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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

發布時間:2021-04-17 02:56:13

① 關於shibor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區別

shibor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區別如下:

一、范圍不同

shibor是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則范圍較廣,包含世界個地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也屬於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范疇,也包括LIBOR等。

二、組成銀行不同

Shibor報價銀行團現由16家商業銀行組成。報價銀行是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或外匯市場做市商,在中國貨幣市場上人民幣交易相對活躍、信息披露比較充分的銀行。

對於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不同國家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組成由相關國家地區的金融監管部門決定。

三、監督機構不同

Shibor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依據《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實施准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范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

其他地方的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由其相關的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SHIBOR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② 金融租賃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銀監會批准和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是銀行機構成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銀行機構成立的公司。必須接受銀監會嚴格的監管(如1104報表系統)。

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國稅總局批准,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批准即可,而且監管不嚴格。

金融租賃公司相比其它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的要求較高,租賃設備價值較高,靈活度不夠,資金充裕,大項目較多。

「Financial Lease」是外來語。可翻譯成「金融租賃」,也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③ 請問一般的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達「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④ 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融資渠道

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的資本金,日常的流動資金或項目資金則多數來自銀行融資。

  1. 追加資本金,是拓展資金來源的最直接方式。

  2. 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是租賃企業解決資金頭寸、應對不時之需的一個重要途徑。

  3. 中國融資租賃企業較大程度上依賴於銀行的資金支持。

  4. 發行企業債券,是租賃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手段。

  5. 上市籌資,是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增強實力、提高直接融資能力的戰略性舉措。

  6. 通過保理手段盤活自身資產,是租賃企業調整資產結構、解決資金急需的一個重要方式。

⑤ 參與同業拆借的雙方銀行有何好處和壞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准可投資於債券資產的其他金融機構,均有資格申請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聯網交易。
一般同業拆借有三條途徑可以選擇:
1、直接與對方接觸交易,談拆借金額、利率期限等;
2、通過資金經紀人從中媒介,買賣雙方見面議價,經紀人收傭金
3、通過代理銀行進行買賣,拆出或者拆入資金的公司通過電話通知代理行,由代理行溝通成交。
加入了同業拆借中心聯網後可以很大程度上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拆借效率,更多的獲取所需要的信息(這點非常重要)使拆借交易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都有較高的透明度,易於開展工作。
總之加入了聯網肯定對貴公司有很多好處,特別是如果貴公司平時就有為數不少的拆借業務。

補充:
1、F系統提供債券計算
2、費用方面我不是特別清楚,怕耽誤了你,我建議你最好直接打電話詢問一下。

⑥ 為什麼有了融資租賃還有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區別如下: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I-5-Z-O-I-6-7-7-I-3-3張經理
,辦理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⑦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⑧ 同業拆借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規范同業拆借交易、防範同業拆借風險、維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包括: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借備案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同業拆借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願、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六條 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託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 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於2億元的情況;
(四)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條 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並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系順利清理,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報告後,應以適當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發布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發布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發布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十四條 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中進行。
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法人為單位,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第十六條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應逐筆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業拆借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易合同可採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採取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託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八條 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同業拆借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採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范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並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並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市場信息、發布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後,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⑨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⑩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關系: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關系描述: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范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資料來源: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140804/2014080405514399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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