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構建我國民間金融法律規制體系
方法步驟一、
民間金融是游離於金融監管機構之外的所有金融行為及金融主體的總稱。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資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間金融市場更趨活躍,呈現出主體全民化、取息暴利化、規模擴張化等特徵。目前,我國民間金融資金總額高達數萬億,卻沒有專門機構對其進行監管,且規范我國民間金融活動的法律規定相對分散、禁止性規范居多,難以發揮理想的規范作用。規制措施的捉襟見肘和立法的乏善可陳,給民間金融留下很大的不確定性和灰色地帶,不利於民間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亟須從立法上對其進行規制,從准入標准、利率管理、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和監測等方面提供操作性強的行為標准,降低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和交易風險。
方法步驟二、
對吸收存款類與非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分類監管,並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交易主體、交易半徑分別構建其監管框架,是促使監管機構有效監管民間金融活動的手段。
非吸收存款類。私人借貸通常基於一定的地緣、血緣、人緣關系,最容易發生重復博弈的情形,信息對稱性強,欺騙者容易被識別。企業間借貸的交易雙方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區域內,交易當事人很容易能通過建立長期的合作夥伴關系識別對方是否誠實履約。因此,局限在小范圍內的私人借貸、企業間借貸自身存在一套約束與懲罰機制,市場競爭秩序完全可以保障其正常運行,只需在法律上對其形成的契約進行有效保護,並通過引導、鼓勵逐步走向契約化和規范化。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放貸機構,其交易半徑更為廣闊、交易雙方接觸機會不多或人員流動頻繁,導致信息網路、社會規范和懲罰的有效性逐漸減弱,因此需要在原有交易中增加專門從事收集、保存及公開違約信息的參與人即第三方市場主體,由其採取可靠的懲罰措施規避現在及未來可能存在的欺騙活動,評定交易者的信用等級。
方法步驟三、
吸收存款類。民間金融演變成私人錢庄、標會、合作基金會等吸收存款類機構後,其運作機制變得錯綜復雜,交易規模和半徑進一步擴大,極易演變為變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資,引發社會風險。而訴訟救濟存在雙方力量懸殊、訴訟成本高昂等弊端。對此,可引入第三方機構,並輔之以政府監管。即可設計一定的組織形式如投資中介組織,將企業籌資者與分散的投資者連接起來,再由第三方組織通過對投資中介的監管,將不誠信的交易者驅逐出市場;也可由第三方組織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屏障,最大限度消解二者之間的直接對抗。在政府監管層面,應採取更靈活有效的監管措施,賦予企業較大的經營管理自主權,鼓勵其在內部風險控制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自律性監管。
方法步驟四、
完善民間金融相關法律規范,引導民間金融良性發展。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將民間金融納入規范化軌道是促使其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民間金融規制體系的構建亦應順勢而為,通過立法確認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建議修改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承認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賦予其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重新界定合法與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組織之間的界限,修改貸款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放寬對企業間借貸活動的限制,將企業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信貸合約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修改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制定放貸人條例、合會管理辦法等,明確合會、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組織的產權構造,承認各類民間金融中介組織的合法地位。對利率水平給予較大的容忍,按照借貸用途或金額的不同,實行差別化的利率控制機制。對超過一定數額的貸款可由監管機構在科學調查與評估的基礎上設定利率上限;對限額以內的借貸交易,允許民間金融的投資人與借款人根據市場需求協商擬定利率,向監管機構登記備案即可生效。
方法步驟五、
強化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明確監管主體,形成以銀監會為主導,央行、地方政府通力合作的監管體系,明確各機構職能與分工,形成構架清晰、權責明確、信息共享的有效監管網路。建立市場准入制度,監管機構應對民間金融主體資格、業務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限制,必要時可要求民間金融組織交納保證金或准備金,防止市場風險的擴散。建立風險防範制度,根據民間金融組織的規模和運作特點,設置區別於正規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維持規則,增強其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建立危機處理制度,將民間金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對出現嚴重風險的民間金融組織實施快速有效處置措施,將其因破產倒閉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降至最低。
方法步驟六、
規范民間金融融資活動,保護民間金融借款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設定放貸人信息披露義務,對放貸協議、放貸人資格、放貸產品構成及風險進行清晰、准確、完整的信息披露。推行標准合同,由監管機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作標准合同,為借貸雙方提供規范、統一的契約文書範本,促進民間金融交易行為的標准化和規范化。規范營銷與收債行為,確立民間金融放貸人的營銷行為准則,要求放貸人在廣告宣傳中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禁止採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催賬還錢。
方法步驟七、
民間金融是一把雙刃劍,其雖能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也易引發欺詐及犯罪行為,增加了金融體系的安全風險。我們只有把握民間金融的特點,遵循區別監管、分類規范、疏堵並舉的原則,將其納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整體框架,有步驟有層次地推進相關法律規范建設,才能真正實現維護金融穩定、提高金融效率的目的。
⑵ 民間金融有什麼樣的風險
民間金融的合約關系是關系型合約而非契約型合約,這種合約具有的特點是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立在血緣、親緣、業緣和地緣之上,面子成本小於民間借貸的預期收益)這種合約的達成和履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而一旦超出臨界點(面子成本=預期收益),軟性的預算約束下(無抵押、無擔保)必然導致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從表象上看,由於民間融資活動的合約完備程度弱於正規借貸合約,民間金融的信用風險要大於正規金融,但從實證角度分析,結論正好相反。原因在哪裡?在於民間金融本身就是一種經濟交往活動中自發形成的一種非正式制度安排,要保證非正式制度的效率,依靠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約束,而是來自於看似無強制力的道德、信仰和習俗等非正式制度約束。當然由此也會產生一定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的沖突,通常交易成本更低的非正式安排是解決民間金融信用風險的首要手段,如果民間金融貸放者在釋放這種信用風險時使內部風險外化為外部金融風險甚至是社會風險,正式制度約束就要開始發揮它的效力。
流動性風險,可以分為市場流動性風險和現金流風險。前者是指由於市場活動不充分或者市場中斷,無法按照現行市場價格或者以與之相近的價格對沖某一頭寸所產生的風險;後者是指無力滿足現金流動的要求迫使金融機構破產。流動性風險總是表現為金融機構不能及時提供充足的現金來滿足客戶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債務。民間金融的流動性風險可以從以上兩方面進行分析,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民間金融貸放者的資金來源中短期債務比率較低(一般資本充足率較高,或者說民間金融的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較強,這是由民間金融活動高收益率決定的),而資產存有方式比較單一(多為現金,很少持有債券和股票,因為這類金融資產的平均名義收益率遠遠不能與民間借貸的名義收益率相比),沒有資產變現的壓力,因此民間金融比正規金融機構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的可能性要小。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利率水平的變化引起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而可能帶來的損失。目前正規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主要在於期限不匹配風險(期限結構風險)、基本點風險(存貸款利息差變動風險)、凈利息頭寸風險、隱含期權風險(embeddedoption risk,提前償還貸款或提前提取存款的風險)、收益曲線風險(多種債券的收益率之差發生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而民間金融面臨的利率風險要簡單的多,由於民間金融的融資期限多為短期(這一點與國外廣泛存在進行股權投資的天使資金狀況有別),而且利率基本上是資金需求者和盈餘者的博弈形成的均衡市場利率,比較真實地反映市場資金需求價格水平,因此正規金融面臨的很多利率風險(比如期限不匹配風險、基本點風險和凈利息頭寸風險等)對民間金融來說基本上不存在。民間金融資金借貸合約具有利率較高和期限較短的特點,資金放貸者資產持有種類的單一性使得隱含期權風險和收益曲線風險也基本不存在。目前認為民間金融利率風險在於民間借貸利率水平的基礎利率較高,而且在市場不均衡時向上攀升的幅度大,往往對整個社會資金供求缺口呈現一種放大反應,這是由民間金融市場分割特性和參與者在較少信息佔有形成的非理性行為選擇所造成的。
⑶ 民間融資風險如何防範
民間融資現已成為社會資金融通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民間融資蓬勃發展的勢頭,政府部門不應忽視民間融資的存在,要進行客觀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做出政策調整,面對民間金融的龐大規模和非公經濟融資難的現實,國家應及時調整政策取向,應當把完善立法作為規范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首先,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著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准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台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築一個合法的活動平台,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其次,完善民間融資立法。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台《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規范化。
(二)適度調整銀行股本金准入的標准
適度提高民間資金注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比重。充分發揮主體金融的作用,特別是加快金融機構布局縣域和鄉鎮的步伐。針對約八成民間融資流向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的現狀。山東省中小企業辦公室和山東省農信社推出了萬家小企業信貸支持活動,僅2008年,山東省各級農信社將為參與這一活動的約3000家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優惠幅度在現行執行利率的基礎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貸投資力度,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金融機構要採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同時加大信貸投放力度,關心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發展,切實加強和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地方政府應重視和支持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業務,積極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務。同時,應鼓勵中小企業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間閑散資金,拓展民間投資渠道,減少民間融資。
(四)優化民間金融的生態環境。
應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體系,為民間融資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擔保服務和人力資源等服務。如構建民間融資供需的信息服務平台;鼓勵擔保機構與工商聯等組成擔保體系等。同時,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走上契約化和規范化軌道。盡快明確監管職責,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動態監測。國家尚未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具體部門,應該盡快明確民間融資監管的牽頭部門和成員單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活動的監測分析,及時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避免民間融資影響到金融穩定。
⑷ 試述金融機構經營面臨的主要風險
我國金融市場當前存在的問題: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與發達國家甚至於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相比,在行業規模、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都還存在明顯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總體水平較低,增長速度過於緩慢,內部行業結構和區域發展結構不協調。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國金融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已經達到了8.3%,而我國僅相當於美國的一半。近年來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速度過慢,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務業內部結構不均衡,銀行業居絕對主導地位,而證券經紀與交易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的比重相對偏低。而且,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地區差異較大,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滯後,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務各行業競爭力較弱,不能有效提供經濟發展所需的金融服務產品。從2004年全球1000家大銀行的排名來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銀行的一級資本為744.15億美元,不良資產比率為2.06%;而國內排名最高的中國銀行的一級資本為348.51億美元,而其不良資產比率卻達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國工商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甚至高達18.99%。保險業方面,根據瑞士再保險的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保險業佔全球保險市場的份額排名雖居第11位,但保費收入規模僅521.71億美元,保險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險金額為40.2美元;保險深度排名第42位,保費收入佔GDP的比重為3.26%。證券業方面的表現更讓人擔憂,2004年底我國共有證券公司140家,總資產3781億元,總負債2765億元,全年實現利潤為-78億元,整個行業處於虧損狀態。 第三,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能力不強,外資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上具有絕對優勢。一方面,國外金融工具種類繁多,能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且對新型金融產品的開發能力相當強;另一方面,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的金融開發技術比較落後,電子化程度較低、金融工具和品種單調、缺乏自主創新能力,在金融創新中處於被動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創新獲取利潤和佔領市場主動權的能力較差。 第四,國內金融機構開展跨國業務的能力低下。除中國銀行以外,其他銀行海外業務的拓展尚在起步階段,而外資銀行在綜合化經營模式下,通過大規模的並購和重組,其分支機構早已遍及全球。在業務開展方面,國內銀行大都以傳統的存貸業務為主,而發達國家跨國銀行已經把業務重點放在如利率互換、出口保理及福費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創新來獲取利潤和規避風險。 第五,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不夠完善,監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發達國家大都有支持金融發展的現代化交通、通訊、計算機網路以及其他配套服務設施,並且非常注重適時頒布和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金融業加以規范,對新業務、新工具進行認證。相比之下,我國金融立法比較滯後,專業性法律層次較低,法規操作性較差,在實踐過程中還經常存在不能嚴格執行的問題。監管體制方面,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依靠「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社會監管層次基本還處於空白狀態,而且監管內容大都以合規性監管為主,對預防性監管的關注不充分。 今後應採取的發展策略: 第一,培養金融業的服務理念和意識,使其真正成為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重要產業。 第二,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根據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大趨勢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金融服務體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有效控制和防範各種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務內部各行業和地區的均衡協調發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制,較好地滿足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較快發展。加快證券、保險和信託等其他金融服務行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與實體經濟體系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金融服務業的資源配置功能,促進金融資源合理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 第五,大力培養金融人才,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
⑸ 關於我國金融風險防範探討
為全面深入探討金融風險防範問題,「中國金融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將於本月18日—19日召開。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以及美國衍生品交易委員會、芝加哥清算銀行等海內外金融機構專家將就金融風險防範問題進行交流。
但隨著中國匯制改革的加緊進行,匯率風險更引起中國金融主管部門的關注。有關金融專家建議,中國政府應盡快研究制訂一部《金融危機應急法》,來確保中國的金融安全。
風險升級
事實上,8年前(1997年)的4月13日同一主題的會議也曾召開。3個月後,亞洲金融危機率先在泰國爆發。「那是一次帶有預言性的會議」。9年前,類似的課題也由張海魚等人研究。
「我們打算用一年時間來完成這項工作。」張海魚透露,課題組共有14名成員,都是來自中國金融高層和權威金融專家,他們將對商業銀行、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三大領域開展研究。
在張海魚看來,中國金融風險根源於金融體制不完善。因此他領導的這項研究主要從金融體制入手,分析金融風險類型、產生根源和與金融體制的關系,以及如何通過金融體制改革來防範金融風險。
「觸目驚心!」張海魚這樣形容中國的金融風險。中國銀行業有高額的不良資產,證券公司50%瀕臨破產,虧損超過1000億元……
立法防危機
在國家發改委體改所助理研究員崔峻崗看來,匯率風險是銀行未來面臨的主要風險。
5月27日,中國與韓國和日本的三家中央銀行在《清邁倡議》基礎上進一步達成共識,分別簽署貨幣掉期協議。這一舉措將在金融危機發生時,幫助各國中央銀行應對收支困難。
但有金融專家警告,這種國際合作比較鬆散,並不能有效抗衡國際投機力量,東盟曾有類似的貨幣聯盟,可在亞洲金融危機來臨之時卻不堪一擊。
這位金融專家指出,比較而言,中國制定一部《金融危機應急法》,可能是防範金融危機的一條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子。
他介紹說,亞洲金融危機時,當時的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為阻止本國經濟遭受毀滅性打擊,關閉了國際投機資本進出的資本賬戶。由此,馬來西亞面臨空前的國際輿論壓力。
《金融危機應急法》可能有助於中國避免陷入類似局面。這位專家指出,法案首先能威懾國際投機資本,幫助中國外匯市場創造平穩運行的環境;其次能減少加快金融開放進程中的風險;為中國解決自身的問題爭取更多時間。此外,還可以讓更多的國民財富去支付改革成本。
他強調,《金融危機應急法》的制定可以借鑒國外的金融安全法,但應該更為有力,甚至包括在必要時暫行關閉資本賬戶。
⑹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面臨哪些風險,如何監管
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存在法律體系不完善、行業協調及風險監管不理想、現行的風險管理模式與網路金融的發展不適應等諸多不足。因此,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完善監管體制、調整監管策略、構建安全體系等措施來加強我國的網路金融風險監管。
完善對網路金融風險的防範和監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強市場准入管理。3.完善監管體制。4.調整監管策略。5.構建安全體系。6.加快人才培養。
網路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高科技性對監管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業務和管理知識,又要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工程實踐經驗;既要有豐富、扎實的金融法規功底,又要有開拓金融服務等方面的寬廣視野,但目前在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中,遠沒有形成一支能滿足網路金融業務監管需要的專業人才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