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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

發布時間:2021-04-13 09:09:04

Ⅰ 金融結構的金融體系結構

指各種金融機構的設置比例和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狀況。金融體系由眾多的金融機構組成,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這些機構在金融體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便是金融體系結構的主要內容。在金融機構內部,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部門與管理部門的比例等也是金融體系的結構問題。

Ⅱ 如何構建金融客服的組織架構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矗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

Ⅲ 金融廳的FSA的組織架構

金融廳是由日本內閣府直屬管轄的,日本內閣府由日本總理府、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合並而形成。日本內閣府負責日本的經濟財政、科學技術、防災政事、沖繩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會、國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務、政府宏觀政策、地方各級都、道、府、縣的制度的普及體制。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廳的最高負責人;金融廳長官、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直接統領的 審判官:擔任行政處罰的行政審判;
總務企劃局:制定與實施金融廳的總體規劃和金融制度;
檢查局:對地方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監督局:對地方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事務所:主要負責對審查市場、證券分析、行政調查、公開懲罰、處罰事項進行核查
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對會計師考試的實施、監察負責人等相關事項進行核查等等。

Ⅳ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式怎樣的

中央銀行的組織結構包括權力分配結構、內部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等方面。
(一)中央銀行的權力分配結構
1)是指最高權力(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分配狀況,它通過權力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體現出來。
2)有些國家的中央銀行是三權合一的,而有些國家則設立不同機構分別行使其權力。但無論如何,對中央銀行行使職能無實質性區影響。
3)英國和美國央行情況介紹
一般是中央銀行的理事會行使中央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理事會由正副總裁各1人和16名理事組成,均由政府推薦,英王任免。正副總裁任期5年,可以連任,理事任期4年,輪流離任,每年更換4人。理事會成員包括商業銀行行長、企業家和工會領袖等,議員、政府成員、公職人員不能擔任理事。
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聯邦那個儲備委員會,也稱理事會。聯邦儲備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這7名成員由總統任命,並須得到參議院的核准,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14年,每2年更換1人,每位成員的任期期滿後不可連任,但可在期滿之前辭職或解職。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由總統在理事會成員中調選,亦須得到參議院的核准,這一職位的任期為4年,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作為理事會成員的14年任期;若4年之後不被任命繼續擔任主席或副主席,但其理事會成員地餓4年任期未滿時仍留任理事,直到期滿。
(二)中央銀行的內部機構設置
是指央行總行或總部機關的職能劃分及分工。一般包括:
1)與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直接相關的部門。這是中央銀行內設機構的主體部分,包括辦理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的部門、貨幣政策操作部門、負責貨幣發行的部門、組織清算的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等。
2)為中央銀行行使職能提供咨詢、調研和分析的部門。包括統計分析部門、研究部門等。
3)為中央銀行有效行使職能提供保障和行政管理服務的部門。包括行政管理部門、服務部門、後勤保障部門等。
(三)中央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置
央行分支機構的設置大致有三種情況:
1)按經濟區域設置(大多數國家)。
這種設置方法是根據各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和中央銀行業務量的大小,視實際需要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與行政區劃並不一致。經濟區域的劃分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地域因素;2)經濟、金融聯系的密切程度;3)理事傳統;4)業務量。
2)按行政區劃設置 (一般與計劃體制相適應)。在這種設置方式下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與國家的行政區劃相一致,逐級設置分行或支行。
3)以經濟區域為主、兼顧行政區劃(如日、德、意、匈、1998年以後的中國)。這種設置方式一般是按經濟區域設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機構設置則考慮行政區劃並盡量與行政區劃相一致。

Ⅳ 銀監會組織結構是什麼這是道簡答題

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yjhjj/index.jsp

Ⅵ 投資銀行組織結構有哪些形式

第一、現代投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合夥制、混合公司制、現代股份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第二、合夥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
第三、混合公司制是指由在職能上沒有緊密聯系的資本或公司相互合並而形成規模更大的資本或公司。生產和經營多元化的發展過程中,投資銀行是被收購或聯合兼並成為混合公司的重要對象。這些並購活動的主要動機都是為了擴大母公司的業務規模,在這一過程中,投資銀行逐漸開始了由合夥人制向現代公司制度的轉變;
第四、現代股份公司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出資者(股東)出資興辦並組成一個法人,能夠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共同出資經營的財產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指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而成立的控股集團,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東群組而成,也能較好的適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

Ⅶ 銀行組織結構都有哪些,銀行設立的規定

中國銀行體系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金融人通過以下表格來為大家做一簡單介紹。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中國銀行業協會是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的自律組織。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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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何構建金融業合規管理架構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是金融機構實施合規管理的載體。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
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
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
一、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
二、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

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
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
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
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

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
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
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
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

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

Ⅸ 基金公司的組織結構是怎樣的

由於我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用是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的,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國主要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其組織結構設置受《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約束,一般設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

股東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董事會聘任公司總經理來主持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監事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通常設有研究部、投資部、市場部、監察稽核部、運作保障部和綜合管理部等部門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在基金內部的各個專業部門中,市場部主要負責基金銷售工作。投資部則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的領導下,遵照基金合同等法律規定,管理基金資產。研究部門主要進行市場、行業和公司研究,為投資提供決策支持。監察稽核部負責監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項運作是否符合法律規范。運作保障部主要為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後台支持。綜合管理部為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提供財務、人事、後勤等綜合事務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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