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有區別
兩市的交易品種稍有差別,上海證券交易所側重於國有大中型企業,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側重於創投和中小企業(中小板)。
2、費用不同
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上交所交易,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能在深交所交易。股民買賣深市的股票和買賣上交所的股票時費用有一點不同。
3、代碼不同
上海上市代號是6開頭的,但深圳上市代號為0開頭的股票。
(1)上市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
⑵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1.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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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的條件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財務要求:發行前三年的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人民幣;發行前三年累計凈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人民幣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凈資產比例不超過20%;過去三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不少於3,000萬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8.其他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國大陸兩所證券交易所之一,位於上海浦東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創立於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開始正式營業。截至2009年年底,上證所擁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證券數1351個,股票市價總值184655.23億元。一大批國民經濟支柱企業、重點企業、基礎行業企業和高新科技企業通過上市,既籌集了發展資金,又轉換了經營機制。
⑷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
1.1【宗旨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發揮公司債券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國家戰略功能,規范特定品種公司債券(以下簡稱特定債券品種)發行上市申請相關業務行為,便利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編制相關項目發行申請文件並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續期管理相關工作,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掛牌轉讓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債券品種定義】本指引所稱特定債券品種,是指對發行人、增信措施、債券期限、債券利率、募集資金用途、本息償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債券。
1.3【特定債券品種審核】特定債券品種應符合普通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上市或掛牌條件、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關於特定債券品種的相關規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債券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外,對特定債券品種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關要求等進行審核。
1.4【專項審核機制】本所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鼓勵方向的特定債券品種的受理及審核建立專項機制,實行「專人對接、專項審核」,適用「即報即審」政策,提高審核效率。
1.5【特定債券品種申報】特定債券品種可使用對應類別的特定標識,可以與普通公司債券及其他特定債券品種同時申報,但需明確各自的申報金額及募集資金用途。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應對發行人披露的符合發行該特定債券品種標准和實施安排的相關信息進行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
1.6【修訂和更新】本指引規范的特定債券品種包括短期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綠色公司債券、扶貧公司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和紓困公司債券。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和流程你可以到明德了解下,北京明德藍鷹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明德藍鷹」)是由深諳中國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實戰經驗豐富的企業戰略與管理顧問,資深的投融資、法律、財務專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資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創設,專注於擬上市公司的成長與上市輔導服務。明德藍鷹的目標客戶群聚焦在上市願望強烈、成長快速並有潛力成為細分市場行業龍頭的中國本土未上市企業。重點關注新能源、新服務、節能環保、生物醫療、文化傳媒、消費連鎖、新商業模式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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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公司上市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公司上市條件基本上只有兩個法律給出詳細條件,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其他另需參考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規。具體請咨詢中企業規劃院。中國企業策劃院是一家上市咨詢策劃公司。
⑹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要求是怎樣的
上市沒有中小板 所以要求有點高。具體來說 太復雜了 建議你去看一下《發行與承銷》這本書
⑺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企業債券上市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定,債券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是經有權部門批准並發行,這個要區分公司債和企業債,企業債要由國家發改委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要證監會批,上市公司發公司債的程序類似於發行股票再融資,需要保薦機構保薦和承銷。
其次,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第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實際上,只要證監會或者國家發改委批准了債券的發行,那上市是沒什麼問題的,按照要求向交易所申請就行了。具體可以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