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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規審慎評估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5-26 14:52:00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根據《中華旦納喊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依據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有關政策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尊重金融機構依法合規自主經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的評估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工作按年開展,考核評估期限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評估指標和方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分為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75%,定性指標權重25%。
第七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包括貸款總量、貸款結構、貸款比重、金融服務和資產質量五類,定性指標包括政策實施、制度建設、金融創新、金融環境、外部評價五類,另設加分項、扣分項。
第八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數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兩權」抵押貸款的專項統計制度、銀保監會銀行業普惠金融重點領域貸款數據及相關監測制度的規定採集。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根據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進模野展和農村金融形勢變化,結合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業務佔比、相關業務進展等具體情況,適時對相關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對應權重、評分方法進行調整完善。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可結合地方實際,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並報上級機構備案。上級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客觀、真實、准確報送各項指標數據及資料,並於每年1月31日前(遇節假日自動順延,下同)將相關材料加蓋公章後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全國性金融機構總行按同樣要求將各項數據及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與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轄區內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評估結果,並報上級機構備案。中國人民銀行、銀茄蔽保監會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匯總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上年度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於每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備案。
第四章 評估結果和運用
第十三條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按照資產規模、網點數量、客戶群體等標准分組進行考核評分。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上述標准分組進行考核評分。
對規模較大的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由其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評估等次分優秀、良好、一般、勉勵四檔,其中: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准差,為優秀;
綜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標准差),為良好;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准差,平均值),為一般;
綜合得分
第十五條 考核評估年度內金融機構存在評估數據弄虛作假或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為勉勵檔。
第十六條 對列入勉勵檔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約見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談話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定期將評估結果抄送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加強評估結果運用,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下工作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相關貨幣政策工具運用;
(二)銀行間市場業務准入管理;
(三)在銀行間市場開展金融產品創新試點;
(四)對金融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和監管評級工作;
(五)對金融機構開展現場評估和現場檢查工作;
(六)審批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七)對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監管等激勵措施;
(八)建議對涉農貸款實施風險補償;
(九)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為適用的其他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發〔2010〕262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發〔2011〕181號)同時廢止。

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認定等級在哪看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全國性中資銀行:
根據外匯管理規定變化和調整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內容及評分標准》。
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計算公式為:銀行總行最終評估得分=(一般性評估指標得分×65%+總行單獨評估指標得分)×(100-本期評估最終確定的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分值)%+審慎經營評估指標得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最終評估得分,將被評估銀行評定為A、B+、B、B-、C五類,並就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情況形成整體評估報告。在外匯局確定評級過程中,被評估銀行存在影響評級結果公正性、嚴肅性行為的,最終評級結果為C類。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並依據《評估標准》,公平、公正地對轄內銀行進行評估。

③ 金融機構在進行洗錢風險評估應遵循什麼原則

全面性原則

金融機構在進行洗錢風險評估時應遵循風險相當原則、全面性原則、同一性原則、動態管理原則、自主管理原則、保密原則,這六個原則。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

具體的基本原則內容如下:

(一)風險相當原則。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④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是不限於:

1.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2.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3.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

4.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5.損失准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6.風險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若資產分散程度不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潛在風險,甚至產生巨額損失。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暴露。

7.關聯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

8.資產流動性。流動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資產的增長籌集資金和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的今天,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秉持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將用戶利益和風險管控放在首位,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助力。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加強內部合規管理,實現持續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統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合規管理。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准則)。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准則而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採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樹立全員合規、合規從管理層做起、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是公司生存基礎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合規意識,提升合規管理人員職業榮譽感和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協會)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工作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合規管理職責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許可權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本公司的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准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審議批准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規負責人,決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監事會或者監事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發生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並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⑥ mpa銀行審慎評估如何做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構建了金融機構宏觀審慎評估體(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MPA),並從2016年開始實施。
MPA並不是一個全新的工具,而是對原有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進一步完善,是其「升級版」。MPA繼承了對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的核心關注,保持了逆周期調控的宏觀審慎政策理念,在此基礎上適應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借鑒國際經驗,將單一指標拓展為七個方面的十多項指標,將對狹義貸款的關注拓展為對廣義信貸的關注,兼顧量和價、兼顧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由事前引導轉為事中監測和事後評估,建立了更為全面、更有彈性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引導金融機構加強自我約束和自律管理。
MPA從七大方面對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多維度的引導。
一是資本和杠桿情況,主要通過資本約束金融機構的資產擴張行為,加強風險防範。重點關注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與杠桿率,其中宏觀審慎資本充足率指標主要取決於廣義信貸增速和目標GDP、CPI增幅,體現了巴塞爾Ⅲ資本框架中逆周期資本緩沖、系統重要性機構附加資本等宏觀審慎要素,杠桿率指標參照監管要求不得低於4%。未來待相關管理標准明確後,還將考慮納入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等指標。
二是資產負債情況,適應金融發展和資產多元化的趨勢,從以往盯住狹義貸款轉為考察廣義信貸(包括貸款、證券及投資、回購等),既關注表內外資產的變化,也納入了對金融機構負債結構的穩健性要求。
三是流動性情況,鼓勵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管理,使用穩定的資金來源發展資產業務,提高准備金管理水平,並參照監管標准提出了流動性覆蓋率的要求。
四是定價行為,評估機構利率定價行為是否符合市場競爭秩序等要求,特別是對非理性利率定價行為作出甄別,體現了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初期對利率市場競爭秩序和商業銀行定價行為的高度重視。
五是資產質量情況,鼓勵金融機構提升資產質量,加強風險防範。其中包括對同地區、同類型機構不良貸款率的考察。
六是跨境融資風險情況,從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的幣種結構和期限結構等方面綜合評估,以適應資金跨境流動頻繁和跨境借貸增長的趨勢,未雨綢繆加強風險監測和防範。
七是信貸政策執行情況,堅持有扶有控的原則,鼓勵金融機構支持國民經濟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不斷優化信貸結構。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評估實施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將對評估方法、指標體系等適時改進和完善,以更好地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評估,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審慎經營。

⑦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是什麼

審慎經營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審慎經營原則主要包括: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沖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沖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7)金融機構合規審慎評估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經營的其他原則:

1、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體現在流動性方面,而流動性則以效益性為物質基礎。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在三者之問尋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獨立自主經營的原則。這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法人的具體體現,也是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必然要求。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處理其一切經營管理事務,自主參與民事活動,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護存款人利益原則。存款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存款人是商業銀行的基本客戶。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嚴格履行自己的債務,切實承擔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責任,直接關繫到銀行自身的經營。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護,他們就選擇其他銀行導致該銀行退出市場。


⑧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合作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合作金融機構下列事項應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理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銀監會規定的章程;
(二)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數不少於2名;
(六)80%以上的從業人員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經歷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的學歷;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還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二)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有較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三)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補充機制;
(四)沒有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資金入股;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為擬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的居民或在所在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5%。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注冊地在擬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轄區內;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二條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10%。第十三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地(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不得向農村信用合作社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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