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短期借款賬戶核算應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對錯
錯,短期借款賬戶是核算向銀行或是其他金融機構借的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各種借款,是本金。應付未付的借款利息如果是長期借款記入應付利息,如果是短期借款的直接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企業債券等應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債權人進行明細核算。應付利息與應計利息的區別:應付利息屬於借款,應計利息屬於企業存款。

在中國的會計實務而言,短期借款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或為抵償某項債務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外單位借入的、還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種借款。
短期借款主要有經營周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票據貼現借款、賣方信貸、預購定金借款和專項儲備借款等等。
⑵ 事業單位存款發生應付未付利息時,會計分錄如何處理
公司向民間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4、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
貸: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⑶ 帶息負債總額中的應付利息是指什麼
應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利息。「應付利息」項目反映企業期末應付未付的利息,該項目根據「應付利息」賬戶期末余額直接填列。
⑷ 以銀行存款支付前期應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 怎麼做會計分錄求解答
1.長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錄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貸:長期借款應計利息2.支付利息借:長期借款應計利息貸:銀行存款二。1.短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錄借:財務費用貸:應付利息2.支付利息借:財務費用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註:原企業會計制度使用預提費用科目。
⑸ 以銀行存款支付前期應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分錄怎麼做
權責發生制
借:應付利息4000
貸:銀行存款
收付實現制
借;財務費用4000
貸:銀行存款
⑹ 以銀行存款支付前期應付未付借款利息4000元 怎麼做會計分錄
因為不知你是長期借款還是短期借款,以下兩種情況分錄如下:
一。1.長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錄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
貸:長期借款——應計利息
2.支付利息
借:長期借款——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
二。1.短期借款利息的提取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2.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
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註:原企業會計制度使用「預提費用」科目。
⑺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
如果逾期貸款,利率是原貸款利率上浮50%,比如說貸款利率是6%,逾期後,貸款利率為9%
⑻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是什麼大神們幫幫忙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中國人民銀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8)金融機構應付未付利息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經廢止的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對逾期貸款支付利息並加收罰息均作了明確規定,1995年人民銀行《關於調整貸款利率後有關計息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19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規定得較為詳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相應的批復。
依照上述規定,聯系審判實際,逾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方式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按合同期內利率約定計收。借款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違反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其中民間借貸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約定計算逾期貸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算利息。這種計息方式,對借款合同履行期內的貸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約定,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對於逾期後的貸款利率則按人民銀行確定的不同時期所調整的利率,採取分段計息的辦法計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時,按一定比例加收罰息,或按人民銀行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隨罰息調整分段計算罰息。
同時,對合同履行期內和逾期後的貸款採取按季結息(其中一年內短期貸款還可按月結息),每季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對於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計算復利。
上述兩種計息方式中,民間借貸一般適用前一種,後一種計息方式中的復利計收不適用民間借貸。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適用後一種,對前一種計息方式,法律並未禁止。
兩種計息方式各有其特點,按約定計收逾期利息,雖然能充分體現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意思自治原則,計算方法簡便,但若逾期期限長,遇國家利率調整幅度大時,
可能會導致利息計收的過高或過低,有違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逾期貸款利息,雖然能恰當地反映逾期借款應付利息的情形,但實施過程中過於繁瑣。
⑼ 怎麼理解應付利息和應計未付利息是一回事
應付利息指企業已計入會計賬戶,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應計未付利息,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企業按合同或協議約定應當計算,並且尚未支付的利息。
兩者都是尚未支付的利息,但是否計入企業會計賬戶可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