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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補正通知

發布時間:2023-03-26 12:08:21

『壹』 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銀保監會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對銀行保險機構及銀保監會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銀保監會可以依法授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銀保監局在銀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可以依法授權銀保監分局實施行政許可。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以被授權機構的名義作出。
銀保監局在銀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銀保監分局在銀保監會、銀保監局授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第三條銀保監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效率及便民的原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審慎監管原則的,從其規定。第四條銀保監會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銀行保險機構及銀保監會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許可事項,業務許可事項,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事項,保險業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許可事項。第五條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分為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送達三個環節。第六條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實施行政許可:
(一)由銀保監會、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其中一個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
(二)由銀保監分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送銀保監局審查並決定;
(三)由銀保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送銀保監會審查並決定;
(四)由銀保監會受理,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審查並決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七條申請人應按照銀保監會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八條申請人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的方式為當面遞交、郵寄或電子傳輸至銀保監會辦公廳、銀保監局辦公室或銀保監分局辦公室。
申請材料中應當註明詳細、准確的聯系方式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郵寄地址。當面遞交申請材料的,經辦人員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和合法身份證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出示合法身份證件;申請人委託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託人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合法身份證件。第九條由下級機關受理、報上級機關決定的申請事項,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提交受理申請書,簡要說明申請事項。
前款提交的申請材料的主送單位應當為決定機關。第十條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十一條申請事項屬於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機關對照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要求其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註明接收材料日期及受理日期,接收材料日期以接收完整材料日期為准。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
(一)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未能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
(二)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決定不予受理申請的,受理機關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應當自補正期滿後5日內,或接收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第十三條在作出受理申請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書面撤回申請。受理機關應在登記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貳』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規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六條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相關情況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八條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第九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且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二)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三)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叄』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肆』 反洗錢行政處罰有哪些

反洗錢 行政處罰 有哪些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 清算 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洗錢的規定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了解,但是具體的規定,需要自己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分析,但是問題的解決的結果肯定會有一定的處罰,所以有關的當事人要做好一定的准備,這樣自己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所以自己需要留意有關的細節。

『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程序,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銀監會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監會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以下簡稱銀監局)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分局(以下簡稱銀監分局)在銀監會授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第三條銀監會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則。第四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五條銀監會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監會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許可事項,業務許可事項,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許可事項。第六條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分為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送達三個環節。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實施行政許可:
(一)由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其中一個機關受理、審查並決定;
(二)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送銀監會審查並決定;
(三)由銀監分局受理並初步審查,報送銀監局審查並決定;
(四)由銀監會受理,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審查並決定。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監會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具體操作流程、審查決定期限等適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規章的規定。第二章申請與受理第九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十條申請人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的方式為郵寄或當面遞交至銀監會辦公廳、銀監局辦公室或銀監分局辦公室。
申請材料中應當註明詳細、准確的聯系方式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郵寄地址。當面遞交申請材料的,經辦人員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和合法身份證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出示合法身份證件。第十一條由下級機關受理、上級機關決定的申請事項,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提交受理申請書,簡要說明申請事項。
前款提交的申請材料的主送單位應當為決定機關。第十二條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第十三條申請事項屬於受理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機關對照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並要求其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第十四條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未能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機關在期滿後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機關在收到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條在作出受理申請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書面撤回申請。受理機關應在登記後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第十六條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應由受理機關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並由受理機關交予或郵寄給申請人。

『陸』 數據補錄補正的時限為幾個工作日

法律分析:5個工作日。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柒』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幾個工作日內補正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2.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3.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捌』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接到補正通知多少天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八條: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8)金融機構補正通知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而言,同行同名之間的轉賬是無限額的,但同行非同名或跨行轉賬在金額上就會有一定的限額。對此不同銀行的規則不一。根據驗證方式不同,最低限額為2000至5萬元不等,而最高限額則在100萬至1000萬元不等。

如果超過了這一額度,用戶就需要升級驗證設備,或是去網點申請提高限額。需要注意的是為了安全考慮,額度也可根據需要進行調低。

為了實現在72小時內(在新規則下)報告違約的情況,安全廠商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違約行為。安全問題的主要責任在數據控制上,但大部分違規行為都是供應商的責任。公司將需要合同義務,以確保供應商及時告知,以便用戶能夠處理報告義務。

『玖』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並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准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後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沒有利息的。後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後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後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進行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

2)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利息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6)按期返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確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對合同繼續展期的,則合同終止,借款人應依約定將借款及利息返還給貸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滅。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人的解除而終止。此外,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也適用於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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