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科技局和教育局哪個權力大點
從眼前來看,應該是科技局的權力大點。
科技局應該是比較務實的,有現實經濟利益可講;教育局務虛點,他講的利益遠點。
B. 哈爾濱市大學生創業貸款要去哪個銀行有什麼要求啊
10月7日 19:10 大學生創業貸款政策由楊浦區財政局、楊浦區科委和上海銀行合作推出。立項由科委審批,籌集資金和貸款的審批由財政局負責,上海銀行負責審核大學生個人徵信情況和放貸。金額是1萬元,1年期限,無利息。
楊浦區科委企業項目管理科的凌先生說,楊浦區政府出台大學生科技創業申請創業貸款政策主要的對象是在讀的大四學生或畢業兩年內的大專、本科、碩士、博士和海外留學生,經營的公司必須是楊浦區區域內,業務以科技類項目為主。
凌先生同時表示,不是對所有人的貸款申請都能予以批准,他們對貸款資格的審批相當嚴格。主要看投資項目是否成熟,投資人是否具有專業知識和是否做過成功的案例,創業計劃書是否通過專家的可行性論證。據了解,目前受理的貸款主要用於創立電腦網路、設計和咨詢公司。
楊浦區政府對在校生創業實行了一免兩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即第一年公司所得稅全免,第二、第三年減半。
目前上海水產大學和同濟大學也分別有一位大四學生的創業貸款項目通過楊浦區科委的審核,貸款事宜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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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可以申請貸款嗎
授權的專利可以辦理專利質押貸款。
授權的專利其實就是一筆無形資產,貸款部門會跟據專利的價值審核放貸。
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可向黃石市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
貸款僅限於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含承兌業務)和專利權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3)科委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向銀行提交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書面申請
申請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時,商標注冊人應持《商標注冊證》、專利權人應持《專利證書》和銀行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客戶初步分析其資產准入標准及范圍,一般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貸款主體的准入標准,二是質押物的准入標准。
貸款主體的准入標准可通過貸款企業信用履約分析、償債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經營發展能力分析、綜合能力分析等確定,在實際中貸款主體通常是貸款行的黃金客戶、優質客戶,在貸款行及其他行無不良記錄。
D. 上海市浦東新區科委的工作職能
(二)分析研究本區科技、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金融創新工作的發展態勢,研究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及時提出應對措施。
(三)負責組織編制本區科技發展、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生物醫葯和新能源領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戰略以及實施計劃、管理辦法等,並組織實施推進。
(四)落實財政扶持高科技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負責對資助項目的運作進行管理、監控。
(五)協同推進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參與研究本區科技創新企業的融資需求模式,建立科技金融促進機制,制訂科技金融創新政策,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企業爭取銀行貸款,完善新區科技金融市場體系。
(六)組織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企業研發機構、技術合同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科技認定工作;承擔科技獎勵、成果登記等科技成果管理職能;承擔民營科技企業統計、科技創業型小企業界定等管理職能。
(七)承擔科技項目管理職能,負責國家、市各類科技項目的組織申報、受理、跟蹤、協調和監督等工作。
(八)負責推動生物醫葯、新能源等重點產業發展,推進高新技術在光電子、新材料、新能源、現代農業等領域中的應用。
(九)協調推進各類國家、市級和本區的高新區、重點產業園區或基地建設,促進企業、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和相關產業聯盟建設。
(十)承擔科技公共服務平台認定和管理職能,制定區域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相關規劃及扶持政策,推動重大平台建設,開展平台認定和績效評估工作。
(十一)承擔本區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管理職能,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知識產權交易等應用活動,推進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負責國家知識產權局浦東專利受理點的運作和對外服務,組織和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活動。
(十二)負責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和知識產權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三)承擔科普管理職能,推進全社會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 創業初期如何貸款
到目前為止,中國在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已超過10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對GDP和財政收入的貢獻分別達60%和40%,為社會提供了84%的就業機會。但與我國中小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相比,中小民營經濟的融資現狀與其地位的不匹配性已成為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主要沖突。據海通證券研究所數據顯示,80%的中小企業缺乏資金,30%的中小企業資金十分緊張。
現狀
我國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三個方面:銀行貸款;政府扶持;企業自身。
(1)銀行貸款
從銀行方面看,雖然中小企業對銀行較為依賴,但其從銀行得到貸款份額較少,很多中小民營企業即使有好的項目也難以獲得銀行貸款。上海中小民營企業的長期資金來源中銀行貸款比重僅佔6%。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主要投向是大型國有企業,較多的中小民營企業由於很難得到銀行貸款,有時不得不求助於民間高利借貸,由此引起了眾多的債務糾紛。從企業方面看,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成本較高。貸款加息等體現了中小民營企業在融資方面存在著體制性的障礙,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中小民營企業經營業績總體不佳與融資信用度低。另外,雖然各地都出台了《關於中小民營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管理的若干規定》,並安排了中小民營企業貸款信用擔保資金。但是由於擔保人資產抵押及企業自身信用擔保的苛刻條件,使較多的中小民營企業難以享受到政策的優惠。據調查,目前按中小民營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現行的規定辦理貸款的戶數與金額,與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差距甚遠。
(2)政府扶持
國際上,政府扶持的手段主要有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稅收優惠、信用擔保、風險投資、金融服務等。就我國而言,前三項運用較多,下面將就這幾點進行詳細論述。財政補貼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家或地方科委、專家組評估確屬技術先進但短期有虧損的中小企業、處於創業階段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創新領域的中小企業,政府可以給予相當於投資額一定比例的津貼或補助,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對於符合國有資產投資方向的產業部門,政府可以直接對屬於此類產業的中小企業進行資本投入,或者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無論哪種形式的財政補貼,均是國家給予中小企業的直接資金支持,有直接性、權威性、實效性的特點。但是由於制度因素的缺失,造成了中小企業對國家財政的過分依賴,市場的調節作用降低,中小企業的功能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
政府采購政策實質上屬於保護型的扶持政策。通過政府采購,擴大中小企業的市場份額,從而達到擴大生產、促進發展的目標。通過公開發布的政府采購招標信息,規范的招投標程序,科學、嚴格的評審制度等等,為中小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領域創造平等參與競爭的前提條件,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更加公平的機會。由於這是一項傾斜性的產業扶持政策,在具體操作上嚴格遵循一定的原則,所以就需要一系列量化標準的出台,以保證政策的透明性和公開性。在實際操作中,更應避免「多頭管理」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稅收優惠是各國支持和保護中小企業發展、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的通行做法。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採用的統一比例稅率33%,而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採用差別稅率,即中小企業低稅率、大企業高稅率的政策,減輕中小企業的不合理負擔。尤其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對其利潤再投資部分可實行稅收抵免政策。對與高新技術相關的中小企業適當減征營業稅,對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給予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
資本市場體系的設立和金融改革的深入,需要依靠政府扶持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減少中小企業的資本缺口。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是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內在要求和必然選擇,而建中小企業板塊則是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首要環節和切入點,不僅有利於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可以完善資本市場功能,進而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的綜合競爭力。信用擔保政策是由政府牽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開辟穩定的資金來源。發展為以社會、企業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擔保體系。信用擔保機構的形式有政府出資組建擔保組織,銀行提供配套專項貸款,其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委託政府選定的商業銀行或投資公司管理和組建政策性金融擔保機構進行;二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的擔保機構,實行會員制的運作模式。雖然政府出面為企業擔保的有效性仍值得商榷,但無論哪種擔保政策,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銀行的壞賬負擔,需要一個制度框架對其進行規范。
(3)企業自身
中小企業以自身為核心的融資可以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部分,內源融資通過內部職工持股、盈餘公積金的合理使用等實現,外源融資主要有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下面將主要闡述一下股票融資。國內資本市場的不完善和私募市場的不健全,是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目前,滬深兩市僅有上市公司1285家,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新建立的中小企業板塊作為滿足高成長型中小企業和創業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平台,其獨特的引導、示範和催化功能,對於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成長將發揮無可比擬的作用。同時,中小企業板塊既是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講求上市公司質量的市場,也是培育創業理念、催生創業機制的市場。然而,由於我國中小企業的數量龐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內「速成」,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公司數量達到100家以上,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只是「杯水車薪」。所以說在相關法律和上市規則不作大幅修改的前提下,已上市或擬上市的中小企業,都稱得上是中小企業中的「大企業」,就目前情況而言,中小企業中做大的企業融資困難通過上市得到緩解,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大特點。但絕大部分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獲取發展所急需的資金,「私募」等其他直接融資渠道因為法律等原因也未能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原因
從中小民營企業主要的三個融資渠道出發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原因:
1.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籌資難
長期以來,中小民營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較難。具體而言,一是近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戰略和方式發生變化。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包括貸款在內的社會資金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三年脫困任務,中小民營企業受到冷落。為加入WTO做准備,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確立了面向大企業、大城市的「兩大」戰略,中小民營企業未被列為貸款重點。二是基層金融系統對貸款實行連帶責任制,對貸款責任人實行連帶責任制度,加上基層銀行授權、授信不足,給中小民營企業的貸款帶來一定困難。三是中小民營企業資本收益不相稱,影響到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銀行給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額度一般較小,且手續繁瑣,業務量大,費時費力,業務成本高。加上貸款利率受到政策調控限制,與貸給國有大中企業的利率差別不大,利潤小而風險大。因而銀行往往給幾十家中小民營企業的貸款額抵不上給一家大中企業的貸款多,省時省力,風險小。四是為防範金融風險,金融系統中對中小民營企業的貸款方式作了重大調整,由過去基本上是信用貸款改為抵押貸款或擔保貸款。中小民營企業資產規模小,企業發展急需資金,通常沒有有效資產做貸款抵押或質押,無法提供銀行通常需要的足夠的擔保。五是中小民營企業信息缺失也是銀行向中小民營企業放貸和投資的障礙。另外,現代企業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其財務制度建設與經營管理不規范,對銀行的決策易產生誤導。據中國農業銀行調查,80%的中小民營企業,財務報表不真實或沒有財務報表,中小民營企業利息回收率為43%。可見一些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觀念淡薄、經營管理不規范已成為制約自身發展,導致籌資貸款難。
2.政府對中小民營企業的政策支持本身存在操作性的不足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過程中,為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要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成立中小企業信貸部,以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持;要求民生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社在支持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發展中發揮主導作用。1999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在金融服務體系、貸款評估、貸款條件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劃和指導。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尚缺乏有效手段引導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大都是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對處於商業化、市場化轉變過程中的各金融機構的約束力明顯不足。因此,落實這些政策尚需要一些時間。
前國家經貿委作為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近年來在中小企業方面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進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1999年6月,國家經貿委發布《關於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截至2000年10月底,全國一共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省級或市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從各地的實踐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在提高中小企業信用,保障銀行的債權安全,改善中小企業貸款難的狀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等方面確實會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從具體操作來看,仍有如下主要問題:一是過度控制風險造成擔保效率低下;二是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政府擔保能力弱;三是擔保機構不獨立與行政干預;四是共擔風險與調動銀行積極性不夠;五是行業自律與市場准入規則不完善;六是信用與互助擔保、商業擔保的分工不合理;最後也是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創造守信的市場環境。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尚不明確。一些創業投資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英國將創業投資企業視為「投資管道」,免徵所得稅,對投資者實行稅收抵扣。但我國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的稅收激勵政策。
3.企業自身的融資渠道沒有打開
中小企業不熟悉國際融資渠道和國際化融資的規范時限、文件資料要求;不清楚自身資本需求、選擇和潛在的融資費用;不了解海外證券交易市場的運行規則等等均制約著其融資渠道的拓展。在內部融資方面,中小企業還缺乏一套完善的融資管理機制,對各種新的內部融資方法缺乏必要的認識,運用較少,再加上企業規模、融資渠道的限制,使得內部融資的發展十分緩慢。從股票市場來看,創業板發行市盈率偏低,融資成本較高,加大了企業籌資成本。而大部分受融資難困擾的中小企業,還不符合國內市場上的盈利標准。另外,抵押擔保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呈現多樣化趨勢,但蘊含較大風險。從債券市場來看,中小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務融資渠道基本封閉。目前國家每年都發行一部分企業債務,但是現行公司法、證券法及有關部門法律條文嚴格規定了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及發行條件,面對門檻過高的債市,中小民營企業只能望而卻步。有時,中小民營企業會求助於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以高出正常利率10%-40%的利率籌資。這一方面加大了企業的籌資成本,另一方面不利於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
途徑
為盡快消除我國中小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和種種障礙,促進經濟健康發展,以上述三個方面為核心展開,有如下的途徑:
1.建立中小企業金融體系
(1)設立專門的中小企業銀行,處理中小企業的存貸款事宜,提高中小企業資金運用的效率和專業性。條件成熟時,還可組建地方性的中小企業發展政策性銀行,專門落實對中小企業的政策性扶持。商業性中小企業銀行,可由城市合作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改制而來,充分發揮地方性的非國有銀行金融機構對當地經濟情況比較了解的優勢。同時,加快金融網點的鋪設,提高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從目前已有的一些中小金融機構來看,因普遍缺乏政策性融資權,在其政策環境、體制結構、經營管理、自身發展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整體經營狀況不佳,沒有很好地起到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的作用,影響了對中小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
(2)充分利用創業板市場。雖然目前內地的創業板市場已具雛形,但發展尚不完善,而香港的創業板市場發展成熟,為新興的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條件。符合該市場上市要求的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可考慮到香港的創業板市場上市。
2.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的經濟金融政策體系,發揮中小民營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政府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過程中應做到: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和交易成本。如重新考慮不適合服務中小客戶的規章制度,關注相關的抵押法規以降低風險、制定對創新發展必需的政策、法律和規章制度框架;增強金融機構服務中小企業的能力。如促進專業貸款技術的革新,使金融機構能夠低成本的評估中小企業信用,對服務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提供培訓和技術支持;提高金融市場的競爭壓力。如降低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貸款要求等。具體來看:
(1)各級政府要建立專門服務管理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的機構,專門研究並負責對中小民營企業的管理和扶持,包括利用政府資金向中小民營企業,特別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及經濟布局的中小民營企業、高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向高科技的中小民營企業提供投資基金。
(2)建立中小民營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信用保險基金,完善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風險緩沖機制。一方面充分挖掘動產擔保資源潛力,債務人一旦不能還貸,債權人無須通過訴訟便可直接拍賣質物;另一方面實行憑訂單貸款,山東、江蘇搞脫水蔬菜加工的企業,只要有訂單,銀行考察屬實後,就可以辦理貸款手續,這確是一種既便捷、風險又較小的貸款方式。
(3)鼓勵商業銀行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向中小民營企業提供承兌、貼現、轉賬、財務管理、信息服務等新型金融服務,使其享受與大中型企業同等待遇。企業間資金拆借、「三來一補」、賣方信貸、賒購等均是理想選擇。
(4)制定有效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的稅收政策。盡快出台具體辦法,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同時鼓勵企業和個人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進行捐贈,准予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3.企業自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適度發展股份融資
新的《證券法》對包括股市和債市在內的直接融資市場准入採取核准制,為中小民營企業打開了通道。創業板市場的建立使中小民營企業有了一個特定的市場融資渠道,和使其股權得以便利流動場所,為一部分中小民營企業的股權融資、股權交易和流動提供方便。為此,中小民營企業要加強自律,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機制,改善經營管理,增強經營能力,完善風險控制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增強企業運作透明度,促進企業建立規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
F. 請問特種養殖業如何向政府得到貸款
向當地的鄉鎮政府分管負責人和縣、區科委提出申請。
G. 西安市大學生創業貸款怎麼申請有什麼條件
具體首先詢問政府!貸款一般5年內有效!大學生創業貸款是國家政府針對大學生創業推出的一項政策,不是銀行也不是其它部門的政策,既然是國家針對大學生創業推出的政策那肯定跟直接在銀行貸款不一樣,創業基金是沒有利息的,也無抵押。但是有年限,這個每個政府的政策就不一樣了。所以你帶齊能證明你是學生的證件、身份證什麼的去你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政府就行了。不過說到底這個貸款政府不是隨便就給貸的,要看你的創業是什麼,如果能給當地政府帶來稅收,能夠增加當地的就業崗位,而且是綠色環保的項目(這幾點很重要)等等。你只要努力或者有點關系就可以。等你所在的當地政府給你開出證明,你就可以去政府指定銀行去貸款了。祝你成功!!! 申請報表注意!!!這幾個方面!!1、項目的課操作性 2、項目的市場前景 3、項目給周邊地區帶來的輻射效應 4、政府稅收等5、環保方面 ,這幾點望朋友注意羅!望能幫到朋友你!
H. 請問上海地區對於軟體企業有什麼扶持資助政策,或者咨詢的網站,非常感謝
從事多媒體技術研發、多媒體產品製造、多媒體服務、多媒體應用等業務的企業和經濟組織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辦企業和經濟組織第一年〈從企業稅務登記完畢起算 ) 年上繳區級三稅 ( 增值稅 25%、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區得部分 )50萬元以下 ( 含 50 萬元 ) 的 , 專項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過其上繳區級三稅數的50%;第二年,專項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過其上繳區級三稅數的40%;第三
年,專項扶持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過真上繳區級三稅數的30% 。新辦企業和經濟組織當年上繳區級" 三稅 " 達到 50 萬元以上的 , 可提出申請 , 經批准 , 享受區 " 一事一議 " 政策。
二、對入駐適用地域范圍的多媒體企業和經濟組織 , 租賃經營用房時 , 可酌情給予一定面積、一定期限的房租補貼。
三、對經認定為多媒體產業的高新技術頂目和企業 , 由區科委優先組織立項 , 推薦上報市科委及有關部門 , 並實行 " 一門式 " 服務。經幣科委及有關部門批准立項的 , 可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1 、經國家科技部批准立項的創新基金項目可享受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的支持政策。無償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 100 萬元 , 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 200 萬元;貸款貼息的貼息總額可按貸款有效期內發生貸款的實際利息計算 , 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 100 萬元 , 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 200 萬元。
2 、經上海市科委批准立項的創新資金項目可享受種子資金、融資輔助資金和匹配資金的支持政策。享受種子資金的無償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 30 萬元;獲得融資輔助資金的項目 , 單個項目貸款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兩倍 , 貸款期限一般為兩年;凡列入國家創新基金的項日 , 市創新資金按國家資助資金的 10%--25% 比例給予匹配資助。
3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享受《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的有關支持政策。
4 、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享受《關於本市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規定》的有關支持政策。
5 、高新技術企業可按 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 , 自投產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 70% 以上的 , 減按 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 、國家級和市級火炬計劃項目、國家級和市級新產品試制 ( 鑒定 ) 計劃項目、攻關項目、863項目等 , 可享受相應的支持政策。
I. 政府創業資金無息貸款是騙人的嗎
不是騙人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
堅持普惠性與扶持性政策相結合。既要保證返鄉創業人員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據其抗風險能力弱等特點,落實完善差別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進他們成功創業。
對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總規模、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財政引導資金,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恰當方式給予政策支持。

(9)科委貸款擴展閱讀
《山東自主創業就業享優惠可申請國家無息貸款》
財政部近日正式批准山東省享受中西部省份小額擔保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優惠政策,今後,包括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高校畢業生等在內的幾乎所有經營個體,在自主創業就業過程中,除了國家限制的行業,從事幾乎所有小型微利項目,都可以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國家無息貸款。
政策規定,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除國家限制行業(如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等)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植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都視為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納入財政貼息范圍。微利項目貼息對象包括個體經營項目以及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小企業。
J. 1987年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相關文件在哪裡能找到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技術市場若干具體政策的說明
(1987年4月5日)
問:什麼是技術市場?通過技術市場可以進行哪些交易?
答:所謂市場,從狹義上講,是商品交易的場所,從廣義上說,是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在我國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條件下,技術也是商品。技術市場是社會主義商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技術市場的交易,顧名思義,應當是技術交易。技術市場的業務范圍包括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和技術出口等,概括起來,主要有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三種形式的活動。
問:進行技術交易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技術合同?口頭約定的技術合同是否有效?
答: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能夠及時清結的簡單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是,技術合同則不同。第一、它關繫到當事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不少技術交易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技術成果的分享、開發風險的承擔、技術情報的保密、侵權行為的責任等復雜問題;第二、它涉及到國家為扶植技術市場在財政、信貸、稅收、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第三、它的標的是無形的知識形態商品,合同環節較多,履行期限較長,價款和報酬的計算和支付與一般合同也不一樣。因此,技術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
近幾年來,不少交易額達數萬元以上的技術合同採取了口頭約定的方式,這是極不嚴肅的。這樣做容易因誤解發生糾紛,合同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也無從取證,甚至為違法犯罪活動大開方便之門,這些教訓應當記取。這些以口頭形式約定的技術合同不應當承認其法律約束力。已經通過口頭約定並正在履行的技術合同,應當重新通過書面合同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問:什麼是技術合同?怎樣區分技術合同和與技術無關的合同?
答:技術合同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等,依據民事法律的規定所達成的權利與義務協議。技術合同主要分三類:一是技術開發合同,指的是就新的研究開發項目訂立的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二是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三是技術服務合同,指利用知識、技術、經驗、信息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例如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輔助協作等。提供中介服務的技術合同也是技術合同的一種。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國家在財政、信貸、稅收、獎金等方面扶植技術市場的各項政策,必須區分技術合同和非技術合同。一項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應否適用有關優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稱,而要看內容是不是特定技術項目的開發、轉讓和為解決一定的專業技術問題提供科技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非技術合同假冒技術合同,佔用科技貸款、逃避國家稅收、濫發各種獎金。至於有些經濟合同、勞務合同、承包合同包含特定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項目,其中,真正屬於技術交易的部分,原則上可以適用對技術市場的優惠政策,但應單獨訂立技術合同。
問:技術開發合同的項目是否必須是前人沒有的或者國內首創的?
答:技術開發合同是就新的研究開發項目訂立的合同。這里所說的「新」,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的發明創造活動固然是技術開發,雖屬國外或者國內已有的技術,但當事人不知道或雖然知道但不能獲得,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訂立技術開發合同。
問:技術開發合同的「成果」是什麼?有人說只能是技術文件,也有人說必須是新的產品。應當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答:技術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方應提交什麼形式的成果,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商定。一般說來,可以是闡明技術內容的設計、報告和資料;可以是滿足特定技術要求的新的設備、產品、材料等;也可以二者兼備。但是,研究開發方完成新的設備、產品、材料等樣品、樣機以後,繼續製造這種設備、產品或材料出售的,則不再屬於技術開發的范圍。
問:什麼樣的技術可以進入技術市場進行轉讓?
答:國務院1985年1月10日發布的《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指出:「一切有助於開發新型產品,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技術,出讓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照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轉讓。」這一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切單位和個人可以從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出發,轉讓其現有的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但是,屬於國家機密的技術,其轉讓應當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有關部門規定由指定單位實施的技術,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技術,其轉讓應當符合主管部門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和公共道德的技術,不得轉讓。
問:轉讓非專利技術是否一定要提供技術秘密?在行業范圍內已經公開或者不少單位已經掌握的技術能不能轉讓?
答: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常常使用「專有技術」、「技術秘密」或者「Know-how」等用語,泛指僅為某企業或少數專家掌握、能使擁有者在競爭中占據優勢的知識、經驗、技術和訣竅等。事實上,它只是一個習慣的提法,並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們開放技術市場,目的在於加速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因此,既提倡轉讓最新的先進技術成果,也鼓勵轉讓現有的適用技術。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之間,技術水平懸殊很大,對技術的需求不盡相同,消化吸收技術的能力高低不一。因此,在某些行業或單位已經公開的適用技術,只要接受方需要,允許轉讓。這樣做有利於技術的廣泛傳播,並可以使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得到科學技術的武裝。
問:是否只能轉讓自己直接研究開發的技術?單位或個人已經掌握的但不是親自研究開發的技術能不能進行轉讓?
答:一般說來,單位和個人可以轉讓其直接開發的技術,也可以轉讓其合法取得和掌握的技術。在後一種情況下,要注意兩點:第一、必須是合法掌握和取得的。這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非法手段竊取、侵吞他人技術成果,再通過轉讓牟取利益。第二、進行技術轉讓不得侵害他人的技術權益。對於專利技術,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轉讓;合同約定不向第三者轉讓的技術,負有義務的一方不應當擅自轉讓;單位按計劃組織開發的成果,單位的職工不得擅自轉讓。此外,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的轉讓權也應當屬於單位。幾個單位合作開發的技術,如何轉讓和使用,應當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
問:借鑒他人的技術構思或參照技術文獻作出的技術方案,能不能轉讓?
答: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是一個繼承和突破的矛盾運動。任何技術創造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所做工作的基礎上不斷改進、革新後完成的。不可能也不必要一切從頭做起。因此,參照公開的技術資料,借鑒他人的技術構思,或者在現有產品、設計或工藝的基礎上進行改進,不僅是允許的,而且是必要的。綜合本身也是一種創造。採用這些方法完成的技術進行轉讓,只要不侵犯他人技術權益,同樣是合法的。
問:轉讓技術是否必須事前經過鑒定?就未經鑒定的技術所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答:鑒定是我們評價科技成果的制度,包括新產品、新工藝的技術鑒定和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鑒定。前者主要對產品和工藝的技術成熟性、經濟合理性以及應用范圍和條件作出結論,後者還包含評價科技成果的新穎性、創造性以及它與國內外現有技術相比,所達到的先進水平等項內容。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進行科技成果登記,需要事前進行科技成果鑒定;新產品、新工藝,投入大量生產、建設和使用之前要作技術鑒定。這些鑒定是正式投產或申報獎勵時必須履行的手續。不過,鑒定並不是技術轉讓的前提。事實上,技術轉讓的內容千差萬別,彼此要求也不一樣,其中還有技術秘密和訣竅,一概要求鑒定,未必可行。因此,應當允許尚未鑒定或者難以鑒定的技術,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轉讓。當然,所轉讓的技術應當真實、可靠並力求成熟。至於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在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時,需要按國家規定進行鑒定和定型的,可以在轉讓前對技術進行鑒定,也可以在轉讓之後投產之前對產品和工藝進行鑒定,還可以採取國家規定的其他評估、試驗辦法解決。總之,不能認為,未經鑒定的技術是不成熟的技術,更不能以轉讓的技術未經鑒定為由,作出合同無效的結論。
問:尚未完成工業化開發的階段性成果能不能轉讓?
答:通過技術市場轉讓什麼樣的技術,由買、賣雙方根據供需情況決定。這也就是說,通過技術市場轉讓的技術,僅就工業化開發程度來說,可以是已經完成了工業化開發的比較成熟的產品或者工藝技術,也可以是經過小試、中試的階段性成果。在實際生活中有這種需要,例如:有些科研單位、設計單位沒有在小試、中試基礎上進行工業化開發的條件,而廠礦企業有能力在取得階段性成果後進行後續開發。通過轉讓小試、中試技術,有利於加快開發進度。此外,有時為了科研目的,也有相互轉讓階段性成果的必要。這樣做可以避免重復研究。
轉讓階段性成果應當註明實際開發程度,提供相應的實驗數據,保證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試驗可以得到預期的效果。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合同糾紛,凡轉讓階段性成果的,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後續開發的責任。
問:在技術交易中,提供技術的一方是否應當對另一方實施技術後的經濟效益負責?
答:就技術開發而言,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和有關資料;就技術轉讓而言,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合同的規定轉讓技術,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保證所提交的成果或轉讓的技術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對另一方實施技術的經濟效益和風險不承擔責任。因為後者與投資、設備和經營管理等多種因素有關,不完全取決於技術本身。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保證另一方實現一定經濟效益,並以此作為考核技術先進、適用與否的標准。顯然,對於這種帶有承包性質的技術合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的經濟效益負責。由於履行承包合同時,影響效益的因素比較復雜,因此,當事人應當考慮各種情況和條件,並在合同中具體載明雙方責任范圍,以便在實施技術後沒有達到約定的效益時,針對原因,明確責任。
問:什麼是技術咨詢合同?一方按咨詢報告或意見作出決策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是否應當由提供咨詢的一方負責?
答: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提供可行性論證、分析報告或解答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提供咨詢的一方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保證提出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的要求。至於一方按照咨詢報告和建議作出決策並實施後發生損失時,提供咨詢的一方是否承擔責任、承擔多大責任,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就一般決策咨詢而言,作為顧問的一方所提出的報告和建議只供委託方決策時參考,並不參與決策並指導實施,因而它對委託方採納其建議、意見並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提供咨詢的一方參與決策並負責指導實施工作,那麼,它應當對因其所提出的報告和建議不當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為了既有利於顧問方大膽地提出建議,又便於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應載明彼此承擔的責任的條件和范圍。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按一般決策咨詢的情況處理。
問:在加工承攬、建築承包、設備安裝和維修等經濟合同以及勞動合同中,也涉及到專門知識、生產技術和經驗,能不能訂成技術服務合同?
答:由於現代科學技術日益滲透到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因此,很少有一項生產勞動和經濟活動不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術,但不是所有涉及知識、技術和經驗的合同都可以解釋為技術服務合同。我們所稱的技術服務合同有特定的含義:
第一、技術服務僅指技術咨詢服務、技術輔助服務和技術中介服務三種。
第二、技術輔助服務合同,指一方利用科技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專業技術問題訂立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是為完成特定的專業技術項目所進行的科學技術活動,而不是一般生產活動。
因此,一般產品的加工、承攬和修繕、貨物運輸、設備安裝、倉儲保管以及按計劃任務進行建築、勘察和勞務承包等以完成生產作業為內容的合同,盡管履行合同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術,但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在這些活動中有特定的專業技術項目需要通過技術服務解決的,必須單獨訂立技術服務合同,載明項目名稱,技術服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驗收的標准和方式以及其他技術合同需要明確規定的條款。
問:什麼是中介服務合同?中介人能不能直接承包委託人的技術項目,然後將該項目轉包給第三方?
答:中介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為促成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而進行聯系和介紹活動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中介人的義務是為委託方疏通渠道、聯系業務對象,並促成其與適當的第三方成交。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中介人就研究開發項目以「研究開發方」的身份先與委託方訂立技術開發合同,然後,又以「委託方」的身份與第三方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將研究開發任務委託給第三方;或者在接受轉讓方委託時,先以「受讓方」身份與之訂立技術轉讓合同,將技術受讓過來,然後自己又以「轉讓方」的身份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通過承包、轉包的差價,從中獲利。這種一手承包、一手轉包的行為,是與中介人的身份不相稱的,應當予以制止。
問:從事技術中介活動的機構或中介人能否將通過中介活動所獲得並積累的技術,以自己的名義向他人轉讓?
答:中介服務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服務。中介機構或中介人應當對服務對象忠實守信,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中介人不得將通過其特殊地位和中介活動所獲得的技術向他人轉讓。這種行為不僅違背職業道德,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權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問:通過中介人訂立的技術合同發生糾紛時,中介人是否負有調解的義務?是否對任何一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答:實際生活中,不少中介人當經其中介活動達成的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參與調解糾紛的工作。這是中介人熱心技術市場工作和對服務負責的表現。但就法律責任而言,中介人並不負有調解技術合同爭議的義務,也不對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承擔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除非合同規定中介人負有這種義務和責任。
問:在實際生活中,有的項目有時同時包括多項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內容,是否需要分別訂立多個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
答:包含多種或者多項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的項目,可以分別訂立幾個合同,也可以合訂為一個合同。目前,國家有關扶植技術市場的政策和法規對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有不同的規定。當事人合訂技術合同時,宜分別列出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的內容,如實地註明有關的經費、價款和報酬,以利於適用國家的有關規定。
問:《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技術轉讓的單位應當從技術轉讓凈收入中,提取5-10%作為獎勵費用。這項技術轉讓凈收入如何計算?
答:技術轉讓凈收入指轉讓方依據技術轉讓合同取得的技術使用費中扣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支付的試驗、交通、能源、勞務、設備安裝、文件製作等提供技術以外的開支後,所剩餘的純技術所得;轉讓方在提供技術的同時,交付新產品、新設備的,還應扣除設備的成本。有些技術轉讓合同,轉讓方除轉讓技術外,還對受讓方提供技術服務,該項技術服務可視為技術轉讓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其所得可以計入技術轉讓凈收入,但轉讓方在轉讓技術後,承擔為受讓方推銷產品等非技術性工作的,通過這些工作所取得的報酬不應當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問:在技術開發合同中,研究開發方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後,向委託方交付技術成果,也是一種技術轉讓。這時,技術轉讓凈收入,應當如何計算?
答:在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技術開發的情況下,委託方向研究開發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工作報酬,研究開發方完成研究工作並交付技術成果。這時,研究開發方通過技術開發合同所獲得的研究開發經費和工作報酬中扣除從事研究開發的全部實際支出和各項提供技術以外的開支後所剩餘的部分,可視為技術轉讓凈收入。
問:在實際生活中,一項技術實施後達不到約定的技術要求時,接受技術的一方常常指控提供技術的一方搞技術詐騙。請問,違約與詐騙有什麼區別?
答:所謂違約,指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違約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詐騙則是通過隱瞞真象或者虛構事實,以使對方發生錯誤為目的故意行為。利用技術合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數額特別巨大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依法嚴懲。由於這兩種行為的後果大不相同,因此,我們要十分慎重地劃清違約和詐騙的界線。
違約和詐騙這兩種行為有共同之處,即行為人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且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但二者又有重要區別。詐騙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和犯罪的惡性。例如,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而通過訂立技術合同騙取科技貸款或報酬;明知技術有重大缺陷、實施後會造成嚴重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故意編造;拼湊虛假的技術合同等。而違約多數由於科技水平、工作能力、管理經驗不足或者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原因,雖然經過一定努力卻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某些情況下,還可能由於在現有技術水平下難以解決的技術因素所致。
由於技術是無形的商品,科學技術工作是一項探索性的風險事業。因此,我們不應當簡單地把實施技術達不到預期效果,推定為提供技術的一方是利用技術合同行騙。而應當從科技工作的規律出發,嚴格、慎重地區別罪與非罪,以維護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為了正確區分一般違約行為和技術詐騙,應當劃清以下幾個界線:
一、要看行為人是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還是有履行合同能力或部分履行合同能力;
二、要看行為人是否明知其技術具有重大缺陷,能夠預見到實施技術將會產生的後果;
三、要看行為人為履行合同付出了智力勞動還是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也沒有作出履約的努力;
四、要看行為人在違反合同後有沒有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並且從技術上採取補救措施。
一般說來,前者屬於違約行為,後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問:當事人通過廣告、說明書等形式介紹技術成果時,奈大其技術性能和作用,是否屬於詐騙?
答:進行技術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採取誇張、渲染手段,吹噓技術價值,誇大實際性能的做法是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應當堅決反對。但在處理時,也要把一般的宣傳失實和嚴重的欺騙宣傳區別開來。一項技術有一定的先進性、適用性,但當事人在宣傳時誇大了先進程度、適用范圍,或者只強調了優點,迴避了缺點,實施後有一定效果,但與所宣傳的情況不相符合或未達到合同要求,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技術本身是虛假的、甚至是荒謬的,當事人通過廣告、說明書等形式作顛倒黑白、肆意吹噓的宣傳,實施後根本達不到技術指標,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應認為其宣傳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問: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大型企業與鄉鎮企業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因簽約草率被宣布無效,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大型企業是否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答:為了使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廣大農村得到先進的科學技術武裝、許多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大型企業通過技術合同向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推廣先進的適用技術,這是一件好事。和所有合同一樣,這些技術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關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協議。雙方都有責任本著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採取嚴肅認真態度訂好合同。由於合同本身的缺陷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被宣告無效時,有過借的一方應當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技術、文化水平的高低不能作為認定過錯的標准,也就是說,不能簡單地將合同無效的責任歸結於具有較高文化知識的一方。當然,為了維護橫向協作關系,合同當事人中,具有較高科學文化知識的一方,應當學好法律,並向另一方介紹有關常識,盡可能使合同訂得嚴謹、完備,做到真實合法。而廣大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組織也要努力提高法律修養,掌握訂立合同的基本知識。此外,對於復雜的經濟責任重大的合同,簽約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協助,必要時還可以請有關部門進行公證、鑒證。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