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與金融服務公司有什麼關系
法院和金融服務公司從主觀上是沒有關系的。
但是不能排除他們客觀上的關系。
一般的金融服務公司都會把政府的關鍵部門作為一個特殊客戶對待。
B. 對法院工作的意見
五條意見和建議供你參考:
一是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建議設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不斷探索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辦法,擴大救助面,切實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建立以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協參與、社會各界配合的新的執行體制,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同時,法院有責任對全區科級以上幹部進行有關執行工作法律法規培訓,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三是以「三農」為重點,進一步加強濃農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特別是土地徵用、房屋拆遷、拖欠農民工資等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堅持快立、快審、快執,有效保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是切實加強和規范訴訟調解工作。人大代表指出,法院有時片面強調調解率,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增加當事人訟累。建議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訴訟調解工作制度,尤其對涉及農村相鄰關系、彩禮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審理,要有具體措施。在堅持依法調解的基礎上,不能調解的,「當判則判」,不能久調不判。
五是要下大力氣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對法院判決正確、上訪無理的當事人,在做好耐心細致地思想工作和法律宣傳的同時,要敢於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維護司法權威,對於長期無理纏訪的,該打擊的一定打擊,減輕各級黨委、政府壓力。
C.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年利率24%怎麼解釋
一般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6%。4倍就是24%。相當於月利率2%。超出部分認為是不當得利,不收法律保護。
D. 關於服務說出你的建議和意見
關於什麼服務?一、關於生活健康:
從生活上多照顧;吃飯要分碗,勿湯泡飯,也不要湯不夠;改善午餐、水果;水果品種豐富、新鮮;伙食中可以減少油炸食物的數量;校內 進行殺蟲消毒;老師不要拖堂;課間要保證孩子休息;中午不能剝奪孩子的休息時間;課間、中午讓學生放鬆;用眼衛生;注意學生的書寫姿勢;增加學生運動量;穿校服;天熱了,飲水保證供應,不能斷水;
二、關於課業負擔:
作業較多;控製作業量;作業最好能稍微減少一些;減輕作業負擔,降低考試難度;減少每天作業量;適當減少課外作業,提高布置作業的質量;孩子學習壓力較大,雙休日也做作業;考試難度偏大,提高部分佔比例過高;引發孩子興趣,不是增加作業、考試的難度;多點玩的時間,少點作業,降低作業難度,做法現實點;
三、關於家校溝通:
及時跟家長聯系溝通;多使用家校通反饋孩子的在校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在家校通上發一些孩子在校的學習、生活情況;加強家校互動,多與家長溝通;建議每月在家校通上匯報一下小孩的總體情況;經常組織公開課,讓家長更多的了解孩子的在學校的情況;希望在家校通上公布教學進度;多些家長開放日,家校互動的活動;在今天電腦普及的前提下,還是希望班主任老師用一個筆記小本子,家校通聯系和溝通;適當減少家長簽名的地方,如作業本上;班主任與任課老師缺少與家長溝通,應經常與家長聯系,反映學生在學校的情況,班級內要經常開家長會;
四、關於因材施教、個性培養、教育方法:
因材施教;更多的理解每個孩子;培養孩子健康、積極向上的心靈;
多關注不活潑的孩子;多關注學習能力弱的學生;注意個性培養;改善與學生交流方式,注重孩子的特點;對孩子習慣培養給予意見;
加強習慣引導;要放大優點,淡化缺點;盡量發掘孩子的優點,多給予鼓勵。對付每個學生;加強老師與學生單方面溝通,針對孩子的性格給予教育;如何能體現對每個孩子的關注,是需要思考的問題,教育資源在一個班級內已出現過度集中現象,所以歸根到底,學校仍然是傳統學校。不以批評為主,要表揚鼓勵,多給孩子展示機會;老師要正確分析每個學生的具體狀況,對症求葯,培養孩子的獨立能力和學習能力;多鼓勵,多交流,學科老師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多鼓勵孩子, 增強自信,培養興趣;希望班主任正確評價每一個孩子,不要對幾個人特別偏愛;多關注細節,多全面發展,少一些嘩眾取寵;更注重賞識教育;對自然藝術特長的學生,要堅持長期培養;盡量多鼓勵學生,培養學生自信心;
五、關於各科學習:
多讀課外書;高段年級集中優秀教師抓好「優、精、尖」學生培養;老師多明確一些課外的學習內容,最好能非常明確具體,現在有指導,但明確、具體尚不夠;音樂、美術、體育課應該多樣化;英語教學上,在提高學生學習英語的興趣上下功夫;教學的重點不應是那些尖子,淡化分數,使學生喜歡學校;希望語、數、外主要課程不要經常更換老師
E. 誰能提供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推出《關於積極應對金融危機服務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全文
可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
F.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意見全文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金融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貸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貸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路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G. 人民法院判斷金融機構是否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標准
對免責的內容做了明顯的提示,並明確說明。比如銀行有時讓客戶抄幾句免責內容。
H.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的介紹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15〕3號印發《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 》。該《意見》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則、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工作要求4部分。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I. 對銀行業金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一是樹立標准和理念。 牢固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標准,打破傳統服務的概念,將服務理念和服務意識融和全行每一個崗位、每一項業務流程,融入面對客戶的營銷。
J. 近年來為什麼法院涉及的金融案件很多
經濟發展了,有人為違約,也有經濟環境不好,被動違約,因此糾紛多了,法院的金融案件也就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