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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保綜合金融服務機構

發布時間:2021-04-15 06:48:35

1. 天津政保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長期惡意拖欠工資,為什麼勞動監察部門不對其制裁!

用人單位惡意欠薪。監察部門也許沒發現。你投訴沒?投訴了,監察部門不處理,那他就是行政不作為。你可以向法院對其提起行政不作為訴訟。😀

2. 怎麼樣在網路上向網警舉報

網警職責:充分發揮網路警察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切實明確其職責與任務。從世界成立網路警察的一些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網路警察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一是計算機犯罪偵查。從中國憲法、刑法、人民警察法及《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二十多部有關計算機、互聯網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來看,網路警察的主要職能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管理對網民、網吧、網站及網路運營商進行必要的管理。網路警察應當在網民教育、重點網民的控制、網吧的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及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要求網站建立電子公告系統的用戶登記和信息管理制度、公用賬號使用登記制度、計算機網路站場的設置等方面發揮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對於尚未觸犯刑律,但違反了治安法規的行為進行管理。如網上的賭博、色情信息俯拾皆是,網路警察應當全天侯監控,做到隨時發現,隨時取締,以凈化網路環境。2、安全防範指導、協調、檢查、監督黨政機關、金融、重點生產部門、通訊等單位的計算機網路安全保護工作,切實加強本轄區內各部門的網上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完善防範機制;對各部門、各機關的區域網和在Internet上的安全保衛進行管理。組織、指導對計算機病毒及計算機災害事故的防範、處置工作;對有關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等。同時,網路警察還負有開發、檢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及其銷售許可的任務。3、犯罪偵查依法查處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活動;負責掌握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發展動態,研究違法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和打擊公共信息網路違法犯罪的對策同樣也是網路警察一項最重要的工作。網路警察要切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厲打擊計算機犯罪。4、信息收集為政保和刑警等部門提供相關的網路動態信息,及時准確地收集網路上的敵情,並給決策者作好參謀和提供信息。

3.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什麼

互聯網金融是基於互聯網思維和互聯網技術開展的金融活動,是互聯網和金融的跨界與融合,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種結果。不能簡單等同小微金融,更不能等同P2P,要從更廣闊的視野來看互聯網金融,特別是從創新支持和證券市場來研究推動。它不是互聯網顛覆金融業,而是互聯網出來之後,拓展了金融的空間,使金融的業態發生了改變。
互聯網金融有兩種演進路徑,卻是「殊途同歸」的。一種是從金融機構出發,吸收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務;另一種是互聯網企業向金融機構靠攏,藉助互聯網技術提供創新的金融模式。也就是說,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既包括了互聯網企業「淘金」,也包括了金融機構「觸網」。現在,二者正同步進行中。
同時應從四大觀念來審視互聯網金融:第一,要從「大歷史觀」看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不是今天突然冒出來的,互聯網技術一經出現就與金融創新結合在一起。如證券交易所很早的時候就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中國的上交所、深交所很早就用上了互聯網技術;中國銀聯也是互聯網金融早期的成功範本。
第二,互聯網金融在互聯網1.0時代有,今天2.0時代有,將來3.0時代還會有。因此,應從「大網路觀」來看,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生態環境下才成為大家關注的熱點,所以互聯網金融充分發揮了網路的跨界、顛覆,其淵源與整合,風險與低價會改變我們的金融生態。
第三,從「大金融觀」看互聯網金融。從我們的「銀政保信基」可以看出跟互聯網接軌的方式,同時我們的民間金融從民間借貸到私募股權基金再到信用管理調查等,一系列金融創新都可以和互聯網結合起來,形成與互聯網結合的金融產品、模式等。
第四,要從「大文化觀」來看。互聯網金融不僅是將互聯網技術運用到金融領域,最重要還是以互聯網思維、互聯網精神來改造金融體系的運行方式,現在我們談的大多是互聯網技術、產品等,這遠遠不夠。我相信,在互聯網3.0時代,對金融業的改造會更加徹底。
互聯網金融的火爆,是否可從側面反映出銀行服務的不足?
專業人士認為:傳統金融行業的互聯網服務沒有滿足廣大老百姓的需要,80%的老百姓把錢存在銀行里,卻只讓20%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務,剩下80%的人根本享受不到。因此,為廣大的普通人提供金融服務成為金融改革要解決的最大問題,而互聯網金融能快速使用戶群聚集,並通過支付環節,為老百姓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務。
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技術創新驅動的東西,技術是基礎。風險管理技術、信息技術、法律技術(即專業的法律顧問和法律工作人員)是成就互聯網金融的三大技術。所以我們應該充分利用互聯網新技術,創新模式,這個創新的基礎是現有的法律框架、職權范圍和技術條件。

4. 金融機構如何識別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潛在風險

金融科技發展應用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風險

互聯網科技與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這種輕資產重服務的網路模式慢慢滲透到金融模型、業務類型中,逐漸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鯰魚效應和示範效應,並推動金融機構產生變革。然而,網路虛擬環境信息不對稱、交易過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使傳統金融機構在原有聲譽風險、系統性風險等宏觀風險的同時,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微觀風險。

金融科技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結合的產物,金融機構在發展金融科技和與互聯網公司合作時,面臨諸多的問題,總結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的動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監管的滯後,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如e租寶、大大集團等風險的頻發;其二,互聯網虛擬環境下的信息不對稱、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確定,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其三,金融科技對信息系統的依賴性、可篡改性、受攻擊性,容易引發技術風險;其四,金融科技與傳統金融業務的交叉性、綜合性、替代性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分類和風險識別

金融科技究其本質,它還是金融,其活動沒有脫離資金融通、信用創造、風險管理的范疇,沒有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客觀規律,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的特徵。不僅如此,現代網路空間的多維開放性和多向互動性,使得金融科技風險的波及面、擴散速度、外溢效應等影響都遠超出傳統金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主要風險類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P2P業務,容易引發信用風險。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業務,由於我國信用環境不健全、信用錄入數據不完整,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為P2P平台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基於平台自身制定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引發對傳統金融機構資金託管的責任追究,導致信用風險爆發。

(二)是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等合作,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資網上貨幣市場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財、保險理財、指數基金等,支付機構會利用資金存管賬戶形成資金池,從而導致備付金數量劇增,支付機構違規操作挪用備付金引發客戶兌付困難,從而引發法律風險;與違規經營企業合作導致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問題發生,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搭建金融科技綜合經營平台,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綜合服務平台,將金融投資、融資服務、證券交易、基金購買等金融業務植入網上平台,通過打通銀政保業務界限,提高綜合化經營水平,增強客戶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並便於用戶操作,然而,一方面由於網上開戶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容易引發投資者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由於業務交叉容易引起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或身份信息泄露,進而引發操作風險。

(四)是金融機構與P2P、互聯網理財、互聯網銀行合作,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一方面,P2P、互聯網理財違規採用拆標形式對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集中兌付等,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賬戶活躍度較高並投身到金融科技領域,存在著資金期限錯配的風險因素,一旦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資金擠兌,從而引發流動性風險。

(五)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容易引發信息技術風險。移動通信技術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於網路平台的IT技術、風險識別技術、抵禦黑客和病毒攻擊技術。近年來,偽基站、偽造銀行服務信息、信息「拖庫」「撞庫」事件頻發,如果防備不當,極易發生信息技術風險。

(六)是金融機構涉及寶寶類貨幣基金業務,存在監管套利風險。一方面導致產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從監管標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聯網「寶寶」類產品投資與銀行協議存款資金不屬於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被一些人士認為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應對機制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著手金融科技行業跨界互聯網理財和跨界金融業務規范的制定,傳統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的金融創新。一方面,互聯網業務在確立負面清單、行為監管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等方面通過創新科技監管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加強對資產、資金端、投資者的分類保護強化風險控制能力勢在必行。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無論是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之間、附屬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的協同,或是其所屬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財務等,都必須在現有體制下進行全面持續的並表管控。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或者與相關企業合作時,為防範風險跨業傳染,同樣必須將金融科技的風險類別融入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構建一體化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表後總體風險狀況。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內控風險,首先,應建立完備的金融機構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內控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其次,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道德教育和行為管控,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三,加強賬戶和資金流轉監測,嚴格身份識別、交易審核、大額對賬等;第四,建立金融機構子公司風險承擔、風險轉移的差異化經營策略,有效防範和化解聲譽風險;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應急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警、早處理、早報告,一旦發現採取清收措施,並快速啟動司法保護程序,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二)加強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風險防範,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防範體系,如維護操作系統安全、防火牆技術、虛擬專用網路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金融信息和數據安全防範技術等,防範系統故障、黑客攻擊、病毒植入等技術風險;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徵集和應用系統,配合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實現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有效防範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最後,運用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技術,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和風險預警模型,有效防範防止信息泄露等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構建金融科技風險量化監測指標體系,首先,運用量化指標,分析金融科技運行、強化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和宏觀決策,金融機構可在資產品質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塊,定期提供金融科技產品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資本等量化指標風險監測。其次,可依託現行風控指標模型選擇指標,例如經由橫跨銀行?證券與保險採用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防範兌付流動性風險,利用資產組合的五級分類監測防範信用風險,或者通過關鍵風險敞口提列資本來防範操作風險。最後,從綜合統計的視角構建風險數據採集的基本框架,通過匯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關信息構建指標體系,形成一套與現行風險管理制度融合統一的監測框架,作為傳統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的補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風險傳染發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戶的相互遷徙和交叉等日趨復雜化下,應制定單一用戶畫像?個別交易對象或關聯企業所屬集團?特定商品風險頭寸?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等風險集中型態的限額,抵禦交易過於集中而產生交叉傳染的風險。其次,對於金融機構所屬的不同網貸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關聯人或同一關聯企業的信息系統,運用平台間借款金額閥值的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有效防範跨平台借貸行為可能產生的違約或者惡意詐欺風險。最後,建立金融科技板塊重大突發信用事件通報機制,及早防範危機發生時的交叉感染風險。

5. 請問中國人壽招驀政保網格員是不是變像性的賣保險,這個崗位能夠長久做下去嗎

應該是這樣的,中國人壽是企業單位,網格員是政府部門提供的崗位,我覺得怪怪的,這樣有利於掌握客戶情況,做到有的放矢!

6. 政保專員是做什麼的

政策性保險是政府為了某種政策上的目的,運用商業保險的原理並給於扶持政策而開辦的保險。
政策性保險包括社會政策保險和經濟政策保險兩大類型。
1.社會政策保險即社會保險,它是國家為了穩定社會秩序,貫徹社會公平原則而開辦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義。
2.經濟政策保險是國家從宏觀經濟利益出發,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實施保護政策而開辦的保險,它包括出口信用保險、農業保險、存款保險等。
政策性保險一般具有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補貼與免稅以及立法保護等特徵。
政保專員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為政府部門宣傳、推廣政保平台(醫療保險、公積金、農村合作醫療、農業保險等); 二、為企業客戶提供專業的員工福利類保險服務; 三、為群眾宣傳、解釋國家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利民政策; 四、為醫保戶提供保險服務; 五、對政府部門采購的保險項目進行跟進; 六、提供商業保險作為社保補充的服務。
應答時間:2020-11-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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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公務用槍配備辦法

(1998年5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發布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公務用槍配備辦法〉的批復》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號文重新發布)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強公務用槍的配備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槍的配備范圍
根據槍支管理法確定的公務用槍的配備機關和人員的范圍以及「在依法履行職責

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配備原則,結合有關機關具體崗

位的工作性質和任務特點,確定下列范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一)人民警察
1、各級公安機關以及鐵路、民航、港航和林區公安機關的政保、經保、治安、刑

偵、警衛、預審、技偵、文保、林保、緝毒、巡警隊、乘警隊、防暴隊、交警公

路巡邏隊、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檢查站、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等部門的

人民警察;
2、各級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拘留、逮捕、預審、羈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

邊防口岸站所等部門的人民警察;
3、各級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以及監獄和勞動教養場所的獄政、獄偵、管理教

育和警戒保衛等部門的人民警察;
4、各級法院、檢察院以及各專門法院、專門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檢察官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刑事檢察、反貪污賄賂檢察、法紀檢察、監

所檢察等部門負責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官
(三)沿海、沿邊地區海關的緝私人員
(四)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1、軍工系統下列單位的守護、押運人員:
(1)國防武器裝備生產、科研、儲存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守護、押運隊;
(2)國家核原料等重要資源勘探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守護、押運隊;
(3)國防和民用核設施以及核材料生產、儲存、科研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守護、押

運隊。
2、金融系統下列單位的守護、押運人員: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及保險、郵政儲蓄匯兌等重要

金融單位所屬縣級以上機構的專用運鈔車和金庫的守護、押運崗位;
(2)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所屬的鄉(鎮)金融機構的專用運鈔車和金

庫的守護、押運崗位。
3、國家重要倉儲系統下列單位的守護、押運人員:
(1)火(炸)葯生產廠及大量儲存使用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2)1萬立方米以上燃料儲存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3)劇毒物品生產及大量儲存使用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4)1000噸以上危險品儲存使用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5)國家稀有、貴重金屬儲存使用單位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6)國有金礦黃金儲存庫的保衛部門和庫區警衛崗位;
(7)邊遠地區國家地質勘探、科研單位的保衛部門:
(8)國家海洋局系統所屬調查船、考察船、中國海監船以及機要通訊部門和武器

庫的警衛崗位。
4、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下列單位的守護人員:
(1)大型水庫、水閘、大壩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衛部門;
(2)20萬千瓦以上的火(水)力電廠,重要電力網樞紐性變電站、調度中心站的

保衛部門;
(3)省級以上重要的通訊樞紐站(場)的保衛部門。
5、機要交通系統下列單位的守護、押運人員:
中共中央辦公廳機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機要交通處以及地、市級機要交通站的保衛部門。
6、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二、公務用槍的配備品種
公務用槍的配備品種為手槍、沖鋒槍、突擊步槍、自動步槍、狙擊步槍、班用機

槍和防暴槍等7種,具體的配備根據配槍崗位的工作性質、特點和實戰需要,結合

不同槍種的性能確定。對配備殺傷力較小的槍種可以滿足需要的,不配備殺傷力

較大的槍種。執行守護、押運任務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配備防暴槍等長槍為

主。
三、公務用槍的配備數量
公務用槍既要嚴格控制數量,又要保證工作需要,應當盡量減少機關配槍數量,

保證基層一線崗位的需要。各用槍崗位按照規定配備後,允許地、市級以上的人

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儲備合理數量機動槍,以

調劑其下屬單位可能出現的槍支短缺和滿足執行緊急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

。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海關緝私系統的教學

、科研和鑒定機構,可以配置少量教學、科研和鑒定工作所需教學用槍和樣品槍

,具體數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
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崗位、品種和數量按照本辦法附表列明的標准執行。

守護、押運公務用槍配備標准: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
手槍:1支/車、防暴槍:4支/庫、1支/車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
防暴槍:4支/庫、2支/車
其他金融單位
運鈔車:防暴槍2支/車、
經公安機關認定的金庫:防暴槍2支/庫

8. 金融科技會解決哪些存量風險,又會帶來哪些新增風險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分類和風險識別
金融科技究其本質,它還是金融,其活動沒有脫離資金融通、信用創造、風險管理的范疇,沒有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客觀規律,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突發性、傳染性和負外部性的特徵。不僅如此,現代網路空間的多維開放性和多向互動性,使得金融科技風險的波及面、擴散速度、外溢效應等影響都遠超出傳統金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科技業務主要風險類別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P2P業務,容易引發信用風險。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業務,由於我國信用環境不健全、信用錄入數據不完整,容易引發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為P2P平台提供資金託管服務,基於平台自身制定項目審核和資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現信用問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引發對傳統金融機構資金託管的責任追究,導致信用風險爆發。
(二)是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眾籌和互聯網理財等合作,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資網上貨幣市場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財、保險理財、指數基金等,支付機構會利用資金存管賬戶形成資金池,從而導致備付金數量劇增,支付機構違規操作挪用備付金引發客戶兌付困難,從而引發法律風險;與違規經營企業合作導致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問題發生,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搭建金融科技綜合經營平台,容易引發操作風險。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布局金融科技綜合服務平台,將金融投資、融資服務、證券交易、基金購買等金融業務植入網上平台,通過打通銀政保業務界限,提高綜合化經營水平,增強客戶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並便於用戶操作,然而,一方面由於網上開戶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資者教育,容易引發投資者操作不當,另一方面,由於業務交叉容易引起內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設計不當,由此造成投資者資金損失或身份信息泄露,進而引發操作風險。
(四)是金融機構與P2P、互聯網理財、互聯網銀行合作,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一方面,P2P、互聯網理財違規採用拆標形式對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集中兌付等,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賬戶活躍度較高並投身到金融科技領域,存在著資金期限錯配的風險因素,一旦貨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就會出現大規模的資金擠兌,從而引發流動性風險。
(五)是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容易引發信息技術風險。移動通信技術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決於網路平台的IT技術、風險識別技術、抵禦黑客和病毒攻擊技術。近年來,偽基站、偽造銀行服務信息、信息「拖庫」「撞庫」事件頻發,如果防備不當,極易發生信息技術風險。
(六)是金融機構涉及寶寶類貨幣基金業務,存在監管套利風險。一方面導致產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從監管標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聯網「寶寶」類產品投資與銀行協議存款資金不屬於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繳納存款准備金,被一些人士認為是一種監管套利行為。
金融機構金融科技風險應對機制
目前,監管部門已經著手金融科技行業跨界互聯網理財和跨界金融業務規范的制定,傳統金融風險應對機制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的金融創新。一方面,互聯網業務在確立負面清單、行為監管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等方面通過創新科技監管防範風險;另一方面,加強對資產、資金端、投資者的分類保護強化風險控制能力勢在必行。此外,根據《商業銀行並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無論是銀行集團各附屬機構之間、附屬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的協同,或是其所屬機構的公司治理、資本和財務等,都必須在現有體制下進行全面持續的並表管控。因此,傳統金融機構布局金融科技或者與相關企業合作時,為防範風險跨業傳染,同樣必須將金融科技的風險類別融入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構建一體化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才能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表後總體風險狀況。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內控風險,首先,應建立完備的金融機構防範金融科技風險內控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其次,加強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風險防範意識,增強員工的道德教育和行為管控,提高員工的職業素養,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第三,加強賬戶和資金流轉監測,嚴格身份識別、交易審核、大額對賬等;第四,建立金融機構子公司風險承擔、風險轉移的差異化經營策略,有效防範和化解聲譽風險;最後,建立風險預警應急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預警、早處理、早報告,一旦發現採取清收措施,並快速啟動司法保護程序,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二)加強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風險防範,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術水平,運行安全防範體系,如維護操作系統安全、防火牆技術、虛擬專用網路技術、入侵檢測技術、金融信息和數據安全防範技術等,防範系統故障、黑客攻擊、病毒植入等技術風險;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徵集和應用系統,配合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運用信息科技技術實現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有效防範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洗錢等犯罪活動,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最後,運用先進的、大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技術,建立信用評估體系和風險預警模型,有效防範防止信息泄露等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構建金融科技風險量化監測指標體系,首先,運用量化指標,分析金融科技運行、強化金融科技風險管理和宏觀決策,金融機構可在資產品質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塊,定期提供金融科技產品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資本等量化指標風險監測。其次,可依託現行風控指標模型選擇指標,例如經由橫跨銀行?證券與保險採用的流動性覆蓋率(LCR)與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防範兌付流動性風險,利用資產組合的五級分類監測防範信用風險,或者通過關鍵風險敞口提列資本來防範操作風險。最後,從綜合統計的視角構建風險數據採集的基本框架,通過匯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關信息構建指標體系,形成一套與現行風險管理制度融合統一的監測框架,作為傳統金融風險管理體系的補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風險傳染發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戶的相互遷徙和交叉等日趨復雜化下,應制定單一用戶畫像?個別交易對象或關聯企業所屬集團?特定商品風險頭寸?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等風險集中型態的限額,抵禦交易過於集中而產生交叉傳染的風險。其次,對於金融機構所屬的不同網貸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關聯人或同一關聯企業的信息系統,運用平台間借款金額閥值的動態風險調整機制,有效防範跨平台借貸行為可能產生的違約或者惡意詐欺風險。最後,建立金融科技板塊重大突發信用事件通報機制,及早防範危機發生時的交叉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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