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個體工商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應當登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貨源,需要由國有批發單位供應的,供應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不得歧視。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開立賬戶,申請貸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對擅自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的,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1)投機詐騙,走私販私;(2)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3)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4)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5)生產或者銷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6)出售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影片、音像製品;(7)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B. 個體工商戶與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
2002-01-22
第一條 為了指導、幫助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發展,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准登記後為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 經營工業、 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個體工商戶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職責:
(一)對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進行審核、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二)依照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城鄉市場秩序;
(三)對個體勞動者協會的工作給予指導;
(四)國家授予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業務管理、指導、幫助。
第七條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國家規定經營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或者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申請登記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申請經營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應當經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登記的主要項目如下:字型大小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改變字型大小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在規定時間內 ,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繳銷、被收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時,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准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所需生產經營場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經批准使用的經營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貨源,需要由國營批發單位供應的,供應單位應當合理安排,不得歧視。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申請貨款。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
對擅自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的,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從事正當經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機詐騙,走私販私;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三)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摻雜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產或者銷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動、荒誕、誨淫誨盜的書刊、畫片、音像製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帳簿和申報納稅,不得漏稅、偷稅、抗稅。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規定請幫手 、帶學徒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項。所簽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得隨意違反。
從事關繫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為其幫手、 學徒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對管理機關作出的違章處理不服時,應當首先按照處理決定執行,然後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個人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營利性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以及各種技術培訓等項業務的,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企 業 登 記 管 理(、《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參考:http://www.gzaic.org.cn/other/flzswd/1.htm
C. 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稅嗎
1、增值稅方面。
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一樣,他的納稅期限可以按月申報,也可以按季進行申報。如果按月申報,他就可以享受每月10萬元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的優惠,如果按季申報他就可以享受累計30萬銷售額的優惠政策。
現在政策也明確了,申報的期限可以自己選擇,估計多數查賬徵收的個體戶會選擇按季徵收,這樣可以享受最高每個季度30萬的銷售收入稅收優惠。
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有一個很大的劣勢,就是不能選擇按季徵收,只能按月進行定期定額徵收,這樣它只能享受每月10萬元的銷售額稅收優惠。
2、消費稅方面。
如果個體戶在境內從事生產、委託加工或者進口應稅消費品,那麼就需要交納消費稅,而繳納消費稅方面沒有什麼稅收優惠,根據相應的稅率來計算繳納,而且不能實行定期定額徵收。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這個」一稅兩費」,它的計稅依據是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款來進行計算繳納的。如果個體戶實在城市市區、縣城和建制鎮,那麼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兩個附加。
不過如果個體戶享受了稅收優惠而沒有產生增值稅的稅款,那麼相應的城建稅和附加也沒有了繼續依據,也就不交納了。不過如果有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收入那麼這三個稅收就不能享受優惠啦。

4、個人所得稅方面。
個體戶需要按照經營所得來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稅率。具體操作來說,各省略有不同。查賬徵收的按實徵收,每月扣除標准按全國標準是5000元/月。
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戶徵收的個人所得稅一般都是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給定的附征率來徵收,按行業有的是0.1%,有的可能是1%,具體參考當地稅務機關的公告。
5、房產稅等小稅種。
如果個體戶有出租房屋或銷售自建住房等房產稅的應稅行為,需要繳納房產稅、契稅、印花稅等。如果佔用了耕地,還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等等,因為發生頻率較少,就不再詳述了。
D. 簡答題:個體工商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核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范圍內的專用權;
(二)對自有資產的佔有權、經營權、處分權、收益權;
(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生產經營;
(四)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帳戶,申請貸款;
(五)在核准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生產經營;
(六)自主決定用工形式、職工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七)依照國家和省價格管理規定自主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
(八)按照規定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資格認定,決定企業內部職稱和職業技能評聘;
(九)申報國家科研課題、開發項目;
(十)申請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及其他知識產權;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核准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經營;
(二)按時足額繳納稅、費;
(三)亮照、亮證經營;
(四)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和器具,明碼標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 個體工商戶是否免稅
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30000以下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具體如下:
1、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工資。
2、銷售費用是指個體戶在銷售產品、自製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託代銷手續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用以及其他銷售費用。
3、管理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務招待費、繳納的稅金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4、財務費用是指個體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5、個體戶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註:上述各項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營業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項目和標准,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F. 個體工商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權利:
在依法核准登記的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和合法收益,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設帳戶,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及請幫工、帶學徒,還享有起字型大小、刻印章的權利。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應照章納稅,服從工商行政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違法經營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納稅義務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准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徵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G. 我是人行徵信系統黑名單的個體工商戶能得到金融機構支持嗎
若是黑名單,還清後五年金融機構才會考慮貸款的申請准入
H.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了不用,以後對個人徵信有影響嗎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了不用,以後對個人徵信沒有影響。
個體工商執照沒注銷、不年檢的話,會自動吊銷,影響信譽的。吊銷後3年內不能擔任法人代表。但與個人徵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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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徵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徵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採集和加工,並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個人信用報告是徵信機構把依法採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後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
目前主要用於銀行的各項消費信貸業務。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報告將更廣泛地被用於各種商業賒銷、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職等領域。
此外,個人信用報告也為查詢者本人提供了審視和規范自己信用歷史行為的途徑,並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校驗機制。
信用信息
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
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
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
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
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
I. 對納稅義務人個體工商戶怎樣規定
1.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
2.稅法規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35號發布,以下簡稱《計稅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
(1)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計稅辦法》第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