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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國家金融機構資金一案

發布時間:2021-04-16 10:00:12

A. 欠國家金融機構的錢是屬於什麼案件

金額少的話,算民事案件,金額大的話,就算詐騙罪了

B. 國家公務人員騙取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用於高息轉借給借款人,屬不屬於違法行為要向什麼部門舉報

屬於,要向紀委,銀監會,檢察院等機關舉報。因為主體是公職人員,所以向紀委舉報最好,但是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舉報會構成誹謗罪的

C. 是否構成公款挪用罪

關於「挪用」行為,《刑法》規定了兩個罪名,一個是《刑法》第272條的「挪用資金罪」,一個是《刑法》第384條的「挪用公款罪」。這兩個罪名的罪狀基本上是相同的,構成犯罪的標準是要求行為具備如下特徵:「挪用」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有此三種情況之一,即是犯罪。其中的「營利活動」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作出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對此作出列舉性說明,認為「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以,你所問的行為屬於犯罪。
至於是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構成挪用資金罪,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果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那麼應該定性為挪用資金罪。在承擔刑事責任時,挪用資金罪相對挪用公款罪要相對較輕。
對於以上兩個罪名中,涉案數額的多少不是看營利的金額,甚至有沒有實際上獲利也不影響定罪量刑(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了挪用的行為即可入罪,營利將被認定為非法收入而沒收),所以,本案不屬於「數額較小」的情形,而且23萬元屬於數額巨大。
現在,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只能如數歸還本息,爭取較輕處罰。

D. 侵佔持牌金融機構資金,是什麼意思

持牌金融機構有三種,基金、股票、保險。
侵佔持牌金融機構資金就是侵佔基金、股票、保險這類公司的資金。

E. .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意圖明顯,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及224條涉嫌貸款詐騙罪!

這絕對是詐騙的,千萬不要信。
防止被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多觀察,多了解,不要輕易下單。
如果分辨不清,可以向同行多了解。
必要時,也可以求助公安機關,讓他們給辨別一下。

F.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違法嗎

套取這個詞本身就是帶有貶義的,如果你的套取指的就是正常途徑正常貸款,那麼不違法。
但如果你的套取目的和貸款目的不一致,並且後期未能履行歸還本息義務,那麼就是違法。

G. 求助,關於挪用公款的具體判罰和量刑標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系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著所有權轉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為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但是,由於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公共財產所有權,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體包括:一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二是勞動群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三是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四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五是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荷權;六是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資金款項,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資金款項。

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貨幣。在國有企業、公司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本企業、公司的財物,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業的資金,也應屬於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根據本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因此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按政紀處理,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罰。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廣義的公款,是指公共款項、國有款項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國有單位(金融機構)和客戶資金的統稱。既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也具有擬定的公共財產的特性。其中,公共款項,就是為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國有款項,是指為國家所有的資金款項;特定款物,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它既可以為國家所有,也可以為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還可以為社會公益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非國有單位所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因此,廣義的公款不僅包括公共資金款項和國有資金款項,而且還包括特定財物和非國有單位、客戶資金。所謂狹義的公款,專指公共所有的資金款項。包括國有的資金款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金款項或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專項基金。該類公款只具有當然的公共財產特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為屬於挪歸公用,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准、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佔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佔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並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後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佔有,而是出於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准備以後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佔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佔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佔罪處罰。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佔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後來可能發展為佔有:而貪污罪、侵佔罪卻始終貫穿佔有公款的目的。

認定

(一)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並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於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其次,在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您認為本詞條還有待完善,需要補充新內容或修改錯誤內容,

H. 此情況可以算是挪用公款嗎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構成此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潤等,刑事懲罰的范圍目前還未擴展到挪用公款公用。

你上述情況是從一個工程款挪用到另一個工程上,那屬於公款公用,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I. 為什麼說央行既是國家機關,又是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性質是指中央銀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屬性。總之,從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特點和發揮的作用看,中央銀行既是為商業銀行等普通金融機構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務的特殊金融機構,又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監督管理金融業、規范與維護金融秩序

J. 香港海關偵破最大洗黑錢案,洗黑錢會給社會帶來什麼影響

洗黑錢會給社會帶來的嚴重的負面影響,第一是威脅經濟體系的穩定,第二是滋生更多的違法犯罪活動,第三是損害金融機構的信譽,第四是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洗黑錢還會造成本屬於公有的資金被私有化,造成國家的資金外流,從而減少國家的實際稅收收入和外匯收入,影響本國的貨幣匯率,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

總而言之,洗黑錢行為一方面在經濟上非法調用許多經濟活動資源,在肆意使用後隨意浪費,不計整體經濟結果,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另一方面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形成不良風氣,不利於社會先進文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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