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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7-26 06:26:19

『壹』 電子匯票開通後網銀怎麼顯示

電子匯票開通後網銀顯示的方法如下:
使用管理員K寶登錄,點擊設置-操作員功能許可權設置,選擇操作員信息,在頁面上勾選需要的菜單。設置之後,重新登錄就出現了票據功能菜單。
(1)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電子商業匯票,也就是電子票據,它是由出票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新型融資工具。
電子匯票功能主要體現為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並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含紙質、電子商業匯票)公開報價服務的綜合性業務。
身份認證管理功能: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具備識別接入點銀行身份的功能,以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行內系統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之間各類業務活動的不可否認性、數據完整性及傳輸保密性,以接入點銀行准入、退出管理規則為依據,以接入點數字證書的新增、變更、廢止為手段,包括依據規定受理接入點銀行申請,進行接入點信息維護等具體事項。
數據信息交換功能: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與商業銀行行內系統及其它相關系統的連接,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為數據信息接收驗證、登記存儲、發送或轉發「中介」,實現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業務和商業匯票公開報價業務的數據信息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的「互聯互通」,實現電子商業匯票資金清算數據在本系統與支付系統之間傳遞。
登記存儲功能: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能對每一筆電子商業匯票的票據行為、融資行為、結算行為和紙質商業匯票票面內容及流轉過程等信息進行登記,並在資料庫中存儲。

『貳』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的發文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
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
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台。
第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票據行為。
第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
第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主體的類別分為:
(一)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接入機構);
(二)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代理機構);
(三)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不同業務主體分配不同的類別代碼。
第七條 票據當事人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被代理機構、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在接入機構開立賬戶。
第八條 接入機構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應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負審核責任,並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賬號、組織機構代碼和業務主體類別等信息。
第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和監管。
第十條 接入機構應按規定向客戶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保證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存儲的相關信息相符。
第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為准。
第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第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所需的認證服務應由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中,票據當事人所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客戶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活動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接入機構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
第十七條 接入機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者,應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者的身份真實性負審核責任。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接入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戶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對接入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第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的接入機構實時發送該信息;接入機構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實時發送該信息。
第二十條 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應將其交付收款人。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被背書人。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質權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出質人。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簽收是指票據當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並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駁回是指票據當事人拒絕接受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行為申請,簽章並發送電子指令予以確認的行為。收款人、被背書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行為申請,並代理簽章。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應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下,由接入機構代為簽收或駁回提示付款指令,並代理簽章。
第二十二條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了 「不得轉讓」事項的,電子商業匯票不得繼續背書。
第二十三條 票據當事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作出行為申請,行為接收方未簽收且未駁回的,票據當事人可撤銷該行為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為行為接收方的,票據當事人不得撤銷。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記載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出票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的拒絕付款日是指駁回提示付款申請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電子商業匯票追索行為的發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承兌、背書、保證、質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償等行為的發生日是指相應的簽收指令進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責任解除前,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兌人不得撤銷原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賬戶,接入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六條 接入機構終止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的,應按規定由其他接入機構承接其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 第一節 出 票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並交付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可辦理票據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後將票據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在承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第二十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出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出票人名稱;
(五)付款人名稱;
(六)收款人名稱;
(七)出票日期;
(八)票據到期日;
(九)出票人簽章。
第三十條 出票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二節 承 兌
第三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承兌,是指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電子商業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第三十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應由付款人承兌。
第三十三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並交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與收款人不得為同一人。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並承兌;
(二)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簽發,交由第三人承兌;
(三)第三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四)收款人簽發,交由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承兌。
第三十五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向承兌金融機構提交真實、有效、用以證實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承兌金融機構應負責審核。
第三十六條 承兌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兌電子商業匯票。
第三十七條 承兌人承兌電子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承兌」的字樣;
(二)承兌日期;
(三)承兌人簽章。
第三十八條 承兌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三節 轉讓背書
第三十九條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第四十條 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第四十一條 轉讓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
第四節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四十二條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 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買斷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不約定日後贖
回的交易方式。回購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出人,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入人。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時,應明確贖回開放日、贖回截止日。贖回開放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起始日期。贖回截止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截止日期,該日期應早於票據到期日。 自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為贖回開放期。
第四十五條 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為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的原貼出 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在贖回開放期贖回票據。在贖回開放期未贖回票據的,原貼入人在贖回截止日後只可將票據背書給他人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系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協議約定。
第四十六條 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向貼入人提供用以證明其與直接前手間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發票等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貼入人應負責審查。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貼出人名稱;
(二)貼入人名稱;
(三)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日期;
(四)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類型;
(五)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付金額;
(七)貼出人簽章。實付金額為貼入人實際支付給貼出人的金額。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還應記載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 貼現還應記載貼出人貼現資金入賬信息。
第四十八條 電子商業匯票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應作成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貼出人名稱;
(二)原貼入人名稱;
(三)贖回日期;
(四)贖回利率;
(五)贖回金額;
(六)原貼入人簽章。
第四十九條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資金。本辦法所稱票款對付,是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並互為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
第五節 質 押
第五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質押,是指電子商業匯票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在票據到期日前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進行登記,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二條 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主債務到期日先於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到期未履行的,質權人可行使票據權利,但不得繼續背書。票據到期日先於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在票據到期後行使票據權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票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出質人名稱;
(二)質權人名稱;
(三)質押日期;
(四)表明「質押」的字樣;
(五)出質人簽章。
第五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質押解除」的字樣;
(二)質押解除日期。
第六節 保 證
第五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保證,是指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
第五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電子商業匯票獲得承兌後、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收款人後,保證人作出保證行為的,被保證人為背書人。
第五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保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保證」的字樣;
(二)保證人名稱;
(三)保證人住所;
(四)被保證人名稱;
(五)保證日期;
(六)保證人簽章。
第七節 付 款
第五十八條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向承兌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據到期日起10日,最後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
第五十九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兌人可付款或拒絕付款,或於到期日付款。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未予應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據到期後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條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在收到提示付款請求的當日至遲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付款或拒絕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機構不得拒絕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說明後,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並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內付款或拒絕付款。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票據到期後收到提示付款請求,且在收到該請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仍未應答的,接入機構應按其與承兌人簽訂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進行如下處理:
(一)承兌人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 足夠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同意付款,接入機構應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支付票款,並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兌人作出付款應答,並代理簽章;
(二)承兌人賬戶余額在該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截止時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接入機構應在下一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額支付系統非營業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非營業日順延)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營業開始時,代承兌人作出拒付應答,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一條 接入機構應及時將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請求通知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機構與承兌人自行約定。
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提示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簽章。持票人可與接入機構簽訂協議,委託接入機構代為提示付款並代理簽章。
第六十四條 承兌人付款或拒絕付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承兌人名稱;
(二)付款日期或拒絕付款日期;
(三)承兌人簽章。 承兌人拒絕付款的,還應註明拒絕付款的理由。
第八節 追 索
第六十五條 追索分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一)承兌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承兌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六條 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條 追索時,追索人應當提供拒付證明。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時,拒付證明為票據信息和相關法律文件。
第六十八條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時效規定如下: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於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發出追索通知,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被追索人名稱;
(三)追索通知日期;
(四)追索類型;
(五)追索金額;
(六)追索人簽章。
第七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清償,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追索人名稱;
(二)清償人名稱;
(三)同意清償金額;
(四)清償日期;
(五)清償人簽章。 第七十一條 票據當事人可通過接入機構查詢與其相關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
第七十二條 接入機構應記錄其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之間發送和接收的電子商業匯票票據信息,並按規定將該信息向客戶展示。票據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後、其他行為發生前,記載在票據上的所有信息。行為信息是指票據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
第七十三條 出票人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承兌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前,可查詢電子商業匯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請後,可查詢該票據的所有票據信息。收款人、被背書人和保證人可查詢自身作出的行為信息及之前的票據信息。持票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在追索階段,被追索人可查詢所有票據信息。
第七十四條 票據當事人對票據信息有異議的,應通過接入機構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提出書面申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查詢許可權辦理相關查詢業務。
第七十五條 電子商業匯票所有票據行為中,處於待簽收狀態的接收方可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查詢該票據承兌人和行為發起方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七十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僅提供票據當事人的電子商業匯票支付信用信息,不對其進行信用評價或評級。 第七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發生法律糾紛時,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負有出具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記錄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承兌人應及時足額支付電子商業匯票票款。承兌人故意壓票、拖延支付,影響持票人資金使用的,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七十九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於票據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人除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轉入逾期貸款處理,並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罰息。
第八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相關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電子商業匯票業務處理或造成其他票據當事人資金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一)作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的財務公司、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無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
(二)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基本信息盡審核義務的;
(三)為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的;
(四)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未對客戶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未對接入機構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造成資金損失的;
(六)接入機構因清算資金不足導致電子商業匯票資金清算失敗,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接入機構因人為或系統原因未及時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八)接入機構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信息嚴重不符,給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九)接入機構的內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運營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出現故障,未及時排除,造成重大影響的;
(十一)電子商業匯票債務解除前,接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為承兌人撤銷賬戶的;
(十二)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金融機構發現利用電子商業匯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八十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的數據電文格式和票據顯示樣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叄』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設立背景

商業匯票是主要的票據品種之一,兼具支付結算和短期融資功能,對滿足企業支付需要、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財務費用,提高商業銀行支付服務水平、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以及豐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電子化水平不斷提高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在銀行票據業務方面,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都不同程度地實現了電子化,安全性和效率得到極大改善。2007年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的建立,實現了紙質支票處理的部分電子化;2008年,銀行本票和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的業務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清算,實現了電子化處理。但是,相對而言,商業匯票的電子化步伐比較滯後,其業務處理基本上採用傳統的手工、紙質方式,效率低、風險高,不利於商業匯票的進一步發展。2005年開始,雖然國內部分商業銀行在票據電子化和電子票據應用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票據集中登記機制和跨行交易平台,業務開展受到了極大限制。
為進一步推動國內票據業務和票據市場發展,便利企業支付和融資,支持商業銀行票據業務創新,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於2008年1月決定組織建設電子商業匯票系統,6月正式立項, 2009年10月28日建成投入運行。

『肆』 電子商業匯票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的《支付結算司關於財務公司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財務公司將以直連方式接入全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通知還規定系統將於今年9月底上線。

通知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功能模塊作了詳細介紹,該系統包括匯票業務的處理、登記查詢和公開報價三大功能。通知還規定,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線後,辦理紙質商業匯票系統的財務公司必須接入電子系統,實現紙質商業匯票系統的登記查詢功能,而是否實現電子商業匯票的處理功能和公開報價由各財務公司自行決定。

通知還對財務公司及其它金融機構准備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時間日程進行了安排。今年4月-6月,完成相關系統的開發,並接受央行的介面驗收;7月-8月,各金融機構參加央行組織的聯調測試和模擬運行;9月底,系統上線運行。

『伍』 簽收電子承兌匯票步驟

簽收電子承兌匯票步驟如下:
1、電腦插上企業網銀的制單員網盾;
2、輸入第一層網盾密碼;
3、輸入第二層登錄密碼;
4、在打開的界面,點擊進入操作界面;
5、在操作界面,找到票據業務;
6、選擇電子商業匯票;
7、在電子商業匯票模塊,選擇應答就可以查詢到被的公司背書轉讓過來的電子匯票,之後按照提示進行操作簽收即可。
電子承兌匯票是電子商業匯票的子分類。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採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能夠保證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據被克隆、變造、偽造以及丟失、損毀等各種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保證、承兌、交付、背書、質押、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等一切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升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及財務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務效率。
【法律依據】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第三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台。第六條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主體的類別分為:
(一)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接入機構);
(二)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代理機構);
(三)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不同業務主體分配不同的類別代碼。

『陸』 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嗎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必須在承兌(付款)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柒』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保障電子商業匯票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電子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依託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以數據電文形式製作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電子商業匯票分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下統稱金融機構)承兌;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由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兌。
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第三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存儲、發送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的業務處理平台。第四條電子商業匯票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作出票據行為。第五條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保證、提示付款和追索等業務,必須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辦理。第六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主體的類別分為:
(一)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接入機構);
(二)通過接入機構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代理機構);
(三)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對不同業務主體分配不同的類別代碼。第七條 票據當事人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 被代理機構、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組織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應在接入機構開立賬戶。第八條接入機構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應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負審核責任,並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與客戶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名稱、賬號、組織機構代碼和業務主體類別等信息。第九條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和監管。第十條接入機構應按規定向客戶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轉發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保證內部系統存儲的電子商業匯票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存儲的相關信息相符。第十一條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記錄為准。第十二條電子商業匯票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第二章基本規定第十三條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
電子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第十四條票據當事人在電子商業匯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所需的認證服務應由合法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
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十五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活動中,票據當事人所使用的數據電文和電子簽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客戶開展電子商業匯票活動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接入機構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
接入機構為客戶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或作為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時,其簽章所依賴的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和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向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注冊審批機構申請。第十七條接入機構、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指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提供者,應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者的身份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八條接入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戶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對接入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第十九條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的接入機構實時發送該信息;接入機構應實時接收、處理電子商業匯票信息,並向相關票據當事人實時發送該信息。第二十條出票人簽發電子商業匯票時,應將其交付收款人。
電子商業匯票背書,背書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被背書人。
電子商業匯票質押解除,質權人應將電子商業匯票交付出質人。
交付是指票據當事人將電子商業匯票發送給受讓人,且受讓人簽收的行為。

『捌』 金融機構申請接入電票系統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銀行、財務公司開辦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條件
1.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2.擁有支付系統行號。

3.滿足加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相關技術及安全性要求。

4.具有健全的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票據當事人開辦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條件

1.在接入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或在接入財務公司開立賬戶並開通電子商業匯票服務。

2.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

3.具有數字證書,使用電子簽名,具備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的基本技術條件,比如,應當是銀行的網銀客戶等。

4.除接入行、接入財務公司以外的票據當事人應與接入行、接入財務公司簽訂《電子商業匯票業務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玖』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的,依託網路和計算機技術,接收、登記、轉發電子商業匯票數據電文,提供與電子商業匯票貨幣給付、資金清算行為相關服務並提供紙質商業匯票登記查詢和商業匯票公開報價服務的綜合性業務處理平台。

中文名: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外文名: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
簡稱:ECDS
批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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