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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會議

發布時間:2023-06-01 06:25:28

① 農村金融機構信息化發展創新座談會召開,通付盾主題演講引發關注

在信用卡申請、網路貸款、移動支付、消費分期、 汽車 金融等新業務遍地開花,信用小白、道德風險等現象增加,業務風險不斷上升的情況下,通付盾服務中心總監張昀球就如何藉助金融 科技 新技術,使信貸風控服務更加安全、便捷等方面,做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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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6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③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④ 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意義

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主要意義在於進一步活躍農村金融市場,解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問題。
「三農」問題是關乎中國現代化全局的重大問題,「三農」工作是經濟工作的重要工作。全面促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展,進一步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拉動農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解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的重要抓手,是促進農業、農村、農民現代化的關鍵。
目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已經發展成為我國縣域及鄉村機構網點分布最廣、涉農貸款投放最多、農村普惠制金融服務和均等化建設貢獻度最大的一類機構群體,成為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

⑤ 劉光溪:發展小金融 鑄就大事業

劉光溪:發展小金融 鑄就大事業
—雲南大力發展小微金融的重要意義
雲南省金融辦黨組書記 主任 劉光溪

金融業發展如同繽彩紛呈的生物界一樣,是一個分層有序的發展格局,以滿足不同實體經濟的金融服務需求。發達國家金融體系既有大型金融控股集團,也有中型地方性金融機構,但更多的是數量上占優的小微金融組織。大型金融集團主要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滿足國家對外發展戰略的需要。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在州內從事經營活動,以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為己任。小微金融組織主要對社區、農戶和中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經濟薄弱領域和落後地區的開發。這些金融體系如同一個完整生態系統,形成不同的自然分工,充分發揮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功能,成為工業化進程的重要推手。發達國家金融服務體系形成這樣一個有機統一體,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工業化進程中長期實踐積累所形成的結果。新興市場國家的工業化進程毫無疑問借鑒了這樣有效的金融發展模式,迅速地推動了資本積累與積聚,在較短時間里完成了工業化。廣大發展中國家特別是發展中的大國,如果要想縮短工業化進程,借鑒發達國家金融業發展經驗,可起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攻效。
中國30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主要形成以國有大中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大金融體系,並沒有改變大一統金融體制下金融資源上沉和上移的狀況,向大中城市和發達地區集中,區域二元金融和城鄉二元金融成為必然。金融是經濟騰飛的引擎,中國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工業化進程,就必須打破大金融體系一統天下的現狀,在金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大力培育適合於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小微金融,形成分層有序、分工互補的現代金融體系,既支持大項目大投資的建設,也支持三農經濟、民營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才能加速推進貧困地區的現代化進程。為此,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培育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小金融機構發展,建立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融資機制」,黨的十八大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多次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小微型金融機構,形成小金融大經濟,小金融大產業,小金融大事業,小金融大發展和小金融大世界的發展格局。
一、小微金融所蘊含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內涵
國家高度重視小微金融的發展,主要是現有大金融體系導致經濟薄弱領域和經濟落後地區金融服務空心化,嚴重地制約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因此,大力培育村鎮銀行、小貸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合作銀行及私募股權基金等小微金融,促進當地經濟開發與開放,成為這些地區加快推進工業化進程的重要選擇。
(一)小微金融是一種內生性金融服務需求
小微金融主要誕生在農村地區、落後地區以及其它金融服務薄弱領域。這些區域的貨幣化、商業化和市場化程度雖然較低,但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經濟金融剩餘,為各種小微金融的誕生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這些區域普遍處於經濟起飛的前期階段和准備階段,需要充分發揮金融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功能,才能加速資本與財富的積累。小微金融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根據市場需求自發產生的民間金融,它的出現較好地彌補了這些區域大中金融普遍缺乏所留下的金融服務空白,主要體現出草根性、基層性和內生性的信用本質,是金融發展的原生態模式。
(二)小微金融大多是一種關系型融資模式
經濟薄弱區域的客戶零星分散或者規模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動相對滯後,總體資金需求量較大,但數量分散,需要大量小額、流動性較高的金融服務,這無疑加大了大中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在金融資源稀缺的條件下,大多數大中金融機構並不對這些區域提供金融服務,僅僅是象徵性履行一定社會責任。小微金融作為一種誕生於當地、發展立足於當地的金融機構,經營規模相對較小,所能承受的風險也較低,但具有機動靈活的經營特點,很容易與農戶、中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這是一種基於信譽、血緣、地緣、友緣的關系型融資,主要是長期與當地借款人合作,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相互了解關系,從而能夠准確判斷這些客戶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能力,提供無抵押、無擔保信用融資,有效地解決了經濟金融薄弱區域信貸市場上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信貸配給,成為這些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手。
(三)小微金融是金融市場化最徹底領域
經濟薄弱區域既是大中金融機構不願意或者不可能提供的服務對象,更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鞭長莫及的地區。這些區域所誕生的小微金融機構以各種身份從事信用融資活動,不存在國家統一的監管限制,市場准入門檻較低或者根本不存在市場准入限制,主要是根據市場需求成立不同的金融組織,設計出不同的金融產品,資金成本借貸雙方自主決定,融資模式和服務方式根據借貸雙方需要自行設計,滿足不同融資對象的差異化金融服務需求。小微金融經營活動真正體現了金融運行的基本規律,即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原則,成為我國金融市場化最直接、最徹底的區域。這些區域雖然普遍存在高利貸融資現象,產生了一定金融風險,但主要是信用資金極度匱乏所造成。只有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區域所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四)小微金融是現代金融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個完整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如同有機統一的生物系統,形成不同自然分工,滿足不同融資主體的多樣化金融服務需求。大金融主要為大項目、大投資和大企業服務,小微金融主要為經濟薄弱區域和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在大多數小微企業成長過程中,其孵化早期融資主要依賴於小微金融機構如私募股權、互聯互保、擔保公司、互助性資金等提供金融支持。即使當小微企業成長到一定階段後,大多數主要從中小銀行機構獲得資金支持。這主要是信貸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大中金融機構與中小微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不符合其規模經營的特點,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並不一定獲得較好收益。相反地,小微金融作為一種誕生於當地的內生性金融組織,長期與當地客戶建立合作關系,成為企業孵化階段和成長早期階段最主要的資金支持者,是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五)小微金融是普惠金融的主要載體
中國30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主要是形成國有大金融的發展格局。這是兩方面原因所造成,一是我國經濟體制是在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上進行漸近式改革,特別是在金融領域,主要堅持了風險優先的監管原則,認為金融風險的出現主要來自民間、民營金融機構,從而嚴格限制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二是我國經濟發展正處於起飛的前期階段,需要在較短時間里聚積一定的經濟金融剩餘,建立強大的民族大工業,這必然導致經濟金融二元結構。結果,這種制度安排造成經濟落後區域普遍存在較為嚴重的金融壓抑,國家通過金融管制嚴格限制民間金融的發展。這種扭曲的制度安排導致地下金融、灰色金融普遍存在,滿足經濟薄弱區域的金融服務需求。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展,人們逐步加深了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本質認識,引導這些民間金融規范化、陽光化經營,建立各種類型的小微金融機構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小微金融因此成為普惠金融的主要載體,是進一步釋放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紅利。
二、現階段大力發展小微金融意義重大
小微金融具有大型金融所不具備的優勢,成為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國家近年來也出台了許多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小微金融的發展。地方政府試點各類小微金融機構,並通過稅收優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小微金融機構發展,主要是由現階段中國經濟發展亟需小微金融提供服務。
(一)發展小微金融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生性需求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經濟進入了工業化半道爬坡的「十字路口」,發達地區進入了工業化中後期階段,其它地區普遍進入了工業化前期階段。這是大力推進工業化進程的攻堅期和關鍵期,國家為此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這意味著未來10年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階段,既需要大金融推動大投資和大開發,促進大發展和大開放,更需要充分發揮小微金融的特點和特色,為經濟薄弱區域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促進這些地區的企業轉制、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誕生了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需求,成為小微金融發展重要契機,主要是與現有大金融體系,共同形成一種分層有序的金融發展態勢,合力推進小康社會的建設。
(二)發展小微金融是消除區域生產力不平衡關鍵環節
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小康社會加快推進階段,並沒有改變近百年來所形成的二元經濟發展現狀。東部與西部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存在嚴重的區域生產力不平衡。如果不改變這種區域生產力不平衡發展的現狀,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發展目標必定落空,同時也會加大各種社會矛盾,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構成嚴重的威脅。中國要消除區域生產力不平衡,關鍵是如何加快經濟薄弱地區的發展,徹底改變二元經濟和二元金融狀況。這些區域的大金融體系作為一種外來式的金融組織,主要是為當地信用資金外流提供便利化,加劇了這些區域貧困循環累積馬態效應的形成,進一步制約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要加快推進這些區域的經濟發展,首要任務是大力發展各種內生性的小微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金融對資源配置作用,形成一定資本積累的擴散效應,才能逐步改變落後地區生產力不發達現狀,縮短與發達地區生產力的差距。
(三)發展小微金融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實現經濟升級的重要力量
中國經濟發展所取得輝煌成就,主要得益於改革開放以來對大一統金融體制的改革,形成以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機構為主體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這些全國性金融組織充分地發揮了資金積聚和資金調劑的資源配置功能,為農村經濟金融剩餘反哺城市、西部經濟金融剩餘反哺東部提供了便利條件,迅速地促進了這些區域的資本和財富的集中,在較短時間成長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這樣大金融體系主要為大中城市、發達地區提供金融服務,加劇了落後地區、農村地區信用資金的流出,進一步導致區域生產力不平衡發展。在商業化經營的前提條件下,國家強制要求大型金融機構為經濟薄弱區域提供金融服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從制度安排上需要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大力發展各種政策性或者商業性的小微金融機構,與大型金融形成分工不同、相互補充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滿足經濟薄弱區域所產生的金融服務需求,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四)發展小微金融是實現金融改革紅利的重點領域
中國30多年的金融體制改革主要集中在橫向層面,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大型金融機構成為金融資源主要供給者和實際控制者。這些部門通過層層委託代理關系,對省、市、縣三級行政區域的金融資源進行控制。這種金融制度安排不僅造成金融資源上移、上浮的發展現狀,更為重要的是造成金融資源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錯配,難以完全發揮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功能,滿足貼近市場、貼近基層實體經濟的差異化金融需求,導致經濟運行成本的增加,嚴重地制約了經濟發展的活力與動力。中國經濟發展要想百尺竿頭,需要對這種高度集中的金融體制進行改革,推動金融發展的重心下沉、下移,主要是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小微金融機構,實現供求在市場、定價在市場,調節在市場,讓實體經濟分享到金融體制改革紅利所帶來的實惠。
(五)發展小微金融是縣域經濟和三農經濟發展的重要突破口
縣域經濟、三農經濟是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城鄉統籌發展,解決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關鍵。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縣域經濟和三農經濟的發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這些經濟金融政策主要是在現有的大金融體系下進行安排使用,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實際上並沒有形成一種可持續的長效機制,難以真正解決經濟薄弱區域面臨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對於這些經濟金融薄弱區域,關鍵在於通過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特別是要推動放權讓利的金融體制改革,大力引導民間資金設立各類小微金融機構,形成多層次、適度競爭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滿足縣域經濟、三農經濟內生性的金融服務需求,解決縣域正規金融高度壓抑、民間金融高度脆弱的二元現狀,破解縣域經濟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推動縣域經濟、三農經濟可持續發展、跨越式發展。
(六)發展小微金融是強化普及金融可獲得性和惠及民生及促進公平的重要動力
中國改革已經步入河中咽喉的深水區,體制不暢機制不靈嚴重製約了市場主體的活力,對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進一步完善形成了種種約束。特別是在金融體制領域,其市場化程度遠遠低於實體經濟,主要是延續了大一統高度集中、高度壟斷的金融發展格局,金融業發展仍然沒有突破姓國姓民、姓公姓私的思想障礙和制度障礙,人為製造了所謂的民間非法集資、非法借貸、非法合會等非正規金融現象。民間資金普遍走入地下、進入所謂的黑色和灰色領域經營。結果,經濟薄弱區域不能與大中城市和發達地區一樣公平獲得所需要的金融發展資源,而民間資金不能享受真正國民待遇,存在種種歧視性政策,這與外資金融機構享受超國民待遇形成了鮮明對比。打破傳統思想觀念上的認識誤區,合理引導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解決中國現階段經濟薄弱區域融資服務缺失,是惠及民生和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推手,是中國下一階段推進體制改革最大的紅利和動力。
三、雲南現階段迫切需要大力培育和發展小微金融
雲南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社會實現了較快發展,但普遍落後於東部、中部地區,在西部地區也只是處於中游水平。雲南到2020年要與全國同步建成小康社會,必須充分發揮金融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功能,改變目前二元金融對二元經濟形成的瓶頸制約。
(一)雲南剛進入工業化前期階段迫切需要大力發展小微金融
雲南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步入了工業化前期階段,這是一個地區經濟起飛的關鍵時期。截至2012年末,雲南經濟總量突破萬億元大關,人均GDP達到3531美元,三次產業結構佔比分別為16%、42.9%和41.1%,城鎮化率為39.31%,經濟貨幣化程度為1.79,經濟對外貿易依存度為12%。上述的各項經濟發展指標表明雲南開始邁入工業化起飛重要階段,這是快速提升現有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經營水平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經濟騰飛的引擎,雲南現階段發展需要大力發揮金融的功能與作用,特別是要培育各類小微金融組織,彌補現有大金融體系所留下的服務空白,推動經濟薄弱區域的市場化水平,促進市場分工與交換,縮短向現代化社會邁入的進程。
(二)昆明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迫切需要大力發展小微金融
雲南是我國西部大開發的重要省份,是沿邊開放開發的重點區域,其獨特的區位優勢與資源優勢在我國對外開放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2011年5月,國家發布雲南橋頭堡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把昆明建設成為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區域性金融中心。國家提出昆明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主要考慮到雲南是我國經濟欠發達地區,更是金融發展整體落後的區域。雲南要把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轉化成為經濟競爭優勢,需要大力發揮金融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功能,為打造區域性國際交通大通道、物流大通道、信息大通道和資金結算大通道建設提供資金支持,為高原特色農業、園區經濟、民營經濟、縣域經濟以及全面推動城鎮化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撐。昆明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作為橋頭堡建設的重要支撐,主要是爭取國家金融政策的優惠傾斜,既要吸引大中金融機構入住雲南,更要吸引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設立各式各樣的小微金融機構,與現有大金融體系形成有效補充,形成一定的金融聚集效應,推動產業與金融有效對接和融合,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服務需求,共同推進橋頭堡建設,把雲南培育成為中國新的經濟增長極。
(三)雲南長期形成二元金融發展狀態需要大力發展小微金融
金融與經濟是共生共榮的關系,雲南經濟社會雖然整體進入了經濟起飛的發展階段,但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經濟和二元金融狀況,進一步加劇了區域內經濟發展不平衡。2012年,昆明、曲靖、玉溪、紅河四州市的GDP、存款和貸款佔全省的比重為51.26%、70%和74%。其中昆明市GDP、貸款佔全省比重分別為24.27%和59%。相比較之下,雲南其它12個州市的存貸比低於65%,其中昭通、版納、紅河的存貨比分別為52%、56%、57%,而昆明市的存貸比高達90%。對縣級銀行資源而言,特別是經濟落後縣份的存貸比長期維持在25%和40%之間。對於這些經濟金融薄弱領域,只有加快發展小微金融,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二元經濟發展現狀。
(四)雲南近年來小微金融成功實踐為大力發展小微金融提供了經驗
為了改變二元金融對二元經濟所形成的硬約束,雲南近年來積極嘗試發展各類小微金融機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2年末,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484家,股權投資基金類企業174家,村鎮銀行36家,農村合作銀行4家,農村資金互助社超過100家。這些內生性的小微金融機構作為大型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補充,主要為經濟薄弱區域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實現了誕生於當地,服務於當地的發展要求。雲南小微金融發展突破了傳統國有金融一統天下的發展局面,大力吸引民間資金進入金融領域,合理引導所謂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向陽光化和規范化經營的轉變,進一步減輕民間金融風險對現有小微金融的沖擊和負面影響,從根本上改變二元金融對經濟社會發展形成的瓶頸制約,為二元經濟向現代一元經濟轉變提供支撐和服務保障。
(五)大力培育發展小微金融是雲南深化金融市場導向改革的必然選擇
雲南作為我國欠發達地區,不僅在縱向層面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金融,還在橫斷層面存在更加嚴重的金融壟斷現象。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的存款和貸款佔全省比重超過70%。而令人吃驚的是,這幾家大金融機構恰恰是縣域一級最為主要的金融機構,它們在所謂的商業化和股份制改造的條件下,把資源向昆明地區及其它發達地區集中,農村信用社也存在較為普遍的脫農進城發展趨勢。這無疑加劇了基層金融服務缺失,進一步加大了雲南落後地區與經濟相對發達之間的差距。雲南縣域一級普遍存在大金融體系一統天下的發展格局,如果不打破這種金融壟斷現象,只會加劇區域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因此,因地制宜培育和發展各種小微金融,逐步形成適度競爭的金融市場主體,解決金融資源上沉、上移所導致資源在時間和空間錯配,為雲南推動地方金融、沿邊金融、跨境金融市場化改革提供經驗借鑒。
四、雲南大力發展小微金融的幾點建議
金融是現代經濟運行的核心,雲南要實現跨越發展,就必須消除各種體制機制障礙,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兩文件精神,積極創造條件發展小微金融機構,彌補大中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務空白,滿足不同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充分發揮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配置和引導作用,才能實現城鄉和區域經濟的一體化發展。
(一)從思想上改變金融機構必須國營國有的經營觀念
金融風險的出現與所有制無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國有與民營的分別界限,消除所有制認識誤區在金融領域的負面影響,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各種小微金融機構,消除基層金融高度壓抑狀態。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體制機制隱性障礙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作為我國金融業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動放權讓利的金融體制改革,降低民營金融機構市場准入門檻,特別是要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完善金融發展的差異化政策,加快推進小微金融管理制度建設,為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機構提供製度支持和保障。
(三)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調控權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調控權、監管權和發展權,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門,填補地方金融監管缺失,有效地對各種小微金融機構進行引導和管理,與國家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形成分層有序的金融管理體系,共同推動民營金融機構發展。
(四)地方政府要優化小微金融發展環境
地方政府部門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整合金融信息資源,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推進地方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推動建立小微金融機構運行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融資動態跟蹤,確保小微金融機構穩定運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小微金融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小微金融機構經營負擔。制訂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的指導性意見,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拓寬薄弱領域、薄弱地區的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農村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補貼。
(五)大型金融機構要培育和發展小微金融機構
大型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多年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在內控制度建設、金融人才培訓、信用資金風險控制等方面,對小微金融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和幫助,推動小微金融機構規范化經營。與小微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解決因突發性流動性不足而面臨的經營危機。利用資金支付結算網路,幫助小微金融機構支付結算提供便利化服務。利用金融產品創新的經驗,為小微金融機構提供業務指導,避免因經營管理能力不足而導致新的金融風險。
(六)大力培育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
一是大力培育和鼓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等民營金融機構,在可能情況推動小貸公司能夠享受到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待遇。二是充分利用不同企業組織結構的優點,鼓勵民間資本主發起建立股權多樣化的民營銀行、民營保險等金融組織,引導民間資本陽光化經營,力爭成為全國民營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的試點示範區域。三是大力發展資金互助社等小微型金融機構,盡可能引導向社區銀行的方向轉變,增加為「三農」經濟服務的造血功能。四是引導典當等具有抵押融資功能的民營金融機構,探索其轉換成為抵押銀行的新路子,進一步發揮其抵押擔保的融資功能。
(七)進一步加快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農村地區四權抵押試點,構建四權流轉登記、評估、交易的流轉市場,提升農村農戶信用能力,加速農村地區資本的積累。大力發展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支持推進現代支付系統建設,形成高效的信息支持系統。鼓勵農戶建立專業性小微信用合作社,提升農村地區貨幣化水平,進一步推動農村地區長期投資和資本積累。

⑥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急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銀監發(2010)92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國發〔2003〕15號)的要求,大力組織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和制度安排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股權類型復雜,股權結構不合理,流轉機制不建全,嚴重製約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等工作的深入推進。按照團中央關於加快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為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見。一、科學把握股權改造的目標和原則(一)總體目標:全面取消資格股,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有效規范股權管理,健全流轉機制,用三到五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總體改造為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為建立現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礎。(二)基本原則1、股份制主導。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權關系,明確資本屬性,強化股權約束。2、市場運作化。按照誠信、自願、公平、公開要求實施股權轉換,建全市場化的股權定價和流轉機制,促進股權有序合理流轉。3、實施分類指導。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實際,採取分階段、差別化的工作措施,確保股權改造工作平穩有序推進。4、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監督制約作用。二、認真做好資格股改造工作(一)資格股改造總體安排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制定股權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進資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資格股。今後不再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符合農村商業銀行准入條件的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應直接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暫不符合條件的,要盡快將資格股轉換為投資股,並改制組建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二)資格股改造工作方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增資擴股時,不得再新擴資格股。現有資格股應採取以下方式改造為投資股:股東自願轉換股份的,可將執有的資格股全部轉換為投資股;股東同意轉讓股份的,可在資格股轉讓時轉換為投資股;股東不願轉換或轉讓資格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傳,闡釋政策,引導其加快轉換。(三)資格股改造促進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專人或機構負責推進股權改造工作,建全股權轉換規章制度,實行有利於投資股的制度安排。全額持有投資股的股東在享受本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享有優於資格股的股東權利;股東所持投資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個表決權,所持全部資格股只享有一個表決權;投資股的分紅比例應高於資格股的分紅比例。(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明確的要求,在充分徵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股權轉換方案,經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至少應經參加股東(代表)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轉換方案應呈報屬地監管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報上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股份制農村信用聯社方式實施股權轉換的,按照現行審批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具體事項由銀監會授權屬地銀監局審批。三、著力打造科學規范的股權結構(一)股權優化總體要求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東為主,具有一定數量主業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獨立的主要股東的股權結構。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區機構法人股平均比例應高於50%,縣域機構平均比例應高於35%,單家機構一般應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權委託代理制度,防止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二)強化增資擴股管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時,要以法人股東為主,積極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重點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傾斜。除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機構外,不得再增擴新的自然人股東。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股東最低入股起點,新增單一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增資擴股後資本總額的5‰,新增單一法人股東不得低於1%。(三)積極引導股權有序流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確立正向的股權流轉方向,促進股權適度向法人集中,重點引導優質法人股收購自然人股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提供股權轉讓意向信息服務,公布與股權相關的財務信息,製作統一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格式文本;要對股權轉讓行為中的股權受讓方資格、股權轉讓後股權結構、股權轉讓手續和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要按規定將大額股權轉讓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四)規范股東持股行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逐步將職工合計持股比例降至股本總額的20%以下。農村商業銀行在公開發行新股後,單個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或50萬股(兩者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職工合計持股比例應降至股本總額的10%以下。要堅持「遠離破產,資源充足,長期承諾」的原則,強化股東資質審查,確保股東入股動機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備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堅決防止關聯股東控制。四、切實推進股權改造工作開展(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成立推進股權改造領導小組,督促省聯社和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體工作開展中,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政策指導,省聯社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要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開展。(二)分類實施改造各銀監局要結合轄內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產權改革現狀,制定轄內機構整體股權改造工作規劃,報銀監會備案。對資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資格股轉換工作;對資不抵債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資格股轉換;對確實有困難的機構,應藉助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股權改造,並可給予一到兩年的寬限期。對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法人股比例難以達到規定要求的機構,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強化監督考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季向屬地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股權改造進展情況。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建立按季考核評價機制,對工作進展、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考核結果與監管評級、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以及市場准入相掛鉤。對拖延或阻礙股權改造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約見省聯社和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權改造工作力度。各銀監局考核評估報告應下季初上報銀監會。(四)平穩推進工作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做好公開宣傳,正確引導 論,努力營造良好的改革 圍。要正確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積極完善配套辦法,加強工作指導,協調引進優質股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依法合規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防止機構簡單翻牌和股權強制轉換。要對資不抵債機構,分機構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堅決避免出現集中退股現象和引發金融風險。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⑦ 吉林「三農」工作金融政策對接會議召開

吉林「三農」工作金融政策對接會議召開

2月28日,全省「三農」工作金融政策對接會議在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培訓中心召開。本次會議由省農業農村廳主辦,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協辦,旨在加強金融機構、市場主體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對接合作,實現面對面溝通交流,點對點解決問題,實打實推動金融更好支察神則持全省「三農」工作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設農業強省、率先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會上,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詳細解讀了金融政策,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吉林銀行9家金融機構分別介紹了金融產品,吉林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介紹了擔保和保險政策,長春國信現代農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乾溢農業發展合作聯合社、永吉縣九月豐家庭農場等6家龍頭企業和新型經營主體代瞎源表分別介紹了融資需求情況。吉林鴻翔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吉林中礦棋盤農業服務專業合作社與吉林九台農村商業銀行進行了現場簽約。

據悉,近年來,我省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填補了很多領域的空白。在養殖業方面,出台了「政銀保擔」、肉牛活體抵押貸款等政策措施;在種植業方面推出了完全成本保險、收益保險等金融服務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打贏脫貧攻堅戰、擴大「三農」有效投資、促進鄉村產業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2022年12月末,全省涉農貸款余額6040億元,同比增長9.2%,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2.2個百分敗棚點

⑧ 劉光溪: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重在民生化 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 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重在民生化
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善,我國實體經濟迅猛發展。經濟的民間化、民營化、民生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金融體制,雖然實現了橫向層面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改革,但整個金融業無論是管理體制還是市場化程度都遠遠落後於經濟發展的速度,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並帶來一系列社會民生問題。在關注民生、重視民生、發展民生的呼聲下,金融民生化成為當前金融改革必須面對的要求。金融民生化包括了市場化、民營化、基層化的內涵,旨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由大一統和國有主導的金融體制向民營、民生和草根金融為主的金融體制轉變,實現金融體質改革的最大紅利。
本文意在分析滯後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市場化發展引發的系列矛盾中最為凸顯的縣域金融和民間、民營金融困局,力圖探索通過由橫向到縱向層面的金融體制改革,促進地方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通過改革大一統的金融市場格局,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化程度;通過大力發展民營金融力量,提高整體金融服務水平和能力。探討如何以順應經濟發展大勢與民生關注要求的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一、金融體制改革深化的導向選擇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金融業發展史及其改革演進歷程有其歷史必然性。同樣,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變化,深化金融改革在體制方面由橫向到縱向,在市場方面由大一統到放權讓利,在實施內容方面由國有到民辦的導向亦是必然性的選擇。
(一)由橫向到縱向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構建起來的金融體制,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取得了很多成效,各種專業性、管理性金融機構先後從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分離出來,並普遍採用分支式的組織形式形成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主線,在橫向層面形成了多層次、多類別的金融管理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為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但由於改革主線是在分業監管體制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上做文章,沒有在縱向層面上打破金融壟斷,形成中央金融部門長期高度集中各方面的金融權利和金融資源的局面。中央對金融業的高度集權和地方金融高度壓抑,致使在金融體制的縱向層面存在著國家金融政策統一制定與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權和經濟差異化發展需求不匹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統一制定與地方金融立法缺失不匹配;國家金融業垂直監管與地方金融監管權缺失的不匹配;國家金融資源統一供給與地方金融資源缺失和差異化需求不匹配;國家信用資金指導性配額與地方項目市場化資金需求的不匹配的狀況。
相對於整個經濟體制改革而言,金融體制改革呈現出明顯的滯後性。金融體制的不健全加劇了城鄉金融二元制度的存在,影響縣域經濟的發展和城鄉統籌,進一步加劇城鄉經濟二元化,影響國家經濟結構發展不平衡。縱向結構中省市縣一級金融監管力量的缺失,致使民間金融「自由」發展,亂象叢生,民間金融風險積累引發民生問題、社會問題。
在「十八大」報告中提出:新時期、新的歷史背景下,改革開放往前推進必須重視頂層設計。金融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更是面臨改革攻堅「深水區」的跨越:即充分認識原有的金融橫向改革和橫向結構的不足,加快金融體制縱向方面的改革,縱深加快地方金融的組織體系建設,構建縱橫交錯的金融監管結構,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分層次的,對金融的監管權和調控權,走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所走的三重金融監管體系道路。
(二)由大一統到放權讓利
建國以來,我國以大一統的金融體系取代了原來存在的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發起設立的各種基層金融機構。改革開放後,通過對大一統的金融體系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前提條件下的漸進式的改革,四大國有銀行在全國設立了分支式的機構,形成了以銀行、保險、證券為主體,其他金融機構為補充的現代金融體系。在大一統的金融體制演進過程中,國有金融機構經歷了商業化經營和股份制改造兩次的市場化改革。改革的結果是國有金融機構憑借其分支組織結構的便利,高度集中了金融資源,加劇了基層金融服務的缺失,加劇了金融資源分布不均。
經過3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我國大部分商品市場、勞務市場基本上實現了市場化,對外貿易實現了自由化。作為稀缺資源配置的金融市場改革,卻一直處於從屬地位,是其他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工程」,並沒有以釋放金融獨立要素的功能為目標進行改革,其市場化程度遠遠滯後於其它市場發展,大大制約了相關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和競爭力的提升。
大一統的金融市場格局下,嚴格的市場准入限制,將民間民營金融排擠與正規金融市場之外,造成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指導政策的金融市場結構不完整。嚴重的利率管制,喪失了利率作為資金價格對資本市場的調節能力。金融市場無細分,金融業態不豐富,金融融資工具單一,不足以滿足經濟快速發展中,不同經濟實體的不同金融需求,致使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展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長期難以解決。金融對實體經濟的資源配置活力嚴重不足,形成了大經濟小金融的發展現狀。
現在,猶如走到經濟爬坡過坎的「十字路口」,要突破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於實體經濟發展的滯後性帶來的矛盾,就要打破粗線條的大一統金融市場格局,放權讓利,培育多層次、多元化、多樣性的金融市場細分,提高金融市場化程度;堅定不移的走利率市場化道路,發揮利率作為金融價格的市場調節功能;尊重並引導市場「原創」的創新型金融產品,將金融對促進經濟發展的適配能力充分發揮出來。
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2013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強調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務、預警提示風險、完善抵質押登記、宣傳普及金融知識等方面,抓緊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切實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投資(咨詢)公司、股權投資企業等機構的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加大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懲處力度;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三)由國辦到民辦
我國金融市場國有式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了各種內生性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嚴格限制民營資本為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一系列制度機制障礙,使得蓬勃發展並對GDP貢獻佔主導地位的非公經濟被限制在正規金融領域外,民間資本只有走向地下、進入灰色區域,形成我國獨特的民間金融現象。
2012年,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出台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實施細則,但相關政策的實質性內容並沒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國姓民的體制性障礙,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並沒有從實質上得以解決。結果,現有民營金融機構只是局限在小貸、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典當以及私募股權等幾類,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租賃等主要金融領域基本上是國有金融機構一統天下,民營資本只能參與入股,而不能由其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 號)明確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這是國家第一次明確提出試點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2013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強調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就要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合理規范引導民間資本成立形式多樣的民營金融機構,彌補正規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務空白,滿足不同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才能充分發揮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配置和引導作用,實現城鄉、區域一體化的統籌發展。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就要逐步打破國有與民營的分別界限,消除所有制認識誤區在金融領域的負面影響,打破國有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壟斷的現狀,大力發展民營金融機構,推動地方金融特別是基層金融、縣域金融市場化改革,消除金融壓抑。金融資源高度集中、縣域金融高度壓抑、民間金融高度脆弱的發展格局,迫切需要國家放寬金融市場准入限制,重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金融民生化的重大現實意義
改革開放,特別是近5-10年來,我國金融市場外生供給型金融制度的安排越來越無法滿足經濟發展的金融內生需求。更多貼近民生、解決民生金融需求的基層金融、草根金融以自發的形式在金融市場上孕育而生、存在和發展。一端是以國有背景為主、規模化經營、對金融資源具有先天壟斷性優勢、國家宏觀貨幣政策、金融政策的傳導者、執行者的所謂的「正規金融」;一端是民間自發、民營為主、經營模式靈活分散、以市場化和逐利性為其顯著特徵、因市場需求而生存發展的所謂的「非正規金融」,形成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上的「兩端」陣營。
(一)金融民生化改革,加快消除金融二元制度,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實現新突破
城鄉經濟結構二元是社會歷史進程到工業化、城鎮化階段必然出現的,而由此帶來諸多二元制度現象,最為明顯的是「金融二元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與金融二元制度共同存在,互為因果,又相互影響。要解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就必須走城鄉統籌的道路。城鄉統籌發展需要「三農」金融服務體系提供支撐和服務保障,才能優化資源配置,改善長期以來城鄉金融割據、農村基層金融發展規模與結構嚴重失衡、農村金融服務嚴重不足所造成城鄉二元金融差異,促進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一元經濟結構轉變,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
但是在我國分業垂直的金融體制下,縣域金融卻脫離了縣域經濟的發展。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推進,商業化經營逐漸成為國有銀行的主要追求目標。在利潤最大化驅動下,國有銀行分支式組織結構為將縣域資金向大中城市和發達地區集中提供了便利,導致貼近基層、貼近三農,投放於縣域的信用資金普遍缺乏,加劇了縣域金融資源稀缺。「一行三會」作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通過分業垂直的分支式組織結構對金融業進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和市場化改革,使得大多中央金融監管部門主要集中於省市一級。人民銀行成為大多數縣級唯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但由於職能受限,不可能對縣域金融實施有效管理。無論是商業性或者管理性金融機構都是垂直型分支式的組織結構,不受地方政府管轄,只對上級行負責,造成了縣域正規金融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在利潤最大化和監管風險最小化雙重驅動下,導致縣域金融脫離縣域經發展,縣級政府發展地方經濟很難獲得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支持,嚴重剝奪了縣域金融對實體經濟配置的活力。
據統計,1980年信用社農民儲蓄存款余額為117億元,到2000年這個數字翻了近106倍,達到12355億元,而同期貸款余額僅從50億元增加到3588億元,無論是增長速度還是數量上都遠遠落後於存款余額.農村資金通過金融渠道大量流出,流出量逐年增多。農民沒有從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與足夠的滿足實際需求的貸款,而只有轉向民間借貸。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的基本策略後,國有銀行從農村收縮網點,全國近3.2萬個郵政營業網點獲得了巨大的吸儲空間,年吸儲額度從1998年的557億元劇增到2002年的1465億元,其中65%來自縣(及以下)地區,鄉鎮及所轄地區農村佔34%。但郵政網點的主營業務是吸收儲蓄,只有少數郵政網點可以發放少量貸款,所以大部分郵政儲蓄資金通過轉存央行或投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而直接流出農村。正規金融向農村索取金融剩餘多,而金融供給不足。1979年至2003年這25年來,農村凈流出資金年平均達到498億元之多。
國家社會經濟進程發展到工業化、城鎮化階段,都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城鄉經濟二元結構和城鄉金融二元化現象。各國政府都通過政府引導、國家補貼等政策措施和手段解決農村金融的稀薄問題,保障農業經濟發展所必須的農村金融服務。但在我國金融體制的不健全卻加劇了這一現象。從2001年到2005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佔得比重都在15%左右,而同期金融機構對農業的貸款卻僅維持在5%左右,農業部門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和國家金融部門對其的支持極不相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農業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農」工作一直備受中央重視,近幾年來,在多個部門、多項政策的共同支持下,信貸對「三農」的投入,金融支持「三農」發展的力度持續加大。截至2012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農村(縣及縣以下)貸款余額為14.5萬億元,同比增長19.7%,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21.6%,較2007年末增長188.6%,5年間平均年增速為24.4%;農戶貸款余額為3.6萬億元,同比增長15.9%,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為5.4%,較2007年末增長170.1%,5年間平均年增速為22.3%;農林牧漁業貸款余額為2.7萬億元,同比增長11.6%,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為4.1%,較2007年末增長81.1%,5年間平均年增速為13.4%;全口徑涉農貸款余額為17.6萬億元,同比增長20.7%,占各項貸款余額比重為26.2%,較2007年末增長188.2%,5年間平均年增速為24.3%。
在推動農村金融創新方面,人民銀行於2011年7月分別印發《關於建立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專項監測報告制度的通知》和《關於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建立了按季度監測制度,動態、全面掌握各地推進創新工作進展,加強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全面提高信貸政策對「三農」的導向力。銀監會2012年發布了《關於實施金融服務進村入社區工程的指導意見》、《關於實施陽光信貸工程的指導意見》和《關於實施富民惠農金融創新工程的指導意見》,引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啟動「三大工程」,針對農村地區金融需求差異大、抵押擔保物缺乏等特點,研發新產品,探索新服務。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用「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創新添活力」概括了2013年農村工作目標,連續十年中央一號文聚焦「三農」經濟。「三農」經濟既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又是牽系廣大農村千家萬戶的民生經濟,是國之根本。「三農」經濟發展需要「三農」金融提供支撐和服務保障,但深受高度集中高度壟斷的金融體制的影響,「三農」金融服務體系始終是我國金融體系中最為薄弱的環節,難以滿足「三農」經濟多樣化發展的金融服務需求,制約了農業現代化的提升,「三農」問題成為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障礙。如何以「改革創新」的方式構建適應「三農」經濟發展的金融服務體系,實現「惠民生」的目標,成為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二)金融民生化改革,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實現新跨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經濟迅速發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目前,民營經濟所作的貢獻,在GDP、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全社會稅收、進出口總額、城鎮就業人員中的比重都超過1/2以上,不少佔到2/3左右。我國的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低技術的行業為主,僅製造業、批發零售餐飲業就集中了民營企業的75%。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無論是在其初創期,還是發展期,主要是依靠自我積累、自我籌資發展起來的。但是,由於這些企業管理水平低、生產規模小、創利能力弱,要進一步發展,都受到資金嚴重不足的制約。民營企業有著巨大的資金需求,然而,從銀行所得到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總量的2%;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的民營企業在我國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中約只佔9%左右,這里還不包括那些以較高昂的代價購買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曲線上市的;在債券市場上佔有的份額則幾乎為零。民營企業的融資難,突出表現為中小企業難、中西部地區難、小城鎮難,而這又恰恰是我們經濟發展需要加大支持力度的重要環節。
近幾年來,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民營企業進行產品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的政策,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中小民營企業目前融資難問題。但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融資仍受到諸多限制,其融資難的問題並未得到解決,主要表現為:1.直接融資方面:資本市場為中小民營企業提供的融資渠道有限,門檻過高。中國資本市場結構尚存一定的缺陷,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加上民營企業規模小,承擔不起股票發行的費用,也不易取得公開發行上市的資格。中小企業板固然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條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的途徑,但並不會成為上千萬家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至於發行債券,目前發行的重點建設債券和地方企業債券,利率固定,期限較長,主要用於進行資本密集型大規模項目的投資,帶有政府主導壟斷的推動型色彩,一般民營企業難以進入。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二板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對多數高科技型中小民營企業來說只是雷聲大、雨點小。可為廣大中小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地方股權交易市場和風險資本市場這類小型資本市場的從全國范圍來看堪稱缺失,使中小民營企業失去了直接融資的主要渠道。絕大多數民營企業的中長期投資,主要靠民間借貸市場、私募股本、企業互保加債轉股等非正規、小范圍的集資或股權融資取得,此類融資規模小、成本高、風險大,使投資缺乏穩定性與可持續性。

⑨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的注意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在全人大十屆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上通過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生事物,農民合作社作為對提高農民發家致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並已成為一種新型的農村生產經營方式,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扶持這一新生事物過程中發揮了主力軍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進了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對有貸款的農民合作社走訪調查中,我們發現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給各種農民合作社貸款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認識和操作方面誤區,亟待引起改圓盯掘進和關注。
1、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規性,謹防「空殼社」
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有名無實的合作社實際上等同與「空殼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獲取國家優惠政策補貼,套取項目資金和銀行貸款,其行為已嚴重影響到其他正規合作社的誠信經營和健康發展,威脅到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貸安全,因此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密切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在積極支持正規合作社經營發展的同時,要堅決將披著合法外衣的「空殼社」阻隔在銀行信貸資金支持體系之外。
2、關注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的有效性,慎防問題嚴重無發展前景的合作社
盡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設立了理事會、監事會和社員大會等必要機構,但由於成立時間晚,經驗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體運作和發揮效能方面存在許多嚴重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合作意識薄弱,缺乏為社員服務精神。
②缺乏實質性的民主管理。
③橘核內控制度不完善。
④盈利模式和盈餘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亂,股金分紅和利潤返隨意性大,不能按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進行盈餘分配。
⑤抗風險能力弱。主要表現為:經營規模小,注冊資金不足;會員以個人身份接觸市場,市場適應能力弱,經營風險大;內部合作不緊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體;資金缺乏,項目資金及優惠補助不能及時到位;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各種風險保障措施(如農業保險)不能及時跟上,阻礙了合作社發展壯大。
3、防止農民專業合作社擠占挪用會員貸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
如某養牛合作社所轄牧業園,銀行承諾向牧業園內每個農戶貸款30萬元,貸款取得後作為進入園區的條件,農戶要將其中的 10萬元貸款交給園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其餘20萬元農戶才能用於買牛及在園區內養牛的費用支出;又如某養鹿合作社,前身是以養鴨為主的村集體組織,在前些年套取某銀行貸款後,養鴨產業化為烏有,銀行的養鴨貸款成了呆死帳,現在搖身一變又成了養鹿合作社,該合作社現已取得部分貸款,並還要銀行增加信貸支持。
4、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審慎發放農民合作社貸款
面對眾多合作社的發展現狀,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在積極扶持的同時,採取多種措施審慎發放貸款:
一要嚴格做好貸前調查工作,對農民合作社合法合規性及運作的有效性進行嚴格貸前調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機構場所、會員構成、章程、營業執照情況)、運作的合規性(入社退社情況、民主管理情況、為社員服務情則宴況、盈餘分配方式等)、發展前景、誠信狀況、市場風險等進行詳細的貸前摸底調查,形成詳盡的貸前調查報告,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空殼社」、有嚴重問題的合作社和變相套取銀行貸款的合作社要堅決排除在外;
二要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成立或聘請相應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貸前信用和市場風險評估,對不具備實力、不誠信的高風險合作社要審慎貸款;
三要嚴格把好審核關,成立專門的合作社貸款審核機構對合作社貸款進行多方審核,審核的重點是農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規性、運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及是否存在變相套取銀行貸款和擠占挪用會員貸款的問題等等;
四是做好貸後檢查和後期幫扶工作,積極防範貸後資金風險;
五是樹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合作社發展的典型,對有一定實力、合法合規經營、內部管理完善、運行良好、有發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貸資金方面給予大力支持,並以點帶面。

⑩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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