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❷ 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 官網 沒有
等等吧通知
❸ 銀行資產如何從表內轉往表外
銀監關於銀行的監管是很嚴厲的,特別是對表內資產,有無數的監管指標盯著。並且表內資產大量佔用資本和信貸范圍,影響了銀行的信貸投放才能和資產收益率,因而,銀行為了或騰出信貸范圍,或減少資本佔用,或為了進步收益,或為了減少稅收等緣由,常常會有把局部資產從表內往外挪需求,或者挪到表外,或者找下家接手。這種資產轉移過程肯定不能赤裸裸的做報表調整,必需藉助某種工具,這個工具就是通道。
普通來說,通道需求契合以下條件:
一、可以完成資產出表,這是前提,不用多說。
二、可以躲避監管,這是根本請求。直接報表騰挪是違規,通道則是打監管的擦邊球,銀行也心虛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躲避監管,普通來說就是三個手腕:跨區域,跨行業,抽屜協議。跨區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讓你不便當查;跨行業就是銀行(銀監會管)找信託、資管等(證監會管)做,讓你信息溝通不暢;同樣的,通道業務常常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來談的東西,因而很多狀況下會有一份抽屜協議。
三、可以完成兩端不入表。這里的兩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筆通道業務中,資產的出讓方和最終持有方都不把該資產入表,沒人喜歡買一塊資產來壓著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完成兩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類型大約有幾種:
1、雙買斷方式,即賣方在把資產出賣的同時,又和買家簽個遠期回購的抽屜協議。關於賣方來說,將該買賣視為不相乾的兩個業務,在當期完成出表;而對買方來說,將該業務視為買入販售,也不入表。這是最簡單的通道業務,銀監怒了,09年在《關於標准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直接封殺了。
2、信貸轉理財,即銀行經過發行理財富品籌集資金,再由該理財資金投向本來應由信貸資金發放的信貸項目。結果銀監會又怒了,10年在《關於進一步標准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中又封殺了理財資金購置信貸資產。
3、受益權轉讓方式,即經過信託、資管方案等做包裝,經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來完成資產出表。這一形式主要應用於擬投放的信貸項目。首先,資產出讓方尋覓一家協作銀行,由該協作銀行出面作為甲方,與信託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簽署一份協議,將該信貸項目打包成為信託方案或資管方案;其次,該協作銀行將信託資管的受益權轉讓給資產出讓方。有時分,該類型還會再增加一個遠期受益權轉讓協議加一份免責函作為抽屜協議。這樣資產出讓方就完成了經過非信貸資金來給信貸項目放貸的目的。
4、拜託投資方式,該方式與受益權轉讓形式相似,只不過沒有了信託和資管的包裝,資產出讓方將一筆資金以同業寄存的名義存入協作銀行,同時與協作銀行簽署一份拜託協議,商定以該筆同業資金向特定對象投資。由於該拜託是抽屜協議,在出讓方的表內只會表現為寄存同業,而在協作銀行處則表現為代理業務。
5、資產證券化,即經過中介機構,將擬出讓資產打包成規范化產品(普通是債券)並在市場上掛牌出賣,為了完成這一目的,銀行需求找一個(或者痛快本人成立)SPV,將該資產出賣給它,然後由SPV打包成債券,並經過評級公司評級之後才幹出賣,很費事,本錢也很高,目前很少銀行做,不過這種做法是合規的,不怕被監管查。
❹ 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是什麼意思
第一條 為盤活信貸存量,加快資金周轉,促進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以下簡稱《通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業務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中信貸資產收益權是指獲取信貸資產所對應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約定款項的權利。
第三條 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須依法合規,遵循市場化原則,穩步推進,防範風險。
第四條 銀監會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以下簡稱「銀登中心」)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具體負責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產品備案審核、集中登記、交易結算、信息披露和統計監測等工作,並及時向銀監會報告重要情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出讓方銀行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在銀登中心辦理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的集中登記。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由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受讓商業銀行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模式進行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
票友君:此處已明確只能有信託計劃接信貸支持收益權,這和前期傳的理財業務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條 信貸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應當持續滿足監管部門關於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要求。不良資產收益權的投資者限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參與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對機構投資者資金來源應當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票友君:明確穿透原則,個人不得投資,只能合規投資者進行!
第九條 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登記通過銀登中心集中登記系統辦理,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通過資產流轉平台辦理。合格投資者認購的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貸資產收益權,按《通知》要求在銀登中心完成轉讓和集中登記的,相關資產不計入非標准化債權資產統計,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單獨列示。
票友君:這條是對信貸收益權轉讓的大殺器,轉給了合格投資者即不計入非標資產!
第十條 擬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出讓方銀行與信託公司均須按照《通知》和《銀行業信貸資產流轉集中登記規則》(銀登字〔2015〕9號)的要求,在銀登中心開立信貸資產登記賬戶。已在銀登中心開戶的,無須再次申請開戶。
票友君:注意目前已簽訂協議的信託有18家:四川信託、廈門國際信託、西藏信託、民生信託、華能貴成、華信信託、平安信託、交銀信託、興業信託、華鑫國際、上海國際、華融國際、建信信託、國投康泰信託、杭州工商信託、國民信託、紫金信託、長安國際、百瑞信託;
第十一條 出讓方銀行在對貸款風險收益進行充分評估的基礎上,構建信貸資產包。出讓方銀行應當謹慎遴選基礎資產,優先選擇預期回收現金流期限分布與信託計劃償還期限相匹配,以及抵質押物估值方法比較成熟的信貸資產。正常類信貸資產收益權與不良信貸資產收益權應分別轉讓,出讓方銀行不能構建混合信貸資產包。
❺ 銀行信貸資產能否轉讓給個人或某一個企業
回答這個問題還不能簡單化。
(1)理論上,銀行信貸資產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基礎上可以轉讓給自然人和一般企業。
(2)但是,由於目前國家對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尚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規范轉讓對象,因此,目前在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僅僅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內外金融機構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
(3)所以,目前銀行信貸資產不能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
(4)還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分為買斷型和回購型兩種。
買斷型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後發生貸款債權的實質性轉移,受讓方將貸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貸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讓方償還貸款本息並由受讓方負責貸後的資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讓方追討本息。而個人與一般企業並無貸後的資金管理能力與許可權。
現在,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又誕生了——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銀行信貸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的加速,銀行信貸資產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將得以實現。
❻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什麼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信息安全
銀行業金抄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❼ 銀行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是什麼求答案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所以在國內迅速鋪開,規模迅速擴大,根本原因在於其對於信貸資產轉出方和轉入方都有突出的優勢。
信貸資產轉讓
(一)、對買斷型信貸資產的轉出方,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在於:
改善資產流動性。轉讓方金融機構將期限較長的貸款
,比如住房抵押貸款、銀團貸款等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出讓,取得最具流動性的現金,直接改善了銀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便於實現資產與負債資金期限結構的匹配。
提高資本充足率
。一般工商業貸款都具有100%的風險權重,根據規定必須要保有不低於8%的資本凈額與之對應。而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化解不良貸款,處置抵貸資產。銀行通過內部化解不良貸款的時間和空間有限,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外部處置,將不良貸款和抵貸資產以適當的組合和定價進行出售,能夠在較短的時期內大幅降低銀行資產的不良率。
減少信貸集中,調整貸款結構。傳統的調節信貸集中度和貸款結構的方式是壓縮和推出,加大了客戶資金鏈波動和信用風險,並造成了客戶流失。信貸資產轉讓提供了貸款集中度和結構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對客戶產生影響的方式實現銀行自身的貸款優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對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進行科學的安排可以使銀行在實現某項調整的同時兼顧盈利。比如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能夠直接獲得業務收益;通過貸款出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並升息後重新放貸,取得利率變動收益等。
對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受讓方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優勢有:
擴展客戶基礎。受讓同業的信貸資產,相當於利用了同業的客戶資源發展自身業務,將業務內容進行推廣則可以發展成為業務聯營
。比如銀行受讓某財務公司的貸款,同時利用自身在網路、結算、資金、業務功能等優勢,與財務公司一起為其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便於受讓方發揮專業優勢。
信貸資產受讓業務有助於銀行在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專業領域是銀行在其提供服務的業務領域內,根據自身特點所形成的、具有較好的業務經驗和專業優勢的行業、區域的特定領域。在專業領域內,銀行不僅可以直接開發客戶發展信貸業務,還可以通過資產受讓從同業取得這類信貸,從而鞏固和擴大業務份額和實力。
(二)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轉出方,其轉出的意義在於:
獲得流動性。比如國家開發銀行等開展回購型間接銀團業務,將貸款份額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得流動性。
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如一些貸款項目多的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開展後以回購型間接銀團的方式將該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與其他金融機構受讓貸款份額之間存在一個差價,即為貸款轉讓費收入。轉出方在獲得流動性的同時
❽ 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所以在國內迅速鋪開,規模迅速擴大,根本原因在於其對於信貸資產轉出方和轉入方都有突出的優勢。
(一)、對買斷型信貸資產的轉出方,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在於:
改善資產流動性。轉讓方金融機構將期限較長的貸款,比如住房抵押貸款、銀團貸款等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出讓,取得最具流動性的現金,直接改善了銀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便於實現資產與負債資金期限結構的匹配。
提高資本充足率。一般工商業貸款都具有100%的風險權重,根據規定必須要保有不低於8%的資本凈額與之對應。而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化解不良貸款,處置抵貸資產。銀行通過內部化解不良貸款的時間和空間有限,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外部處置,將不良貸款和抵貸資產以適當的組合和定價進行出售,能夠在較短的時期內大幅降低銀行資產的不良率。
減少信貸集中,調整貸款結構。傳統的調節信貸集中度和貸款結構的方式是壓縮和推出,加大了客戶資金鏈波動和信用風險,並造成了客戶流失。信貸資產轉讓提供了貸款集中度和結構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對客戶產生影響的方式實現銀行自身的貸款優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對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進行科學的安排可以使銀行在實現某項調整的同時兼顧盈利。比如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能夠直接獲得業務收益;通過貸款出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並升息後重新放貸,取得利率變動收益等。
對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受讓方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優勢有:
擴展客戶基礎。受讓同業的信貸資產,相當於利用了同業的客戶資源發展自身業務,將業務內容進行推廣則可以發展成為業務聯營。比如銀行受讓某財務公司的貸款,同時利用自身在網路、結算、資金、業務功能等優勢,與財務公司一起為其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便於受讓方發揮專業優勢。
信貸資產受讓業務有助於銀行在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專業領域是銀行在其提供服務的業務領域內,根據自身特點所形成的、具有較好的業務經驗和專業優勢的行業、區域的特定領域。在專業領域內,銀行不僅可以直接開發客戶發展信貸業務,還可以通過資產受讓從同業取得這類信貸,從而鞏固和擴大業務份額和實力。
(二)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轉出方,其轉出的意義在於:
獲得流動性。比如國家開發銀行等開展回購型間接銀團業務,將貸款份額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得流動性。
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如一些貸款項目多的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開展後以回購型間接銀團的方式將該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與其他金融機構受讓貸款份額之間存在一個差價,即為貸款轉讓費收入。轉出方在獲得流動性的同時,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
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方,其受讓的意義在於:
為受讓方提供了一個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資金使用渠道。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性質類似於資金業務,但比較同業拆借和票據轉貼現,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方獲得的利率更高,為受讓方提供了一個附銀行信用收益相對更高的資金使用渠道。

❾ 跪求—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過各種方式,還是沒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銀監辦(2009)24號《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對該批復非常有意義、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哥就這個力量了!
關於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以下簡稱《批復》)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范: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應該說,上述《批復》對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轉讓債權的合法性給予了肯定,但鑒於該《批復》的效力等級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種行為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嘗試運用這一新型資產處置方式時,商業銀行在具體業務操作中必須按照上述《批復》要求辦理並注意以下幾方面的法律風險:
第一,嚴格控制可轉讓債權的范圍。從字面理解,《批復》所指貸款債權的范圍不限於不良貸款債權概念,即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可以轉讓的既包括正常的貸款債權也應包括不良貸款債權。因此,在現有的貸款風險分類項下,商業銀行允許向社會投資者轉讓的貸款應包括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等五項。考慮到該種處置方式還處於探索階段,筆者建議可轉讓債權僅限於不良貸款范圍內。此外,還應注意銀監會《批復》只明確了貸款債權可以轉讓,對於銀行卡業務、貿易融資業務形成的債權能否轉讓問題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在目前狀況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另外,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2條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對於上述債權轉讓牽涉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見,建議不應納入可轉讓債權范圍
第二,鑒於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文件的規定,對不能作為債權受讓人的特殊規定必須明確。2005年7月4日,國家財政部專門向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5〕74號)「下列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根據此規定精神,我們認為,銀行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也必須排除上述規定所列人員。
第三,債權轉讓過程中必須注意特定的擔保問題。根據《擔保法》第6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因此,對於未經特定化的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必須先行特定化。對於此種情況,應當在轉讓前向相關債務人、擔保人等發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至的通知並取得通知送達的證明等手續,以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化。
第四,在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有禁止在再轉讓條款。不論是機構受讓人還是自然人受讓人,銀行必須對轉讓債權的受讓人進行嚴格考察,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排除,防止因債權轉讓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考察的重點包括受讓人購買債權的目的,追索債務的方式等,要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利潤。
第五,鑒於債權轉讓在商業銀行的營業范圍內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具體業務中必須與當地工商部門具體聯系,積極溝通,防止出現超出經營范圍的違反行政法規行為。對於轉讓債權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稅賦問題,必須向相關稅務管理部門咨詢,防止出現漏稅等違法行為。
第六,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貸款債權轉讓應該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批復》未規定是是事先報告還是事後報告,以及具體的報告內容和要求。因此,在當前的具體業務中必須事先向監管機構報告,積極溝通聯系。
第七,必須明確債權轉讓相關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銀監會在《批復》中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因此,在辦理貸款債權轉讓業務之前,銀行相關業務部門應積極研究擬定具體可行的規章制度,以保障貸款債權轉讓流程合法合規,上述制度規章應當向銀監局備案。
第八,在債權轉讓的整個流程過程中必須重視貸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問題。銀行可與受讓人約定,對銀行提供的信息和貸款材料,受讓人不得用於所涉貸款轉讓之外的其他目的。對於借款人信息保密問題,除要按照銀行與借款人的約定處理外,還應注意有關法律法規對此方面的規定。由於債權轉讓過程中要經過公開拍賣等流程,也容易導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這過程中必須嚴格設計流程,選擇合格中介機構並做好保密責任約定工作,堅決杜絕中介機構泄漏客戶信息,造成銀行信譽受損情況的發生。
第九,債權轉讓協議中必須約定銀行的免責條款。銀行貸款債權轉移後,受讓人對貸款出讓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銀行轉讓債權相關的貸款協議及文件、材料經雙方確認後,銀行不再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有效性、可執行性承擔任何責任。受讓人確認貸款轉讓協議生效後,銀行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貸款受讓人因受讓貸款遭受損失的,其無權要求貸款出讓行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債權轉讓後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一般應當由轉讓方發出。關於通知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但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如果債務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表明同意債權轉讓的,銀行通知義務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時採取公告、公正送達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債權轉讓價格必須通過拍賣等公開形式形成公允價格。對於貸款債權轉讓定價,現行法律並沒有規定,人民銀行及銀監會也沒有文件涉及此問題。在目前沒有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的情況下,拍賣等公開方式可以形成一種價格決定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幕交易等問題的發生。在拍賣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嚴格監督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舞弊、排斥競爭等行為發生。
第十二,明確債權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承擔問題。首先是相關訴訟費及律師費等費用承擔。對於在轉讓前銀行已經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催收的債權,會產生相關的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其次在轉讓過程中會產生登記費用,拍賣費用以及各種稅賦。商業銀行在轉讓貸款債權時,應當與受讓人就上述相關稅費的分擔問題進行協商,並在轉讓協議中予以明確。
❿ 銀行信貸資產能否轉讓給個人或某一個企 業
(1)理論上,銀行信貸資產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基礎上可以轉讓給自然人和一般企業。(2)但是,由於目前國家對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尚未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規范轉讓對象,因此,目前在實踐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僅僅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內外金融機構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 (3)所以,目前銀行信貸資產不能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 (4)還有一些其它方面的原因: 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分為買斷型和回購型兩種。 買斷型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信貸資產轉讓後發生貸款債權的實質性轉移,受讓方將貸款持有直至到期。在貸款到期日,借款人向直接受讓方償還貸款本息並由受讓方負責貸後的資金管理,借款逾期由受讓方追討本息。而個人與一般企業並無貸後的資金管理能力與許可權。 現在,一種新的金融工具又誕生了——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銀行信貸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進程的加速,銀行信貸資產轉讓給個人或一般企業將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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