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投資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看公司性質,需要有具體金融牌照的公司可以依法開展金融理財業務,沒有的都算非法集資
B. 投資公司吸收資金放貸違法嗎怎麼舉報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內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容。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C. 投資擔保公司能否吸收民間存款
擔保公司是受法律保護的,首先一個正規的擔保公司自身不會經手客戶的錢,只是做一個中間人、第三方。把錢通過擔保公司來理財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但是要選對公司。
D.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是不能夠吸收存款和受託發放貸款及投資的嗎怎麼可以從民間進行融資呢
對的,如果其直接進行了你所說的上述業務,就是違規經營。
但是,其可以參與民間融資,擔任擔保人或者中介。
E. 投資公司可以從社會上吸收資金進行投資嗎
1、要交企業法人所得稅
2、購買時::借:購買A交易性金融產品
貸:銀行存款
賣出時: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賣出A交易性金融產品
(投資是不一定會有收益的,也有可能會虧錢,但是無論是賺還是虧都要如實做帳,做帳時把該項錄入主營業務外收入)
F. 金融租賃公司是否能吸收存款
嚴格說是,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
G. 投資擔保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吸收民間資金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吸收民間資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第5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4、《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第4條第二款: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1996年3月25日)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年9月23日)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H. 哪些金融機構有資格發行債券,哪些金融機構能夠吸收存款
以下哪些金融機構有資格發行債券(除信託外);哪些金融機構能夠吸收存款( 金融租賃和財務公司 )? 國家開發銀行 進出口銀行 農業發展銀行 保險公司 信託公司 經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I. 現在可以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哪些合法的
全國各省、市、縣、鎮(鄉)農村信用村營業機構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各項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其他的都屬於是銀行機構(郵政儲蓄現在也成為銀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