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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

發布時間:2021-04-16 06:58:11

❶ 中國銀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

借記卡掛失是要收費的,一般是收10元。補卡是免費的。借記卡卡密碼重置,修改密碼,網銀的補發證書,重置網銀登陸密碼都是免費的。現在大多銀行都不敢亂收費了,興業銀行因為收費問題據說是被罰了二百多萬。

❷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是什麼

審慎經營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審慎經營原則主要包括: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沖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沖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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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經營的其他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繫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導致該銀行退出市場。


❸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一、從2011年7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以下服務收費:
(一)本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二)本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貸記卡賬戶除外);
「同城」范圍不應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范疇。
(四)密碼修改手續費和密碼重置手續費;
(五)通過本行櫃台、ATM機具、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收費;
(六)存摺開戶工本費、存摺銷戶工本費、存摺更換工本費;
(七)已簽約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年費和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
(八)向救災專用賬戶捐款的跨行轉賬手續費、電子匯劃費、郵費和電報費;
(九)以電子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
(十)以紙質方式提供本行當月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十一)以紙質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客戶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不得對客戶強制收取簡訊服務費。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的收費,應在辦理業務前,明確告知客戶,尊重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實際情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出統一部署,抓緊開展相關制度、流程、業務系統、賬務系統和賬戶標記的調整和調試工作,做好應急預案和櫃台人員解釋口徑的准備工作,保障各項業務安全、穩定和持續運行。

❹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各類服務。本辦法所稱客戶,是指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商業銀行提供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監管規定,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服務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客戶獲得服務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第六條 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對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九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企事業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項目及標准。
第十條 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組織商業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成本調查;
(二)徵求相關客戶、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三)做出制定或調整相關服務價格的決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
第十一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因地區性明顯差異需要實行差別化服務價格的,應當由總行統一制定服務價格,並由總行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進行公示。
外國銀行分行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的授權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制定相關服務價格的定價策略和定價原則;
(二)綜合測算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收入情況;
(三)進行價格決策;
(四)形成統一的業務說明和宣傳材料;
(五)在各類相關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制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支出,充分考慮市場因素進行綜合決策。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總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本機構服務價格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價格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服務價格管理總體情況;
(二)服務收費項目設置、調整情況和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
(三)免費服務項目設置情況、調整情況、相應的收入變化情況,在服務價格方面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
(四)服務項目的收入結構和評估情況;
(五)服務價格的信息披露情況,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與服務價格相關的投訴數量、分類和處理情況;
(七)對客戶反饋意見的解釋說明情況和意見採納情況;
(八)附表:本行服務的分類、具體項目、價格水平等情況;
(九)與服務價格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接受相關單位的委託,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當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客戶因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要求終止或變更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客戶要求、相關服務合同或其他已簽署的法律文件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時終止或變更相關銀行服務和對應的服務合同。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對應明確的服務內容。
第四章 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醒目位置,設有網站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及時、准確公示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適用對象、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文件文號、生效日期、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公示的各類服務價格項目應當統一編號。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保護客戶相關權益:
(一)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披露服務價格信息;
(二)設有商業銀行網站的,應當在網站主頁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價格目錄或說明手冊等,供客戶免費查閱;
(三)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客戶相關服務價格,並保證客戶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
(四)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戶,並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范圍應當不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應當列入同城范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提醒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信息並在相關信息變更後及時通知銀行,以便商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及時告知客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關於服務價格信息的公示涉及優惠措施的,應當明確標注優惠措施的生效和終止日期。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必要時應當採用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客戶。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當至少於實行前3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接受其他單位委託開展代理業務收費時,應當將委託方名稱、服務項目、收費金額、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戶,並在提供給客戶的確認單據中明確標註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在為客戶提供服務之前,應當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和終止日期),客戶確認接受該服務價格後,方可提供相關服務;客戶在使用服務前明確表示不接受相關服務價格的,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客戶接受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於需要簽署服務章程、協議等合同文件的銀行服務項目,商業銀行應當在相應的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咨詢(投訴)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建立清晰的服務價格制定、調整和信息披露流程,嚴格執行內部授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制度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價格行為違規的問責機制和內部處罰措施。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適時對服務價格管理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相關問題,並組織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宣傳、解釋、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服務價格投訴管理制度,明確客戶投訴登記、調查、處理、報告等事項的管理流程、負責部門和處理期限,確保對客戶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系方式等渠道,並在營業場所和網站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以便及時受理客戶對服務價格的相關投訴。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認真處理和及時答復客戶投訴。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訴自查機制,對投訴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投訴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委託代理合同有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情況以外,商業銀行應當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銀行渠道直接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章 服務價格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的服務價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
(三)提前或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四)擅自對明令禁止收費的服務項目繼續收費的;
(五)未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擅自製定或調整市場調節價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服務價格信息披露的;
(八)未按照規定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內部管理工作的;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存在侵害其合法權益問題的,可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取相關法律措施或投訴。
第三十六條 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在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方面充分發揮自律協調作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生效後,此前有關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或收費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❺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取消暫停哪些金融服務收費

銀行業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回法律規定,採取答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❻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❼ 以下哪些不是國家監管部門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台的"七不準"規定中的內容

關於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七不準」、「四公開」規定的公告
尊敬的客戶:
為加強和改善公眾金融服務,有效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與此同時,中國銀監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於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並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並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並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費者意見後納入收費價目名錄並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准,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減費讓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❽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的傳達范圍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各項規定。各地銀監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遇特殊情況及時向銀監會、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報告。
發通知的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通知發放時間: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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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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