-10 09:41:28

㈠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稅收依據是什麼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過,實務中: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暫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㈡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㈢ 統借統還貸款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㈣ 借款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提到借款費用時我們想到的一般是利息。關於利息的扣除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㈤ 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稅法上說的是可以扣除,向金融機構(銀行等)借款的可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民間借貸)借款的只能按照金融機構最高浮動匯率(即銀行的最高利息)扣除。

㈥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6)金融機構貸款稅前扣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㈦ 金融業的貸款損失准備如何計提,如何稅前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

㈧ 貸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不得以進行抵扣

之了回答:
一、貸款利息增值稅不可以抵扣,根據營改增政策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貸款利息是可以稅前扣除的,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弱國超過了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必須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以上望採納,謝謝。

㈨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 財稅[2009]99號《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與財稅[2009]64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執行上矛盾嗎?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後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知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這里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沖突。 根據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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