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金融機構嗎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來國內做源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是與銀行合作)的的公司並不是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⑵ 以銀行存款支付金融機構手續費
以銀行存款支取金融機構的手續費;
借:財務費用-手續費
貸;銀行存款
⑶ 銀行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託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託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託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託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託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託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託行),委託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託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於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於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本條解釋既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於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
⑷ 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屬於管理費用嗎
財務費用
⑸ 分期付款是金融機構先付全款然後消費者付錢給機構嗎
是的。類似於你先向銀行貸款,然後全部支付給銷售方,然後你再分期還銀行錢。
分期付款方式通常由銀行和分期付款供應商聯合提供。銀行為消費者提供相當於所購物品金額的個人消費貸款,消費者用貸款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⑹ 現金付款渠道有一種是付款人委託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將現金支付給收款人,是要出委託書么
我覺得你應該說的是匯票,不知道你是不是這個意思。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付款人為銀行的匯票。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付款人為其它商號或者個人的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這個你可以直接聯系銀行,但開銀承銀行首先會對你公司做一個調查報告並作出信用評級,並作出額度批復
如果你是全額保證金開具銀承,這個相對要求低一點,批准基本上沒什麼問題,但不是全額的話,批復相對就難一點,要求也會高很多,因為這個你佔用了銀行的信用資產,銀行擔心你公司到期如果拿不出足夠的錢來填上承兌缺口,所以在作信用評級時要求也會高.還會要求有一定的抵押物或有合格的擔保人
是全額就只要帶上你單位成立時所有的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開戶許可證,法人身份證,章程,驗資報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月報表,這些基本上可以了,到你開戶行去申請,一般很快可以下來,並幫你出具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按交易雙方約定,由銷貨企業或購貨企業簽發,但由購貨企業承兌。
具體的操作流程每個銀行要求的條件不完全相同,你可以直接打電話跟銀行咨詢一下
⑺ 我錢金融機構4000元 分24期付款每月需要還306 請問合法嗎 我已經還了17期了 還需要還嗎
這種小額貸款利率就是特別高,兩年翻一倍沒有什麼稀奇的,應該是合法的。分24期還款不還完的話,會有逾期罰息。金額會越滾越多。
⑻ 辦理支付結算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第五條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⑼ 什麼是支付機構
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機構支付機構的標准: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金融機構付款擴展閱讀: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⑽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包括哪些方面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回支付答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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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支付牌照的業務范圍包括:銀行卡收單、網路支付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其中網路支付又細分為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數字電話支付和固定電視支付。這是《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