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則,債權投資的利息到底是計入投資收益還是利息收入,中級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您好,根據新金融工具准則,金融工具由以前的四分類調整為三分類。其中債權投資核算的是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不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的的金融資產,類似於舊金融資產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故以攤余成本進行會計處理。
債權投資初始計量的注意事項
交易費用:計入初始計量金額。
價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計入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借:債權投資——成本(面值)
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或「應收利息」)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或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實際支付款項)
2.債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企業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債權投資進行後續計量。
①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②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③利息調整攤銷=①-②(擠)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准備(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收回的本金-(收到的利息-投資收益)-減值損失
期末計息並攤銷利息調整:
借: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貸:投資收益(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債權投資——利息調整(或在借方)
債券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借:銀行存款
債權投資減值准備(已計提的減值准備)
貸:債權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或借記)(計算)
應收利息或債權投資——應計利息
投資收益(最後擠出來)
對於金融資產的運用,收益和損益一般都是通過「投資收益」進行核算。您說的「利息收入」應該是「財務費用」的下級科目,我們一般在以下兩種情況在涉及攤余成本計量時運用到」財務費用「:
自己發行債券確認費用化利息支出時確認」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以融資方式出售商品,每期攤銷未實現融資收益時確認」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貳』 2015年判決生效後的債權利息如何計算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華債網溫馨提醒,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叄』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非金融機構買了債權後怎麼算利息擴展閱讀:
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肆』 最高院關於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
借貸糾紛案件判決主文不宜判決利息支付到清償之日止
依照審執分離原則,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
若審判員判決到 「實際清償之日止」,則在逾期將會產生三次利息:
一、判決原文確定利息。
判決原文確定的從借款未支付利息之日到債務人的實際清償之日。
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三、遲延履行期向白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從判決書確定的給付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期間按日萬分之1.75計算。
顯而易見,其中的一般債務利息被重復計算一次。究竟是重復在第一處還是第二處呢?第二處為法定計算方法,故不為重復,
第一為判決內容,理當糾正,故審判員僅需對履行期屆滿之前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作出判決即可,而對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無須處理,
對此執行員按照判決書中確定的計算方法自行計算即可。否則,將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也為債權人牟取不當高利提供了機會,有悖於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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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糾紛是指因借用他人財物不能按時歸還,在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一般借貸糾紛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借貸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
而區分以借貸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要把貸款詐騙罪和借貸糾紛作區分,應重點把握以下三方面: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
3、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伍』 金融不良債權債務人同意能計算利息嗎
金融債權通常情況下,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作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時會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會明確約定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違約責任等等。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約支付利息。
即使借款人到期無力歸還款項,導致借款成為不良債權,但是支付利息的責任仍然是應當承擔的。
因此,金融不良債權當然是能夠計算利息的。
攀枝花民間借貸糾紛李明華律師解答
『陸』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限額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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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到底應如何確定
一、債權人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時有關起止時間點的確定,需要注意: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自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生效仍在上訴期的一審判決不應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如延伸閱讀案例三中,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文書作出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履行利息顯然是對債權人不公平而被法律否定的。
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計算時間,債務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即不應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此處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進行判斷遲延履行利息截止計算日期。
若遲延履行期間跨越2014年8月1日,上述《解釋》發布日期的,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方式應分為兩種情況:2014年8月1日之後的遲延履行利息應該按照《解釋》的規定計算,2014年8月1日之前的遲延履行利息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可查閱上述兩規定的內容及本書作者後續專文論述)。
二、關於再審案件中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問題,可以參看延伸閱讀案例一的裁判觀點:後一判決對前一判決的給付內容進行了變更,故前一判決不應再作為執行依據,後一判決效力也已經最後確定且未被其他判決、裁定予以變更,應當作為執行依據,所以遲延履行利息應在後一判決生效時起算。所以,債務人對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提出異議時,可依據原判決被變更為由請求延後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
三、若當事人遇到判決書中並未明確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計算日的,且雙方爭議較大,執行部門可先征詢案件原法院民事審判部門的意見,依據民事審判部門的解釋,確定遲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計算日期。
四、此外,關於金融不良債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截止日,由於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屬於特殊歷史遺留問題,利息計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有關審理和執行的指導性文件。20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發布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後債務人不再計付利息,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民訴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訴法解釋》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百零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捌』 可轉債不是付息債權登記日買入的,利息如何計算
可轉債利息在派息前是含在價格內的,利息稅率目前20%。中海轉債2011~2012年度利息為0.5%,則每張債權登記日仍持有的話,到期除息日可收到0.5*0.8=0.4元。
『玖』 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應如何計算利息
受讓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受讓日之後不再計付利息。
【利息包括遲延履行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