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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團貸款結構化

發布時間:2021-09-18 15:26:25

① 商業銀行開展的投資銀行業務有哪些

,具體包括財務顧問、銀團貸款、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不良資產結構化處置、資信評級、資產證券化等

②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③ 什麼是債務優化銀團

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以共同出資、共同承擔風險為特徵的銀行聯合信貸經營形式,在國家投資信用中得到廣泛的應用。銀團貸款的當事人為借款人和參加銀團的各家銀行,後者又可以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與行。銀團貸款不僅分散了貸款風險而且又為企業籌集巨額資金開辟了渠道,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中長期貸款的主要形式之一。

2、民主決策原則

銀團成員之間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為便於銀團有效運作,銀團管理涉及的事項,需要採取民主集中原則。因此,貸款協議通常規定一些事項需要銀團成員一致通過,而另一些則需要多數貸款權銀行(一些協議示範文本定義為“承擔放貸總額66 % 2/3以上份額的成員”)通過。在需要多數貸款權銀行通過的情形下,形成了多數貸款權銀行對少數貸款權銀行的權利限制(即“多數壓迫少數”);在需要全體銀行通過的情形下,形成了構成銀團每一成員對其它成員權利的限制(即“一票否決”)。

需要全體貸款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或終止的條款,通常包括貸款承擔的幣種、數額、到期利率、償還日期或到期日改變等。可多數表決通過的事項一般包括:宣布違約事件、提前收回貸款、終止貸款的提取、對某些條款的修改或終止。

④ 政府信用領域授信政策中,資金用途結構優化導向包括哪些

首先,在信貸規模管控與資本、存貸比自我約束的條件下,全行應將寶貴的信貸資源用好,主動布局增量業務,逐步優化存量業務,降低房地產貸款和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業務板塊的集中度,防範過度集中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加強資本管理,總行在經濟資本考核中進一步體現了差異化的偏好政策,引導全行將資源配臵到鼓勵的領域。

第二,要主動防範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重點控制行業的風險,控制行業總體投放比例。

第三,要努力拓展新的優質客戶,在維系存量優質客戶的同時,確保年度一定比例的新增戶,並篩選淘汰一定比例的劣質客戶;繼續發展中小企業客戶並優化提升客戶的質量。第四,以價補量,提升定價能力,提高業務綜合收益,持續提升盈利能力。

(一)期限結構

支持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控制中長期貸款發放,加強資產流動性管理。全口徑中長期貸款比例控制在60%以內,公司人民幣貸款余期一年以上比例原則上控制在50%以下。
貸款期限應與實際用途相匹配。項目貸款應根據項目類別、規模、現金流、行業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中長期貸款應改變集中到期還本的還款方式,在必要寬限期後應至少每半年還本一次,實現風險的准確暴露和穩步緩釋。
預計利率步入升息周期,我行應採取對本行有利的收益計價方式,對中長期貸款要合理約定利率浮動頻率。

(二)集中度結構

嚴格遵守單一客戶集中度不超過10%和單一集團集中度不超過15%的授信集中度指標。前十大客戶佔比確保控制在50%以內。原則上新增單一客戶貸款不超過10億元,新增單一集團授信原則上不超過15億元。超過以上限額的貸款,應通過組建銀團貸款的方式提供融資。強化存量集團客戶的風險管控,重點關注國家和地方重點企業以外的集團客戶,進一步梳理排摸,排查風險隱患。

(三)擔保結構

繼續鼓勵房地產抵押、存單質押、國債質押、備用信用證、全額保證金擔保等優質擔保。新增公司授信業務抵質押比例原則上應達到40%。信用評級在B級以下(不含)的小企業,原則上應提供房產抵押、政策性擔保公司以及經總行認可的優質商業性擔保公司提供保證。
從嚴控制民營關聯互保。控制信用貸款的發放比例,僅支持特別優質的企業,且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從嚴控制信用評級低於AA級(不含)的大中型企業的信用授信、低於A級(不含)的小企業信用授信。不對異地企業發放信用授信。
關注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後續走向,動態調整存量抵押物價值並審慎評價風險抵補能力的變化情況。

(四)客戶結構

聚焦所在地區,重點支持本地具有股東優勢、競爭優勢、壟斷優勢、資源優勢、資信優勢和行業優勢的客戶群,包括引領市場的大型國有企業集團、龍頭企業;具備技術、品牌、市場等核心競爭優勢、經營效益良好的中型企業,以及在某一細分市場為具備以上優勢的大型企業供應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中小企業。

加大對小企業授信業務(小企業定義詳見《關於修訂<上海銀行推進小企業信貸業務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上海銀行公金„2008‟14號))的支持力度。小企業信貸投放繼續保持「兩個不低於」,即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量不低於上年。重點支持滿足我行基礎類信貸產品要求以及各類批量業務平台項下的業務;重點支持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和市場潛力的科技型小企業;重點支持具有高成長性以及在細分市場中居於領先地位的小企業;支持為大型企業、重大項目配套的製造型小企業;支持具有良好資金流、物流管控措施的貿易融資業務。

(4)銀團貸款結構化擴展閱讀:

資金運用戰略:

⑴資金運用戰略的概念

是決定企業資金投放方向、投放規模,以提高資金運用效果的戰略。資金運用是指投入財力以期在未來的時期內獲得收益的行為。

⑵長期投資戰略(固定資產投資和長期對外投資)

⑶短期投資戰略(現金投資、短期對外投資、存貨投資和應收賬款投資)

⑷投資組合戰略(長短期投資結構)

投資組合戰略的影響因素:盈利與風險、經營規模、產業性質。

資金運用是指企業通過各種資金渠道及具體籌資方式獲得必要的生產經營資金後,將其轉化為相應的資產,分布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具體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等。

它關注的焦點是各類資產的合理配合,即資產結構問題。 同樣,由於投放的手段和用途不一樣,這些投資給公司帶來的投資回報率及其他權益也不一樣。因此,公司理財中對資金運用管理的目標也就是尋找、比較和選擇能夠給公司帶來最大投資回報率的資金用途。

為了在既定的籌資成本下達到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或在既定的投資回報下實現籌資成本的最小化,公司理財必須藉助於一整套科學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對公司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進行有效的管理,包括預測、計劃、控制、分析和核算。

⑤ 你覺得什麼是債務優化銀團

很多人在貸款的時候,銀行都會給你兩種選擇,一種是債務優化銀團,一種是傳統銀團,那債務優化銀團又是什麼呢?它有什麼好處嗎?

三、總結

總的來說,現在很多年輕人都喜歡債務優化銀團,都會選擇這種方式進行貸款,讓自己每個月的還款壓力變小,也能夠享受到更多的貸款額度。小編也相信這種貸款方式將會得到優化,讓年輕人貸款變得更加容易,也能夠更加優惠。

⑥ 【高分可追】求大蝦詳細解釋說明 辛迪加貸款(銀團貸款) 對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在線等

由於銀行具有監管權和再談判權,當企業通過銀行債務融資時,一方面銀行能夠根據監管獲取的信息幫助處於財務困境但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解決危機;另一方面銀行會利用監管獲取的信息對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敲竹杠」,索取超額收益。企業借款銀行的數量及銀行間關系的不同會對上述兩種作用產生不同的影響。
銀行辛迪加貸款是指由獲准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採用同一貸款協議,按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貸款方式。銀行辛迪加貸款在資本市場中佔有重要的比重,根據美洲銀行的統計,銀行辛迪加貸款佔美國企業所有融資金額的51%。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即銀行辛迪加貸款規模(參加銀行辛迪加貸款的銀行數量)和集中度(銀行辛迪加成員行的貸款比例越高,稱集中度越高,反之就稱越分散),提高銀行辛迪加解決企業財務困境的動力、減少其對企業敲竹杠概率。
信息不對稱對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的影響
(一)代理行道德風險對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的影響
在銀行辛迪加中,對借款企業的監管由代理行負責,成員行不對借款企業進行監管,而是利用代理行獲取的信息和代理行共同決定銀行辛迪加貸款契約如何改變,由於只有代理行和企業簽約、對企業進行監管,因此節約了企業成本,為此企業要向代理行支付管理費,由於代理行的監管行為是無法觀察和證實的,因此代理行是否進行監管基於監管是否能給代理行帶來收益,而不是基於能否給整個銀行辛迪加貸款成員行帶來收益,所以代理行在對企業進行監管時存在偷懶的道德風險。當企業的企業信用等級較低時,企業違約風險增大,代理行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防範企業的資產替代行為,及時對企業實施有效清算,若此時代理行提供的貸款在銀行辛迪加貸款中佔有的比例很小,則代理行對企業監管獲取的收益很小,小於代理行進行監管所支付的成本,此種情況下,代理行會放棄監管,從而損害了其他成員行的利益。其他成員行事前考慮到代理行的這種行為,會在借款企業信用等級較低時,要求代理行在銀行辛迪加貸款中佔有較大的份額,從而降低代理行的道德風險。隨著借款企業借款次數的增多,其信息逐漸公開化,違約概率降低,代理行不進行監管給銀行辛迪加貸款帶來的損失隨之減小,此時代理行提供的貸款比例可以減小,不再被要求提供大份額的貸款。
上述分析是基於代理行只參加一次銀行辛迪加貸款,但是代理行組織銀行辛迪加貸款從長期來看是重復的甚至是無限的,在無限重復博弈中,代理行的最優選擇是對企業進行監管,因為具有良好名聲的代理行,能夠通過長期甚至無限次的組織銀行辛迪加貸款獲益。因此具有良好名聲的代理行無論其在銀行辛迪加貸款份額的大小,都會主動對借款企業進行監管,為整個銀行辛迪加貸款的利益最大化實施清算決策,從而維持自己的名聲,確保可以持續的作為代理行獲取利益。參加銀行辛迪加貸款的其他銀行考慮到具有良好名聲代理行的最佳選擇後,不會要求代理行必須提供較大份額的貸款。
總體來看,隨著借款企業的信息不透明程度增加或企業信用等級降低,企業違約概率隨之增加,代理行若發生道德風險,給整個銀行辛迪加帶來的損失增大,此時其他成員行要求代理行提供很大比例的貸款作為擔保,從而使銀行辛迪加貸款的規模較小、集中度較高。隨著企業信息不對稱程度的降低或企業信用等級的提高,銀行辛迪加的規模變大,集中度降低。建立了良好信譽的代理行為了長期利益最大化會選擇對企業進行監管,此時代理行可以不提供較高份額的貸款。
(二)代理行逆向選擇對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的影響
在銀行辛迪加貸款中,代理行和其他成員行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代理行往往比其他成員行掌握更多的信息,當代理行認為借款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發展前景光明時,會提供較大比例的貸款,其他成員行預期到代理行的行為,會認為代理行主動提供較大比例的貸款是借款企業違約概率低的一個信號;反之,當代理行提供的貸款比例很小時,其他成員行會認為這是借款企業違約概率高的一個信號。此時其他成員行的反應和企業的信息的不對稱程度有關。
當企業的公開信息很少,信息不對稱大時,其他成員行為促進代理行有效進行監管,防止損失,依然會要求代理行提供較大比例的貸款,但是若在銀行辛迪加貸款發起前,代理行已和借款企業發生過業務關系,代理行對該企業組織發起銀行辛迪加貸款向其他成員行傳遞了「代理行認為該企業是高質量企業」的信號,此時其他成員行雖然仍然要求代理行提供較高比例的貸款,但低於以前沒有和借款企業發生過業務關系的代理行的貸款比例。這說明當借款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較大時,由其引起的道德風險問題對代理行貸款比例的影響要大於由其引起的逆向選擇問題帶來的影響。此時銀行辛迪加貸款的規模較小、集中度較高。
當企業是公開上市企業時,企業的信息公開,信用等級高,違約風險低,代理行和其他成員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降低,若此時代理行的貸款比例很高,其他成員行的參與熱情降低,此時代理行更關注的是銀行辛迪加貸款的成功與否,而不是自己貸款比例的高低,代理行會提供比例很小的貸款,讓利於其他成員行,促進銀行辛迪加貸款的成功,從而通過組織、管理銀行辛迪加貸款收益,此收益要遠遠大於其貸款比例增加帶來的收益。此時銀行辛迪加貸款的規模較大、分散度較高。
信息不對稱通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影響著銀行辛迪加的貸款規模和集中度,銀行辛迪加貸款規模和集中度的不同對解決企業財務困境、減少對企業敲竹杠的作用也不相同。
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對銀行解決企業財務困境的影響
當企業出現財務困境的概率較大時,需要代理行能夠加強監管;當企業真正出現財務困境時,銀行辛迪加貸款結構要便於銀企雙方進行再談判,防止無效清算。因此代理行會限制銀行辛迪加貸款的規模,提高集中度,同時提供較高比例的貸款,事先保證銀行辛迪加的監管效率和再談判效率;銀行辛迪加貸款發起後,若各成員行對其貸款份額進行再出售,會增加銀行辛迪加貸款的分散程度,降低再談判的成功概率,導致無效清算,為了防止這種事後的再談判低效,代理行會在發起銀行辛迪加貸款時,要求各成員行允諾不出售各自的貸款。
因此,當企業容易出現財務困境時,銀行辛迪加貸款規模小,集中度高,而且各成員行的貸款比例比較均衡。因為銀行辛迪加對企業財務困境的解決需要所有成員行的一致同意,若某成員行貸款比例很小,則其因銀行辛迪加解決企業財務困境失敗而承受的損失很小,但是貸款比例較大的成員行會遭受較大的損失,此時貸款比例小的銀行會要挾貸款比例高的銀行,要求貸款比例高的銀行給其提供補償或高額買斷其貸款,而且隨著銀行辛迪加成員行數目的增多和貸款比例不對稱程度的加大,這種「小」剝削「大」的現象更為嚴重。
當企業容易出現財務困境時,若由單個銀行提供貸款,雖然便於監管和再談判,但是由於由單個銀行承擔較大的風險,此時資金成本較高,而且貸款額度有限;若企業同時向多家獨立的銀行貸款,不但會增加企業被無效清算的概率,同時還要承擔重復的簽約成本和監管成本。銀行辛迪加貸款由於由多家銀行共擔風險,並且可以減少重復的監管和簽約,其資金成本相對較低;而且銀行辛迪加貸款通過保持「小而集中」的結構和均衡貸款,可以較好的解決再談判問題,降低企業被無效清算的概率。因此容易出現財務困境但是有發展潛力的公司更偏好銀行辛迪加貸款

⑦ 華為的資本結構是如何變化的跪求專業人士給解!

我來試試哈。
其實我對樓主的描述不是很清楚,究竟是把應收賬款抵押給國開行還是賣個國開行?
如果賣的話,就不是貸款了,而是直接貼現了;
所以我是按照抵押來理解的,即華為以應收賬款為抵押來獲得國開行的貸款;
負債會增加,也就是資本構成中,負債的比例上升,自有資金的比例下降;
對於華為來說,風險是為了將來還貸款及利息必須要利用現有的資金來投資,以獲得更多的回報,才能還貸款和利息;還有就是貸款比例過高可能向市場釋放出不利的信號,影響信用評級的情況,導致財務成本增加
對於銀行來說,應收賬款相當於是抵押品,如果華為到期不還款,而應收賬款又出現壞賬,無法收回的話,銀行就會損失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措施:華為應該更加重視自己的現金流,在大項目開動之前多做考慮和評估,保證企業有充足的現金流;盡量通過股票、股東增加投入等方式來增加資本,控制貸款比例和貸款成本;
銀行方面則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轉貼現以獲取現金流或者採用銀團貸款來分散風險等。

由於對華為的情況不是很了解,以上只是一般淺析,而沒有考慮華為之前的資本結構等,事實上企業貸款比例的增長不一定就不好;企業應該有自己理想的資本結構,以便有效利用資金,只有貸款額度很大或者比例很高、不合理才會導致不良後果

⑧ 貸款風險分類逾期180天劃入次級的規定有哪些

貸款風險分抄類逾期180天劃入次級的規定是由《貸款通則》規定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8)銀團貸款結構化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⑨ 國際信貸業務中的結構性融資產品的優勢及發展趨勢

結構性融資產品貌似包括出口信貸,保理業務,國際銀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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