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法律上「套取」怎麼解釋,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請專業人士回答
構成高利轉貸罪。此處「套取」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找銀行辦理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高利轉貸給他人使用,主觀上沒有自己使用的計劃。
2. 刑法第175條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如何認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2)如何認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
摘要:根據《刑法》第175條之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①司法實踐中,由於查辦的相關案件相對較少,因而本罪構成要件特別是客觀要件中「高利」的認定,需要深入分析研究。結合上海市首例高利轉貸案,本文擬就如何界定高利轉貸罪中的「高利」問題,提出法律適用的認識和理解。
4. 什麼是轉貸,高利轉貸構成要件
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後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轉貸業務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
如果您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您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您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您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注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沒有辦理,則首先要和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擔保,同時要和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其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一定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為期房,在辦理購房與貸款時,尚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其抵押登記,因此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形式,即在抵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其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其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和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
2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分局,各有關項目單位: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款登記、開戶和償還等業務,特重申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辦理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均應由各級債務人在轉貸協議簽定後1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但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除外。
二、開立專戶:由於財政部逐步將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專用帳戶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將地方的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各省級財政廳局可以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協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項目報
帳的專用帳戶,並可從此類帳戶中按有關規定提取外匯現鈔用於支付貸款項目執行中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
三、還款: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的償還須由債務人報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各級債務人在申請購匯償還貸款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轉貸協議、外匯(轉)貸款登記憑證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的還款通知書。
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償還時,各級債務人應首先以自有外匯支付。無自有外匯收入時方可購匯。自有外匯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購匯。
2、對下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償還,各級債務人中,只能有一級債務人購匯,不得重復購匯。各級財政部門應採取措施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健全管理,防止以對外還款的名義重復購匯。
國家統借統還、各級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由財政部統一購匯;其它情況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內容辦理。下級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上級債務人只有在自有外匯收入不足時方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自有人民幣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自有外匯收入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
款時可以申請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人民幣購匯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款時不再購匯。
3、鑒於農業、扶貧、教育、衛生、環保類項目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涉及面廣,轉貸層次多,為簡化購匯手續,避免多主體購匯,以上項目(項目清單附後)自2000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統一辦理對外還款購匯手續,具體做法為:為維持轉貸關系、記帳貨幣、匯率風險承
擔責任不變的前提下,上述項目每期需對外還款時,由財政部對轉貸部門按應計的外幣金額和即期人民幣匯率收取相應的人民幣,然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購匯。各級轉貸單位不再就此類項目還款辦理購匯,但仍可選擇以自有外匯對上還款。本辦法如行之有效,將推廣至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附件:項目清單
農業:種子一期、農業教育二、淡水養魚、新疆農業、紅壤一、二、林業發展、國家造林、黑龍江農墾、農村信貸一、二、三、四、甘肅綜合開發、江浙灘塗、陝西農業、河北農業、河南農業、廣東農業、江西農業、山東農業、四川農業、長江中上游、塔里木盆地一、二期、加強農業
灌溉、北方灌溉、淠史杭、農業支持服務項目、糧食流通項目、松遼平原農業開發項目、甘肅河西走廓項目、種子商業化項目、安寧河流域農業開發項目、飼料項目、黑龍江農業開發項目、農墾商業化項目、黃土高原、長江水資源、長江水災緊急恢復、沿海資源可持續開發項目、黃土高原
二期項目
扶貧:西南扶貧、秦巴扶貧、山西扶貧、西部扶貧
教育:電大短大、地方大學、職業教育、教材開發、大學發展二、重點學科、師資培訓、貧困省教育發展項目、師范教育發展項目、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教育項目、第二個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第三個基礎教育發展、第四個基礎教育發展
衛生:衛生一、衛生二、衛生三、農業供水一、傳染病與地方病控制項目、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農村衛生人力開發項目、綜合性婦幼衛生項目、疾病預防項目、基本衛生服務項目、農村供水ⅲ項目、衛生九項目
環保:環境技援、北京環境項目、湖北環保項目、蘇南環保項目、上海環境項目、遼寧環境項目、第二個上海污水項目、船舶廢棄物處理項目、重慶工業污染控制與改革項目、第三期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雲南環境項目、山東環境項目、天津城市發展和環境項目、長春供水與環境.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經濟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單位,如信託投資部門、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占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凡通過編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
高利轉貸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七、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一)套取...。"且借款人事
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銀行)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高利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
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5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20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日本、韓國怎麼樣防止市領導、縣領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一、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立法背景、意義。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該條文規定了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
合同效力問題反映的是法律和人們對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基本態度和觀念,通過有效和無效設定,一定程度上即劃定了人們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邊界。為了維護市場的穩定,我們從歷史的多個立法上看,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禁止從事借貸或融資活動。
1998年,國務院實施《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禁止和取締任何自然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如非法吸收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非法集資以及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及央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等均被屬禁止之列。該辦法與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相呼應,是我國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我們不難看出,我國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對自然人的借貸活動基本持較為開放的態度,即使有禁止性規范也是當時對一般民事活動的規范或特殊時期的規范,規範本身並未反映活動的特殊性。
2006年《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目的是維護國家對信貸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範高利貸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能更好防範職業放貸人的界定。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我國民間的職業放貸人已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職業階層,其擁有的資金量,運作的規則和職業放貸機構並不本質區別,但一直缺乏有效的規范。
二、審判實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把握的關鍵點為如何認定「知道或應當知道」。筆者認為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可認定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高利轉貸,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第52條「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准,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高利轉貸行為的危害性在於該行為本身,該款的的應用,與職業放貸無效規則不同,套取信貸資金轉貸無效,不需要轉貸行為是營業性、經常性,偶發行為也應認定無效。
在審判實務認定當中,主要出借人自認或者被告舉證證明該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又存在高利轉貸的行為,可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三、本案中的實際應用
本案中,原告作為出借人,在庭審中自認本案借款資金來源系通過透支其持有的興業銀行信用卡60000元獲得,符合「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原告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被告,且被告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原告意圖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符合上述合同無效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該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均對合同無效的後果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於2018年12月31日轉賬兩筆合計借款57000元給被告,被告於2019年6月21日還款4000元。因此,被告謝某應當將剩餘借款53000元返還給原告韓某,對原告韓某主張的其他訴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7. 高利轉貸罪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目前高利轉貸行為在中國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種行為嚴重地破壞了中國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8. 公安機關辦理高利轉貸案如何收集犯罪證據
收集犯罪證據:借條借據,銀行流水記錄,利息收款收據等。
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當前存在一些企業打「擦邊球」的現象,即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閑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
雖然這些企業在貸款時並未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後來其將貸款擅自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已經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相符,構成高利轉貸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8)如何認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擴展閱讀:
案例:周某,僅2017年在仙居縣人民法院就有13個民間借貸案子。
被告張某在接受法官詢問時稱,自己其中一筆向周某的借款為2萬元,交付款項時先扣除了利息7500元,真正拿到手只有12500元,但借條上寫的卻是5萬元。
30歲出頭的蔡某原本是醫院的護士,工作穩定,家庭幸福,2014年由於輕信他人被詐騙近200餘萬元。為籌措款項,蔡某經人介紹向羅某借款。
2017年,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蔡某還款13萬元。
另外,在虞某起訴蔡某還款22萬元的案件中,羅某也扮演了「中介」的重要角色。辦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羅某近幾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達到26件,通過梳理認為其就是專門從事職業放貸的。
法官結合兩起案件綜合考量雙方的交易習慣、借款交付問題及借款事實,最終認定被告蔡某兩起案件收到的實際款項為8.5萬元和12.8萬元,遠小於原告主張的金額。
陳某是天台本地人,在天台縣人民法院,3年來以他為原告的民間借貸糾紛共有26件,總標的額高達5450萬元。
「這些案件中,有不少被告抗辯稱借條上載明的借款金額翻倍寫的,還有的被告表示利息已支付他人,且利率遠遠高於借條上載明的借款利率。」
天台法院速裁庭庭長洪巍透露,不少案件起訴的金額很高,最後調解下來的金額都比較低。而其中被告抗辯利息支付他人的,往往因為缺乏相關證據而敗訴。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揭秘職業放貸人:成為法院常客 借貸「套路」多
9. 新馬泰怎麼樣防止基層幹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首先是加強對於基層幹部的教育,從思想上預防犯錯。
其次是加大監督舉報力度,對於出樣類似行為的人員,一律嚴懲,起到警示作用。
10.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通過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行為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獲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必須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轉貸行為沒有獲利或獲利數額較小,乃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認定本罪還應該注意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關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關系借貸農村經濟組織的資金或以生活困難名義籌借親朋好友的資金,然後高利轉貸他人坐收漁翁之利,這種高利轉貸行為的確加重了使用者負擔,但並未違反國家的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民間高利貸款行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以前,應以民事關系處理為妥。二、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均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金用於非法用途。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後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客體是資金市場秩序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後者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之一—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若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非法獲取貸款後,高利轉貸他人,行為人從中獲取高額利息差,至於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則按期本息歸還,這種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因為該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完全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