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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

發布時間:2021-04-16 10:54:12

Ⅰ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權應當怎樣設置

(1)農村商業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農村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條件。

(2)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3)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

(4)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及時報送持有銀行股份前十名股東的名單。

(5)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按照自願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6)農村商業銀行應向認繳股份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入股所持股份的憑證。

(7)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Ⅱ 國家對村鎮銀行的持股有何政策要求

下載文件: (1)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2)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3)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4)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5)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後,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Ⅲ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Ⅳ 農村信用社入股分紅

股權分紅步驟:
1.計算應付紅利。由聯社營業部、信用社按社員股金明細逐戶計算應付股權紅利,並造冊登記;
2.劃撥分紅資金。縣聯社依據股金紅利清冊,劃撥資金到社員(股東)所在地信用社,由各信用社兌付。
3. 自願將紅利轉增資本的,須社員(股東)本人填寫「委託轉增資本協議書」,信用社經辦人員在其股金證、股金明細賬記載相關內容。
農村信用社簡介: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Ⅳ 農商行是否有國家控股股東

不是。
農商銀行是由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改制而來,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國家沒有注資農商行,成為農商行的控股股東。

Ⅵ 機構十大流通股東持股比例增加.為什麼還不漲

因為抄機構十大流通股東持股襲比例增加這是說明機構對於這股票的走勢進行了客觀的評價,但是股票的上漲有多種因素的影響,股票並不會由此而導致股價的上升。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機構投資者並非是只賺不賠。他們實際上常常出錯,彼得.林奇把這些基金經理比喻為「容易犯錯的群體」。

(6)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擴展閱讀

市場一般認為,公司的股票20%到30%由機構投資者持有較為理想。機構也樂於這樣,但必須是優質股。盡管機構投資者有一定數量的股票是好事,就像魔術師學徒會遭遇許多問題一樣,太多好事情都被碰到並不容易。

問題會處在清倉和拋售獲利的時候。機構投資者持股多的股票,在一個正常、穩定的市場中交易應有足夠的流通股份,但是股市也會突然變動。如果40%到50%的股票在機構投資者手中,而他們開始出貨的話,他們快速的出貨行為,會給股票價格帶來慘痛的打擊。

Ⅶ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Ⅷ 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為什麼不超過2家

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三、根據目前的國家政策和監管實際需要,合理設限,盡量避免限制性行業或企業的投資者入股。
四、各銀監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核許可權和審核程序,審慎審核股東資格,防止關聯交易,確保操作程序公開、透明、合法。對在股東資格審核過程中,因違規操作、把關不嚴造成嚴重影響和不良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各銀監局應建立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資格審核檔案,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情況進行持續跟蹤評估,並加強動態管理,發現問題後應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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