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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義出口退稅指標

發布時間:2021-09-21 10:55:46

Ⅰ 出口退稅換匯成本如何計算

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人民幣)/出口外匯凈收入(外幣)其中,出口外匯凈收入為FOB凈收入(扣除傭金、運保費等勞務費用後的外匯凈收入)。

在實際操作中用下面公式 換匯成本=不含稅金額*(1+增值稅率-退稅稅率)/報關金額

換匯成本反映了出口商品的盈虧情況是考察出口企業有無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其衡量的標準是:人民幣對美元的匯價。如果換匯成本高於人民幣對美元匯價,則該商品的出口為虧損,雖然有創匯,但出口本身卻無經濟效益,換匯成本越高,虧損越大。

因此,要避免虧損,必須准確測算換匯成本。外貿企業在申報出口退稅時,退稅部門將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數據經過審核系統審核後,經常會出現換匯成本過高或過低的疑點,退稅人員在審核調整疑點時,核實換匯成本高於合理上限或低於合理下限的原因多種多樣;

出口企業辦稅或業務人員感到審核系統計算的出口退稅換匯成本和出口企業自己計算的換匯成本不完全一致。因此退稅人員在核實換匯成本的高或低時或企業辦稅人員在配合退稅人員核實疑點的原因之前;

必須從財務和業務的角度真正了解購進貨物的成本、所發生的費用、出口退稅的換匯成本、出口企業的換匯成本、外匯牌價等之間的關系,只有把這些基礎常識理解,才能對各種情況的疑點有一個正確的判斷。

(1)武義出口退稅指標擴展閱讀:

出口商品的成本可以包括生產成本、加工成本和采購成本三種。對於貿易型出口企業(外貿企業)而言,商品成本在一般情況下即為采購成本,是指外貿企業向供貨商采購商品的價格(增值稅發票上的計稅金額)。

在出口價格中,正常采購成本所佔比例最大,因而成為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講,供貨商所報的價格就是外貿企業的采購成本,但是由於增值稅是轉嫁稅,需要購買方負擔稅款,因此供貨商報出的價格包含增值稅;

由於出口商品實行退稅政策,外貿企業因購買貨物所負擔的稅款由國家全額或按一定比例(有徵退稅率差的商品)退還。

如果是全額退稅的商品,如:征稅率17%、退稅率17%的商品,商品成本即為不含稅的采購成本。因為購貨商所負擔的稅款,國家全額退付給企業,不需要企業承擔。

這里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假如該商品用於內銷,商品成本也是不含稅的采購成本,因為購貨商所負擔的稅款,即出口企業內銷的銷項稅金,轉嫁到下一家購貨企業或消費者來負擔。

如果是按一定比例(有徵退稅率差的商品)退稅的出口商品,如:征稅率17%、退稅率13%的商品,商品成本應該是采購成本和征退稅率差部分,因為征退稅率差部分由企業負擔增加成本。

換句話講:外貿出口企業購進出口退稅商品的實際采購成本應將出口退稅部分從含稅的采購成本中予以扣除,從而得出實際采購成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換匯成本

Ⅱ 河北省存在出口退稅指標不夠用的問題嗎

不存在 不行別地方出唄

Ⅲ 本地的出口退稅指標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給所在地所在區的退稅核定的一個全區的總退稅指標,如果所在區的所有退稅企業退稅額總計超出了就暫時不退吧。

Ⅳ 關於小型出口企業第一次出口退稅的問題,請各位高手指教

過了一年的審核期,就可以正常辦理退稅了,但不一定一次性將全部稅款退回,稅務部門是有退稅指標限制的。如果你們是小型企業,退稅額不大的話,和稅務部門溝通一下,全部退回也不會有太大問題。

Ⅳ 出口退稅的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
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葯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葯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范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傢具、寢具、燈具、鍾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制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傢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模擬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藉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甦。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 部分鋼材;
2. 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 銀粉;
4. 酒精、玉米澱粉;
5. 部分農葯、醫葯、化工產品;
6.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
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國務院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有效地化解退稅不及時的難題,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國累計辦理2004年出口貨物退(免)稅1669億元人民幣,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稅老賬已全部還清,2004年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企業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稅款,應該說新政策比較好地解決了長期大量的歷史遺留欠退稅的問題,實現了短期政策調整目標,無論是從地方政府還是外貿企業,對此的反映都是積極的,總體上都給予了肯定的評價。
出口退稅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為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二、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 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並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爭力,盡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產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產品的加工行業的產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據今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佔去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佔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佔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稅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並不會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杠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據不同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情況,採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產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杠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匯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盡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匯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並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匯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Ⅵ 出口退稅率的政策解讀

中國的出口退稅政策一直處於變動之中。為了解決出口欠退稅款問題,發揮出口退稅對出口商品結構的調節作用,國務院再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 新政策的出台並不意味著問題的徹底解決。長期以來,關於出口退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二是地方是否應與中央共同負擔出口退稅;三是能否取消出口退稅的指標管理。正確認識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客觀分析政策調整可能產生的問題,對出口退稅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建立科學合理、相對穩定的退稅機制十分重要。
第一,降低出口退稅率不違背WTO的規定。按照WTO的規則,出口退稅最大力度不能超過「零稅率」,否則將被視為對出口產品的政府補貼,受到制裁。但一國可以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從實際出發,在法定征稅稅率以內,確定適當的出口退稅水平,既可以選擇退稅和不退稅,也可以選擇多退稅和少退稅。 第二,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外貿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國際市場需求規模一定的情況下,出口商品競爭力是影響出口規模的主要因素。出口退稅之所以能發揮鼓勵出口的作用,在於出口商得到國家出口退稅後,可以通過降低出口商品價格的方式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但勞動力成本、原料成本、運費等都是影響價格的因素,除價格外,技術水平、品牌效應、售後服務等諸多因素也會影響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因此,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出口商品競爭力並進而影響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國家增加或減少的出口退稅並非全部由中國出口企業獲得或承擔。中國提高出口退稅率時,外國進口商往往壓低中國出口商品價格,國家增加的退稅支出,有一部分變成了外國進口商節約的進貨成本。國家降低出口退稅率時,中國出口企業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擔,一是供貨企業在價格上讓一塊,二是出口企業從盈利中消化一塊,三是外國進口商消化一塊。三方共同承擔減弱了降低退稅率對外貿出口的負面影響。
第四,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支持力度過大,會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近些年,我國許多出口商品運到外國後遭到反傾銷調查,中國已經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其中雖然不乏貿易保護的原因,但也與我國許多商品競相壓價導致價格太低也有很大關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壓價,主要是基於國家的退稅支持。在某些情況下,出口價格被外商壓低後,出口量卻沒有增加,實際出口額反而下降了。
第五,出口退稅作為財政支出的一種方式,不能置於一種優先於其他各項支出需要而必須足額保證的地位。我國財政一直面臨強大的支出壓力,養老、教育、科研、環保等許多方面的支出缺口都很大。在這種情況下,應在統籌考慮各項支出需要和財力可能的基礎上,相應安排退稅支出的規模。
基於以上分析,在確定出口退稅率時,可以根據中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財政承受能力之內,對不同的出口商品實行不同的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而且在國際市場競爭力較差的一些高技術產品和機電產品,應將退稅率保持在征稅率的水平;對中國競爭力強的產品,如一些勞動力密集型商品、在國際市場佔有壟斷地位的商品,可以適當降低其出口退稅率;對某些資源性商品、破壞環境的商品等,則應取消出口退稅。

Ⅶ 出口退稅詳細說明

給一個簡單易懂的給你,我們公司的出口退稅的流程

Ⅷ 出口退稅申報明細錄入時,匯率採用什麼時候的匯率

出口退稅申報明細錄入時,匯率採用每個月第一個工作日的外匯中間價,而且要以外匯管理局的中間價為准。中間價在http://www.safe.gov.cn/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首頁右下滾動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位置查詢。
匯率」亦稱「外匯行市」或「匯價」,是一種貨幣兌換另一種貨幣的比率,是以一種貨幣表示另一種貨幣的價格。由於世界各國(各地區)貨幣的名稱不同,幣值不一,所以一種貨幣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要規定一個兌換率,即匯率。

Ⅸ 出口退稅的方式

一、出口貨物退增值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5種:
(一)免抵退稅方法
免抵退稅方法是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主要方法,它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1)免抵退稅方法的雛形階段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規定了「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再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文件中沒有提出免抵退稅的表述,但是體現了免抵退稅的思想,這個規定就是免抵退稅的雛形。
1994年是增值稅全面實施的第一年,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了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
因此,計算應退稅額的稅率是增值稅法定的征稅率17%或者13%,沒有提出退稅率的概念。
(2)免抵退稅方法的形成階段=
①1995年提出了免抵退稅概念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公布了下調出口退稅率的貨物范圍,也明確提出了退稅率、免抵退稅計算方法,表述如下: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直接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徵本道環節的增值稅,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口貨物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從全部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
剔除後的余額,抵減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對一個季度內未抵扣完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報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批准可給退稅;出口貨物占當期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企業,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不得辦理退稅。
至此,免抵退稅的概念在存在退稅率的條件下得以提出。
②1996年免抵退稅公式的調整體現了抵減額的思想
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針對進料加工貿易提出了以進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稅進口料件生產出口貨物的,需要調整計算應退稅款,公式如下:
當期不予抵扣或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稅率
盡管在文件中沒有提出抵減額,我們仍可以看出,上述兩個公式即為免抵退稅方法中計算免抵退稅抵減額和不予抵扣抵減額的過程。
③1997年提出了免抵稅額的概念
1997年,國務院明確規定了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同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委託)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免抵退稅辦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提出了免抵稅額的計算。
免抵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已退稅額
在1998年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征稅機關根據退稅機關批準的「免、抵」稅數額,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
至此,免抵退稅辦法得到了完整的釋義。
(3)免抵退稅方法的完善階段
為緩解出口退稅指標嚴重短缺,200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全面取消了先征後退辦法。
同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詳細規定了免抵退稅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①免抵退稅的定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②免抵退稅計算方法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4.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先征後退方法
生產企業先征後退方法從1996年開始正式提出,一直執行到2002年。
該方法原理簡單,容易操作,但是極易佔用出口企業的資金流,造成了稅收收入虛增,退稅規模龐大,容易引發騙稅。
因此,到2002年該方法被完善的免抵退稅方法取代。
生產企業先征後退的辦法計算公式在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金+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由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先征後退方法是對企業所有收入(含外銷收入)徵收增值稅,然後再對外銷產品單獨計算出口退稅。
(三)免退稅方法
免退稅方法主要適用於外貿企業,歷經時間比較長。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免徵稅收,對購進環節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按照退稅率進行退稅。
免退稅公式計算如下: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四)免稅方法
免稅方法的原理是:企業出口貨物出口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發生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入成本,不得在內銷銷項稅額中抵扣。
免稅辦法主要應用於兩種類型。
一種是應用於生產型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同樣是小規模的企業,小規模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不能申請出口退稅,小規模商業企業可以享受出口退稅,這就形成了出口相同的商品卻因為稅務機關按不同企業類型的劃分,得不到相同的出口退稅待遇的局面。
另一種主要適用於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計劃內的卷煙、計算機軟體出口等其他國家統一規定免稅的貨物(如軍品、古舊圖書等)。
(五)免抵不退稅方法
免抵不退稅只是一種特殊的政策,開始主要應用於加工出口專用鋼材(也稱為「以產頂進」鋼材)。
它的方法為:稅務機關列名的鋼鐵企業銷售「以產頂進」鋼材,在財務上做銷售處理後,持有效憑證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抵稅,如果企業有留抵稅額,也不對企業實行退稅。
2005年,隨著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這項特殊業務的取消,免抵不退稅方法也同時取消
2002年免抵不退稅被引進管理中,針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對於新發生業務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不退稅,是為了防止出口企業出口騙稅行為,隨著出口退稅管理制度逐步的健全,2006年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免抵不退稅的規定也被廢止。
二、出口貨物退消費稅的方法
現行出口貨物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主要有2種:
1. 「免稅」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徵消費稅辦法。
2. 「退稅」
對外貿企業收購後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

Ⅹ 作為預警指標的出口退稅應退稅額變動率的計算怎樣取數是用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數還是免抵退應退稅額的數

出口退稅應退稅額評估數據取自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出口退稅應退稅額變動率=評估期累計出口退稅應退稅額÷比較期出口退稅應退稅額×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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