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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發布時間:2023-05-26 02:12:44

A.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1)金融機構在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B. 持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包括

持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如下:
1、對於普通客戶,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2、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在三個層面採取措施:大枝備一是加強風險識別,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二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三是加強風險管理措施。
3、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4、客戶為外國政要的,滾毀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以下三點值得注意:搭指一是客戶為外國政要,不包括本國政要;二是可以先開立賬戶,再採取措施了解資金來源和用途;三是採取合理措施,即辦理正常業務所能想到的措施

C. 完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研究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其配套的規章的出台,為履行反洗錢職責和義務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客戶身份識別作為反洗錢的一項核心工作,其執行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反洗錢後續工作的順利開展。但在實際工作檢查和調查中發現,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的重要性認識、識別手段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針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更好地履行反洗錢義務,提高客戶身份識別能力,切實防範洗錢風險,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 金融機構;識別措施;客戶身份

一、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中存在的問題

1.1 網點人員對客戶身份識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首先,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實施後無疑加大了一線櫃面員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因而對客戶身份的識別從主觀上存在抵觸情緒。其次,金融機構對員工的績效考核只與收入緊密掛鉤,在一些員工中難免出現“反洗錢工作做得好無正面激勵,做不好又要承擔責任,影響個人收入及晉升”的消極想法。

1.2 客戶身份信息核實不完整

開戶時核實客戶身份信息不全。大多數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第一次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僅進行一般性了解,對於客戶提交的各種身份證明文件,基層金融網點僅能做到對形式要件的審核,也大多隻局限在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等客戶身份最基本信息,而對職業、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工作單位地址、身份證件有效期限等客戶身份的基本信息就在實際核查中忽略了,存在客戶身份信息不完整現象就很常見。

對於存量客戶的持續識別不夠。對發現存量客戶存在職業不明、有效證件過期等身份識別方面的問題,金融機構往往無法採取有效手段要求客戶及時更新。

1.3 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尚需完善

反洗錢工作的基礎和核心是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這一制度貫穿了銀行業務的各個領域、各個產品以及辦理業務的各個環節和渠道。但在實踐操作中,由於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數據採集和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尚存在少量誤差數據,金融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的現象就會時有發生。雖然遇到以上情況時不得隨意拒絕為客戶辦理業務,有關業務處理具體比照2007年8月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下發《關於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清算結算中心[2007]001)執行,隨著反洗錢風險控制力度的不斷加大,客戶身份聯網核查系統優化刻不容緩。

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的思路

2.1 完善現有基礎管理系統,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納入會計稽核差錯范圍

完善現有會計稽核管理系統。目前,銀行會計稽核中心下發網點差錯回復中雖然也會涉及客戶身份識別方面的內容,但制度要求的覆蓋面不全,只是在實名制執行上有要求,而對一次性交易、重新識別、留存有效證件、新開戶時缺失基本信息、證件過期等制度規定要求就非常少或者沒有。正是這個原因養成了網點櫃員沒有"差錯意識"。應盡快完善會計稽核系統的建設,使系統能按照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與實際業務進行對接,以彌補前台執行的偏差,減少人為差錯現象。

完善現有業務核心系統。業務核心系統是各金融機構實現經營管理的基礎,將“客戶身份核查”制度納入業務核心系統,就是要從根本上解決對制度要求的不作為現象,實現機控來徹底解決人為因素帶來的合規隱患。

2.2 加強反洗錢制度學習,提高從業人員反洗錢工作能力

隨著反洗錢法規的的修訂和不斷完善,對客戶的身份識別、風險識別往往依賴反洗錢人員的知識和經驗積累,這就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反洗錢隊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培訓不僅局限於照本宣科的制度學習上,更要採取多層次、多渠道的反洗錢業務培訓,豐富和提高從業人員的反洗錢知識和技能,全面提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水平。

2.3 提高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完整性和准確性

了解客戶的'真實身份,這不僅是“實名制”制度的要求,更是規避洗錢風險的第一道關口。2008年以來,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營業機構履行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情況納入到專項檢查當中,從結果分析,執行效果喜憂參半。究其原因主要還是聯網核查系統要麼沒有和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形成共享,要麼聯網核查系統的准確性是導致銀行櫃員核查率不高的直接因素。解決這一問題的瓶頸一是公安部門必須跟進聯網核查系統維護和優化,二是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必須實現信息共享,同時所有開戶實現系統的雙向關聯。

2.4 從技術層面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信息識別標准化

即對客戶提供的信息種類及相關證明文件、憑證作出標准化的規定,使客戶無論在哪一家辦理業務,提供的證明文明都是統一一致的,也可防止金融機構為爭取業務而在客戶身份識別時寬嚴不一而形成惡性競爭。對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制定統一技術標准。在技術條件及法律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否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唯一的金融機構賬號。目前,金融機構僅與公安系統聯網,只能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對機構客戶,還應與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單位的客戶身份信息系統聯網,改變僅憑金融機構一線人員通過客戶填單、證件核對、臨櫃詢問、資格審查等手工方式來獲取客戶身份簡單信息的現狀,也可及時查詢證件變更、信息更新情況,掌握機構客戶證明文件的有效性。

監管要求在提高,銀行需要對客戶身份進行識別的交易卻天天都在發生,及早從思想和物質上做好准備,應成為商業銀行避免更大合規風險的自主選擇。

D.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E. 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不能作為個人有效證明證件使用的是什麼

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有效的身份證明,只能是身份證,護照和軍官證,其他的都不是有效證明證件。

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1、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為護照。

(5)金融機構在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擴展閱讀: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

F. 金融機構在辦理下列哪些業務時,應當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金融機構在辦理下列哪槐敗些業務時,應當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A.現金取款5千元

B.網銀轉賬2萬元

C.開鉛閉顫立賬戶(正確答案)

D.簽訂金融業務態含合同(正確答案)

G.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如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1、與客戶建立金融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2、存在代理關系時,分別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採取相應的身份識別措施。
3、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4、禁止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5、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出現特定情形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重新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6、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H. 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包括哪些方面

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包括如下:

1、使用可靠的、來源獨立的文件、數據或信息識別客戶和核實客戶身份。

2、採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人身份,對於非自然人客戶,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所有權和控制結構。

3、了解姿飢客戶交易的目的和性質。

4、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市場銷售情況。

5、對客戶進行持續的盡職調查,嚴格審查與客戶進行畝冊滑的交易,確保該交易與其所掌握的資金來源等客戶信息相一致。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作為反洗錢的三項核心制度之一,處於反洗錢預防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其他兩項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在防範洗錢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I. 識別客戶身份時具體操作包括

識別客戶身份時具體操作包括:了解、核對、登記和留存。銀行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應遵循勤勉盡責原則、了解你的客戶原則、風險為本原則及保密原則。完整的客戶身份識別流程包括了解、核對、登記和留存。

客戶身份識別指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採取相應措施,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了解和關注客戶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實際受益人等。銀行嚴禁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



遵循基本要求

1、真實性原則對客戶本人與證件是否相符,及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偽作出判斷,並對職業收入是否與金融資產匹配予以分析。

2、有效性原則一方面,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必須為有權機關頒布,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應處於有效期內。

3、完整性原則要求金融機構在了解、核對、登記、留存過程中完整、全面履行信息採集、資料保管等法定義務。

4、持續性原則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信息或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先前獲取的信息不再符合目前的真實狀況,金融機構應就新增、變化信息予以核實,確認現階段真實、有效信息並予以留存。

5、差異性原則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應秉承「風險為本」原則,按照風險程度分配資源,對於高風險客戶應採取更為強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對低風險情形則允許採取相對簡化措施。

J. 我國反洗錢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可依法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有哪些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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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在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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