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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合並抵消

發布時間:2021-08-01 08:33:15

① 貸款的必要條件

每個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社)、個人等都可以發放貸款借款,.因此,借款的條件大多是由貸款發放機構按照約定的,而私人的借貸,只要借款人願意,貸款人同意,達成一致就可以產生借貸關系。
對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一般個人貸款的必要條件是: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身份證明;
3、收入證明,或者財產所有權證明.
4、合法的貸款用途. 人委託貸款是委託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託招行按其所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個人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可以是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個人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② 公積金賬戶封存了,用人單位如何啟封合並在一起

公積金帳戶轉移流程如下:

1、到新入職企業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領取一張接收單。

2、帶著這張接收單,回到原單位要求其開具一份住房公積金轉移證明。

3、憑轉移證明、接收單、職工本人身份證、原單位發的住房公積金卡到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轉移即可。

(2)委託貸款合並抵消擴展閱讀:

實踐中,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一般應在受委託銀行設立四類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存款戶(住房公積金資金總賬戶):住房公積金存款戶用於全面反映和記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的住房公積金資金情況。該賬戶也被稱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總賬戶。

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分行所屬各支行或辦事處(以下簡稱「網點」)辦理歸集的,還須在各網點設立銀行內部往來戶,用於歸集單位在就近網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規定時間內,各網點應將往來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住房公積金存款戶。

委託貸款基金戶:委託貸款基金戶用於反映和記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和回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情況。

③ 關聯方交易的幾個會計核算問題

為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經濟實質,財政部發布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2001〕64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一律不得確認為當期利潤,應作資本公積,且這部分關聯交易差價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筆者擬就《暫行規定》在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進行探討。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

《暫行規定》明確該文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的會計處理,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但並未明確在上市公司所屬納入合並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參照執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與關聯方發生與《暫行規定》有關的關聯交易,應按《暫行規定》處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執行《暫行規定》,則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控股子公司實現《暫行規定》列舉的交易事項,即通過權益法間接計入關聯交易所實現的顯失公允價格部分的利潤,這樣對合並報表就產生了重大影響。從《暫行規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與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操縱利潤,因此筆者認為《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應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否則在編制上市公司合並會計報表時應按《暫行規定》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重新釐定後再予以合並。

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

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

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

《暫行規定》未明確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核算,實務中有兩種做法:

1.對該部分交易形成的關聯交易差價不按《暫行規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資產核算。其理由是,《暫行規定》主要為防止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合並會計報表以外)的利潤轉移,但對納入合並會計報表范圍且絕對控股的子公司之間或母子公司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從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和合並抵銷的角度分析影響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權90%,2002年度A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供應給B公司用於生產另一產品,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1,000噸,假設B公司生產的產品當年已全部對外銷售,A公司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但由於該關聯交易按權益法計算的對B公司的投資收益減少450萬元(500萬×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潤總額實際因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萬元(500萬元-450萬元)。從合並利潤表分析,因合並會計報表對母子公司的內部購銷作合並抵銷,對利潤總額無影響,對合並凈利潤影響也為50萬元(假設不考慮所得稅),即實際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母公司通過權益法計提投資收益大部分又還原為母公司利潤,故為從簡處理,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的關聯交易不按《暫行規定》核算。

2.對合並會計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交易形成的差價按《暫行規定》核算。因為作為規定在同一企業對同一事項不能有兩種處理方法,且當合並報表范圍內關聯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與其他關聯方共同投資設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當而非絕對控股時,其對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較大(如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大股東分別持控股子公司股權比例為51%和49%),若不執行《暫行規定》同樣可以通過權益法操縱利潤。

筆者認為,從政策的統一性和有利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個別報表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考慮,上市公司納入合並范圍內的子公司之間及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應當按《暫行規定》核算。

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

計入「資本公積」的稅收處理

根據《暫行規定》,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但對商品銷售、出售資產、受託經營收取的收益等行為,按稅法有關規定對該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的關聯交易差價應作計稅依據,相應計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同時應計繳企業所得稅。除增值稅系價外稅外,企業應計繳的消費稅、營業稅及稅費附加均系價內稅,《暫行規定》對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核算沒有明確。實務中對該部分應計繳的稅費大多計入利潤表中的「主營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利潤」、「所得稅」等科目,而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相關稅費未作相應扣除。筆者認為,從配比原則考慮,計入「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所涉及的除銷售商品應計交的增值稅外其他相關稅費應在會計處理時作同口徑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應為稅後凈額。而應計入資本公積金額=顯失公允價格的差價×{1-流轉稅率×(1+附加稅費率)}×(1-所得稅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將生產的某產品以25,000元/噸的價格銷售給關聯方B公司,全年累計對B公司銷售該產品1,000噸,A公司該產品對非關聯方的售價為20,000元/噸,本年度對非關聯方的銷售量占該商品總銷售量的30%,則2002年度A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差價為500萬元{(25,000-20,000)×1,000},若該產品為應計消費稅產品,消費稅率為30%,企業所得稅率為33%(不考慮城建稅等附加稅費)。則A公司因向關聯方銷售超過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實際凈收益=500萬×(1-30%)×(1-33%)=234.5萬元。即該項關聯交易應計入資本公積為234.5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9,25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24,765.5萬元

借: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4,250萬元(25,000×17%)

貸:資本公積-關聯交易差價

234.5萬元

向關聯方委託貸款業務的處理

《暫行規定》明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應於取得資金使用費時,沖減當期財務費用;如果取得的資金使用費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應將相當於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沖減當期財務費用,超過按1年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若上市公司通過商業銀行或控股股東的財務公司將資金委託貸款給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委貸利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暫行規定》並未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指由委託人申請,委託人將自主支配的來源合法的資金委託受託金融機構向委託人指定的借款人發放委託貸款,委託人在指定發放委託貸款時,自行對借款人的擔保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審查,並承擔相關的責任,委託人對發放的委託貸款自行承擔委託貸款風險,與受託金融機構無關。因此,筆者認為,從《暫行規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託金融機構向關聯方發放委託貸款業務同樣應執行《暫行規定》。

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的處理

《暫行規定》對上市公司向關聯方出售資產、由關聯方承擔債務、承擔費用、委託受託經營、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方面作了規定,但上市公司通過向關聯方低價采購或無償佔用關聯方資金同樣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如由關聯方出面向金融機構借款,然後將資金轉入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機構按借款合同向關聯方收取。根據《暫行規定》第四條「由關聯方承擔費用的會計處理」:關聯方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承擔費用的(如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承擔廣告費用等),如這些費用是被承擔方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支出,應當反映在被承擔方的成本費用中。如果承擔方直接將承擔的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被承擔方應按承擔方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向關聯方采購資產或佔用關聯方資金行為同樣應按《暫行規定》核算。

④ 年度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有( )。

1.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說明2.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3.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4.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⑤ 委託貸款如何列報

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根據《貸款通則》,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直接放貸,於是部分企業轉向委託貸款,該類業務在國企年報審計中也經常遇見,如下案例供大家參考,歡迎探討和指正,以便共同進步。

一、案例:某國有企業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根據需要委託某銀行向子公司乙和與甲公司同屬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業丙公司發放委託貸款。企業財會人員向審計師詢問該委託貸款如何核算和列報?

二、分析: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准則》1303 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二條「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第十三條「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1)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

(4)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並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第十六條「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第十五條「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應收款項的壞賬准備和債券投資的減值准備。」

第十九條「合並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並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二十四條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後,由母公司合並編制。」

第二十五條「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三、處理建議:

(一)會計核算:委託貸款可以在「1303 委託貸款」科目核算。個別企業將委託貸款在「其他應收款」或「長期應收款」中核算,是不恰當的。

(二)報表列報(甲公司單體財務報表):

1、資產負債表:委託貸款從金融資產分類的角度講屬於「貸款和應收款項」,但因為一般工商企業的報表上沒有專門的項目,國資委格式的資產負債表項目「發放貸款及墊款」為金融類企業專用,所以通常根據委託貸款距離資產負債表日的期限,分別列示於「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內,並在附註中說明具體內容。

注意:委託貸款年底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計量減值損失。

2、利潤表: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應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列報。

3、現金流量表:鑒於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是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的,相應地,其在現金流量表上列報為「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比較合適。

對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借出和收回,現金流量一般作為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列報。因為該行為通常形成了非流動資產或者投資性質的資產,即在「投資支付的現金」和「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列示。

(二)合並財務報表(甲公司合並財務報表):

審計中常見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委託貸款的內部交易中,合並財務報表層面需做如下抵銷分錄:

(1)合並資產負債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債權與子公司債務的抵銷):

借: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貸:其他流動資產/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其他非流動資產

(2)合並利潤表應編制如下抵銷分錄(母公司委託貸款利息收入和子公司長短期借款利息費用的抵銷):

借:營業收入

貸:財務費用

(3)合並現金流量表應將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與母公司「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進行抵銷。

⑥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⑦ 如何製作現金流量表

合並現金流量表是綜合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現金流出數量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會計報表。合並現金流量表的會計主體就是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由於在實務工作中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相對比較煩瑣,限於篇幅,本文只是簡要概述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制,以期拋磚引玉。

一、合並現金流量表合並范圍

合並現金流量表合並范圍主要依據是財政部財會字(1995)第11號《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及財政部財會工字(1996)第2號文件。本文在此不再贅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報告期內購買子公司,應將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末該子公司的相關現金流入、現金流出數量納入合並現金流量表范圍;但對企業在報告期內出售的子公司(包括減少投資比例,以及將所持股份全部出售),由於只需將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關收人、成本、利潤納人合並利潤表,而資產負債表不需要納入合並范圍,則相應的個別現金流量表也就不納入合並范圍。對於報告期內購買或處置子公司所支付或收到的現金總額,應扣除因購買或處置取得或支付的現金,以凈額列示。

二、合並現金流量表項目列示

為了便於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等投資者更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少數股東的現金流量,因而合並現金流量表需將少數股東與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涉及現金交易的情況單獨反映。合並現金流量表項目列示與單個子公司現金流量表相比主要增加以下項目:

(一)合並現金流量表主表

1、對於少數股東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資本投資,在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吸收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之後單列「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

2、對於子公司向少數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在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之後單列「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利」項目反映;

3、對於少數股東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資本投資,在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的「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之後單列「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項目反映。

(二)合並現金流量表附表

1、對於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時產生的「少數股東損益」,一般在合並現金流量表附表 「凈利潤」項目下增列「少數股東損益」項目;

2、對於合並抵銷產生的母司未確認對子公司超額虧損,一般在合並現金流量表附表 「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下增列「本年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項目;

三、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方法

從理論上講,合並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方法:即以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為編制基礎,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相關規定,採用與個別現金流量表相同方法編制出本期合並現金流量表。第二種方法:即以母公司和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的個別現金流量表為基礎,通過編制抵銷分錄,將母公司與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經濟業務對個別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流量的影響予以抵銷,從而編制出現金流量表。

從上述兩種合並現金流量表編制方法的具體實施的效果來看,採用第二種方法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相對簡捷一些,在實務中運用也比較廣泛。因為第一種方法在編制調整分錄時,雖然企業集團內部成員企業之間發生的業務,不論是否涉及現金流量,都已在編制合並資產負債表和合並利潤表的過程中通過編制抵銷分錄被抵銷,但財務人員需要對集團所有企業的個別經濟業務中的不涉及現金流量的大量經濟業務進行數據調整和資料分析,這在無形中大幅增加了編制的難度和工作量,在實踐中該種編制方法往往行不通,出來的結果也很不理想;而後者則只需對集團成員間的有關內部交易業務進行分析並編制抵銷分錄即可,並且企業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經濟業務一般涉及的經濟業務內容相對比較單一和固定,顯然更有利於具體的操作。另外用第二種方法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能同時提供合並現金流量表、母公司和子公司單個現金流量表,更為豐富的信息有助於企業管理當局更全面的分析整個集團現金流量狀況,從而作出更優的決策。所以本文將以第二種方法為理論基礎介紹合並現金流量表編制。

四、合並現金流量表主要合並過程

(一)首先按標准格式設計合並工作底稿,再將企業集團各成員已編制好的個別現金流量表各項目的數據過入合並工作底稿,並計算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加總數;

(二)根據當期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間發生的、影響其現金流量增減變動的內部交易性質的經濟業務,通過編制相應的抵銷分錄,將個別現金流量表中重復反映的由於內部交易產生的現金流量予以抵銷;

(三)在此基礎上計算出合並現金流量表的各個項目的合並數,並填制合並現金流量表。

五、合並現金流量表主要合並抵銷分錄

我們在用上述第二種方法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時,作為編制基礎的各個別現金流量表在其編制過程中並未考慮合並要求,因此,集團各企業提供的個別現金流量表中各項目金額仍然包含了由於內部交易而產生的現金流量。但相對於整個企業集團來說,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之間發生的現金流量實際上只是現金的內部調撥,並沒有真正流進或流出整個企業集團,則合並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流量是不應包括這部分現金流量。所以,我們在用上述第二種方法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時,必須通過編制抵銷分錄,將由於內部交易事項而計入各個別現金流量表中的有關現金流量予以抵銷。

為了便於理解合並現金流量表抵銷原理,本文將相應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抵銷分錄與合並現金流量表抵銷分錄列表對比分析,其中屬於合並現金流量表主表的抵銷分錄借方表現金數量增加,貸方表示現金數量減少;屬於附表的抵銷分錄借方表示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項目(含「凈利潤」項目)金額增加,貸方表示相應項目金額減少。下面的表格主要列舉我們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的合並現金流量表抵銷分錄,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情況可能更加繁雜,但均可按照下表抵銷分錄原理類推編制合並現金流量表抵銷分錄。

⑧ 關於資金和合並報表兩個問題

對於母子公司間的和子子公司間的往來項止.在做合並財務報表的時候都是要抵銷掉的.也就是合並抵銷.

對於子子公司之間相互劃款的這種行為.
這種東西法上沒有具體的條文說合法還是不合法.這個要看母公司的章程的規定了.

⑨ 我集團公司現在需要資金池的業務,希望各銀行能都給個方案。

把資金匯集到一起 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 儲存資金的空間 通常用在集資投資 房地產 或是保險領域

保險公司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 賠付的資金流出和 新保單的資金使之保持平衡

銀行也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 貸款和存款的 流入流出 使這個資金池基本保持穩定

基金也是一個資金池 申購和贖回的 資金流入流出使 基金可以用於投資的資金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

現金池(Cash Pooling)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的事項有成員單位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託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不同的銀行對現金池有具體不同的表述。

花旗銀行對現金池的定義是:現金池結構是用於企業間資金管理的自動調撥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實現資金的集中控制。現金池結構包含一個主賬戶和一個或幾個子賬戶。現金池資金的自動調撥通常在日終發生,調撥的金額取決於各子賬戶的日終金額和目標金額,即日終時各子賬戶余額為所設定的「目標余額」,而所有的剩餘資金將全部集中在主賬戶。

匯豐銀行在2006年亞太區現金管理指南中對現金池的定義是:現金池也稱利息合計,將多個賬戶余額進行抵消,並計算凈余額的利息。這是將多個賬戶余額通過轉賬機制,使資金在賬戶間進行實質性轉移和集中安排。資金集合類別包括零餘額賬戶(ZBA)、目標余額賬戶(TBA)及自動投資賬戶。

目前我國不少商業銀行如招商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就是以沒有貿易背景資金轉移調度、利息需要對沖、賬戶余額仍然可以分開、賬戶余額集中的形式來實現資金的集中運作,這是將委託貸款最大限度的靈活應用。在集團與銀行雙方合作中,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後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託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單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實現了集團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

我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兩條線、內部銀行、資金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而且又以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兩種方式居多。資金結算中心通常是在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進行獨立資金運作運行的職能部門。財務公司是由人民銀行批准,在集團下設立並為本集團成員企業提供發展配套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在現金池框架內,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子公司在池裡透支是貸款,要付息;相反,在池裡存款是放款要收取利息。所以,現金池使集團與商業銀行形成了緊密的戰略聯盟關系,具有獨特的管理功效。即使通過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來進行資金管理的集團,也應該再導入現金池模式,使集團資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具效率。

[編輯]現金池的主要作用
隨著市場全球化不斷擴展,企業對流動資產的管理與集中性的要求也變得日益緊迫。同時,企業收購或合並帶來了新的管理系統、與銀行業的聯系及賬戶結構,使得企業財務的整合過程變得更加復雜。於是,在成本降低、自動化推進與流程歸並中,企業一直面臨著各種壓力。

典型的情況是,子公司希望保持與本地銀行的關系或希望將資金放在當地銀行,而子公司此類要求又必須放在整個集團的集中化資產管理過程中來考慮。另一方面,從總公司的角度,將開戶銀行個數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或將資金統一放在總公司層面進行管理,是體現集團集中化資產管理優勢的一個重要部分。

同時,國家各項法規的限制也在不斷放寬,為企業資金有效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環境。例如,國家已出台一系列鼓勵企業地區總部發展的法規,使人民幣現金池成為一種受歡迎的流動資產管理方案。此外,對外匯現金池法規的出台也為企業更有效地管理自有外匯提供了基礎。

具體而言,對一個跨國公司,尤其是在中國擁有眾多附屬機構的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而言,流動資金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通常,財務總監管理企業流動資金的主要目的有四,一是在集團公司層面管理和控制整個集團的流動性資金需要,二是減少資金成本,三是在保證流動性的前提下獲取最高資金回報,四是通過短期投資來積極管理閑置資金。

與此對應,通過建立現金池架構,企業財務主要的改善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首先,減少利息成本。自動化資金集中結構降低了集團公司對人民幣貸款的需求。公司內部的融資成本可以設置為低於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不過,為避免轉移定價問題,利率必須按照「正常交易關系」來設定,換句話說,利率水平必須也能適用於與第三方進行的類似交易。

其次,改進流動性管理。在現金池結構中,各子賬戶將保持最少的資金余額,以便充分提高整個集團的資金利用率和流動性。在日終,任何子賬戶余額的盈餘或赤字都將被集中匯劃到主賬戶。這樣,過剩的流動資金可以得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盈餘資金可以從一些參加現金池的子公司賬戶中劃轉,用來資助其他現金短缺的實體。

第三,節約管理成本。維持很少的人民幣貸款,可以減少公司對資金賬戶管理的成本。此外,報告服務能提供詳細的信息報告以簡化現金池的監控流程。花旗銀行的流動性管理系統包括一套協調的預先定義報告以及通過花旗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可達到的賬戶頭寸跟蹤。

[編輯]運作現金池需關注的幾個具體問題
實質上,現金池是一種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針,其有效運作並取得預期效果,需要對集團、各成員公司、銀行之間錯綜復雜的資金配置與管控體制進行通盤設計、精心組織。

1、選擇適宜的現金池運作方式

集團現金池通常需要藉助外部銀行系統的支持來完成,分為實體現金池(Physical Pool)和名義現金池(Notional Pool)。

實體現金池即賬戶零餘額集合,指將若干分(子)公司的現金以現金集中或現金清零的形式管理,分(子)公司通過零餘額子賬戶來完成業務分離。比如招商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的基本操作是,集團總公司每日終統一上收各成員企業賬戶資金頭寸,並集中到集團總公司「現金池」(CASH POOL)賬戶;集團總公司以現金池中資金及其統一向招商銀行申請獲得的授信額度為保證,約定各成員企業的日間透支額度;在約定的透支額度內,若日間成員企業賬戶余額不足,以賬戶透支的方式自主對外付款;日終,集團總公司與招商銀行統一清算,以現金池資金或授信項下融資補足各成員企業透支金額。

名義現金池,是指用各銀行賬戶中的不同現金頭寸產生的綜合盈餘來抵補綜合赤字。其運作機制是:每個參與現金池的公司保留歸於現金池的貨幣所在賬戶,然後銀行綜合所有參與賬戶,綜合結出一個凈額以反映現金頭寸,並沒有實際資金轉移。

盡管現金池成員屬於同一個母公司,但仍維持法律和稅務上的相互分離。由於我國法律限制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因此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主要通過「委託貸款」(或協議轉賬)的方式實現實體現金池管理。

另外,按是否主要藉助於銀行來考查,現金池可分為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與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中介的現金池。

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是採用多對多的委託貸款方式,即每個法人公司都可能是委託存款的提供者和委託貸款的需求者,現金池中的委託存款余額不小於委託貸款。集團企業和法人關聯公司的賬戶超過目標余額(由於每筆委託貸款都要繳納印花稅和利息收入營業稅,零餘額賬戶不經濟、沒有必要)的部分,上存至委託存款賬戶或歸還時間最早的那筆借入委託貸款。如果出現導致現金池中的委託存款余額小於委託貸款余額的借入委託貸款請求,由委託存款余額小於委託貸款余額的部分形成資金需求企業的賬戶透支。

以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中介的現金池,服務仍由銀行提供,不同的是銀行並不是以委託貸款中介出現,而是以現金池軟體和支付中介的身份出現,其原理比以銀行為中介的現金池要簡單得多。集團內的法人公司富餘資金統一上存到財務公司的委託存款賬戶,需要資金的企業在委託存款大於委託貸款的金額內借入委託貸款,借入的委託貸款不足支付請求的部分可通過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流動資金貸款解決。

2、現金池管理必備的內部制度體系

現金池實質上是一種集團集權、資金集中管控的制度,需要通過培訓、內部溝通來構造一個以集團整體效益、競爭能力最大化,而不是以子公司個體或單筆資金業務成本高低為導向的公司文化,子公司管理層對現金池的認同、支持和配合是最為關鍵的基本前提。

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有全資、絕對控制、相對控股等大小差異,所以推進現金池,不僅要與子公司「少數股東」進行必要協商,而且要根據現金集中的「深度」和「廣度」設計不同的集中管理體制。並且,在現有制度下,集團將上市的子公司納入集團現金池管理范圍必須特別慎重。(詳見《資金集中管理的尷尬與敗局》)

配合現金池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團內部操作流程、內部崗位職責、信息溝通、資金授權劃分、資金分類預算、內部委託貸款規則、內部審計、業績評價等一系列制度。以資金預算為例,應該圍繞「資金預算——資金審批——資金營運——業務控制——風險防範——決策支持」等流程,做到年預算、月平衡、日調度。在集團資金管理中必須堅持無計劃的事不辦、無預算的錢不花等資金管理原則,強化全面資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預算控制資金流動。

3、集團總部要著力提升四種能力

推行現金池業務考驗著集團下屬企業是否能夠服從大局,並把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是子公司局部利益放在首位的心態。相對來說,最大的被考驗者是集團總部,因為現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徹底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最前沿,是集團資金管理的「橋頭堡」。集團總部必須具備很強的資金籌劃、適時配置資金和投資決策能力。但是,據我們調查分析,一批集團不能推行現金池業務的最大障礙可能是集團總部的軟弱,總部「總」不起來。

打造資金管理的強勢集團總部是現金池業務取得長期、實質效果的制度安排。為此,集團總部提升四種能力。

首先是集中統一的對外融資能力。現金池之所以稱之為「池」,一定要足額的現金儲備為前提。總部應該能夠經過測算分析,把握集團內的資金需求總規模,通過融資權力的集中與統一,確保總部強大的融資能力,保證充足的現金供應。

其次是集團總部的資金調度能力。現金池業務是以委託貸款的形式,把擁有多餘頭寸賬戶的資金轉移到透支賬戶上,進行集團內部調撥、轉移,集團既管理貸款發放,同時還要負責資金回籠。這種跨地域、跨行業、跨企業的調度與配置是高風險理財業務。在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的同時確保資金的安全,防止集團資金鏈斷裂是需要高超的資金調度能力的。

第三是集團總部的資金控制力。依託現金池這一平台,集團總部應該健全資金管理體系和制度,實現資金管控的標准化、規范化和一體化。集團管控的對象不僅僅是現金資源及其配置,還要能夠深入到所屬企業內部的經營與業務運作中,密切關注所屬企業未來一段時間的產品競爭能力、業務領域優化及其市場份額的增長,把現金池管理與業務經營管理結合起來。

最後是總部對下屬企業高質量的服務能力。現金池業務要求總部把對所屬企業的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寓服務於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強化服務。這種服務包括三個層面:首先是提供資金服務,保證下屬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資金需要;其次是資金、市場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最後是總部應該適時對下屬企業提供財務管理上的指導、咨詢服務。

[編輯]現金池實例
現金池的建立,在國際國內有廣泛的應用,國際上最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現金池」,而國內開展較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廣東交通集團。現在以GE在中國的「現金池」為例,詳細描述現金池的最佳實踐。

2005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了通用電氣(GE)通過招標確定招商銀行實施在華的美元現金池業務。GE目前在全球各地共有82個現金池,此次招標是GE第一次在中國大陸運用現金池對美元資金進行管理。GE在中國的投資是從1979年開始的,迄今為止已經投資設立了40多個經營實體,投資規模逾15億美元,投資業務包括高新材料、消費及工業品、設備服務、商務融資、保險、能源、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醫療和消費者金融等十多項產業或部門,GE在中國的銷售額從2001年的10億美元左右增長到2005年的近50億美元。隨著業務的擴張,各成員公司的現金的集中管理問題由於跨地區、跨行業的原因顯露出來。在GE現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匯資金的使用上都是單兵作戰,有些公司在銀行存款,有些則向銀行貸款,從而影響資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幣業務在2002年才實現了集中控制,人民幣的集中管理也是通過現金池業務的形式由建行實施的。

GE在中國的銷售收入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而2004年以前我國外匯資金管理規定:兩個企業不管是否存在股權關系,都不能以外幣進行轉賬。這其實意味著對於在華的跨國公司來說,即使子公司賬上有錢,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來,GE在中國的美元業務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實現。直到2004年10月,外匯管理局下發《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拆放外匯資金,可通過委託貸款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GE公司與招行合作,規避政策壁壘實現了跨國公司集團總部對下屬公司的資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個子公司的國際業務都是各自分別與各家銀行洽談,一旦GE總部將外匯資金上收之後,各子公司的開證、貼現等國際業務將會統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國設立一個母公司賬戶,在每天的下午4點鍾,銀行系統自動對子公司賬戶進行掃描,並將子公司賬戶清零,嚴格按照現金池的操作進行。例如,A公司在銀行享有100萬美元的透支額度,到了下午4點鍾,系統計算機開始自動掃描,發現賬上透支80萬美元,於是便從集團公司的現金池裡劃80萬美元歸還,將賬戶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團公司現金池存錢,則記作向集團借款80萬美元,而B公司如果賬戶有100萬美元的資金盈餘,則劃到現金池,記為向集團公司貸歉,所有資金集中到集團公司後,顯示的總金額為20萬 美元。

這種做法實現了集團內部成員企業資金資源的共享:集團內部成員企業的資金可以集中歸攏到一個「現金池」中,同時成員企業可以根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的 要求有條件地使用池內的資金。總部現金池賬戶匯集了各成員單位銀行賬戶的實際余額,當成員單位銀行賬戶有資金到賬時,該筆資金自動歸集到總部現金池賬戶; 各成員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實際資金為零,各成員單位的支付資金總額度不超過集團規定的「可透支額度」;成員單位有資金支付時,成員單位銀行賬戶與總部現金池 賬戶聯動反映,實時記錄資金變化信息;實行集團資金「現金池」管理,盤活了沉澱資金,提高了資金利用率。通過管理過程中的可用額度控制,成功降低資金風 險。

究其本質,招商銀行的GE美元現金池項目就是對委託貸款的靈活應用。雙方合作中,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後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託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從而實現了整個集團外匯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

[編輯]對國企資金管理的思考
GE的案例其實是一個關於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常見做法。現金池只是集團資金管控模式之一。但是這種模式所顯示的財務管理理念和資金調控技術,值得總結、提升和推廣。集團總部要發揮「總部」的作用,不僅要對下屬各子公司的資金收支進行實時監控,而且要強化集團內部資金調劑,靈活資金頭寸,優化資金配置,降低現金持有規模,加速資金周轉,提高集團總體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於公司資金控制上的「無能為力」,各控股子公司獨立作戰。放任自流的現象絕非個案。實踐表 明:公司在現金控制上的分權體制的結果會降低公司盈利能力,加大公司財務風險,而以把控現金流為重點的財務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

與GE現金池業務相類似,我國一些大型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兩條線、設立內部銀行、結算中心,利用集團財務公司等,以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兩種方式居多。結算 中心通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資金運作的職能部門。而財務公司是 集團公司下屬的、由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作為集團企業的子公司設立。無論是結算中心還是財務公司,盡管都須藉助於外部商業銀行才能履行其職 責,但是對於「現金池」業務來說,集團資金管理主要是依託商業銀行,或者說銀行已經成為集團實現各成員單位資金集中運作和集團內部資金共享的管理主體之 一,而不僅是資金管控的「配角」。相對於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引入現金池可以充分享受銀行提供的資金結算。

集團總部要著力提升資金籌劃、調度配置,投資決策能力。推行現金池業務,考驗著集團下屬企業能否服從大局並把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時也考驗著 銀行的服務水平與質量。但是相對來說,最大的被考驗者是集團總部,因為現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的最前沿,成為集團資金管理的「橋頭堡」。集團總部必須具備很強的資金籌劃、適時配置和投資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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