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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2019年2月掃黑除惡工作報告

發布時間:2022-10-05 15:42:24

⑴ 高院發布: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標准 2019年重點打擊

高院發布: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標准!2019年重點打擊(附全文)

最高法院: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明確,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依法

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為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實現標本兼治、協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上升勢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 社會 公平正義,根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對民間借貸協同治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並達成共識,紀要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工作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 社會 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但由於民間借貸存在交易不公開、不規范等特點,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虛假訴訟、「套路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和 社會 穩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也加劇了執行難。

各有關單位要從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協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根據依法治理、分類處理、綜合施策的原則,積極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機制,共同遏制民間借貸案件高發勢頭。

二、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

針對當前職業放貸高發等實際情況,人民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徵,結合各地實際,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進行重點管理,並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

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2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3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1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15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 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或者 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於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涉職業放貸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應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於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並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盡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於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三、加強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與「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

針對「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組織者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等實際情況,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切實提高警惕,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等情況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性,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加強對民間借貸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切實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佔被害人財產。

對利用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變相吸收的公眾存款等資金發放貸款,並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應當按照行為涉嫌的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四、加大對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懲治力度,有效遏制兩類案件的高發多發勢頭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行為的實施方式既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也可以表現為「惡意串通型」。對於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對於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他人,且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公司、企業涉嫌高利轉貸的,應當及時通過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阻斷其貸款通道,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發現有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有關規定及時依職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依法從嚴查處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篡改偽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後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關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舉報或控告材料、線索,應及時進行審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發現或者移送的涉嫌虛假訴訟、高利轉貸案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並反饋移送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移送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

五、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重點領域犯罪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懲處各類與民間借貸相關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放貸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 社會 和諧穩定。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和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打擊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具體違法犯罪重點打擊:

(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取得的資金發放貸款的;

(2)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

(3)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或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的;

(5)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的。

六、建立相互協作的辦案機制,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關部門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加強聯動效應, 探索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稅務機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同治理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工作機制。各協同單位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就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情況進行溝通交流,加強預警和研判,完善防範對策。確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相關具體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同時將移送函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並將監督情況反饋移送部門。

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相關聯的民間借貸案件已經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執行完畢的,要及時將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民間借貸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為,可能導致原審裁判、調解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鑒定人員、公證人員等違規參與的,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回復建議發送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關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發現上述單位或人員有參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等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辦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託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 探索 建立全省民間借貸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網上信息共享。

深度應用信息技術,通過案件數據比對碰撞等手段,加強民間借貸案件風險預測,有效防範風險。

積極 探索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與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相關的司法大數據收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促進 社會 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監管聯動機制,促進民間借貸 健康 有序發展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對接,構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會商機制。依據現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間金融行為實質,准確判斷各類金融活動、金融業態的法律性質,准確劃定金融創新和金融違法犯罪的邊界。

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各協同單位要採取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及時向 社會 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准。如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⑵ 教師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暨亂象政治工作自查自糾整改方案

摘要 二、在校園內的 LED屏幕滾動播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標 語 為了加強掃黑除惡行動的宣傳,我校在校園內的 LED 屏幕滾動播放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宣傳標語,宣傳標語為「有黑掃黑無黑 除惡無惡治亂」,讓全體教職工都了解「掃黑除惡」大行動。

⑶ 銀行保險機構在掃黑除惡工作中改進服務,嚴格管理應遵守哪四個「嚴禁」

加強監管,嚴格准入,嚴防涉黑涉惡組織和個人進入銀行業和保險業各級監管機構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嚴格市場准入,將涉黑涉惡信息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設立、股權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的重要判斷依據。嚴禁涉黑涉惡人員和涉黑涉惡組織參股、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嚴禁涉黑涉惡人員擔任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⑷ 2020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總結範文精選2篇

工作總結與計劃是相輔相成的,要以工作計劃為依據,訂計劃總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其間有一條規律:計劃——實踐——總結——再計劃——再實踐——再總結。具體如下:

1、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作出的重大決策。年1月下旬,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通知,在全國部署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我局迅速對標中央部署和省、市要求開展一系列工作。

在市委成立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中,我局作為成員單位,肩負著會同市委組織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嚴格規范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的重任。

按照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期三年的部署,年度,我局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掃黑除惡統一部署安排,在省廳的有力指導下,局黨組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年度以深入宣傳發動為掃黑除惡工作的重點任務。

以「法治宣傳全覆蓋,教育入腦入心,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穩定,抵制黑惡勢力」為思路,全力開展掃黑除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2、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我局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在「掃黑除惡」中的作用,有效推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深入開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加大法治宣傳力度,營造「掃黑除惡」氛圍。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充分利用「三下鄉」、「法律六進」等法治宣傳活動開展掃黑除惡宣傳工作。

同時,司法所以發放宣傳資料、開展集中教育學習等方式,組織對轄區社區矯正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專門的宣傳,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覆蓋面,提高廣大村民參與掃黑除惡的意識,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創造良好的宣傳氛圍。

二是積極排查化解矛盾,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定期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堅持普遍排查、突出重點排查、加大排查密度,及時化解矛盾糾紛,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公眾號逍遙文稿整理,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犯罪線索,全力配合做好「掃黑除惡」工作,進一步鞏固基層防控陣地,築牢社會穩定「第一防線」。

三是加強特殊群體管理,杜絕參與黑惡勢力。社區矯正中心和各司法所每個月定期開展社區服刑人員和安置幫教對象全面排查、走訪活動,摸排「兩類」人員涉黑情況。結合掃黑除惡專項工作,以社區服刑人員及安置幫教人員為重點,開展教育活動,提高其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鼓勵其檢舉、揭發身邊涉黑涉惡線索。

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精神,並對他們提出嚴格要求。



(4)金融機構2019年2月掃黑除惡工作報告擴展閱讀

工作總結注意事項:

1、調查研究

總結的對象是過去做過的工作或完成的某項任務,進行總結時,要通過調查研究,努力掌握全面情況和了解整個工作過程,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全面總結,避免以偏概全。

2、熱愛

熱愛本職工作,事業心強,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也是搞好總結的基礎。寫總結涉及本職業務,如果對業務不熟悉,就難免言不及義。

⑸ 掃黑除惡的內容50字

掃黑除惡是指清除黑惡勢力。黑社會作為和諧社會的一個巨大毒瘤,不僅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而且也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繁榮穩定,人們無不對它咬牙切齒、恨之入骨。各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還社會安寧。

2019年5月28日,全國掃黑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發布升級後的全國掃黑辦智能化舉報平台。截至2019年11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2421個,打掉涉惡犯罪團伙29773個,敦促35474名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全國尚有涉黑涉惡逃犯4713人。其中,涉黑案件逃犯127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逃犯1436人,惡勢力犯罪團伙逃犯1999人。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夯實執政根基的重大舉措。有的黑惡勢力不僅仗勢欺人、為惡一方,而且企圖向基層政權伸手,染指基層政權,導致基層政權被污染、執政根基被蠶食。

這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把重點指向農村,一個重要目的就是清除農村黑惡勢力、夯實黨的執政根基。這對於加強全省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加快脫貧攻堅進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將起到重大推動作用。




⑹ 街道掃黑除惡的自評報告怎麼寫

近期我們街道的掃黑除惡專項整治活動進行的十分成功,街道風氣明顯好轉,這離不開我們廣大市民群眾的不懈努力,希望我們繼續加油,共創輝煌!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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