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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案件的特點

發布時間:2023-02-03 21:12:07

『壹』 什麼是現金貸現金貸有哪些特點

現金貸,是小額現金貸款業務的簡稱,是針對申請人發放的消費類貸款業務,具有方便靈活的借款與還款方式,以及實時審批、快速到賬的特性。

現金貸的主要特點是:額度小、周期短、無抵押、流程快、利率高。

從2015年開始,現金貸作為消費金融一個重要的分支在中國開始強勢崛起。以一二線城市以線上為主,三四線城市以線下為主。

截至2018年1月,現金貸平台融資渠道遭全面封堵,除了銀行和ABS產品融資渠道遭封堵,資本市場融資渠道也在收緊。

(1)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案件的特點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貳』 民間借貸具有哪些特徵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
(1)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協商一致的合意行為。
(3)自然人之間是實踐合同,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是諾成合同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叄』 什麼叫民間借貸,有什麼特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通觀我國民間借貸全局形式,我們可總結歸納出如下特點:
(一)融資規模逐漸擴大。據調查測算,截至2009年6月底,全國非正規信貸規模已經突破10萬億元。另據報道,目前浙江全省民間資本已遠超萬億,其中溫州就有6000億之巨。無論承認與否,民間金融都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越來越重要。
(二)民間借貸活動漸趨理性。民間借貸違約現象很少。江西民間融資的償債率在95%以上。
(三)民間借貸實施步驟便捷。民間借貸操作手續簡易、快捷,且一般對借款用途不作限定,僅在口頭表明資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確定,可臨時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從提出民間借貸申請到獲得資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則只要幾個小時,並且普遍以現金方式交接。
(四)民間借貸活動漸趨理性。民間借貸違約現象很少。江西民間融資的償債率在95%以上。
(五)民間借貸半公開化。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直接融資規模的逐步擴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鬆,市場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漸增強,民間借貸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有所改善,社會的接受和認可程度逐漸提高,一些民間借貸融資方式已由原來的隱蔽狀態向半公開化甚至是全公開化方向轉變。
(六)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隨著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及銀行利率的上升,民間借貸利率逐步攀升,但漲幅低於金融機構利率漲幅,利率市場化特徵明顯。
(七)借貸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現在一般民間借貸的借貸期限已由一年至一年半降低至三個月至半年。
(八)民間借貸資金用途多樣化。中小企業主要用於彌補流動資金不足;個體工商戶和農戶主要用於生產經營;一般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主要用於家庭消費。其中生產性融資比重很高,寧波民間融資約85%用於生產經營,溫州約為93.3%,福建省約為98.2%。
(九)民間借貸的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和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分地區看: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規金融機構多、金融生態環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替代作用有限;西藏、甘肅、青海、寧夏、貴州、新疆等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相對較小,利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浙江、山東、山西、湖南、江蘇、廣東、遼寧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居全國前列,利率水平中等偏高,大多數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十)民間借貸信用度高,融資及協議方式靈活多樣。民間借貸的主要方式仍然是無擔保的信用借貸,交易方式日趨公開化,借貸手續日趨規范。企業民間借貸書面合同許多均還附有擔保條款,可供擔保的財產更為靈活,對不動產擔保的依賴小於金融機構20個百分點,應收賬款、存貨、股票及其他財產擔保比例有所增加;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協議方式則較為隨意,打借條與口頭約定占據主導,
(十一)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更多尋求法律支持和保護。2009年,義烏市法院共受理了1816件、涉案金額6億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其中60%的案件經調解撤訴。訴訟案件一般都有借條,百萬元以上的借貸,借條的合同要素比較完備,堅持簡易原則和快速程序。
(十二)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道多元化。據調查,企業間借貸占樣本企業民間借貸資金來源的10%-11%;典當行業務發展迅速,已成為部分中小企業應急性融資來源之一;擔保公司的傳統擔保業務量有所下降,參與民間借貸、為民間金融提供服務趨勢明顯。
(十三)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大量參與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十四)存在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間借貸。此類借貸主要用於調劑企業短期頭寸不足或是在銀行「還舊借新」的「過橋資金」等,一般期限很短,利率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業可承受范圍內。值得注意的是,用於償還銀行到期貸款的「過橋資金」,容易掩蓋企業經營困境,可能會給銀行信貸帶來潛在風險,商業銀行應予以關注,加強對貸款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監控。

『肆』 金融機構訴訟貸款效果

金融機構訴訟貸款效果並不理想,消費金融貸款金額往往較小,單筆訴訟效用低、成本高。

擴展:2021年8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報告(2020)》(下稱《報告》)提及,消費金融貸款金額往往較小,單筆訴訟效用低、成本高,為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外部催收環境、保障並提升催收效率,目前已有數家消費金融公司完成了與互聯網法院系統的對接(含證據鏈的上傳確認),實現了案件的線上批量受理與審判。根據統計,多達11 家消費金融公司的批量訴訟金額佔比均超過了20%。其中,海爾消費金融、中郵消費金融每批次訴訟案件數超過了500件。

《報告》以海爾消費金融為例揭示了互聯網法院訴訟保全取得的突破,2019年其與當地法院聯合搭建的互聯網審判系統正式上線運行。互聯網審判系統由海爾端和法院端兩部分組成。海爾端系統在證據齊全後,一鍵申請立案,同時系統自動生成起訴狀及證據目錄,並將訴狀、證據目錄及全套證據一並推送至法院端系統。法院端系統收到案件後,點擊同意便完成立案,隨後可在法院端系統進行一鍵分案及排期。排期後司法輔助人員便可進行發訴,開庭當日庭審筆錄可自動生成,庭審結束後判決書便自動生成並加蓋法院印章,並可實現一鍵報結、一鍵歸檔。

在業內律師看來,司法催收的優勢在於其合法性和威懾力。司法催收手段合法合規,並且一旦勝訴能夠利用法律效應及威懾力對借款人進行制裁,如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收回欠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限制高消費等,促使逾期借款人還款,以保障公司資產質量。

然而司法催收並非一招制敵的「利器」。蘇筱芮對記者表示,訴訟是消費金融公司催收的一種手段,是否能取得效果,還需要就後續的落地執行情況進行觀察,如果勝訴卻無法執行,「老賴」消失蹤跡,那麼也並不能起到「利器」的作用。

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各消費金融公司動輒成千上萬的司法案件中,當法院強制執行時發現借款人失聯或借款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不在少數。

例如,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在今年7月執行海爾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劉某新借款合同糾紛案中,在對被執行人劉某新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後,已經窮盡了相關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現暫無有效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財產線索。

『伍』 高院發布: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標准 2019年重點打擊

高院發布:認定「職業放貸人」的4個標准!2019年重點打擊(附全文)

最高法院: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明確, 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依法

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為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實現標本兼治、協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上升勢頭,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 社會 公平正義,根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對民間借貸協同治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並達成共識,紀要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工作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 社會 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但由於民間借貸存在交易不公開、不規范等特點,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高利轉貸、虛假訴訟、「套路貸」、暴力催收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和 社會 穩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也加劇了執行難。

各有關單位要從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協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根據依法治理、分類處理、綜合施策的原則,積極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機制,共同遏制民間借貸案件高發勢頭。

二、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

針對當前職業放貸高發等實際情況,人民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徵,結合各地實際,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進行重點管理,並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

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2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3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10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 15件以上 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 ,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 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 ,或者 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於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涉職業放貸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應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於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並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盡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於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三、加強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與「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

針對「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組織者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等實際情況,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切實提高警惕,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等情況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性,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加強對民間借貸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切實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佔被害人財產。

對利用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變相吸收的公眾存款等資金發放貸款,並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應當按照行為涉嫌的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四、加大對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懲治力度,有效遏制兩類案件的高發多發勢頭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行為的實施方式既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也可以表現為「惡意串通型」。對於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對於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他人,且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公司、企業涉嫌高利轉貸的,應當及時通過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阻斷其貸款通道,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發現有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有關規定及時依職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依法從嚴查處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篡改偽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後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關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舉報或控告材料、線索,應及時進行審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發現或者移送的涉嫌虛假訴訟、高利轉貸案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並反饋移送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移送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

五、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重點領域犯罪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懲處各類與民間借貸相關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放貸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 社會 和諧穩定。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和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打擊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具體違法犯罪重點打擊:

(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取得的資金發放貸款的;

(2)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

(3)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或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的;

(5)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的。

六、建立相互協作的辦案機制,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關部門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加強聯動效應, 探索 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稅務機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協同治理和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工作機制。各協同單位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就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情況進行溝通交流,加強預警和研判,完善防範對策。確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相關具體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同時將移送函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並將監督情況反饋移送部門。

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相關聯的民間借貸案件已經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執行完畢的,要及時將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民間借貸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為,可能導致原審裁判、調解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依法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當依法及時進行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鑒定人員、公證人員等違規參與的,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回復建議發送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關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發現上述單位或人員有參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等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辦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託政法一體化辦案系統, 探索 建立全省民間借貸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實現網上信息共享。

深度應用信息技術,通過案件數據比對碰撞等手段,加強民間借貸案件風險預測,有效防範風險。

積極 探索 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與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動建立健全與市場主體相關的司法大數據收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促進 社會 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監管聯動機制,促進民間借貸 健康 有序發展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對接,構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會商機制。依據現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間金融行為實質,准確判斷各類金融活動、金融業態的法律性質,准確劃定金融創新和金融違法犯罪的邊界。

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各協同單位要採取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及時向 社會 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准。如有新的規定,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陸』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1、企業向具有貸款主體資格的的金融機構的合法借貸行為有效。這種情況是指正常的工商業企業為了自身的業務發展而向銀行貸款的行為,銀行本身是從事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當然應當受到保護。

2、企業向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無效。銀行的內部機構和一些行政事務機構只有吸收和儲蓄的職能,不能進行對外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柒』 商業銀行有哪些特點

1、商業銀行的經營對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貨幣、資金,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范圍不是生產流通領域,而是貨幣信用領域,商業銀行不是直接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而是為從事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

2、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銀行,首先在經營性質和經營目標上,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和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在經營過程中講求營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不受政府行政干預。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商業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7)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案件的特點擴展閱讀

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通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貸期限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此種經營模式對銀行來說比較安全可靠。

另一種是德國式,其業務是綜合式。商業銀行不僅融通短期商業資金,而且還融通長期固定資本,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為了適應中國分業經營的現時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新《商業銀行法》對原來商業銀行法不得混業經營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捌』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是各類非金融機構法人和組織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相互之間通過書面或口頭協議,約定借款還息的權利義務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民間借貸與金融借款的區別主要表現為:後者的出借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授權允許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中又具體可以分為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財務公司)和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兩大類。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比如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一般沒有發放貸款的資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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