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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有金融機構公告轉讓債權的效力

發布時間:2021-04-16 12:12:19

① 金融企業,資產管理公司、民營企業發布轉讓公告、催收公告的效力一致嗎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12號、法函(2002)3號等司法解釋先後規定,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者發布催收公告,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但對其他債權人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明確,司法實踐對此也有分歧意見。
簡單來說,非金融企業通過公告催收的有可能導致催收無效。

② 商業銀行直接向非金融機構單位或個人轉讓不良貸款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報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內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銀容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③ 公告能否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本文討論的是。關於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關於債權轉讓,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但在實際操作中,怎樣的通知方式才是合法的通知方式呢,筆者認為,口頭、書面、郵寄、公證這些足以證明債務人已經收到了債務通知的方式均是合法的通知方式,但是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債務人在履行的債務的過程中「玩失蹤」從而使債權轉讓無法通知的情況。在我國民事訴訟送達法律文書的方式中有「公告」送達一說,但債權轉讓協議是否適用於公告送達呢?筆者以為很難。 公告送達方式能夠夠成債權轉讓的通知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只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所體現,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按照上述文字理解,除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的時候能夠採用公告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外,其他民間企業、個人是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通知債務人的,不能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至於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能否達到通知的效果,現在普遍的看法都是不行,債權轉讓協議只有在起訴前完成了通知義務能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怎樣才能解決在債權轉讓過程中無法通知債務人的情況呢,筆者以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簽訂合同的初期可以約定:「本債權有關的所有事宜,應以雙方確認的以下地址為送達地址,如一方變更地址,需提前通知另一方,未盡通知義務的,另一方仍可按約定送達相關文件,能夠證明已按約定地址送達的,則視為已收到。

④ 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後再轉讓債權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時,一般是予以認可的。但是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轉讓債權時有諸多的限制,這些規范性文件在法律層級上並不屬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宜作為認定轉讓無效的直接法律依據,但出現上述規范性文件中禁止性規定的情形時,哪些因素應作為認定債權轉讓效力的參考因素在實踐中有爭議。
為了依法妥善解決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3日公布了法發〔2009〕19號《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紀要》)。《紀要》共計12部分,主要規定了審理此類案件的原則、案件的受理、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地方政府等優先購買權、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不良債權轉讓無效合同的處理、舉證責任分配和相關證據審查、受讓人收取利息、訴訟或執行主體變更、既有規定的適用以及紀要的適用范圍等問題。
《紀要》對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損害國家利益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確定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規定了在11種情形下,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債權轉讓合同無效。
具體包括: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
(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
(四)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但未經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債務人、以及三方之間惡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債權的;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入少於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辦理的;
(九)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
(十)受讓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轉讓情形的。

⑤ 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怎樣才有效

按照我國相關來法律規定,「報自刊公告」適用主體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機構。一些人誤把在報刊登的「債權轉讓通知」理解為「公告送達」,其實只有「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時「報刊公告」方可適用。在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不能認定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若涉及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轉讓,一定要選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⑥ 關於最高院如何認定「債權轉讓」

關於「債權轉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出過七個判決,其中三個涉及不通知債務人的法律後果,一個涉及債權受讓不得超范圍,其餘與金融機構剝離不良資產的相關。就互聯網金融行業而言,我們更關注前兩種類型判決的影響。
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可以嗎?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合同實踐中,有的法務人員和律師朋友認為,既然法律規定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那就說明交易沒有完成,應該返還,並恢復原狀。最高院司法判例卻明確告訴我們,事情不是這樣的。轉讓債權的通知未及時履行,只能作為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權利,而並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所謂「債權轉讓」就是讓與人喪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由受讓人取代成為新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清楚地知道,原債權已經轉移而已。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200 號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甚至可以看出: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可在嗣後法庭審理中以現場通知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可以在訴訟中當庭通知受讓人,即完成通知義務。
那麼,債務人就沒有辦法制衡了嗎?
並非如此,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12號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表明,債權人轉讓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也就是說,雖然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的交易達成,但債務人可以不向新債權人履行義務,理由是原債權人未通知。
債權轉讓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由於合同的相對性,債權轉讓後,合同效力只及於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債權受讓人不得超范圍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號某市政府與某投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非合同當事人不對本合同承擔權利義務。同理,互金平台如果不是借貸合同的主體,對合同內容不承擔法律責任。
總體而言,最高院的觀點傾向於保護交易流轉,盡量認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於互金行業和類金融行業而言,債權轉讓的穩定性被最高司法機關認可,但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就目前互聯網發達程度而言,在線通知可以做到。當然,留存相關證據,同樣重要。

⑦ 債權轉讓的條件及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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