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獨立保函保證金可對抗司法扣劃 法律對此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按照特戶管理並移交開立人佔有的獨立保函開立保證金,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保證金賬戶內的款項喪失開立保證金的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
開立人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根據該開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開立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
Ⅱ 請問工程上的履約保函屬於獨立保函還是從屬保函
《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同時,根據最高法院相關意見,獨立擔保合同僅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有效。
因此,國內保函均為附屬性保函,基礎合同成立與生效決定了包含的成立與生效。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見索即付保函,盡管保函文本包含」不可撤銷、無條件、見索即付「等字樣,但仍為附屬性擔保。
Ⅲ 獨立保函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嗎
獨立保函這個名詞比較專業,簡單的說即無條件保函,見索即付保函,無限連帶責任保函。
任何保函的開立都是由申請人開給受益人的,因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之間有合同關系。
Ⅳ 獨立保函包括哪些內容
無條件支付 見索即付 按照保函上的條件准備好索賠的資料 銀行就要無條件付款
Ⅳ 保險保證合同是獨立保函嗎
根據《規定》第一條,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該單據包括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等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根據上述規定,獨立保函的作用在於債務人付款到期,且債務人未履行付款義務的,債權人根據金融機構開具的獨立於基礎交易關系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向金融機構索賠時,只要債權人能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金融機構就無條件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最高金額內的付款。
一種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與獨立保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保險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開立獨立保函的主體資格。其次,保證保險合同獨立於基礎交易關系,具有獨立性。再者,保證保險事故的觸發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還本付息的付款義務。而且受益人(債權人)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需要提供表明付款到期且債務人未履約的書面文件。最後,保險人審核上述文件後,承擔獨立理賠責任,不得以基礎交易關系等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而進行抗辯,亦不得以債權人存在其他優先受償途徑而拒絕理賠,而是無條件地向債權人支付特定款項或最高金額內的付款。
而另一種觀點卻認為雖然保證保險合同和獨立保函都是獨立於基礎合同,但二者本身卻不具有可比性。首先,二者簽發的主體不同。雖然保險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簽發保函,在此時所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要求都已經脫離了保險法的范疇;其次,二者適用的場景不同。保證保險主要適用於消費貸款業務之中,而獨立保函一般適用於國際貿易,一般都有涉外因素在裡面。再次,二者業務模式不同。保函的開具是可以要求申請人預付全部擔保金的,但是保險有嚴格的費率監管,業務操作和業務的開辦流程不一樣的。保函是一種授信服務,本質上是區別於保證保險的。最後,獨立保函一般有見索即付的要求。
綜上,保證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獨立保函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保證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還有賴於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行個案判斷,直至《保險法》司法解釋對這一問題進行明確的規范。
Ⅵ 關於獨立保函的新規定什麼時間可以使用
司法解釋,生效之日
Ⅶ 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出台對存量國內銀行保函起作用了嗎
那肯定啊!如果保函內容顯示是獨立保函,就不受主合同的影響了。
Ⅷ 獨立保函與保函有什麼區別嗎
獨立保函是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憑付款要求聲明或符合擔保文件規定就可以從他那裡獲得付款的保證、擔保或其他付款承諾。
Ⅸ 什麼是獨立保函怎樣算欺詐
「獨立保函是為保障債權的快捷實現而在商事實踐中逐步發展形成的一種新型金融擔保工具,指由金融機構單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債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一)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
(三)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
(四)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並未發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