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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查封是否需要擔保

發布時間:2022-11-27 19:26:04

㈠ 查封財產必須要提供擔保物嗎

法律沒有說查封財產必須提供擔保,但實踐中,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法院通常不會進行訴訟保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㈡ 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債務人的銀行卡需要交保證金么

申請查封債務人的銀行存款,必須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既可以是交保證金,也可以提供房產等不動產作為擔保,還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准,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並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㈢ 凍結銀行存款屬於債權擔保嗎

近年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通過凍結、扣劃存款的方式來實現債權的執行案件日益增多。實踐中,案外人、被執行人常以被凍結的款項系質押擔保、更新改造等專項資金為由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凍結或者優先受償。 在人民法院辦理的執行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為了實現債權人的金錢債權。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經過兩個階段,即先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再將凍結或扣劃的存款支付申請執行人。近年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通過凍結、扣劃存款的方式來實現債權的執行案件日益增多,情況也日益復雜,給執行工作帶來了許多新問題。比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執行人常以被凍結的款項系質押擔保、更新改造等專項資金為由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凍結或者優先受償。筆者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述款項適用法律問題略抒己見。 一、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的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該條是對金錢作為特殊動產為質權標的物並優先受償的效力認定。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對此資金能否凍結和扣劃;二是該資金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有同志認為,因為已設定質押擔保,不能凍結和扣劃該資金。 筆者認為,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對被執行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上述資金進行凍結的,問題是扣劃該資金時,申請執行人和質權人誰應優先受償? 例如,法院在執行A為申請執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執行人B(開發商)在C銀行存有資金,遂進行凍結並擬扣劃該資金。此時,案外人C銀行當場提出異議,認為被執行人B曾同其及購房人D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並約定B自願以第三人的身份作為購房人D的擔保人,保證D按時向C銀行履行還款義務,如D違約,則B願以一定比例的資金(即已被凍結的資金)作為質押擔保,並優先向C清償。同時,雙方還簽訂了質押合同,並依約將法院擬強制執行的該資金存入雙方約定的專用存款賬戶,即法院已凍結並擬扣劃的資金賬戶。案外人C銀行據此請求法院解除凍結措施,稱若強制扣劃,則其對該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此時,就出現C銀行的抗辯究竟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A的債權問題。 筆者認為,貨幣作為特殊動產,當然可以設定擔保物權。貨幣上物權的變動,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以佔有和交付作為其公示方式,以貨幣的持有人作為貨幣的權利人,以貨幣的交付作為權利的轉移,與普通動產並無不同。金錢是一種特殊的物,一旦取得佔有,即取得所有權。動產質押的原則是質物僅轉移佔有,而不轉移所有權。以金錢出質轉移佔有有悖質押原則。但是,如果將金錢特定化,就可作為質權的標的物。合同法有"合同標的不特定,則合同不成立"的原則,金錢特定化後進行質押,符合質權的法律特徵。因此,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的交付可以確認為質押。但是屬於債權質押還是動產質押,取決於是否特定化。如果金錢特定化,屬動產質押;如果金錢非特定化,屬於債權質押。 案外人C銀行請求解除凍結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但其請求對該資金優先受償的執行異議成立。此時,對該資金的強制扣劃應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在案外人(質權人)C銀行優先受償後仍有剩餘,則可予以扣劃,在C銀行優先受償後,將剩餘款項向申請執行人A支付。如果在案外人(質權人)C銀行優先受償後無剩餘可能,則屬無益執行,也就失去了扣劃的意義。同時,還應當明確的是,如果經法院執行查明,上述資金不具備特定化條件時,即既沒有書面合同,也沒有開立專戶將資金轉移佔有並特定化,則C銀行的行為不符合質押特定化的要件,其執行異議應依法裁定駁回。此時,該資金不但可以扣劃,而且其他權利主體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及時將該資金向申請執行人A支付。當然,如果案外人C銀行對駁回裁定不服,可以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二、凍結被執行人資金或債權時,人民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及期限的法律適用 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申請執行人系另案被告或者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對其金錢債權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將資金執行至法院賬戶,而相關審判庭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持協助執行通知、民事裁定要求執行機構對該債權或者資金進行保全,或者其他人民法院依據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協助保全該債權或者資金的情形,對此,如何適用法律? 例如,甲系A法院的申請執行人,又系該院審判庭的另案被告或者B法院另案被告時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此時執行機構的身份已由執行人變更為協助執行人。既然成為協助執行人,就應依據民訴法第九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後,及時履行此項協助執行義務。 協助執行中,在凍結上述財產時,同一人民法院審判庭與執行機構之間及不同人民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是否應受期限約束? 對此問題理論與實務界有意見分歧。有學者認為,不應有期限的限制,因為此時執行法院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協助執行人。有學者認為,應有期限的限制。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續行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該規定第三十條還規定,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凍結效力消滅。 實踐中,有些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後,未再採取進一步執行措施,導致該財產被長期查封。這種狀況,既不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也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和實現財產的流轉,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浪費。就此,查封扣押凍結規定首次針對不同財產規定了不同的查封、凍結期限。結合上述規定,說明受凍結期限約束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其他資金及債權等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賬戶內執行到位的資金雖不是銀行存款,但應屬於其他資金,且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並沒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除外"的但書條款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同一人民法院審判庭與執行機構之間及不同人民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同樣應受到凍結期限的約束。一旦執行機構收到協助執行通知,即應立即進行凍結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並根據協助執行通知的具體內容和事項,適用不同的期限,並依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資金的凍結期限為六個月,對債權等其他財產權的凍結期限為二年。期滿,如果審判庭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的審判庭未向執行法院辦理續凍手續的,凍結效力消滅。如果辦理了續凍手續的,則凍結效力應當繼續維持。 三、凍結、扣劃存款中,判定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性質的法律適用 司法實踐中,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即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存放於一般存款賬戶內的資金,被執行人就此提出異議,認為被凍結的資金系專項資金,請求解除凍結措施。對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判定企業的存款性質應以存款用途及賬戶的種類作為標准。因此,更新改造等專項資金,應根據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專用賬戶,並嚴格實行專項管理和支付。否則,應認定為一般往來資金,並可予以凍結和扣劃。 首先,專項資金是指有特定用途的專門資金。結合結算辦法,專項資金應包括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結算資金、信託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及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等十五項資金。結算辦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條將銀行結算賬戶分為四種,即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其次,結算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及開戶登記證。其中,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律、規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因此,專項資金應根據存款的特定用途,存入專用賬戶,專向管理和支付。

㈣ 強制執行後要查封被執行人房產要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嗎法院要求提供擔保合理合法嗎

在執行環節可以直接執行拍賣,不需要提供擔保!
在訴訟環節,在判決書沒有下達之前,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需要查封保全,這期間保全需要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

㈤ 為什麼原告申請查封財產不要擔保,被告申請解封需要擔保

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本人提供以下意見供您參考:1、法院查封被告的財產可能是基於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而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原告的財產則可能基於被告提出反訴和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法院同意原告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並要求其提供擔保;2、原告勝訴後請求法院查封擔保人資產則屬於執行措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被查封後產生的債權,金融機構是否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般金融機構是基於抵押擔保而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而且也只有抵押擔保的才會放貸款,所以他們的債權一般不會太擔心收不回來。
如果你的被查封財產已經設置抵押的,金融機構依然可以優先受償,沒有抵押擔保的,屬於普通債權查封,則並不能優先受償。

㈦ 查封財產能否抵押擔保

不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㈧ 訴中保全是否一定要擔保

法律分析:不一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㈨ 執行階段′查封被執行人財產是否需擔保

執行階段查封凍結財產不需要擔保。在訴訟階段查封凍結財產需要提供相關擔保。

㈩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什麼擔保

財產保全申請書分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給付之訴的案件中,為了保證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能夠得到全部執行,在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保護的措施。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是說,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
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即是說,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四)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六)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拓展資料:
1.現金擔保現金擔保,是指申請人將一定數額的現金劃入法院代管賬戶或者凍結相應的賬戶的形式。但是,實踐中,很少有申請人採取這種擔保形式,主要是會佔用較多資金。
2.信用擔保信用擔保,是指第三人通過擔保書、保函等形式為財產保全申請進行擔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擔保公司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企業法人信用擔保。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視情況不同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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