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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21-09-23 03:27:46

Ⅰ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附則

第三十七條釋義:
(一)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傭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資金。
(三)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證監會批准,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取、劃轉並履行監督職能的商業銀行。
(四)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存放其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五)主辦存管銀行,指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范圍內確定的,通過其辦理證券交易法人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六)結算銀行,指結算公司在具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確定的,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七)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在存管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及辦理結算劃款的專用賬戶。
(八)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在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的賬戶。
(九)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證券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結算公司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指結算公司開立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劃撥其自有資金或者接受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所收取款項的賬戶。
(十一)驗資專戶,指結算公司設立的用於新股發行時申購資金驗資的專用存款帳戶。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報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客戶存入的委託資金,在本辦法中視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境內上市外資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完善證券交易機制,防範證券公司的風險,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範和控制風險,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本辦法所稱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戶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本機構的章程和規則,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和客戶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證監會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逆周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證券交易所建立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控制指標浮動管理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施逆周期調節。 第七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最近2 年內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 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和凈資本符合增加融資融券業務後的規定;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已建立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戶適當性制度,實現客戶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 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件,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九)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
(十)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六)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第十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別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和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
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用於記錄證券公司持有的擬向客戶融出的證券和客戶歸還的證券,不得用於證券買賣;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用於記錄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證券;信用交易證券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結算;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用於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在商業銀行分別開立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
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用於存放證券公司擬向客戶融出的資金及客戶歸還的資金;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用於存放客戶交存的、擔保證券公司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資金。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辦理客戶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並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20 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 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的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適當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條規定的選擇客戶的具體標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與其簽訂載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必備條款的融資融券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四)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五)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
(六)違約責任;
(七)糾紛解決途徑;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由證券公司與客戶自主商定。
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
證券公司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前,應當採用適當的方式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和合同內容,明確告知客戶權利、義務及風險,特別是關於違約處置的風險控制安排,並將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交由客戶書面確認。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根據客戶的申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
證券公司應當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參照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與其客戶及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
證券公司在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後,應當通知商業銀行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客戶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客戶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
商業銀行根據證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結果等,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內的數據進行變更。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只能使用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
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
客戶在融券期間賣出其持有的、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不得以違反規定賣出該證券的方式操縱市場。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按照客戶委託發出證券交易、證券劃轉指令的,應當保證指令真實、准確。因證券公司的過錯導致指令錯誤,造成客戶損失的,客戶可以依法要求證券公司賠償,但不影響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正在執行或者已經完成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證券公司向單一客戶或者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其凈資本的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應當以賣券還款或者直接還款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資金。
客戶融券賣出的,應當以買券還券或者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客戶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償還向證券公司融入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且交易恢復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
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的證券預定終止交易,且最後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前的,融資融券的期限縮短至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價款,分別存放在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對該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的擔保物。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的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
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於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經證券公司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以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保證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折算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客戶補交擔保物的期限,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證券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應當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和差異化控制。
第二十八條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動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
(一)為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結算;
(二)收取客戶應當歸還的資金、證券;
(三)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利息、費用、稅款;
(四)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以及與客戶的約定處分擔保物;
(五)收取客戶應當支付的違約金;
(六)客戶提取還本付息、支付稅費及違約金後的剩餘證券和資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債務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水平的,客戶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提取擔保物。
第三十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或者信用資金賬戶記載的權益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證券公司應當處分擔保物,實現因向客戶融資融券所生債權,並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的記錄,確認證券公司受託持有證券的事實,並以證券公司為名義持有人,登記於證券持有人名冊。
第三十二條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
證券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達意見的,證券公司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證券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證券記錄在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並相應變更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明細數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委託以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應當將分派的資金劃入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證券公司應當在資金到賬後,通知商業銀行對客戶信用資金賬戶的明細數據進行變更。
第三十四條 客戶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證券的,客戶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約定,在償還債務時,向證券公司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證券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客戶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周期調節。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和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客戶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種類及折算率、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和業務集中度等進行動態調整和差異化控制。
業務集中度包括:向全體客戶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單一證券的融資、融券的金額占凈資本的比例,接受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單一客戶提交單只擔保證券的市值占該客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體系,確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決策和主要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壓力測試機制,定期、不定期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技術系統風險等進行壓力測試,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本公司相關指標進行優化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入量、融券賣出量或者擔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第三十九條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部分或者全部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並公告。
第四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及時、准確、真實、完整報送融資融券業務有關數據信息;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編制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報送證監會;監測監控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對發現的重大業務風險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客戶信用交易資金應當納入證券市場交易結算資金監控系統,證券公司、存管銀行、登記結算機構等應當按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三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並向證監會及該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送交對賬單,並為其提供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證券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為客戶提供其信用資金賬戶內數據的查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通過有效的途徑,及時告知客戶融資、融券的收費標准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每日收市後向其報告當日客戶融資融券交易的有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報送的信息進行匯總、統計,並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金融公司依照規定履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管、自律或者監測分析職責,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八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應當是按照規定可以存管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商業銀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業務規則和自律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 年10 月26 日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同時廢止。

Ⅲ 《證券法》規定,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
錯了

Ⅳ 國九條是什麼在當時有什麼意義

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下發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資本市場初具規模,市場基礎設施不斷改善,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健全,市場規范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有企業、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積極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對我國實現本世紀頭20年國民經濟翻兩番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二是有利於國有經濟的結構調整和戰略性改組,加快非國有經濟發展。三是有利於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

我國資本市場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逐步發展起來的。由於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資本市場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和結構性矛盾,制約了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這些問題是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只有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資本市場發展作出了部署,為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指明了方向。要認清形勢,抓住機遇,轉變觀念,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創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促進資本形成、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作用,為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堅持服務於國民經濟全局,實現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堅持資本市場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持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與市場可承受程度的統一,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堅持循序漸進,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任務是:以擴大直接融資、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目標,建設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要圍繞這一目標,建立有利於各類企業籌集資金、滿足多種投資需求和富有效率的資本市場體系;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產品創新機制,形成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並舉、股票融資與債券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產品結構;培育誠實守信、運作規范、治理機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和市場中介群體,強化市場主體約束和優勝劣汰機制;健全職責定位明確、風險控制有效、協調配合到位的市場監管體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需要相應的政策引導和支持。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為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完善證券發行上市核准制度。健全有利於各類優質企業平等利用資本市場的機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重視資本市場的投資回報。要採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

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繼續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補充養老基金、商業保險資金等投入資本市場的資金比例。要培養一批誠信、守法、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

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並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准,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穩步開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資試點。

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穩步解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問題。在解決這一問題時要尊重市場規律,有利於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完善資本市場稅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勵社會公眾投資的稅收政策,完善證券、期貨公司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對具備條件的證券、期貨公司實行所得稅集中征管。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

建立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在統籌考慮資本市場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研究提出相應的證券發行上市條件並建立配套的公司選擇機制。繼續規范和發展主板市場,逐步改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結構。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探索和完善統一監管下的股份轉讓制度。

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後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制定和完善公司債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資產抵押、信用擔保等償債保障機制。逐步建立集中監管、統一互聯的債券市場。

穩步發展期貨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推出為大宗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貨品種。
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機制。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加大風險較低的固定收益類證券產品的開發力度,為投資者提供儲蓄替代型證券投資品種。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
五、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的質量是證券市場投資價值的源泉。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把股東利益最大化和不斷提高盈利水平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以市場為主導的、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的並購重組。進一步完善再融資政策,支持優質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做優做強。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要採取有效措施,結合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把證券、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健全證券、期貨公司的市場准入制度。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強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改革證券、期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機制。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券、期貨公司要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對分支機構的集中統一管理。完善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體系,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實施穩健的財務政策。鼓勵證券、期貨公司通過兼並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
加強對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發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
七、加強法制和誠信建設,提高資本市場監管水平
健全資本市場法規體系,加強誠信建設。按照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總體部署,健全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規體系。要清理阻礙市場發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為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要按照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制定資本市場誠信准則,維護誠信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提高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執法水平。樹立與時俱進的監管理念,建立健全與資本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充實監管力量,整合監管資源,培養一支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過硬的監管隊伍。通過實施有效的市場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系統風險,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發揮行業自律和輿論監督作用。要發揮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業協會、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等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作用。要引導和加強新聞媒體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宣傳和監督。
八、加強協調配合,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
營造良好的資本市場發展環境。資本市場的風險防範關繫到國家的金融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關心和支持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在出台涉及資本市場的政策措施時,要充分考慮資本市場的敏感性、復雜性和特殊性,並建立信息共享、溝通便捷、職責明確的協調配合機制,為市場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共同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履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及時糾正發起人虛假出資、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的行為;各地區和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退市公司的管理,確保退市工作平穩順利。對有重大經營風險必須退出資本市場或採取其他行政處置措施的證券、期貨公司,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做好風險處置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建立應對資本市場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和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
嚴厲打擊證券期貨市場違法活動。各地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有關精神,嚴格禁止本地區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法代理證券期貨買賣、非法或變相設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他證券期貨違法活動。財政、公安、審計、工商等政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加大打擊力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
九、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外開放
嚴格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關於證券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承諾。鼓勵具備條件的境外證券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繼續試行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
積極利用境外資本市場。遵循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並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機構和人員到境外從事與資本市場投資相關的服務業務和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認真研究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
加強交流與合作。落實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合作安排。進一步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及境外證券監管機構的聯系與合作。
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是黨中央、國務院從全局和戰略出發作出的重要決策,各地區、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樹立全局觀念,充分認識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性,堅定信心、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共同為資本市場發展創造條件,積極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以上是國務院的九條意見 簡稱「國九條
由國九條提出的背景可以知道,當時正是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時期,所以國九條最主要的意義應該在於更好的引導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更好的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尤其是在股票證券行業中的指引作用最為突出!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謝謝!

Ⅳ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洗錢工作指引的文本內容

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會員單位的反洗錢工作,提高會員單位防範洗錢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證券公司會員和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各證券公司會員和基金管理公司會員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兩類會員的業務特點,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三條會員單位以及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該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會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將反洗錢工作落實到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日常業務運作中,不應在任何環節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條會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條會員單位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反洗錢負責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會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的主要職能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制定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根據反洗錢要求制定或修訂所涉及的相關業務規則。
(二)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控制度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報送或者督促本單位相關部門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
(四)配合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對涉嫌洗錢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工作。
(五)檢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六)實施或者配合實施反洗錢審計工作。
(七)組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客戶身份識別
第八條會員單位在辦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業務時,應當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資金賬戶開戶、掛失、銷戶、變更及資金存取。
(二)基金賬戶的開戶、銷戶和變更。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和變更。
(四)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五)轉託管、指定交易或撤銷指定交易。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簽約、變更存管銀行、修改銀行賬戶資料。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資金密碼的掛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戶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股指期貨等證券、期貨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監管部門核準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會員單位應當制定客戶開戶和復核的內部制度和流程,並統一印製客戶開戶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文件。
第十條證券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指引》等規定,基金公司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等規定,加強對客戶賬戶的管理。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在為客戶辦理本指引第八條所列業務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
(二)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公司資料虛假,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拒絕辦理。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客戶以前開立的賬戶有假名情況,應立即要求客戶重新開立真實身份的賬戶,如客戶拒絕,應採取停用賬戶的措施。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在為個人客戶開立賬戶或辦理其他業務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審查、核對相關文件,並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申請資料和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
(一)客戶本人辦理的,應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並保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客戶委託他人辦理的,應要求代理人出示經公證的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後,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以及其他信息,並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託代理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會員單位為機構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核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並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同時按規定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原件或蓋有客戶公章的復印件。機構客戶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會員單位不得為其開立賬戶。
第十四條會員單位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利用賬戶資料在業務系統中錄入以下客戶信息,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個人客戶。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機構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名稱、注冊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獲知機構客戶及其具體經辦人、授權代理人,以及個人客戶的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予以確認並在相關系統中更新客戶信息,並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經檢查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會員單位利用固定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路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交易服務時,應採取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以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六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會員單位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應當要求客戶進行更新。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會員單位認為必要時,應限制客戶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會員單位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會員單位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會員單位在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要求客戶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
(三)回訪客戶。
(四)實地查訪。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會員通過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它書面文件,明確規定第三方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及反洗錢監控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並督促其執行。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會員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基金代銷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執行情況。第三方機構沒有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會員有權要求其改正,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員單位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監測客戶現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在發現有下列交易或者行為時,應作為可疑交易,在其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八)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九)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二十三條會員單位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四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會員單位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會員單位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二十五條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會員單位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當地公安機關,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用於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採集和報送。
會員單位應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證券期貨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介面規范》等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資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條會員單位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交易主體、交易的時間、地點、幣種、金額、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業務憑證和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會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期自報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條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為止。
第三十條會員單位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移交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會員單位應按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進行保密,會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訓與宣傳
第三十二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應制定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總體計劃,並督促和檢查各分支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第三十三條會員單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反洗錢培訓,並將反洗錢相關規定納入新員工試用期的考核內容。反洗錢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四條會員單位應當加強反洗錢的宣傳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反洗錢規定的要求和有關宣傳口徑,組織對反洗錢工作的意義、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的宣傳,提高工作人員和客戶的反洗錢意識。
第七章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會員單位反洗錢負責機構要按規定對本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會員單位稽核部門應將反洗錢審計工作納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條反洗錢專項檢查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設置、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履行職責情況。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情況。
(四)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六)反洗錢業務培訓和宣傳情況。
(七)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及涉嫌洗錢犯罪信息移送情況。
(八)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會員單位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在接受反洗錢專項檢查後,應根據專項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整改,並在收到專項檢查結論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八條會員單位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和扣劃客戶存款。
第三十九條會員單位應制定獎懲措施,對內部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本單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會員單位應將本單位有關反洗錢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
第四十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對會員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規定是什麼

從事金融證券人員不允許炒股的原則是防止金融證券人員內幕交易,利用自身的優勢資源炒股,獲取非正當利益。

Ⅶ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式是什麼

言簡意賅的說,就是客戶買股票的資金不能存在證券公司。防止證券公司挪用。

所以就得存在跟證券公司彼此相對獨立的銀行來存放客戶的資金。

Ⅷ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賬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賬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清算備付金賬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備付金,應當集中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和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經紀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應當從一個固定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集中向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賬戶劃撥。
結算公司向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等費用,應當從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向結算公司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
第十八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有價證券時,驗資專戶里的申購資金必須通過清算備付金賬戶進行劃撥。
證券公司承銷非上市證券從客戶處所籌集的資金,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在主辦存管銀行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撥給發行人。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自營證券賬戶應當向證監會和結算公司備案,結算公司應當根據證券公司備案的自營證券賬戶、經紀證券賬戶的凈交收額及資金存取變動情況,定期計算每個交易日清算備付金賬戶中每家證券公司自營資金、經紀資金的余額,並保留有關記錄。
結算公司如果發現證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要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條證券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面余額。同時,抄送結算公司。
結算公司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各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中的經紀資金、自營資金及所收到證券公司清算備付金以及驗資專戶申購資金的賬面余額。
存管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余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余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周期。
第二十一條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或遇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日常備付的部分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戶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詢除外。

Ⅸ 我國證券公司的監管制度及具體要求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制度包括客戶交易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合規管理制度、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等。
(一)以誠信與資質為標準的市場准入制度
建立和完善包括機構設置、業務牌照、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市場准人制度,通過行政許可把好准人關,防範不良機構和人員進入證券市場。設立證券公司必須滿足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業務人員、制度建設、經營場所、合規記錄等方面的設立條件;在准入環節對控股股東和大股東的資格進行審慎調查,鼓勵資本實力強、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機構參股證券公司。將業務許可與證券公司資本實力掛鉤,要求證券公司必須達到從事不同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加強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管,將事後資格審查改為事前審核、專業測評、動態考核等相結合,切實保護誠信專業、遵規守法的高管人員,淘汰不合規、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逐步培育證券業合格的職業經理群體。
(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經營風險控制制度
2006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根據實踐情況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這一制度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范圍與凈資本充足水平動態掛鉤機制;二是建立了公司業務規模與風險資本動態掛鉤機制;三是建立了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水平動態掛鉤機制。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大類11個級別。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和風險資本准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三)合規管理制度
2008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全面建立內部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強化對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性的事前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後檢查,有效預防、及時發現並快速處理內部機構和人員的違規行為,迅速改進、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中國證監會把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作為評價證券公司的重要指標,並據此決定對其違規行為的懲處方式和力度,以激勵和加強自我管理。
(四)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根據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在原有客戶資金存管制度的基礎上,按照保障客戶資產安全、防止風險傳遞、方便投資者、有利於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原則,設計、實施了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是證券公司在接受客戶委託,承擔申報、清算、交收責任的基礎上,在多家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放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商業銀行根據客戶資金存取和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清算結果,記錄每個客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建立客戶資金明細賬簿,並實施總分核對和客戶資金的全封閉銀證轉賬。
(五)信息報送與披露制度
對證券公司信息報送與披露方面的監管要求包括:
(1)信息報送制度。信息報送制度即證券公司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自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況、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擬採取的相應措施。
(2)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這一制度主要為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財務信息公開披露。
(3)年報審計監管。這是對證券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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