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搭橋貸款必須是所有手續齊全才可以么銀監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是否有明文規定
不知你的搭橋貸款是指什麼,如果是指並購貸款的話,銀監會有《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對其進行了規定,如果是指介紹貸款的話,銀監會是不提倡介紹貸款的,為銀行的安全考慮,銀監會要求所以的貸款都辦程序辦理
B. 怎麼查詢中國銀監會p2p貸款
用戶注意,銀監會是監管銀行的行業協會,不會發放貸款,更加不會發放P2P貸款。
C. 搭橋貸款的財政搭橋貸款
是指為滿足借款人日常業務活動中階段性的資金需求,以未來所獲政府撥款等非經營性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過渡性貸款。
2009年1月,銀監會頒布了《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一定額度內向非生產性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搭橋貸款。
2010年5月17日,銀監會又下發了《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搭橋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10〕35號),對銀行業機構發放搭橋貸款作了規范:
一、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以下性質或用途的搭橋貸款:
1、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項目發起人或股東發放的項目資本金搭橋貸款;
2、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企業應收財政資金或補助為由,向借款人發放財政性質資金(含發改委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搭橋貸款;
3、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債券、中期票據、發行股票(含定向增發和私募)以及股權轉讓等提供搭橋貸款。
二、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借款人取得項目核准手續前,以提供流動資金貸款、項目前期貸款以及搭橋貸款的名義直接或變相向項目業主、項目發起人以及股東發放貸款用於固定資產項目建設。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專業、理性的原則開展搭橋貸款業務。
1、搭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展期。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申請搭橋貸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額的抵質押擔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約定的融資協議為搭橋貸款提供質押;已有約定融資義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借款人發放搭橋貸款,也不得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請搭橋貸款提供擔保。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盡快對自身信貸管理相關制度進行完善和整改;已經發放的資本金搭橋貸款一律不得視作項目資本金到位,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借款人自行補充資本金,並提前收回貸款;尚未發放的資本金搭橋貸款一律不得繼續發放。其他性質的搭橋貸款也應按照相關協議,要求借款人盡快落實後續融資,歸還搭橋貸款。
D. 接力貸是不是中國銀監會認可的一種貸款形式
不知道,沒有這方面的知識,但是你可以去和他們溝通,要不能有幸成為Vip,你想要辦的就可能辦到。銀行方面有你說的這種形式哦。主要套路就是去墨跡,墨跡到他們願意就行。
E. 中國銀監會的三個方法和一個指引是什麼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有關指標口徑及流貸受託支專付標準的通知。主要包屬括:
三法是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三種管理暫行辦法。
一指引是指:《項目融資業務指引》。
「三法一指引」倡導貸款的精細化管理,強化貸款風險管控,對貸款流程進一步明確,對合理測算借款人資金需求、貸款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傳統的信貸管理制度相比,有深刻變化。原則是貫穿「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核心理念,也是貸款業務發放與支付方式變革性的舉措。
F. 中國銀監會銀行理財產品可以質押貸款嗎
目前我行可接受客戶以產權清晰、易於處置且符合我行有關抵質押管理規定的房產、存單、郵政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電子式)等抵(質)押物申請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您可詳詢我行網點的貸款人員。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G.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內款,嚴格按容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H. 中國銀監會官網
中國銀監會已整合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8)中國銀監會搭橋貸款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依法依規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負責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2、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3、參加銀行業和保險業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事務。
4、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